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四等 測量製圖 測量學概要(包括地籍測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以某測量工具,測量某水平距離之結果為 、、、、、(單位均為公尺),分別以僅有第一個、前兩個、前三個、前四個、前五個、至六個觀測量,論述何謂多餘觀測數?並計算各水平距離均值及其中誤差。(注意:計算過程水平距離均值以公尺為單位取至小數點下兩位並四捨五入,中誤差則以公尺為單位取至小數點下三位並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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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同一測量工具重複觀測同一水平距離,考查「多餘觀測數」、算術平均值及觀測中誤差。
設有 次觀測,欲求之未知水平距離為 個,則:
其中:
- :多餘觀測數
- :觀測數
- :必要觀測數,本題
多餘觀測數代表觀測方程式數超過決定未知數所需數量的部分。多餘觀測越多,越能檢核觀測結果並提高平均值的可靠度。
觀測值的平均值為:
各觀測值對平均值之改正數或殘差為:
單一觀測值的中誤差為:
平均值的中誤差為:
本題所求「水平距離均值及其中誤差」,其中誤差係指平均值的中誤差 。
解題方法
依序取前 個至前 個觀測量,分別計算:
- 觀測數
- 多餘觀測數
- 平均值
- 各觀測值與平均值之差
- 平均值中誤差
觀測資料為:
逐組計算
僅有第 1 個觀測量
平均值:
因為沒有多餘觀測,無法由觀測資料計算殘差及中誤差;公式中的分母 。
因此:
取前 2 個觀測量
平均值:
以未四捨五入之平均值 計算殘差:
平均值中誤差:
取前 3 個觀測量
平均值:
殘差:
平均值中誤差:
取前 4 個觀測量
平均值:
殘差:
第 二 題25 分
試繪圖推導說明水準儀觀測兩測站高差為後視讀數 減前視讀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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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準測量中,利用水準儀求兩測站高差的基本原理。
設:
- 點為後視點,標尺讀數為後視讀數 (Backsight)
- 點為前視點,標尺讀數為前視讀數 (Foresight)
- 儀器視準軸經整平後為水平線
- 、 分別為 點與 點高程
水準儀觀測兩點高差的公式為:
其中, 表示由 點至 點的高差。
圖形推導
設水準儀架設於兩點之間,視準線為水平線:
水準儀水平視準線
─────────────────────────────
│ │
│ B │ F
│ │
A C
H_A H_C
在 點立尺,水準儀視準線至 點的垂直距離為後視讀數 ,因此:
其中 為儀器視線高程(Height of Instrument)。
在 點立尺,視準線至 點的垂直距離為前視讀數 ,因此:
由於兩式均等於同一條水平視準線高程,故:
移項得:
因此,兩測站由 點至 點的高差為:
解題方法
採用「儀器視線高程法」推導:
- 後視點高程加上後視讀數,得到儀器視線高程:
- 儀器視線高程減去前視讀數,得到前視點高程:
- 將第一式代入第二式:
- 移項求兩點高差: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地籍調查?地籍調查表之補正適用時機為何?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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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重點:
- 地籍調查的意義與目的:地政機關製作地籍圖、確定土地界址及整理地籍資料前,對土地標示、界址、權利人及使用情形所作的實地調查。
- 地籍調查表補正的適用時機:原地籍調查表已有記載錯誤、遺漏,或調查後發生足以影響調查內容的事項時,依法補充、更正原調查紀錄。
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相關地籍測量規定為準。現行法規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年度法規作答。
一、何謂地籍調查
地籍調查係指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前,依據土地登記資料及相關圖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到場,實地調查土地之下列事項:
- 土地之坐落、地號及地目等標示事項。
- 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
- 土地界址及界址物。
- 土地使用情形。
- 土地與相鄰土地之關係。
- 其他製作地籍圖及辦理地籍登記所必要之事項。
地籍調查的核心在於「確認實地界址與權利資料」。調查人員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所指界址,參考地籍圖、土地登記簿、界址物及其他證明資料,將調查結果記載於地籍調查表,作為後續地籍測量、地籍圖製作及土地登記之依據。
地籍調查並非單純測量距離或面積,也不是直接裁判土地所有權。其主要功能是將土地之實際界址、權利關係及使用狀況調查記錄,供地政機關依法辦理測量及登記。
二、地籍調查表之性質
地籍調查表是地籍調查結果的書面紀錄,通常記載:
- 土地標示資料。
- 土地所有權人及關係人資料。
- 指界情形及界址位置。
- 界址物種類。
- 相鄰土地關係。
- 土地所有權人、關係人及調查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 其他調查事項及備註。
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到場指界後,調查人員應據實記載,並由相關人員確認。地籍調查表的正確性,會直接影響地籍圖及後續登記資料,因此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必須依規定辦理補正,不得任意塗改原紀錄。
三、地籍調查表補正之適用時機
地籍調查表補正,是指原調查表完成後,因資料錯誤、遺漏或調查程序尚未完整,經查明後補充、更正原有紀錄。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 原調查表有記載錯誤或遺漏
例如:
- 地號、姓名、身分資料記載錯誤。
- 界址物種類記載錯誤。
- 相鄰地號記載錯誤。
- 漏記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
- 調查結果已查明,但未完整記載於調查表。
此時應依查證結果辦理補正,並註明補正原因、日期及辦理人員,不得僅以任意塗改方式處理。
2. 原調查程序未完成,事後補行調查或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因故未能於指定日期到場,致地籍調查表未完成確認,事後在規定期限內到場申請補行指界,經地政機關查明身分及相關資料後,得依補行調查結果補正地籍調查表。
此種情形的重點,是原調查尚未完整確定,補正係為補足原先欠缺的調查程序。
3. 當事人於調查後發現原指界或記載有明顯錯誤
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於地籍調查完成後,發現原指界位置、界址物或調查表記載與實際情形不符,並能提出具體資料,經地政機關查核確認者,得辦理補正。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界址測量?試說明數值法界址測量作業規定與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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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作答,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界址測量,又稱經界測量,係依地籍調查所認定之界址,利用測量儀器測定各宗土地界址點之平面位置,據以確定土地之位置、形狀及面積,並繪製地籍圖、建立地籍資料。
其中:
- 界址點:宗地邊界之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點。
- 界址線:連結相鄰界址點所形成之宗地邊界。
- 數值法:直接觀測角度、距離或坐標,計算界址點縱橫坐標,以數值資料表示土地界線;其成果可依需要以不同比例尺展繪。
地籍測量時,應先辦理地籍調查,界址測量並應與地籍調查密切配合。地籍調查表所載之認定界址,是戶地界址測量的重要依據。
一、數值法界址測量之作業規定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戶地測量採數值法之規定,作業程序如下:
(一)地籍調查
地籍調查應查明土地坐落、界址、原有面積、使用狀況、所有權人姓名及住所,以及有無他項權利、建築改良物登記等事項,並記載於地籍調查表。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並在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其他必要點自行設立界標。所有權人所指界址,應繪製圖說於地籍調查表內,作為戶地界址測量依據。
(二)編定界址點號
界址點編號原則如下:
- 以阿拉伯數字編號。
- 每一地段由1號開始,連續編號,中間不得空號。
- 若分成數個測量單元,後一單元之起始號碼應接續前一單元之終止號碼。
- 每一單元之點號,採自右而左、從上而下之「S形」順序編列。
- 點號不得重複。
點號制度的目的,在於使每一界址點均具有唯一識別碼,便於觀測紀錄、坐標計算、圖檔建立及日後複丈復原。
(三)選擇測量方法
數值法以光線法為主要方法,並得依實地地形、通視條件及控制點分布,採用:
- 直線截點法;
- 導線法;
- 交會法;
- 其他適當方法。
其中,光線法係由已知測站觀測界址點之方向與距離,計算界址點坐標,適合界址點可由測站直接通視之情形。
(四)測量依據
數值法戶地測量,應依下列已知成果進行觀測及計算:
- 基本控制點;
- 加密控制點;
- 圖根點;
- 都市計畫樁。
測量成果必須建立在可靠的控制系統上,不能僅以任意地物或未經檢核之界標作為坐標基準。
(五)水平角觀測
界址點水平角觀測規定如下:
- 使用精度達20秒,或優於20秒之經緯儀。
- 儀器應架設於一已知點。
- 先標定較遠之另一已知點,作為方向基準。
- 每一界址點以正鏡、倒鏡各觀測一次,合為一測回。
- 每施測5至10點,以及全部觀測完畢後,均應回到原標定之已知點,以正鏡、倒鏡觀測檢查。
- 回測之方向較差不得超過40秒。
此項回測規定是為控制儀器定向、操作及觀測期間所產生之誤差,避免誤差累積至後續界址點。
(六)自由測站法
數值法戶地測量得採自由測站法。自由測站法係利用若干已知點進行後方交會或相關計算,求定測站位置及方向,再觀測界址點。
採用自由測站法時,仍須使用可靠的已知點,並應進行必要的檢核,以確保測站坐標及定向成果符合精度要求。
(七)坐標計算與資料建立
數值法戶地測量之縱、橫坐標,應計算至毫米止。界址點坐標建立後,應:
- 建立界址點基本資料檔;
- 依界址點坐標連結各宗地界線;
- 計算宗地面積;
- 依需要以自動繪圖儀或電腦展繪地籍圖。
相鄰界址點通常以直線連結;若界址為弧形,則應以弧線連結。各宗地邊長應儘量實量,並註記於圖上,以供成果檢核。
二、數值法界址測量之精度要求
數值法精度主要包括:
- 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
- 界址點間坐標計算邊長與實測邊長之較差。
(一)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
依土地使用及地形條件,限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