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四等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公告地價」?何謂「公告土地現值」?前開兩項地價於何時公告?又,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為何?請依相關法規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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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法規中地價體系之「兩價(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與兩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運作機制,以及土地移轉時防杜以多報少、核課土地增值稅之「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
- 基準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第 46 條、第 47 條之 1,及《土地稅法》第 30 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
現行法雖於民國 110 年及 112 年針對實價登錄與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但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之定義、公告期程與土地移轉現值審核核心標準並未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屬四等測量製圖類科標準之「名詞定義+法定期程+審核標準」組合申論題。解題應採「分項開標、法條依據、定義內涵、實務效力」四層次展開:
- 第一部分:公告地價之定義與目的(說明主管機關查估、評議程序及供作課徵地價稅基礎)。
- 第二部分:公告土地現值之定義與目的(說明動態調查、區段地價劃分及供作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功能)。
- 第三部分:兩項地價之公告期日(明確寫出週期與法定公告日期)。
- 第四部分: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按一般移轉 30 日申報期限原則、逾期效果,以及特殊移轉如繼承/遺贈、法院拍賣、法院判決等各款法定基準作答)。
選項分析(申論爭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作答評分之採分點與爭點結構如下:
- 子題一(公告地價定義):需答出「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以課徵地價稅」。遺漏「地價稅」或與公告現值混淆者嚴重失分。
- 子題二(公告土地現值定義):需答出「調查地價動態」、「劃分地價區段評定」、「作為土地移轉現值審核、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 子題三(公告時程):
- 公告地價:每 2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於當年度 1 月 1 日公告。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年 1 月 1 日公告。
- 子題四(審核標準):核心為《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1。關鍵在於區分「訂約日起 30 日內申報」與「逾 30 日申報」之基準差異,以及拍賣、判決等特別取得之時點認定。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兩價對兩稅」:
- 「公地配地稅,兩年逢元旦」:公告地價 申報地價 課地價稅;每 2 年之 1 月 1 日。
- 「公現配增值,每年逢元旦」:公告土地現值 申報移轉現值審核 課土地增值稅;每年 1 月 1 日。
- 審核標準「30 日黃金法則」:
- 30 日內申報 訂約日當期現值(保障當事人預期)。
- 逾 30 日申報 收件日當期現值(防止拖延避稅)。
- 常見陷阱:
- 切勿將「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混為一談;主管機關公告的是「公告地價」,納稅人申報(或以公告地價 80% 計)的是「申報地價」。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抵價地?實施區段徵收時,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考量的因素為何?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申領抵價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其審查及核定的程序為何?請依規定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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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無實質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條例》中「區段徵收」之核心制度——抵價地(Land in Lieu of Cash Compensation)。重點法規涵蓋:
- 抵價地之法定定義:《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0 條。
- 抵價地總面積之決定因素:《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
- 原土地所有權人申領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 1 項、《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
- 主管機關審查與核定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實務程序整合題,四等測量製圖類科的命題重心在於「法條要件的完整性」與「行政程序的先後時效」。解題應採取法條拆解重組法,將題目所問的四個子題依序轉化為四大答題核心骨架:
- 定義界定:引出抵價地的法律性質(以折算發給可建築土地代替地價現金補償)。
- 法定考量因素:精準寫出法定六大考量要件。
- 人民申領要件:切中「主體」、「期限」、「方式」與「應附文件」。
- 機關審查及核定:按「審查期限 補正程序 核准通知 駁回與補發補償」之行政流程依序鋪陳。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閱卷給分依據各子題之法條精確度及程序完整度予以評分:
- 子題一(定義):須精確指出「經規劃整理後之可建築土地」及「折算抵付徵收補償地價」之本質。
- 子題二(考量因素):漏列法定六大因素者依比例扣分。
- 子題三(申領方式):關鍵為「公告期間內」、「書面提出」及「檢附證明文件」。
- 子題四(審查與核定):關鍵為「30 日審查期」、「30 日補正期」、「核准書面通知」與「駁回後 30 日發給現金補償」。
解題技巧
- 六大考量因素記憶口訣: 可記關鍵字首字口訣——「特、目、費、公、益、平」:
- 特:各地區特性
- 目:開發目的
- 費:開發總費用
- 公:公共設施用地比例
- 益: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
- 平:開發財務平衡
- 審查時效黃金數字「三個三十日」:
- 審查期:公告期滿後 30 日內審查完畢。
- 補正期:通知限期 30 日內補正。
- 發放期:駁回申請後 30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 常見陷阱:
- 申領期限是「徵收公告期間內」,切勿誤寫成「公告期滿後」。
- 審查主管機關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決定抵價地總面積者為「需用土地人」,主體不可混淆。
第 三 題25 分
某甲欲在某乙的土地設定區分地上權,由某甲會同某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區分地上權之位置測繪,請問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應如何辦理平面及垂直範圍的測繪?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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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三維立體地籍測繪」於不動產物權設定上的法規規範與實務作業程序。涉及的重要法律依據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區分地上權之物權定義:《民法》第 841 條之 1 規定,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範圍內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因其權利客體具備「空間立體分割(上下特定空間)」之特性,地籍測量必須同時確立「平面位置」與「垂直高程界限」。
- 申請土地複丈法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第 5 款規定,因設定區分地上權之位置測繪,得申請土地複丈;同規則第 20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應由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 平面測繪作業規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43 條規定他項權利位置測繪之指定界址、測量方法及地籍圖上標示符號(紅色虛線)。
- 垂直範圍測繪規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44 條規定區分地上權垂直範圍之高程基準、深度高度標示方法,以及引用工程圖說之規範。
- 成果核發規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45 條規定發給「他項權利位置圖」,作為後續辦理區分地上權登記之法定檢附文件。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全案大幅修正施行,引進國家高程基準(TWVD2001)與數值化三維地籍圖資規範,並調整條文編號,但本題解析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之法規條文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作業實務結合的申論題型,答題時應採取「總分總」之邏輯架構:
- 切入前提:先簡述區分地上權之申請主體要件(某甲會同某乙指界)。
- 核心開展(平面範圍):嚴格引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44 條準用第 243 條之規定,分述「外業指界測量」與「內業成果展繪(紅色虛線)」。
- 核心開展(垂直範圍):引述《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44 條,區分「公稱高程(絕對標高)」與「地面為準之深度或高度(相對標高)」,並補充「工程圖說」在實務上的簡捷認定機制。
- 程序完結:敘明內業調製「他項權利位置圖」並依法通知與發給成果,提供後續登記使用。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評分重點全在於能否精準引述法條要件,並對稱完整地回答「平面範圍」與「垂直範圍」之各項作業細節。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與標題對稱:題目已指明「平面」及「垂直範圍」,作答時大標題務必直接以「一、平面範圍之測繪」、「二、垂直範圍之測繪」對稱切入,層次分明,使閱卷委員能迅速對應評分標準。
- 法規專有名詞不可遺漏:
- 平面範圍:必寫「會同指定之界址」、「以紅色虛線繪明」、「權利範圍」。
- 垂直範圍:必寫「公稱高程」、「地面為準之深度、高度」、「工程圖說」。
第 四 題25 分
基本控制測量如何區分等級?其測量方法及實施程序為何?請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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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國家空間資訊基礎架構(NSDI)核心骨幹——基本控制測量之法規體系與實務作業程序的掌握程度。
- 法源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核心規範為內政部依《國土測繪法》第 8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 核心法條:
- 分級體系:《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4 條(基本控制測量之等級劃分)。
- 測量方法:《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5 條(主要測量作業技術手段)。
- 實施程序:《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6 條(標準作業生命週期階段)。
- 法規現況提醒: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中關於基本控制測量之分級、方法與核心程序架構維持一致,惟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針對細部作業手冊與觀測精度規範有與時俱進之現代化技術更新。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測量實務結合的標準申論題,切入點應採「法條骨架、實務鋪肉」之三段式架構破題:
- 第一段(等級區分):開門見山指出基本控制測量僅分為「一等」與「二等」,並進一步說明其在空間控制架構中的幾何階層關係(一等為骨幹、二等為加密)。
- 第二段(測量方法):條列法定四種方法(衛星定位、水準、重力、其他核定方法),並簡要闡述各方法在大地測量幾何與物理基準上所扮演之功能。
- 第三段(實施程序):按工程作業時間軸,嚴密依據法定六大程序(準備工作 選點 埋石 觀測 計算 成果整理)依序論述,每一步驟均須補述具體作業內涵,避免僅寫出標題而顯得單薄。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閱卷評分標準主要在於:
- 法條條號與名詞準確度:精確命中《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4 條至第 6 條規定者為高分關鍵。
- 體系概念清晰度:能否清楚釐清「基本控制測量(一、二等)」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加密控制測量(相當於三等)」、「應用測量(如地籍圖根測量)」之界限。
- 實務作業完整度:實施程序是否具備大地測量工程作業之邏輯連貫性。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
- 實施程序六字訣:「準、選、埋、觀、計、成」(準備工作 選點 埋石 觀測 計算 成果整理)。
- 常見陷阱與扣分地雷:
- 切忌混淆等級:切勿受舊制傳統三角測量(一等至四等三角點)或《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影響而回答「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在《國土測繪法》體系下,基本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僅有一等與二等;三等控制測量屬於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加密控制測量」。
- 漏列重力測量:考生常直覺只寫衛星定位(GNSS)與水準測量,忽略「重力測量」亦為大地基準建立不可或缺之法定基本控制測量方法。
- 版面編排技巧:採用「大小標題層次化」呈現,重要專有名詞(如「最小二乘法平差」、「點之記」)於內文中自然帶出,能大幅提升閱卷老師評閱時的給分意願。
【答案】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公布施行之《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基本控制測量之等級劃分、測量方法及實施程序分述如下:
一、基本控制測量之等級區分(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4 條)
基本控制測量區分為一等基本控制測量及二等基本控制測量兩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