108 地方特考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的期間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懷胎者提出證明時,延長停留的門檻是懷胎七個月以上,不是三個月。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逐一核對法定停留期間、延期次數、懷胎延長條件,以及停留期限屆滿後的處理。選項 (C) 把懷胎延長的月數寫成三個月,與法定門檻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逕行強制其出國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5 條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強制出國規定。依民國 108 年的法規,無戶籍國民有法定情形時,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但收容並非一律必須,而是法律授權移民署視個案需要決定是否暫予收容。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敘述分成兩類核對:
- 強制出國的事由,以及是否得限制再入國。
- 強制出國前是否一律應收容。
法條對前一類列有明確規定;對收容則使用「得」,並非「應」。因此,將收容說成必然措施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5 條,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
第 3 題2 分
下列關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限令其出國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限令出國的規定。解題要分清楚兩件事:何種情況應限令出國,以及收到限令出國通知後須在幾日內出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律規定,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收到通知後須於 10 日內出國。居留或定居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移民署作成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審查會的組成、審查要件及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解題方法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第 27 條為準,考的是「應申請外僑居留證」與「得居留而免申請外僑居留證」的區別。
第 26 條列出特定情形,當事人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居留,經許可後核發外僑居留證;其中包括「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者」。第 27 條則列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的外交及國際機構相關人員,以及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再將各選項對照第 27 條的免申請名單。若選項不在第 27 條列舉範圍內,便檢查是否屬於第 26 條等其他須申請居留並領取外僑居留證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者:錯誤,為本題答案。 此情形列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應於法定期限內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後核發外僑居留證,並非免申請。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免申請情形」,所以選 A。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內政部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外國人居留許可及外僑居留證的撤銷、廢止與註銷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規定,外國人有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的證件,取得我國國籍,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等情形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屬於」法定撤銷、廢止及註銷事由,再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31 條所列事由。另須注意「取得我國國籍」與「喪失我國國籍」意思相反,不可因兩者都涉及國籍變動而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錯誤選項。 這是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所列事由,屬於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的情形。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內政部移民署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外國人入國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的外國人禁止入國事由,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有法定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其中包括護照失效、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持用不法證件,以及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等情形。非法工作事由另有禁止入國期間的規定:期間自出國翌日起算,至少一年,最長不得逾五年。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第 18 條第 1 項:
- 法條明列的禁止入國事由,屬於「得禁止」的情形。
- 若選項額外加入法條沒有的期間條件,就須核對法定期間是否吻合。
本題關鍵在於:非法工作確實是禁止入國事由,但「出國後超過 5 年」已超出當時法定期間上限。因此,該選項所述情形不屬於移民署依該款禁止入國的事由。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國民入出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國民入出國的基本規範,重點是區分「入出國查驗」、「入國許可」及「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核准」的主管機關與適用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入出國者應經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第 5 條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原則上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則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三種程序:
- 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原則上是否須申請許可。
- 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哪個機關申請許可。
- 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應先由哪個機關核准。
- 入出國是否均須接受查驗。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第三點:法條要求事前核准,但核准者是人員的服務機關,不是內政部移民署。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判斷臺灣地區人民取得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時,是否須在臺灣課徵所得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解題方法
先辨別所得來源地,再直接適用第 28 條第 1 項:題幹明示是「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因此依規定免納所得稅,不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據此選出明文規定「免納所得稅」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依法免納所得稅,不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
- (B) 錯誤。 本題所問所得依法免納所得稅,並非先在香港或澳門繳稅,再自臺灣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國民出國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國民出國限制的規定,重點是分辨法律明定應由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國民出國的事由,以及刑事判決刑度是否達到法定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國民有法定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其中包括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護照遭撤銷或廢止,以及冒用身分或使用不法取得的入國許可等情形。另就尚未執行的有期徒刑判決,法條設有刑度門檻,並非只要判刑確定且未執行,就一律禁止出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禁止出國事由,並特別檢查選項所載刑度是否符合第 6 條的門檻。A 僅判處 4 個月有期徒刑,未達當時條文所定「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的標準,因此不屬於該項禁止出國情形。
選項分析
- (A) 經判處 4 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者:錯誤(本題所問「不屬於」者)。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內政部移民署於接受居留申請時得面談之對象?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5 條的面談規定。移民署受理特定身分者的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申請時,得與申請人面談;當時列入面談對象的身分包括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以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同條另規定,接受面談的申請人未滿 14 歲者,應與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因此,法定代理人是否須一同面談,取決於申請人的年齡;法定代理人並非一律是移民署得面談的申請對象。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誰並非面談對象」,再將各選項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5 條列出的申請人身分。前三類身分選項中,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及香港居民均在規範範圍內。最後確認法定代理人規定的適用條件:只有申請人未滿 14 歲時,法定代理人才須與申請人同時面談;題目中的申請人為 17 歲,不符合此條件。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以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所列「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的具體情形。題目要找的是不屬於施行細則所列情形的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第 17 條列有: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在臺灣地區外涉嫌犯罪或有犯罪習慣;以及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行為等情形。
解題方法
把各選項逐一對照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列舉事項。關鍵在於區分「曾有危害行為」與「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行為」:選項若加入「未經裁處」這項條件,並不因此成為施行細則所列的具體情形。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許可辦法中,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的依親居留、定居及特定居留規定。判斷時須分清楚:
- 依親居留: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經許可入境團聚後,可申請的居留身分。
- 定居:符合特定法定身分或條件後,申請在臺定居;親屬定居資格另有年齡門檻。
- 商務或工作居留:須依相關法規及許可類別辦理,法定居留期間有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逐項核對法定要件即可。尤其留意選項 C 的年齡門檻:法條所定為「年滿七十歲以上」或「十二歲以下」,不是「六十歲以上」或「十二歲以下」。因此 C 把上限年齡門檻寫低了,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關於臺灣地區人民應負擔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費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0 條,重點是哪些臺灣地區人民須負擔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費用,以及多人負擔時如何分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20 條規定,下列臺灣地區人民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費用:
-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
- 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
- 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同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強制出境者。
同條第 2 項並規定:「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也就是數人都可能被請求負擔全部費用,不是平均分攤。
解題方法
先用第 20 條第 1 項核對 A、B、C 是否屬於法定的費用負擔事由,再用第 2 項判斷多人負擔時的責任方式。前三項均對應第 1 項列舉的事由;D 將連帶責任說成平均負擔,與法條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所為強制驅逐出國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重點是區分「應強制驅逐出國的情形」、「陳述意見程序」與「審查會的適用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外國人未經查驗入國,或未經許可臨時入國,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移民署作成強制驅逐處分前,原則上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審查會的法定適用對象,是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單純在臺停留者,不因接受強制驅逐處分就當然須召開審查會。
解題方法
先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1 項,判斷 A、B 所述是否屬於「應強制驅逐」的法定情形;再看同條關於處分前程序的規定,確認陳述意見與審查會分別適用於哪些人。題目 D 把「在臺停留」寫成須召開審查會,關鍵錯在擴大了審查會的適用對象。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院得以遠距審理方式,對受收容人事件為裁定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法院以遠距方式審理收容事件的範圍。依民國 108 年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9,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進行。
「暫予收容」則是移民署作成的初始收容處分;對該處分不服,受收容人循「收容異議」程序救濟。它不是該條所列法院得以遠距方式審理的裁定事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法院得以遠距審理方式,對受收容人事件為裁定」。再對照法條列出的事件類型: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選項中不在此列、且屬移民署初始處分的「暫予收容」,就是題目要找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關於移民業務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移民業務經營資格、外國移民業務機構設立分公司,以及「集體移民」辦理方式的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種規範對象:移民業務機構是代辦移民業務的營業主體;集體移民則是由民間團體或主管機關採取一定方式辦理的移民安排。題目以「限由民間團體辦理」設下排他限制,對照法條後即可判斷該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經營移民業務者,原則上以公司組織為限:正確。 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5 條,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並須先申請經營許可、辦理公司登記,再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原則上」用語亦保留法定例外。
(B) 集體移民,限由民間團體辦理:錯誤。 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集體移民「得由民間團體辦理,或由主管機關了解、協調、輔導」,並可透過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辦理。因此,民間團體並非唯一辦理者;「限由」縮限了法條所列方式,故本項錯誤。
第 17 題2 分
關於跨國婚姻媒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的限制,以民國108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作為營業項目,也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此外,任何人不得透過電腦網路等方式刊登或散布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58條的規範即可。要注意,法律並非概括禁止一切跨國婚姻媒合行為;它禁止的是把媒合作為營業項目、要求或約定報酬,以及刊登媒合廣告。因此,選項若將限制擴大成「完全不得從事」,就不符合條文所列規範。
選項分析
- (A) 不得從事跨國婚姻媒合:錯誤。 條文並未一概禁止所有人從事跨國婚姻媒合。依第58條,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移民署許可後,得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並須定期陳報業務狀況。
第 18 題2 分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勞動部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其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是由勞動部會同下列何機關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就業安定費的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哪些機關共同擬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為:「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因此,勞動部會同的機關是財政部。題目以「勞動部」稱呼主管機關,與當時條文中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組織改制前後的名稱差異,不影響本題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再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第 1 項規定雇主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第 2 項則明定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依此即可選出財政部。
第 19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因具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所列身分,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其他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下列何者不屬於該審查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所定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的事前許可,以及審查會的組成機關。這類規定著眼於國家安全與機密維護,因此審查會由內政部會同相關安全、兩岸事務及法律機關組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規定,審查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外交部不在列。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鎖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的審查會,再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法條明列的組成機關。題目問「不屬於」,因此找出不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之列的機關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因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經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如於法定期限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者,可向下列何機關提出相關證明,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2:因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可以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的條文已明定申請機關為內政部;現行法第 9 條之 2 的主管機關規定仍是內政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動作:「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這不是申請簽證、入出境許可或勞動許可,而是依兩岸人民關係法制辦理的身分回復程序。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2,提出申請的機關為內政部,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入境者,關於其停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或抵臺時申請簽證入境者,原則上應於停留期限屆滿時出境;但遇有法定事由並提出證明者,得在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適當期限的停留簽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的事由為: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以及其他正當理由。證件遺失並非條文明列的事由,因此本題依官方答案選 D。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何者錯誤」,再對照法規的兩部分:
- 原則:停留期限屆滿時應即出境。
- 例外:有法定事由並提出證明,才得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停留簽證。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例外事由,並確認申請機關是否正確,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關於必要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0 條關於申請案件住(居)所查察的適用範圍及程序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移民署受理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的住(居)所查察;執行前應告知受查察人,且原則上不得於夜間進行,但法律另定例外。
解題方法
先區分「查察適用哪些申請案件」與「執行查察的程序限制」。題幹問何者錯誤,逐一比對法條即可:婚姻關係案件是否適用、是否須事前告知、日間開始後能否延至夜間,以及夜間查察需由何人承諾。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量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量的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第 12 條,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量我國國家利益、申請人所屬國家與我國的關係,以及申請人的個人情形等事項;申請人國家的憲政體制並非列舉的衡量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屬於」簽證申請審查時的法定衡量事項,再逐一比對選項與《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的規定。符合條文列舉者排除,未列入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關於護照效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關於各類護照效期及屆期後處理的規定。依民國 108 年法規,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效期以 5 年為限;普通護照效期以 10 年為限,但未滿 14 歲者以 5 年為限。護照效期屆滿後,不得延期。
解題方法
先分辨護照種類,再核對各自的效期上限。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將各選項與法定年限逐一比較,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外交護照之效期以 10 年為限:錯誤。 依民國 108 年《護照條例》規定,外交護照效期以 5 年為限,並非 10 年。因此本選項為錯誤敘述,是本題答案。
第 25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準用何種法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受聘僱工作時,聘僱、管理及處罰適用何種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3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聘僱、管理及處罰,準用《就業服務法》的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聘僱、管理及處罰」三項用語,對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3 條的規定。條文指定準用《就業服務法》,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勞動基準法:錯誤。《勞動基準法》主要規範勞動條件及勞雇關係;本題問的是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工作的聘僱、管理及處罰規範,條文明定準用《就業服務法》。
- **(B) 就業服務法:正確。
第 26 題2 分
關於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對港澳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的訂定機關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明定:「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因此,關鍵是辨認法條所定的權責機關與程序:由教育部擬訂,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由誰訂定」,再對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法條明確指定教育部為擬訂機關,行政院為核定機關,故選項須同時符合這兩個要件。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 條之 1。依民國 108 年法規,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關鍵在於法條使用「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並非一律停止審判,也沒有規定法院必須逕行判決或以特定刑度為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情形是否符合條文要件:行為人是大陸地區人民、犯罪後出境,且因此不能到庭。符合時,即適用第 75 條之 1,法院得停止審判至其能到庭為止。
再比對選項是否忠實反映條文:選項 B 與法條文字一致,因此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的學歷採認與在臺灣地區資格取得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學歷採認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的規定,並搭配《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的不予採認事由。
關鍵在於辨認醫事人員相關學歷的採認原則: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8 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的學歷有法定情形者不予採認,其中包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中直接涉及的兩岸條例規定:第 21 條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的限制,第 22 條則涉及來臺就學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的訂定。再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8 條核對醫事人員學歷是否得採認。
A 選項將「不予採認」寫成「得予採認」,與辦法明文相反,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關於主管機關處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42 條,重點是辨別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水域」或「禁止水域」後,主管機關可採取的處置,以及哪些情形得扣留船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具體處置則見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依該條,進入禁止水域者應強制驅離;進入限制、禁止水域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種處置:
- 驅離、停船檢查:禁止水域內的船舶應強制驅離;船舶可疑時,可命令停船檢查。
- 扣留船舶:不只限於禁止水域;在限制或禁止水域有法定情形,例如隱蔽船名或從事漁撈,即得扣留。
因此,選項中只要把「得扣留」說成「不得扣留」,或把扣留限縮成只有禁止水域才適用,就是錯誤。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19 條「應申請換發」與「得申請換發」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該條分別列出必須換發與可以申請換發的情形;判斷關鍵在於法條用語「應」或「得」。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護照條例》第 19 條逐一對照:
- 第 1 項列舉的情形,持照人應申請換發。
- 第 2 項列舉的情形,持照人得申請換發,並非必須換發。
因此,題目問「不屬於應申請換發」的情形,應選出屬於「得申請換發」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護照製作有瑕疵:錯誤。 屬於《護照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為應申請換發的情形。護照瑕疵的具體類型,另見《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題2 分
依據護照條例之規定,冒名使用他人護照者,依法處以下列何種制裁?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對冒名使用他人護照的法律效果。解題關鍵是辨認條文所定的制裁種類:冒名使用他人護照,屬於刑事處罰,而非行政罰、民事罰或執行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護照條例》第 29 條規定,冒用他人護照者,處一定期間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這些都是刑事制裁。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行為「冒名使用他人護照」,再對照《護照條例》的罰則。若法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即屬刑事罰;若規定罰鍰等行政法上的金錢處罰,才是行政罰。本題法條採刑罰,故選刑事罰。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之規定,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下列何規定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對面談中發現犯罪嫌疑情事的處理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該辦法,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面談原屬移民案件的行政調查;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處理便涉及刑事偵查程序及相關程序保障,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直接對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的明文規定。題目問的是該辦法指定應依哪一部法律辦理,故選項中與條文文字相符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警察職權行使法:錯誤。 該法規範警察行使職權的要件與程序;本題問面談人員發現犯罪嫌疑情事時,面談辦法明定依刑事訴訟法辦理。
- **(B) 刑事訴訟法:正確。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外國人經許可停留,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之規定,因從事與許可停留原因不符之活動,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與第 36 條第 2 項第 4 款的連結。依民國 108 年法規:
- 第 29 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的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的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 第 36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外國人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的活動時,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於十日內出國;逾期仍未出國,得強制驅逐。
題幹問的是「經許可停留」的外國人從事何種活動,會違反第 29 條,進而適用第 36 條所列的處置。
解題方法
先區分「許可停留的原因」與「實際從事的活動」。訪友、觀光、探親都是常見的停留目的;題目要找的是與獲准停留原因不符的活動。再對照第 29 條對集會遊行的規定:明文排除的是「合法居留者」的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非法集會遊行不在此例外範圍內。依官方答案,選擇(A)。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之規定,外國人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內政部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未滿幾歲之外國人不適用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關於蒐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的年齡例外。外國人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並錄存個人識別資料;但法律另列不適用的情形,其中包括「未滿十四歲」。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包括足以辨識個人身分的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 35 題2 分
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係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授權命令的訂定機關,不是負責受理舉發、查處案件或執行獎勵的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訂定。
解題方法
辨識法規名稱後,直接判斷題目問的是「獎勵辦法由哪個機關定之」。應依當時法規所定的訂定機關作答,不可把實際執行業務的移民署,或較高層級的行政院,誤當成辦法的訂定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所授權訂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規命令的「授權依據」。要辨別各選項的辦法或規則,究竟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授權訂定,還是依其他法律訂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 1 條明定,該標準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訂定;因此它不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授權訂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子法第 1 條的訂定依據,或查看母法中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規則的條文。選項 B 的規費標準直接指向《規費法》,與題目所問的「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授權訂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有關居住臺灣地區人民受歧視之申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的法源依據、申訴期間與決定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1 條,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第 3 項訂定。第 3 條規定,申訴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 一年內提出;但侵害發生已逾 五年者,不得提起。申訴應以書面為之。第 11 條則規定,主管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三個月內作成決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法源、申訴提出方式及期限。題目中最關鍵的是第 3 條的「一年內」與「侵害發生逾五年」兩個期間;選項 B 將申訴期間寫成一個月,與法條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 1 條明定,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第 3 項訂定。
第 38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有關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許可及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中,臺灣地區人民赴陸的查驗程序、特定身分者的許可機關,以及返臺後的通報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原則上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特定公務員及身分人員則須依規定申請許可。相關許可辦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解題方法
先拆解選項中的機關與程序用語:一般赴陸人民適用一般出境查驗;具特定職務身分者,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或經審查會審查;返臺後的通報也須辨明對象。將這些規則與各選項的「特別查驗」、「行政院許可」、「向行政院通報」逐一比對,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當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不是「特別入出境查驗程序」。
第 39 題2 分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係依據下列何者訂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的法規授權依據。判斷這類題目,應直接看辦法第一條所列的訂定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訂定。該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的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許可撤銷或廢止、業務檢查及管理等事項。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管理辦法依據何者訂定」,不是問法人本身依哪部法律成立,也不是問移民署的組織法源。抓住「辦法依據」這個關鍵詞,對照該辦法第一條,即可確認法源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的性質與授權依據,關鍵在於辨別「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與兩岸協議、行政規則等其他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0 條第 3 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境外航運中心相關辦法。《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第 1 條明定,該辦法依此項規定訂定,因此屬於本條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規範名稱及其明示法源:若選項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特定條文授權訂定的「辦法」,即符合題意;若是兩岸協議、依其他法律訂定的辦法,或依下位規範訂定的行政規則,則不符合。
選項分析
- (A) 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正確。 該辦法第 1 條明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0 條第 3 項訂定,屬該條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第 41 題2 分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停留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對停留簽證的規定,重點是分辨「簽證效期」與「停留期限」:效期是持證人可持憑來臺的期間;停留期限則是入境後可在我國境內停留的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0 條的文字:
- 第 9 條規定短期停留的定義、效期與入境次數。
- 第 10 條列舉申請停留簽證的目的。
其中最容易辨認的關鍵,是停留簽證效期上限:法規規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而非十年。
選項分析
(A) 錯誤。 停留簽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本選項將效期上限寫成十年,與施行細則第 9 條不符,故為本題錯誤選項。
第 42 題2 分
有關各種簽證適用對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8 條至第 10 條所定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及停留簽證的適用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相關簽證對象規定迄今未有重要修正。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外國政府派駐我國」與「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前者屬外交簽證的適用範圍;後者則屬禮遇簽證。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中的身分或來臺目的,對照法條列舉的簽證對象。若選項把法條所列的對象放入錯誤的簽證類別,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0 條規定,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擬在我國境內短期停留者。施行細則第 9 條並將短期停留界定為每次不超過六個月。
- **(B) 錯誤。
第 43 題2 分
依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之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簽證,應收費項目,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所定的收費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簽證,收費項目包括簽證費、郵電費及特別處理費;「護照費」並非該標準所列的簽證收費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辦理簽證」的收費項目,再將各選項與簽證費用的種類對照。簽證辦理可能收取簽證本身的費用,以及郵電或特別處理等相關費用;護照費則是辦理護照所涉的費用,不能因為護照與簽證同屬出入境文件,就視為簽證收費項目。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依規定得為收容替代處分者,原則上於收容替代處分期間符合相關規定,得免戒護及監視其出境,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關於收容替代處分的規定: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在收容替代處分期間符合特定條件,得免由移民署戒護及監視其出境。判斷關鍵在於「限制居住」的時間門檻為 24 小時,以及其他各項行為是否符合規定。
本題依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何者不屬之」,再將選項逐一對照當時規定的條件:
- 定期至移民署指定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 未擅離限制居住所逾 24 小時。
- 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移民署訪視。
- 沒有移民署人員在 24 小時內連續聯繫 3 次均未回覆的紀錄。
符合條件者,才可能免於戒護及監視。選項 B 所述擅離超過 48 小時,已超過法定的 24 小時門檻,因此不符合。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依法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若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幾年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 2 條的居留年限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得申請來臺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最近連續居留年限須達八年以上。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就讀大學醫學系」,因此應適用一般六年以上門檻的特別規定,而非一般就學門檻。醫學系的特別門檻是八年以上,故選 D。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之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的主管機關,重點是辨認該辦法所規範的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事務由哪個中央機關主管。本題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2 條,主管機關為外交部。外交部掌理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相關業務,因此答案為 (B)。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辦法的主管機關」,不是實際受理護照申請的機關。判斷時應以辦法明定的主管機關為準,不要把主管機關與執行或受理機關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有關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法源及訂定程序。題目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關鍵是辨認「許可辦法由誰擬訂、由誰核定、由誰發布」,以及入出境證件補發應向何機關申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的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同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對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也採相同程序。《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即依這兩項規定訂定。
解題方法
先從辦法名稱中的「香港澳門居民」判斷適用法源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而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接著,依條例授權條文核對辦法的訂定程序: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這正是選項 D 的內容。
再看證件補發,辦法規定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不能因為是「入出境證件」就誤認應向外交部申請。
選項分析
(A) 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訂定之:錯誤。 本辦法處理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及居留、定居事項,法源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不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8 題2 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主管機關、限制申請名額、文件補正期限,以及在臺申請延期或轉換身分的受理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中的明文規定即可:
- 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申請人數或團數。
- 第 10 條規定,文件不符或欠缺時,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
- 辦法另規定,經許可入臺者申請延期或轉換身分,可在臺灣地區逕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係由下列何者會銜訂定發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的訂定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授權訂定的這項辦法,係由內政部與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
本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考的會銜機關為內政部、交通部。
解題方法
看到法規名稱中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容易聯想到大陸委員會,但本題問的是「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由誰會銜訂定發布,應辨認法規的實際訂定機關,而非只看政策領域或相關機關。
本辦法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許可事項,命題答案所指的會銜機關是內政部與交通部,因此選項中有這兩個機關的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的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該辦法第 2 條,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這項辦法的法定主管機關,而非大陸事務的政策協調機關或一般經濟主管機關。依該辦法第 2 條直接判斷,應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