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政府目前推動的「準公共化托育」政策的主要內涵和精神為何?又你對這項社會政策有何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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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府如何在公共托育量能尚未普及時,結合民間托育資源,減輕家庭托育負擔並提升服務品質。作答要分清楚「公共化」與「準公共化」:前者由政府直接布建或委託經營托育服務;後者則由政府與符合條件的民間托嬰中心、居家托育人員簽約合作,納入政府管理及補助體系。
本題沒有單一條文可直接作答,主要政策依據是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及當時相關托育補助措施;政策執行並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政策為準。
解題方法
採「政策背景—主要內涵—政策精神—評論」的順序作答。先說明政策所欲處理的問題,再交代政府如何簽約、管理及補助,最後從家庭負擔、兒童照顧品質、公共責任及執行風險提出平衡評論。評論不宜只寫「有助於提高生育率」,應同時指出政策成效的條件與限制。
主要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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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平價托育供給 民國 107 年 8 月起,政府在持續增設公共托育服務的同時,與符合條件的居家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簽約,擴大家長可選擇的托育服務。這是公共托育量能不足時,借助民間既有服務補充供給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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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納入服務品質管理 民間服務提供者須符合政府所訂條件,例如收費、服務品質及配合訪視輔導等要求,才能加入準公共服務。政府藉由契約、訪視與管理機制,要求服務提供者維持一定品質;不符合條件者,則可能面臨改善或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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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送托家庭,並管理收費 家庭將未滿 2 歲幼兒送托至簽約服務提供者,可依當時規定申請托育費用補助。政府並與地方政府合作管理托育收費,政策目標是降低家庭實際自付負擔,使家外送托更可負擔。民國 108 年的補助金額及適用條件,應依當時規定判斷,不能套用後續調高後的現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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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家長與托育人員 降低家長送托費用,有助於家長安心工作;穩定的收托需求也有助於托育人員維持就業及服務營運,形成政府、家庭與服務提供者共同參與的照顧體系。
政策精神
準公共化托育的核心精神,是在公共托育尚未充分普及前,以政府與民間合作的方式,逐步擴大可負擔且具品質管理的托育服務。政策同時強調: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哪些社會立法規範?其請領資格和給付標準為何?並試評論這項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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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育嬰留職停薪」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分屬不同法規規範:前者保障受僱者暫停工作、保留職位的權利;後者則是就業保險提供的所得補償。答題時應分別交代留職停薪的法源與條件,以及津貼的請領資格、給付標準和制度評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律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該法於民國 112 年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津貼的請領及金額規定後續亦有修正,以下仍依 108 年規定說明。
法源與請領資格
主要法源包括: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符合條件的被保險人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規定津貼的計算基準、發給期間及同時撫育多名子女時的限制。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當時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者,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補充津貼期間與申請程序,以及留職停薪的辦理規定。
依 108 年《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請領人須同時符合:
- 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
- 子女未滿 3 歲。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請特別區分兩種年資:申請留職停薪的任職年資門檻為滿 6 個月;申請津貼則須具備合計滿 1 年的就業保險年資。符合留職停薪資格,不代表必然符合津貼資格。
給付標準與計算
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按 60% 計算,於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
例如,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40,000 元,則每月津貼為:
若符合資格並請領滿 6 個月,合計為 144,000 元。父母各自符合請領條件時,依當時規定分別請領;同一被保險人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津貼以發給一人為限。
第 1 題2 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協調機制的組成比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少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以及兒童及少年代表,共同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法條並規定,其中由兒少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組成的成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第 2 題2 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且要具備相關的資格,此一相關資格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資格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提供者須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法定資格之一,包括:
- 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 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大專以上學歷」本身並非條文列舉的資格;學歷須符合相關科系或學程條件,不能僅憑學歷程度認定。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列舉的三類資格,逐一比對選項。判斷重點不是學歷高低,而是是否符合特定證照、相關科系畢業或專業訓練結業等法定條件。
選項分析
(A) 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錯誤選項。 此為法定資格之一,取得證照即可符合資格規定。
第 3 題2 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者會接受下列哪一項懲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兒少照顧安全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第 51 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也不得交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違反者依第 99 條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另依第 102 條命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因此,本題違規後的處置包括罰鍰及親職教育輔導。題目所列四個選項中,只有(A)符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兒少法第 51 條所禁止的照顧行為,再確認違反該條的法律效果。此題不是在問主管機關對兒童採取何種安置措施,也不是一般機構違規後的改善或公布措施;關鍵是違規照顧者所受的裁罰及輔導。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依本法安置幾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5 條第 1 項的長期輔導計畫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兒童及少年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主管機關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法條的適用要件有三項:依本法安置、安置期間達兩年以上,以及經主管機關評估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題目詢問的是安置年限。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期間關鍵字即可:第 65 條明定「安置兩年以上」。將「兩年以上」對照選項,選出二年以上;家庭評估條件則是本法要求提出計畫的另一項要件。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的幾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的審前程序期限。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 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應包括安置評估及處遇方式建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被害人安置後」、「審前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對應到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直接辨認法定期限為四十五日,因此選擇 (C)。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的職務人員,並不包括下列哪一種報告人或告發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的通報義務人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相關職務人員知悉有應受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犯罪嫌疑人時,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或法定機關、人員報告。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列舉型題目,關鍵在辨認哪些職務屬於法定通報義務人。逐一核對選項: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戶政人員均在列舉範圍內;村(里)長不在其中,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社會保險制度作為保障人民社會安全網之一,因此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應當符合下列各項原則。以下有關社會保險制度各原則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保障基本生活水準、公平、所得重分配與強制投保。判斷時要分清楚各原則的重點:社會保險是依法納保、由被保險人及相關單位共同分擔保費的制度;各項原則描述的是制度如何納保、籌資及提供保障。
本題未直接考特定法條;若援引法規說明,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對原則的定義,抓住最具辨識度的關鍵詞:
- 強制原則:國家以法律規定特定範圍者必須納保並繳費。
- 所得重分配原則:保費負擔與給付間具有調節效果,使資源在不同所得或風險群體間移轉。
- 保障基本生活水準原則:強調給付能維持基本生活,不等同於對每位國民發放基本生活津貼。
- 公平原則:強調制度設計的合理與公平,不代表國家一概不補助保費。
只有 D 正確描述社會保險的強制納保特徵。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保障基本生活水準原則,是指社會保險給付應能協助被保險人及其家庭維持基本生活。選項將其說成先把社會保險給付與當事人其他收入合併,再由國家發給每位國民基本生活津貼,混淆了社會保險給付與一般性的最低生活保障或救助制度;
第 8 題2 分
社會救助作為社會政策的基礎項目,其具有多項原則,但不包括下列哪一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的基本原則:救助資格通常須經資產調查,給付旨在維持最低生活水準,經費主要由國家稅收支應;救助的認定與給付單位則以家庭為核心,而非通常以個人為單位。
本題涉及《社會救助法》的家庭與低收入戶認定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三類判斷:救助資格如何認定、給付要達成什麼目的、救助以誰為計算單位。前三項中的 A、B、D 都符合社會救助的一般特徵;C 將救助單位說成「通常以個人」為主,與我國以家庭人口及家庭總收入、財產等條件進行審查的制度不符,因此是題目所問的「不包括」。
選項分析
- (A) 需經過資產調查(救助條件)—正確。 社會救助具有選擇性,須依申請人的收入、財產等狀況審查是否符合資格。這種以經濟需要為基礎的審查,就是資產調查;符合條件者才能接受救助。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我國第一項普及性福利的社會立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及性福利」與「選擇性福利」的差異,以及我國社會立法的發展順序。
普及性福利是以較廣泛的全體國民或居民為適用對象,不以特定職業身分或經濟困難作為主要資格門檻;選擇性福利則通常限於特定身分、職業群體,或經資產調查後認定有需要者。
全民健康保險以全體國民健康保障為目標,建立全民納保制度,因而被視為我國第一項普及性福利的社會立法。本題涉及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法的主要保障對象與資格條件,再判斷它是普及性或特定對象福利:
- 以職業身分為主要納保基礎,屬職業別保障。
- 以所得、財產條件認定資格,屬選擇性救助。
- 以全體國民為主要保障對象,則符合普及性福利的特徵。
依此比較四個選項,只有全民健康保險以全民健康保障為制度目標,且不以貧困身分或特定職業作為整體制度的適用前提。
選項分析
(A) 民國 39 年的《勞工保險法》:錯誤。 勞工保險以受僱勞工等特定職業身分為主要保障基礎,並非以全體國民為對象,因此屬職業別社會保險,不能稱為我國第一項普及性福利的社會立法。
第 10 題2 分
老人依照《老人福利法》所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下列哪一個機關可以執行扣押的動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對老人現金給付或補助請領權的保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因此,老人依該法請領現金給付或補助的「權利」不得被扣押;題目問哪個機關可以扣押,答案為沒有任何機關有此權力。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關鍵字「依照《老人福利法》所請領」及「權利」,再對照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法條明文禁止扣押,故不必依金融機構、法院或地方主管機關的身分判斷誰能執行;題目所問的扣押行為本身即受禁止。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現行我國接軌於聯合國所訂的相關權利公約,最晚生效的施行法是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項聯合國人權公約在我國的國內法化時間。相關施行法訂定後,透過國內法使公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題目所問的「最晚生效」,應比較各施行法的施行日期,而非只比較公約通過或施行法公布的日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整理四部施行法的施行日期:
| 選項 | 施行法 | 施行日期 |
|---|---|---|
| (D)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
| (C)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 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 |
| (A)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
| (B)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 民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
比較後,最晚施行的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甲、乙原為夫婦,因甲曾多次對配偶乙暴力相向,乙訴請法院後判決離婚,然甲仍對乙苦苦追求,乙因此受感動,選擇原諒且與甲同居;然甲仍不改暴力習性,乙於某次甲之暴力相向時電話報警。警方到達現場後,甲仍繼續其暴力行為,此時警察可以採取的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的兩種警察處置:逮捕家庭暴力罪現行犯,以及在急迫危險下逕行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另須分清「告訴乃論」與警察能否逮捕現行犯,兩者不是同一問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甲、乙曾為夫妻,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範圍;離婚及乙原諒甲、與甲同居,都不會使甲正在實施的暴力失去家庭暴力案件的性質。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狀況,再對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
- 警察發現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 偵查中如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的危險,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拘提時,只有在急迫到來不及報請檢察官的情形下,才可先執行;執行後仍須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本題敘明甲在警察到場後仍持續施暴,符合急迫危險的情境,因此選項 A 所述的逕行拘提有法律依據。題幹同時也描述現行犯,警察依同條第一項應逕行逮捕;這與第二項急迫情形下的逕行拘提是不同法定處置。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甲、乙兩人在夜店初識,彼此均不知對方的真實姓名;甲在乙爛醉不省人事時將乙帶出夜店到汽車旅館,乙甦醒後發現自己衣衫盡褪,乙懷疑自己遭甲性侵,因此進行以下動作,然依據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被害人的程序保障與服務,包括報案、驗傷採證、偵查或審判中的陪同,以及心理復健費用補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所述情形,是否為法律允許拒絕服務或限制被害人權益的理由。報案不以查明行為人真實姓名為前提;洗澡或事隔數日,也不當然排除驗傷採證;「偵查不公開」更不等於被害人不得有人陪同。
選項分析
(A) 錯誤。被害人可以就身分不詳的行為人報案,不必先知道對方真實姓名。警察不能以乙尚未查明甲的真實身分為由拒絕受理。
第 14 題2 分
根據《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所勾勒的願景藍圖,並不包括下列哪一項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願景原則。該綱領以「公平的新社會」、「包容的新社會」及「正義的新社會」描繪社會福利政策願景;「科技的新社會」並非其中所列原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並不包括」,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綱領所列願景。三項原則可記為「公平、包容、正義」;未列入這組願景的「科技」,就是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福利國家歷經1950、1960年代的擴張期,到了1970年代開始出現所謂的福利國家危機的徵候。學者詹火生於綜合福利學者的主張,認為福利危機主要的面向不包括以下哪一個面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福利國家危機」的主要面向。詹火生綜合相關學者的主張,將福利危機概括為財稅危機、經濟危機與科層危機等面向;「人口增加危機」不屬於本題所列的主要面向。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不包括」,再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福利國家危機的典型分類。財稅、經濟與科層問題,分別指向福利支出的財源壓力、經濟環境惡化帶來的財政與就業負擔,以及官僚體制運作的問題;人口增加則不是詹火生此處所整理的危機面向。
選項分析
- (A) 財稅危機:錯誤選項。 福利服務與給付擴張,會增加政府支出;若稅收或其他財源無法相應支應,就會形成財稅壓力,屬於福利國家危機的面向。
- **(B) 人口增加危機:正確答案。
第 16 題2 分
有關社會正義,為了建立正義的原則,下列哪一位學者認為應在一個能列出所有正義原則可供選擇的「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下,且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後,進行正義原則之選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羅爾斯以「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作為思考正義原則的假想情境:參與者共同選擇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並處於「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之後,不知道自己未來的社會地位、財富、能力、性別或人生觀等條件。
由於無法預知自己將處於何種位置,參與者不能依照個人既得利益設計規則,因而較能公平地選擇正義原則。原初立場不是歷史上實際發生的會議,而是用來說明公平選擇原則的思想實驗。
解題方法
題幹同時出現「原初立場」與「無知之幕」兩個專有名詞,這組概念直接指向羅爾斯的正義論。判斷時抓住這組關鍵詞即可,不必延伸比較各學者完整的社會政策主張。
羅爾斯提出的正義原則,通常概括為平等自由原則,以及在公平機會平等的前提下,容許社會與經濟不平等,但須符合差異原則,亦即使最不利者獲得最大利益。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根據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的規定,補助金額依照申請人的綜合所得稅級距採取階梯式補助,但是,設有綜合所得稅率達到多少級距以上的排富條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的排富門檻。方案依申請人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的所得稅資料,採階梯式補助;民國 108 年的補助資格設有所得排富條款。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方案規定為準:申報戶須符合「累進稅率未達 20%」等條件,才符合補助資格。換言之,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達 20% 以上者,落入排富範圍。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排富條款「達到多少級距以上」,應直接辨認方案規定中的所得稅率門檻。規定要求累進稅率「未達 20%」,因此達到 20% 級距即不符合這項補助資格,答案為 20%。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不當對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並不包括下列哪一類的職務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的責任通報制度,重點是辨別「通報人員範圍」及「通報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不當對待等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法條列舉的責任通報人員包括醫事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及村(里)幹事,但不包括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遭受不當對待」,判斷題目問的是兒少保護的責任通報規定,再逐一比對第 53 條列舉的職務人員。題目問「不包括」者,因此只要找出未列在這項通報義務人員範圍內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精神科專科醫師在治療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時,下列何者為錯誤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精神衛生法》對病人隱私、會客權及強制住院鑑定程序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當時《精神衛生法》第 24 條、第 40 條及第 41 條。
當時法律原則上禁止未經病人同意而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精神照護機構為保障病人安全,在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則屬例外,但須告知病人。病人會客權也非絕對,因病情或醫療需要可以限制。對有自傷或傷人危險、拒絕全日住院的嚴重病人,則須依規定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進行鑑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監看設備」與「錄音、錄影或攝影」:前者在機構保障病人安全的必要範圍內,告知後得設置;後者原則上須取得病人同意,不能只以教學用途取代同意。
再檢視會客權及強制住院鑑定:會客權可因病情或醫療需要受限制;強制住院鑑定則須符合當時法律所定條件及醫師人數要求。
選項分析
(A) 正確,不是錯誤行為。 精神照護機構為保障病人安全,在必要範圍內得設置監看設備,並應告知病人。題目已說明設置目的符合安全必要性,且有告知,因此符合當時規定。若病人屬「嚴重病人」,當時法條另要求告知其保護人或家屬;本選項未交代此情形,依官方答案的判斷,不影響本題選出 B。
第 20 題2 分
我國《社會救助法》有關申請急難救助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的急難救助事由,以及申請機關的所在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符合條文所列急難事由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條文所列事由包括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無法工作、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以及財產或存款帳戶無法及時運用而生活陷於困境。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件事:一是選項所述情形是否屬於第 21 條的急難救助事由;二是申請地點是否為戶籍所在地。選項 A 把「居住地」寫成可申請的機關所在地,和第 21 條的一般規定不符,是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確屬急難救助事由,但依第 21 條,應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第 21 題2 分
根據建立社工專業人員薪資制度專案規劃,政府調高委外單位雇主應負擔的補助項目,並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8 年「建立社工專業人員薪資制度專案」中,政府調高補助民間委外單位雇主應負擔費用的項目。依命題當年專案規劃,補助項目包括雇主負擔的勞保費、健保費,以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的費用;並未列入「離退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政府調高的補助項目」,而非雇主依法可能負擔的所有人事成本。逐項對照專案列出的費用:勞保、健保與勞退準備金都在補助範圍內;「離退金」不在其中,因此是題目所求。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根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的規劃,發生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老人/身障等保護等問題之家庭,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對「危機家庭」與「脆弱家庭」的分類。依計畫規劃,發生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等保護問題的家庭,稱為「危機家庭」。脆弱家庭則是因貧窮、失業、物質濫用、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風險或多重問題,產生脆弱性而需要多重支持與服務介入的家庭。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列出的關鍵字:「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老人/身障等保護問題」。這些都是計畫所稱的保護性議題,對應「危機家庭」;題目是在考分類定義,不需計算或套用法條。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針對資源配置不均所導致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兩極化現象,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馬太效應」(Matthew Effect),指資源、機會或優勢較多者,較容易持續取得更多資源與優勢;相對地,原本資源不足者更難改善處境,形成「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累積性兩極化現象。這個概念可用來描述社會資源分配不均所造成的自我強化結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資源配置不均」與「富者愈富、貧者愈貧」。這描述的是既有優勢不斷累積、劣勢持續擴大的現象,直接對應馬太效應。
選項分析
- (A) 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指政府介入或公共政策未能有效改善資源配置,甚至造成效率損失或問題惡化。題幹沒有在問政府措施失效,而是在描述資源差距的累積擴大,故不選。
第 24 題2 分
根據需求層次理論(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需求的滿足並不包括下列哪一種特性?
核心觀念
本題考 Maslow 需求層次理論對需求滿足特性的整理。需求通常依序由低至高排列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愛與歸屬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實現需求。低層次需求獲得一定程度滿足後,較高層次需求才較容易成為行為動機。
相關整理常以「連續性、層級性、不可跳躍性」描述需求滿足的特性;「可以切割性」並非此處所列的特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需求滿足的特性」,再比對各選項是否描述需求由低而高、逐層發展的特徵。需求具有層次安排,且滿足具有連續與逐步推進的性質;「可以切割性」則不是這套理論所主張的需求特性,因此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同性辦理「結婚登記」的最低年齡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所定同性二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最低年齡。依民國108年制定施行的第3條,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施行法第2條所定關係;第4條規定,成立該關係須以書面為之,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因此,最低年齡為18歲。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該法後續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已修正相關規定;本題仍依108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定位法律依據:題幹明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應查該法關於成立關係年齡的規定。第3條明定未滿18歲不得成立;第4條所稱結婚登記,是成立該關係的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