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為社會福利的兩個價值取向,試分析福利政策中兩個價值取向對於給付對象、資源形式、輸送方式和財力來源的主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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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於「社會福利哲學基礎」與「社會福利政策分析架構」之整合應用能力,為社會政策與法規之經典核心考題。主要涵蓋兩大理論核心:
- 意識形態與價值取向:
- 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承襲古典自由主義與新右派(新自由主義)觀點,強調個人自由、自力更生、工作倫理與市場機制優先。社會福利被視為「殘餘型」(Residual),僅在家庭與市場功能失靈時提供最後一道防護網。
- 集體主義(Collectivism):承襲費邊社會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觀點,強調社會連帶(Social Solidarity)、社會正義、公民權利(Social Citizenship)與平等。社會福利被視為「制度型」(Institutional),為現代社會滿足全民基本需求的常態性建制。
- 吉爾伯特與特雷爾(Gilbert & Terrell)的福利政策分析架構: 政策分析的四個核心選擇維度(Dimensions of Choice):
- 給付對象(Allocation / Eligibility):誰有資格獲得福利(Who gets what?)。
- 資源形式(Provision / Form of Benefits):提供何種類型的給付(What is given?)。
- 輸送方式(Delivery / Delivery System):如何將給付送達受惠者(How is it delivered?)。
- 財力來源(Finance / Funding Sources):由誰出資與如何籌措(How is it financed?)。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型,最佳解題切入點為**「雙軸矩陣對照法」**:
- 確立核心主軸:破題時先定義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之核心價值精神(自由 vs. 平等;市場優先 vs. 國家干預),確立論述的哲學基底。
- 橫向四維度拆解:依題目所列順序(給付對象 資源形式 輸送方式 財力來源),逐項進行兩大主義之具體主張對比,展現嚴謹的邏輯結構。
- 整合性結論:簡評當代福利政策的整合趨勢(如第三條路、福利多元主義),展現更高階的政策整合思維。
面向深度分析(四大維度對比)
針對題目所問四大維度,兩種價值取向之主張與理論意涵逐一剖析如下:
一、 給付對象(Allocation):資格條件與涵蓋範圍
- 個人主義主張(選擇主義,Selectivity):
- 主張:強調「目標鎖定」(Targeting),給付僅限於缺乏自立能力或處於極端貧窮的弱勢群體。
- 機制:嚴格的「資產調查」(Means-tested)與工作意願審查。
- 目的與影響:防止道德風險與福利依賴,將公共資源集中於最匱乏者;但易造成「標籤化」(Stigmatization)與貧窮陷阱(Poverty Trap)。
- 集體主義主張(普遍主義,Universality):
- 主張:強調福利為全民共享的「社會權」,人人享有平等的給付資格。
- 機制:依據「公民身分」(Citizenship)或特定生命週期身分(如老年、兒童、身心障礙)配置,無須資產調查。
- 目的與影響:增強社會凝聚力與社會連帶,免除受助者的標籤效應;但財政負擔相對龐大。
二、 資源形式(Provision):給付型態與介入程度
- 個人主義主張(現金給付優先,Cash Benefits):
- 主張:偏好「現金給付」或具高度選擇彈性的「代金券/憑證」(Vouchers)。
- 學理依據:尊重消費者主權(Consumer Sovereignty)與個人自由選擇權,相信個人在市場中能做出最適決策,反對政府過度干涉消費行為;若提供實物,多僅限於防止生存危機的最低限度救濟物資。
- 集體主義主張(實物給付與直接服務優先,In-kind Benefits & Services):
- 主張:偏好「實物給付」(In-kind)與「直接專業服務」(如公立托育、公共長照、社會住宅、公立醫療)。
- 學理依據:推動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確保人民基本需求不因購買力而受限;透過集體採購與統籌服務控制品質與成本,達成實質的資源平等分配,避免現金流入非必要性消費(家父長主義觀點)。
三、 輸送方式(Delivery):組織體系與營運主體
- 個人主義主張(市場化與去管制化,Market & Voluntary Delivery):
- 主張:反對政府壟斷福利輸送,倡導民營化、市場競爭、委外購買(Contracting Out)以及民間慈善團體(志願部門)扮演主要角色。
- 機制:政府僅扮演「掌舵者」(購買者/規範者)而非「劃槳者」(提供者),引入民營部門與營利部門競爭,以提升運作效率與服務多元性。
- 集體主義主張(公營公辦與整合性體系,Public & Integrated Delivery):
- 主張:由政府部門(中央與地方)直接設置公營機構、聘任專業公務人員或公立社工進行一體化輸送。
第 二 題25 分
老人的社會照顧體系之非正式體系的組成要素及其特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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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老人社會照顧體系」(Social Care System for the Elderly)之架構理解,聚焦於「非正式照顧體系」(Informal Care System)的內涵與運作機制。
- 理論基礎:主要奠基於學者肯特(Marjorie H. Cantor)提出的「社會照顧模式」(Social Care Model)與「階層互補模式」(Hierarchical-Compensatory Model)。該理論主張個人在面臨照顧需求時,會依親疏遠近與規範責任,優先尋求非正式網絡支持,非正式體系不足時才由正式體系(政府、機構、專業人員)補充。
- 制度定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老人福利法》及剛推動之《長期照顧服務法》(民國 106 年施行),我國長期照顧政策(長照 2.0)之福利哲學仍立基於「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與「家庭為核心、國家為補充」的補充性原則。非正式體系向來承擔了社會中 70% 至 80% 以上的高齡實際照顧工作。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核心申論題,題幹清楚點出兩大命題重點:「組成要素」與「特性」。解題時應採取「結構式並列展開法」:
- 前言破題:界定「社會照顧體系」通常包含正式體系(國家、市場、專業機構)與非正式體系(家庭、親屬、社區),說明非正式體系在老人照顧中的基石地位。
- 核心一(組成要素):依親疏關係與網絡層次劃分,分為「親屬體系(主要照顧網絡)」與「非親屬體系(次要照顧網絡)」,條列分明。
- 核心二(特性分析):從關係屬性(情感與倫理)、資源取得(無酬與彈性)、服務能力(非專業與脆弱性)及政策關聯(階層互補與負荷)多面向提煉出代表性特質。
- 結語收斂:強調非正式體系並非萬能,面對高齡少子化趨勢,必須落實「支持家庭照顧者」政策,促成正式與非正式體系之整合。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依題旨兩大爭點進行申論核心論述剖析與作答架構配置:
一、非正式照顧體系之「組成要素」
非正式體系是指「未透過正式組織、缺乏法律或契約強制約束,基於血緣、情感、鄰里連帶而自願提供照護支持的個人或社會網絡」,其組成要素依親疏與功能層次可劃分為:
- 核心家庭成員(主要照顧者):
- 配偶:通常為高齡照顧的第一線承擔者(老老照顧),承擔最密集的日常生活活動(ADLs)與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IADLs)協助。
- 成年子女(含媳婦、女婿):扮演經濟支持、重大決策及主要生活起居照顧者角色。
- 親屬與宗族網絡(延伸親屬):
- 包括兄弟姊妹、孫子女、堂表親等,多提供間歇性物資支援、臨時換班喘息或情緒關懷。
- 非親屬之初級團體(社區鄰里網絡):
- 朋友與同儕:提供社交參與、心理支持與資訊交流,減緩孤獨感。
- 鄰居與社區守望者:提供就近通報、緊急事故求助、代購或短暫看視等鄰里連帶功能。
- 未受薪的民間志願人員(非組織型志工):本於人道與互助精神提供之非正式陪伴與走訪。
二、非正式照顧體系之「特性」
- 情感性與初級連帶關係(Affective Nature): 照顧動機源自血緣親情、婚姻承諾、互惠義務或文化倫理(如孝道),具有深厚的情感連結,照顧關係通常持久且具個別化特質。
- 高度彈性與即時近便性(Flexibility & Accessibility): 不受正式行政程序、資格審查、排班制度或工作時段限制,能對長者突發性的生理或心理需求提供即時、就近的照顧與處置。
- 無酬性與非契約性(Unpaid & Non-contractual): 照顧提供者不以換取金錢工資為目的,雙方無勞基法或民事委任契約關係,運作基礎為道義與責任。
第 三 題25 分
社會福利的原始機能在解決貧窮的問題,貧窮基本上有三個定義:絕對貧窮、相對貧窮與相對剝奪。試解釋三種貧窮定義,以及申述政府解決上述貧窮之策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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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政策的起源與核心議題——「貧窮」(Poverty)之本質界定及其政策介入模式。重點包含:
- 貧窮概念的演進層次:由生存取向的生理維持,延伸至社會比較取向的不均,進而深化為多面向的社會排除與權利剝奪。
- 核心理論與學者:
- 絕對貧窮:Rowntree(初級/次級貧窮)、Orshansky(恩格爾係數法的貧窮線設定)。
- 相對貧窮:Townsend(相對匱乏與社會生活參與標準)。
- 相對剝奪:Runciman(參考團體與主觀/客觀剝奪感受)、Amartya Sen(能力剝奪視角)。
- 政策與法規連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我國《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最低生活費」(貧窮線)、第 4 條之 1「中低收入戶」、第 15 條「脫貧措施」及相關社會保險、租稅與積極平權制度。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名詞解釋+政策對策申述」的雙核心申論題。解題應採**「對應邏輯法」**作答:
- 第一部分:概念界定。分別針對「絕對貧窮」、「相對貧窮」與「相對剝奪」,列出定義、衡量方式及代表學者,並清楚比較三者的內涵差異(由客觀維生 相對差距 多面向剝奪感)。
- 第二部分:策略對應。將三種貧窮型態與政府介入工具精準配對:
- 絕對貧窮 底線救濟(消極性的現金給付與實物援助,維持最低生存標準)。
- 相對貧窮 所得重分配與結構調節(社會保險、累進稅制、基本工資、資產累積脫貧)。
- 相對剝奪 社會包容與賦能(消弭教育與數位落差、積極平權、社會住宅、促進全面社會參與)。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各評分要點的得分關鍵分析如下:
- 絕對貧窮與相對貧窮之區分:若僅寫出「沒錢」為嚴重失分,必須寫出絕對貧窮係基於「生理最低生存標準(市場籃法或恩格爾係數)」,而相對貧窮係基於「特定社會所得中位數或平均數之一分割點(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 或 )」。
- 相對剝奪之獨特性:須清楚點出其結合「客觀生活條件匱乏」與「主觀參照群體比較」的心理與社會排除面向,不能僅將其簡化為相對貧窮的同義詞。
- 政策策略之層次感:切忌所有貧窮策略一律回答發放救助金,必須區分救助性政策、重分配政策與結構性賦權政策。
解題技巧
- 結構對稱原則:前段闡述三種定義,後段便應分成三個獨立小標呼應解題,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 法規與名詞置入:適度帶入《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最低生活費、中低收入戶、恩格爾係數、參考團體(Reference Group)、資產累積等專業術語,展現考生之專業深度。
- 避免常見陷阱:勿將「相對剝奪」單純解釋為個人的忌妒心理,在社會福利領域中,它是一種因缺乏社會通常認可之資源而「無法享有該社會應有生活型態」的結構性狀態。
【答案】
一、三種貧窮定義之意涵與衡量
(一) 絕對貧窮(Absolute Poverty)
- 定義:指個人或家庭的資源無法維持生命延續所必需的最低基本生存需求(如食物、衣物、住所等基本生理生活條件)。
- 衡量方式:通常以客觀的「維持基本生存成本」為門檻建立「貧窮線(Poverty Line)」。
第 四 題25 分
原住民處於就業弱勢地位之原因為何?試以生態系統之微視、中視及鉅視面之觀點,敘述原住民之就業協助與促進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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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弱勢族群就業困境成因」以及「生態系統理論(Ecosystems Perspective)在就業安全政策與福利服務中的具體應用」。涉及的主要法規與理論包含:
- 就業弱勢成因理論:人力資本理論(教育、技能、體能)、勞動市場區隔理論(邊陲勞動市場、非典型就業)、社會排擠與歧視理論(文化隔閡、刻板印象)。
- 生態系統理論:
- 微視系統(Micro-system):個人與核心家庭層面,強調個人能力、尋職意願與個別化直接服務。
- 中視系統(Meso/Mezzo-system):微視系統間的互動連結、人際網絡、部落/社區、在地就業服務據點與民間團體。
- 鉅視系統(Macro-system):國家法規、勞動市場制度、宏觀經濟政策與社會主流文化價值。
- 相關法規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規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就業服務法》(特別是第 24 條將原住民列為特定對象促進就業,以及第 5 條就業歧視之禁止)。
現行法已修正:原《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有關得標廠商進用未足額原住民一律繳納代金之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810 號解釋宣告違憲,立法院已於民國 113 年完成修法增訂情節重大與比例減免規定,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令架構為核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成因分析+理論架構套用+政策措施列舉」之申論題型,解題步驟如下:
- 成因分析精準分流:不可僅停留在「原住民個人學歷低」等個人歸咎,必須兼顧「微觀個人人力資本」與「宏觀結構市場排擠」雙重視角,展現社工與福利政策的專業視野。
- 生態系統嚴格對位:
- 將「原住民就業促進措施」精準拆解為微視、中視、鉅視三個層次。
- 微視寫「個別直接服務、職訓、津貼」;中視寫「在地部落產業、社區支持網絡、就服台與就服員、產學合作」;鉅視寫「保障法之比例進用與優先採購、反歧視法制、族群基金與總體政策」。
- 法規條號畫龍點睛:在鉅視政策中直接點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具體條文規範(如比例進用、標購優先),使答案具備公職考試應有的法規厚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各選項正誤判斷。評分評閱重點聚焦於:
- 成因周延性:能否全面指涉人力資本、地理區位、產業結構、文化隔閡等多維面向。
- 層次清晰度:能否清楚界定「微視、中視、鉅視」之區別,避免將個人訓練與國家法規混為一談。
- 政策具體度:是否清楚列出我國原住民族勞動政策與就業服務的具體行政措施(如原住民就業服務專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政府採購優先決標等)。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定位:看清題目「原因」與「微視、中視、鉅視措施」兩大問句,配分通常各佔約 與 ,排版時應依序編排為「一、原住民就業弱勢地位之成因」、「二、生態系統觀點之就業協助與促進措施」,標題層次分明。
- 避免答題陷阱:
- 陷阱一:把中視面與微視面混淆。切記「中視」的核心是「系統之間的連結與網絡」(如部落、社區發展協會、就服機構與學校產學的互動),而非單純多做幾次個人訪視。
- 陷阱二:忽略法規制度直接跳入福利救濟。鉅視面必須展現「積極性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點出配額比例與法定義務。
- 時間與篇幅掌控:四等考試每題作答時間約 22 至 25 分鐘,篇幅約 1.5 至 2 頁,答題應提綱挈領,善用條列式與粗體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