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地方特考・四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民國 101 年行政院修正核定的「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邁向公正、包容與正義之新社會」,我國曾經歷三個社會福利的「黃金十年」,請說明三個時期各階段社會政策的發展特色,及其重要的社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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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發展史的整體掌握度。民國 101 年行政院修正核定之「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邁向公正、包容與正義之新社會」,在回顧臺灣戰後社會福利體制演進時,將制度從殘餘萌芽、法制擴張到體系整合的關鍵進程,歸納為三個「黃金十年」:

  1. 第一個黃金十年(民國 60 年代): 社會福利「法制奠基期」,由經濟導向轉向補救性法制化。
  2. 第二個黃金十年(民國 80 年代): 社會福利「擴張與普遍化期」,結合民主化運動、社會保險擴充與人身安全法制建立。
  3. 第三個黃金十年(民國 90 年代): 社會安全「轉型與整合期」,建構完整年金體系、社會安全網與落實積極性社會投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史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採「背景脈絡—政策特色—核心立法」三位一體的結構分別鋪陳三個時期:

  1. 破題引言: 簡要指出建國百年綱領回顧三個黃金十年的意義,界定三個年代劃分(民國 60 年代、80 年代、90 年代)。
  2. 本文明確分項: 依序分述第一、二、三個黃金十年。每一階段均先論述「政治經濟脈絡與政策發展特色」(如殘餘性、制度性、公私協力、社會投資),再具體列舉「代表性社會立法與修正」。
  3. 結語呼應: 簡要總結三期演進由「殘餘救濟」走向「全民權利保障」之宏觀意義。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以下針對評分重點之三大核心階段進行內涵剖析:

  • 第一黃金十年(民國 60 年代)評分要點: 重點在於「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建設綱領」帶動的法制起步,核心產物為民國 69 年公布之「福利三法」(老人、殘障、救助),象徵臺灣擺脫過往僅依行政命令辦理救濟的局面,邁入成文法規範階段。
  • 第二黃金十年(民國 80 年代)評分要點: 重點在於政治解嚴、憲法增修條文納入社會安全條款,民間團體倡議推動修法。制度特色為「普遍性」與「權利導向」,最具代表性者為民國 83 年制定、84 年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以及家庭暴力防治與婦幼人身安全立法的突破。
  • 第三黃金十年(民國 90 年代)評分要點: 重點在於因應少子化、高齡化、全球化工作貧窮等新社會風險,政策特色轉向「工作福利」與「多層次老年經濟安全網」。最具代表性立法為《國民年金法》、勞保年金化與《社會救助法》大幅翻修(引進中低收入戶制度)。

解題技巧

  1. 年代與法規速記座標:
  • 60 年代(奠基) →\rightarrow 62 年《兒童福利法》、69 年「福利三法」(老、殘、救助)。
  • 80 年代(普及) →\rightarrow 83 年《全民健康保險法》、87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
  • 90 年代(整合) →\rightarrow 91 年《就業保險法》、96 年《國民年金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7 年勞保年金化修正、99 年《社會救助法》大幅修正。
  1. 論述忌諱: 避免僅羅列法規條文名稱而遺漏「政策發展特色」。政策特色應扣緊「福利哲學演變」(殘餘式 →\rightarrow 普遍式 →\rightarrow 社會投資/多元主義)。
  2. 卷面配置: 答題篇幅建議控制在 1.5 至 2 頁,標題階層嚴整,立法名稱應書寫完整全銜。
  3. 法規基準提醒: 本題涉及之各項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部分法規(如勞動、性別工作平等與兒少相關法令)後續雖有重要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歷史脈絡為準。

【答案】

依據民國 101 年行政院修正核定之「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我國社會福利制度並非一蹴可幾,而是經歷了三個關鍵的「黃金十年」積累而成。各階段之政策發展特色與重要社會立法分述如下:

一、第一個黃金十年(民國 60 年代):福利法制之奠基期

(一) 政策發展特色

  1. 配合經濟成長之民生建設: 當時歷經能源危機與外交困境,政府推動十大建設,社會政策以「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建設綱領」為藍圖,福利定位為配合經濟發展、維持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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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價值(value)與意識型態(ideology)是影響社會政策制訂的理念基礎。請分別說明價值與意識型態的意涵,並舉例說明兩者對社會政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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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基礎理論題型,測驗考生對於社會政策「哲學與理念基礎」的掌握程度,核心在於區辨與掌握以下兩大概念及其轉化為政策的機制:

  1. 價值(Value):指個人或社會群體對於事物好壞、對錯、善惡、值得追求或應當避免的根本信念與評價標準(例如:自由、平等、社會正義、效率、自立、社會團結等)。
  2. 意識型態(Ideology):指一套系統化、連貫且具有行動導向的信念、價值與世界觀,用以解釋社會現實,並指導政治與社會制度的建構方向(例如:新右派/新自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馬克思主義、第三條路等)。
  3. 政策轉化關係:價值是微觀與基礎的評判準則,是構成意識型態的基石;意識型態則是宏觀的結構藍圖,決定了福利國家的角色定位(如殘補式 vs. 制度式、去商品化程度)。

解題方法 本題採「並列界定、分項分析、理論結合實例」的切入策略:

  1. 界定意涵:先精準給出「價值」與「意識型態」的學理定義,切忌流於通俗口語,需點出其特性(價值具「規範性/評價性」;意識型態具「系統性/行動導向性」)。
  2. 分析影響機制:
  • 價值:主要決定「個別政策的目標設定、資源配置優先序與受益對象劃定」。
  • 意識型態:主要決定「國家的角色(積極介入或市場放任)、福利體制類型與政府與市場的公私分工」。
  1. 實例印證:各自舉出具代表性且具體落地的社會政策實例(例如:以「平等/社會正義」價值推展全民健保;以「社會民主主義」推動去商品化的全面性托育長照服務,或以「新自由主義」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與工作福利)。

選項分析 本題為四等申論題型,無選項。國家考試閱卷標準之評分重點在於:

  1. 概念區別度:能否清楚交代「價值」為價值判斷的單一或多元準則,而「意識型態」為整套價值思想體系的整合。
  2. 機制闡述:是否說明兩者如何透過立法程序、資源配置與制度設計化為實際政策。
  3. 舉例適切性:舉例是否明確指涉政策方案名稱與內涵,避免空洞口號。

解題技巧

  1. 版面採「雙核心對稱結構」:將主要答題區分為「價值」與「意識型態」兩大段落,每段內部皆包含「意涵」、「對社會政策之影響」、「具體實例」,層次分明、對稱工整。
  2. 避免兩者混淆:常犯陷阱是把「意識型態」當成單一價值來寫(例如把「平等」寫成意識型態)。切記「平等」是價值,「社會民主主義」才是意識型態。
  3. 實例扣緊制度運作:舉例時點出具體政策機制(如「普遍主義」、「資產調查」、「工作福利」、「公辦民營」),分數會顯著高於僅寫政策名稱。

【答案】

壹、前言

社會政策並非單純的技術性或行政管理工具,其本質是資源重分配的政治過程。價值(Value)作為人們判斷是非善惡的基準,與意識型態(Ideology)作為指導社會行動的系統性思維,共同構成了社會政策制訂的哲學底蘊與核心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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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社會政策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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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的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正義、資源重分配、生存權保障與全民就業。判斷關鍵在於分清楚:生存權保障所要求的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並非保障每個人都能達到「最佳生活水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選項所述原則是否符合社會政策的基本意涵。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故以社會政策概念判斷;依題意以官方答案 C 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社會正義重視平等與基本權利保障。每個人都享有相同的基本權利,符合社會正義的基本精神;至於如何分配資源,仍可依需求與公平原則處理。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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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第三條路」的社會政策運用之主張,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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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英國社會學家安東尼·紀登斯(Anthony Giddens)所倡導的​「第三條路」(The Third Way)​之社會政策核心哲學與政策運用。

第三條路試圖超越「傳統社會民主主義(舊左派)」與「新自由主義(新右派)」,主張建構​「社會投資型國家」(Social Investment State)。其核心內涵包括:

  1. 權利與責任並重:「無權利即無責任,無責任即無權利」。
  2. 正向福利與社會投資:從傳統消極的事後現金濟助,轉向事前培育人力資本(教育、職業訓練、托育等),強調「工作福利」(Welfare-to-Work)。
  3. 機會平等重於結果平等:追求起跑點的機會平等,促進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而非追求齊頭式的結果平等。
  4. 實用主義的財稅政策:跳脫左派「高稅收高支出」與右派「極端減稅縮編」的二元對立,主張課稅目的在於促進生產性投資與工作誘因。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最佳切入點為​「三大意識形態政策光譜對照法」。將「舊左派」、「新右派」與「第三條路」在租稅、給付與平等觀上的主張進行分類比對:

  • 傳統舊左派(社會民主主義):追求「結果平等」,採取「高稅率、高公共支出」,依賴「高現金重分配」(消極性現金所得維持)。
  • 新右派(新自由主義):反對國家干預與重分配,追求「形式自由」,主張「低稅賦及低支出」,強調市場機制與個人責任。
  • 第三條路(社會投資型國家):追求「機會平等」,不走極端減稅也不盲目加稅,主張「用於投資的實用性稅賦」,將公共資源投向培育人力資本與增進就業能力。

透過政策光譜比對,即可精確鎖定符合第三條路倡導的「投資導向」特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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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學者 Bradshaw 提出有關福利服務輸送中需求的分類,其中「規範性需求」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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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Bradshaw 對福利服務需求的分類。Bradshaw 將需求分為四類:

  • 規範性需求(normative need):由專家、行政機關或政策制定者依據專業標準、法定標準或既定規範,判定某人或群體「應該」獲得的服務。判定基準由外部設定,因此帶有專業權威色彩,也可能呈現父權主義傾向。
  • 感受性需求(felt need):個人自己感受到的需要。
  • 表達性需求(expressed need):感受性需求進一步轉化為實際求助或服務使用。
  • 比較性需求(comparative need):比較不同地區或群體的服務提供情形,據此判斷服務不足者是否有需求。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需求判定依據」:若由專業人員或制度標準替個人判定其需要,屬於規範性需求;若重點在個人的主觀感受、欲求或實際求助,則分別涉及感受性或表達性需求;若重點是比較群體間服務供給差異,則屬比較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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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中華民國建國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提到許多老人福利政策,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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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老人福利政策的內容辨識。命題依據的綱領於民國 101 年修正核定;題目提到的「預防老人受暴」並非該綱領列舉的老人福利政策要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政策文件為準。本題考的是政策綱領內容,並非特定法條的適用。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四個選項與綱領中的老人福利政策主題:長期照護、居家及社區式服務,以及倡導活躍老化,均屬綱領內容;「預防老人受暴」則不是此處所列的政策要點。因此選出不包括者。

選項分析

  • (A) 預防老人受暴: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 綱領的老人福利政策列有老人照顧、活躍老化及居家與社區式服務等方向,未將「預防老人受暴」列為該段所指的老人福利政策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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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在政策的相關理論中,有關「多元論」的主張,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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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多元論」(pluralism)對政策形成的看法。多元論認為,社會中有許多不同的利益團體,各自代表不同群體或利益;政策決策是這些團體彼此競逐、協商與妥協的結果。政府是利益競逐的重要場域與仲裁者,政策內容會受到各團體影響。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描述哪一種政策理論:

  • 少數菁英掌握政策影響力:菁英論。
  • 利益團體參與、競逐並影響政策:多元論。
  • 國家具有自主性,能獨立追求自身目標:國家中心論。

依此比對,描述多方利益相互競逐的選項符合多元論。

選項分析

(A) 政策過程集中在少數菁英,去影響其他行動者:錯誤。 這是菁英論的觀點,強調政策權力集中於少數菁英,政策方向主要由菁英決定或主導,並非多元論所主張的多方利益競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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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所提供的福利服務以何種模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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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政策架構為準。本題核心在於考驗學者吉爾伯特與特雷爾(N. Gilbert & P. Terrell)之「社會福利給付形式(Forms of Welfare Provision)」理論,並結合我國重大福利政策「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簡稱長照 2.0,106~115 年)」的實務運作模式。 社會福利給付形式主要可區分為現金給付(Cash)、實物給付(In-kind,含具體物品與直接服務)、憑券/福利券(Vouchers)、機會與權力(Opportunities/Power)等。長照 2.0 以「在地老化」與「建構社區整合型照顧模式」為目標,其政策核心在於布建綿密的照護服務網絡,而非發放金錢津貼。

解題方法

  1. 理論層次檢視(界定「實物福利」內涵): 在社會政策與福利學界中,「實物福利(In-kind Benefits)」係與「現金福利」相對應的概念。其涵蓋範疇不僅指實體物品(如米糧、輪椅),亦包含專業人員所提供的「人身勞務與直接服務(Direct Services)」。
  2. 政策實務檢視(確認長照 2.0 給付內容): 長照 2.0 所規劃之給付架構(俗稱長照四包錢: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喘息服務),皆為經由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失能等級(CMS 2~8 級)後核定服務額度,再由特約長照服務單位直接到府或於機構提供實質照護勞務。受照顧者取得的是具體的「照護與生活支援服務」,而非直接領取金錢,因此在福利模式分類上屬於標準的「實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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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規定:法院受理被害人緊急安置聲請後,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多少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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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被害人緊急安置的期間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法院受理緊急安置聲請後,認為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適當機構或寄養家庭;安置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法定期間即可。題目已說明法院認有繼續安置必要,並列出安置處所,所要辨識的是該安置期間的上限,不是聲請或審理期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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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核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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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的程序、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以及緊急保護令的聲請人與核發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須經法院審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則得不經審理程序,以利及時保護被害人。緊急保護令另有四小時內核發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描述哪一類保護令,再對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5 條規定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及延長;第 16 條規定暫時、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以及緊急保護令的聲請、核發程序。四個選項中,只有 C 符合緊急保護令的法定核發程序。

選項分析

  • (A) 錯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這不代表所有保護令都可以免經審理。通常保護令須由法院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始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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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我國於 1998 年公告家庭暴力防治法,該法有許多創舉,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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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 87 年(1998 年)制定公布時所建立的制度,以及當時尚未另行立法的跟蹤騷擾防制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重要制度包括民事保護令、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跨專業、跨機關合作;「反追蹤條例」則不是該法當年的創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包括」哪一項,再逐項確認制度是否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在 1998 年建立的特色。前三項都可在該法所建構的保護與處遇制度中找到依據;反追蹤法制則是後來才另行立法,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引進保護令制度:正確,故非答案。 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讓被害人得以透過法院聲請保護令,要求加害人停止家庭暴力、遷出住居所或遵守其他命令,以降低被害人面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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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規範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下列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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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為準,主要測驗考生對於「雇主防治性騷擾責任」、「法案規範體系與罰則對象」以及「舉證責任與救濟保障」的掌握程度。核心法條與法理包括:

  1. 雇主防治性騷擾義務:《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明定雇主建制申訴管道、制定防治措施及知悉時之立即有效補救措施。
  2. 法案性質與罰則對象:本法性質屬公法上之勞動保護法,主要義務人與行政罰對象均為「雇主」。
  3. 舉證責任原則:為保障受僱者之權益,勞動法體系特別著重「舉證責任倒置」或「釋明責任」(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5 條),避免受害人因隱密性或處於弱勢地位而負擔過重之舉證責任。

修法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並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大幅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體系、增列權勢性騷擾及最高負責人行政處罰機制,惟本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解題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對應法」與「勞動法理檢驗法」切入解題:

  1. 法條比對:將選項 (A)、(B) 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條文直接比對,兩者皆為法條原文字句,可直接判定為正確。
  2. 體系定位:檢視《性別工作平等法》罰則章之立法結構,受罰主體均為違反義務之事業單位或雇主,確認選項 (C) 屬實。
  3. 法理排除:性騷擾具有高度私密性與突發性,且勞僱雙方地位不對等,若苛求申訴者承擔完全舉證責任,將使防治機制形同虛設,與性別友善法制之精神相違背,故選項 (D) 顯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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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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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關於身心障礙證明效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 5 年。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問的是證明有效期間的「最長年限」,直接對照當時法定上限即可,不須依障礙類別或個別情況計算。法定期限上限為 5 年,因此選擇 5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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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民國 94 年施行,所推動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屬於下列哪種制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退休金制度的財務型態。勞工退休金條例自民國 94 年施行的新制,採「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退休金;雇主按月提繳退休金,存入勞工個人專戶,並由專戶累積及運用。這種由提撥款項累積形成個人退休金的制度,屬於公積金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勞工退休金制度此後有相關修正,惟不影響本題所考的制度類型。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關鍵詞「個人退休金專戶」,再判斷退休金的來源與累積方式:雇主提繳的款項進入勞工個人帳戶,隨時間累積,退休時依專戶累積的退休金請領。這符合公積金制的特徵,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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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我國失業保險的制度不包括下列哪一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失業保險的基本制度原則。失業給付的目的,是在被保險人非自願失業、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且積極求職期間,提供一定的所得保障。判斷選項時,應區分「保險的適用與參加原則」和「給付金額的計算方式」。

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給付按被保險人離職前一定期間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並非一律發給相同金額。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四個敘述是否屬於我國失業保險的制度原則:強制性、在職保險與工作意願均符合失業保險的制度特性;「定額給付」則是給付金額固定、不因個人投保薪資而異,與我國失業給付依平均月投保薪資按一定比例計算的方式不符。因此選出不包括的原則即可。

選項分析

  • (A) 強制性:正確,屬於制度原則。 就業保險依法納入符合規定的受僱者,雇主應為其辦理投保,並非由勞工自由選擇是否參加。這是社會保險強制納保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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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現代福利服務的輸送不再獨尊政府,而有不同的部門一起提供,下列哪一個部門被稱為「第三部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與「福利混合體」(Welfare Mix)架構下,社會福利提供部門的分類體系。1970 年代西方福利國家遭遇財政危機後,福利輸送機制由過往「獨尊國家/政府」的單一模式,轉向由多元主體共同分擔。在社會政策學界(如 Rose、Johnson 等學者觀點),福利提供主體常依其制度屬性與運作邏輯劃分為不同部門序列:

  1. 第一部門:公部門/政府(State / Public Sector)
  2. 第二部門:市場/營利/商業部門(Market / Commercial Sector)
  3. 第三部門:志願部門/非營利組織(Voluntary / Non-profit Sector)
  4. 第四部門(非正式部門):家庭、親屬與鄰里網絡(Informal / Family Sector)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部門序數(First to Fourth Sector)」與「福利提供主體性質」的對應關係:

  • 政府(公部門)​具有公權力與強制課稅基礎,為現代福利國家最主要的制度性供給者,定義為第一部門。
  • 市場(商業部門)​以利潤追求與價格機制為導向,透過商品化方式提供福利服務,定義為第二部門。
  • 志願部門(非營利部門)​介於政府與市場之間,不具備公權力、亦不以分配營利為目的,仰賴民間志願參與及公益資源運作,在學術與實務上通稱為「第三部門」(Third S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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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社會福利之社會民主觀點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福利的社會民主觀點。社會民主主張在保留民主政治與市場經濟的基礎上,透過制度改革、社會立法與福利政策,改善資本主義造成的不平等與階級衝突。它不把資本主義視為毫無缺點的制度,也不主張只能靠革命推翻,而是以漸進改革擴大社會保障與公平。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福利觀點,再對照社會民主的基本立場:

  • 社會民主:承認資本主義有缺陷,主張透過改革及福利制度調節市場結果、縮小不平等。
  • 新右派:對福利國家持高度懷疑,較強調市場、個人責任與福利支出限制。
  • 第三條路:常以兼顧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促進個人參與等方式描述。
  • 積極式福利:常與第三條路及福利責任、就業參與等論述相連。

因此,直接找出「改革資本主義、降低階級對立」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對福利國家存在高度懷疑:錯誤。 這較符合新右派對福利國家的批判,例如認為福利支出可能造成依賴、妨礙市場運作。社會民主則肯定福利國家在調節資本主義不平等、保障民眾生活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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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對於我國二代健保主要改革的重點,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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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國 102 年起施行的二代健保改革重點,以及改革後久居海外國人返國加保的等待期間。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與相關投保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二代健保的主要改革包含擴大民眾參與、將受刑人納入健保,以及推動補充保險費;另為避免久居海外者於有就醫需求時才返國加保,修正其投保條件。民國 107 年的規定是:久居海外、戶籍遷出者返國恢復戶籍後,若最近 2 年內沒有健保投保紀錄,須設籍滿 6 個月才能加保;符合特定例外者則不受此等待期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二代健保改革項目,再核對海外返國者的等待期間。A、B、C 都是二代健保改革內容;D 將等待期間寫成 4 個月,與二代健保施行後的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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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若要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是以第幾類被保險人身分加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的被保險人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被保險人分為六類,其中第五類是「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因此,題目已指出該成員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直接對照法條即可判斷投保類別。

解題方法

先找題幹中的身分關鍵字「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再對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的分類:符合這項描述者列為第五類被保險人。題目問「第幾類」,答案即為第 5 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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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世界銀行(World Bank)為了人口老化所引起老人所得安全的危機,曾提出五柱年金體系的概念,我國軍公教人員退撫金制度屬於哪一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老人經濟安全保障體系」中,世界銀行(World Bank, 2005)提出的「五柱年金體系」(Multi-pillar Pension Framework)​之分類架構與我國年金制度的對應關係。

世界銀行將年金制度劃分為 0 至 4 柱:

  1. 第 0 柱(Pillar 0,非提撥制基礎年金):由政府一般稅收支應、無須繳費的社會津貼或社會救助,提供基本防貧底線(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老農津貼)。
  2. 第 1 柱(Pillar 1,強制性公營社會保險):政府管理、強制納保、繳費制之社會保險,主要目的為防貧並提供基本生活所得替代(如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3. 第 2 柱(Pillar 2,強制性職業退休金):以受雇關係為基礎之職業年金(Occupational Pension),由雇主與受雇者共同提撥,旨在維持退休前後相當的生活水準(如勞退新制、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金)。
  4. 第 3 柱(Pillar 3,自願性個人儲蓄/商業年金):個人自願參與之商業保險、個人儲蓄專戶等私有年金。
  5. 第 4 柱(Pillar 4,非正式與非財務支持):包括家庭代際支持、自用住宅等非金融資產,以及健康醫療與長期照顧等非正式或公共支持體系。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受試標的為​「第一層:社會保險」​還是​「第二層:職業退休金」:

  • 我國軍公教人員的老年經濟安全係採「雙層年金保障」:
  • 第一層保障為「公教人員保險(公保)」/「軍人保險(軍保)」,屬於國家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落於世銀體系的第 1 柱。
  • 第二層保障為「公務人員/軍人/教育人員退休撫卹金(退撫金)」,屬於雇主(政府)為其受雇者所設立之強制性職業退休金制度,落於世銀體系的第 2 柱。
  • 題幹問的是「軍公教人員退撫金制度」(即職業年金),而非「公教人員保險」,故對應為第 2 柱。

法規補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施行,確立退撫制度之提撥費率與替代率調整,但其定位仍屬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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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社會安全制度」一詞起源於 1935 年美國羅斯福總統執政期間所通過的社會安全法案,下列何者不是社會安全制度所要達到的目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安全制度」的政策目的。社會安全制度透過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相關福利措施,因應個人與家庭面臨的失業、疾病、老年、身心障礙等風險,維持基本生活並促進社會公平。常見目的包括對抗生活風險、減輕或舒緩貧窮,以及透過制度安排進行所得重分配。

題幹提及的美國 1935 年《社會安全法案》,是社會安全制度發展史的重要背景;本題重點在辨認制度目的,不在考該法案的條文內容。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社會安全制度通常追求的政策目標。凡與生活風險保障、貧窮改善或所得公平有關者,均符合制度目的;「保障人身安全」則偏向維護個人免受暴力、犯罪或身體侵害,並非此處所稱社會安全制度的核心目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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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多久時間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查獲及救援被害人的交接時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或救援被害人後,應於 24 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與「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理」,辨認其詢問的是救援後的法定交接期限,而非其他安置或通報期限。依當年規定,期限為 24 小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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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民事保護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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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關於「民事保護令」的制度規範,涵蓋保護令之種類、聲請權主體(特別是警察機關等公權力角色)、審理程序之瑕疵處理(裁定駁回),以及保護令程序因涉及人身安全之特殊限制(禁止調解與和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條文項次略有調動,但本題所涉核心規範精神皆維持一致):

  1. 保護令種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
  2. 聲請權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項。
  3. 欠缺程式要件之處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 3 項。
  4. 禁止調解與和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 10 項(現行法移列為同條第 11 項)。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公權力介入私領域之必要性」切入分析: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暴力循環性及權力不對等性,受暴者常處於恐懼、孤立或行動自由受限之境地。為防止危害擴大,《家庭暴力防治法》特設公權力主動介入機制,賦予檢察官、警察機關及主管機關獨立聲請權;在情勢危急時,警察機關更是發動「緊急保護令」最關鍵的第一線公權力主體。因此,只要掌握「警察機關具有法定的保護令聲請權」,即可迅速鎖定敘述錯誤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民國 107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規定,保護令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分別依急迫程度、審理程序與有效期限作不同規範。
  • (B) 錯誤:依民國 107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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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關於「子女教育補助」之法定補助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本條文內容維持不變)。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法定減免比例為「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社會立法中「法定給付標準與具體比例」的純法條記憶題型。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列各項扶助措施(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托育津貼、創業貸款補助、法律訴訟補助)之給付要件與具體額度。依該條例第 8 條明文,無論是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校院」,補助標準皆一致為減免學雜費 60%60\%,可直接鎖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定標準並非減免 50%50\%。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8 條規定,補助額度為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 (B) 正確: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其補助標準如下:一、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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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志願服務法規定,志工服務之年資、時數達何種標準,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志願服務法》中關於「志願服務榮譽卡」之申請要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現行法此項資格要件仍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型考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法條所設定的「雙重累計門檻」(年資與時數必須同時兼備):

  1. 年資要件:服務年資滿 3 年。
  2. 時數要件:服務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 兩項要件齊備後,始得檢具證明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條明定年資須滿「三年」、時數須達「三百小時」以上,非一年及一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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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行政院於 2011 年頒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包含七大核心議題,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性別平等政策之最高指導方針——行政院於 2011 年(民國 100 年底頒布、101 年實施)所核定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體系架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內容為準,當時綱領確立了「七大核心議題」:

  1.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2. 就業、經濟與福利
  3. 人口、婚姻與家庭
  4. 教育、文化與媒體
  5. 人身安全與司法
  6. 健康、醫療與照顧
  7. 環境、能源與科技

現行法規提醒:行政院已於民國 110 年(2021 年)修正頒布現行《性別平等政策綱領》,通盤調整整併為「六大核心領域」(整併原人口婚姻家庭部分內容),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的 2011 年版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與政策綱領專有名詞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官方政策綱領所訂定的章名規範。七大核心議題涵蓋政治、經濟、社會、文教、司法、健康與環境等多元面向,其中處理經濟自主與社會安全網的正式領域名稱為「就業、經濟與福利」。審題時直接比對選項標題與官方七大領域的名稱,即可快速找出非屬官方章名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人口、婚姻與家庭:正確。此為 2011 年綱領之第三大核心議題,旨在建立友善生育環境、落實家庭內性別平權分工,並保障多元弱勢家庭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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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轄內原住民人口達多少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本條文未修正),測驗考生對《就業服務法》中「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門檻」的法條記憶與法規熟悉度。

依《就業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

  1. 第一項:「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第二項:「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在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3. 第三項:「前二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旨在考量原住民族具獨特之文化習俗、生活型態與就業困境,因此賦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之裁量權,於原住民人口達到一定規模(二萬人)時,得設立專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規「關鍵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抓取題幹關鍵字:鎖定「就業服務法」、「直轄市、縣(市)」、「原住民人口」、「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法條直接對應:直接回想《就業服務法》第 12 條第 2 項之明文規定,其法定人口門檻為「二萬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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