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管理人員 警察人事行政與法制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特考・三等・行政管理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人事行政與法制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隨著行政法制演進,公務人員與國家間之關係,已經演變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其特徵為何?關於警察人員「請領俸給」之權利,相關法律之規定為何?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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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與國家間法律關係的轉變,以及警察人員依法律請領俸給的公法上權利。作答時應掌握兩層:公務人員依法服勤、負有特別義務;同時仍是基本權主體,其身分與財產權益受法律保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公法上職務關係的特徵

公務人員依法任用後,與國家形成以執行公務、服勤務為核心的公法上職務關係。此關係過去常以「特別權力關係」說明;隨行政法制與基本權保障發展,已不能解讀為機關得不受法律拘束地管理公務人員。

其主要特徵如下:

  1. 以公法為性質,以職務為核心 公務人員依任用及相關人事法規進入公務體系,履行職務、服務公眾;國家則依法律規範其任用、服勤、俸給、考績、保障及退撫等事項。

  2. 權利義務均有法規依據 公務人員負有依法執行職務、服從合法職務命令、保守職務秘密及維護行政中立等義務;相對地,也享有身分保障、俸給、休假、退休及依法救濟等權利。機關不能只以內部管理需要為由,任意限制其權益。

  3. 公務人員仍是基本權主體 擔任公職不會使人民喪失基本權。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俸給等財產利益亦受財產權保障。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應在法律與一般法律原則下衡量。

  4. 權利遭侵害時有司法救濟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指出,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的必要,得依爭議性質依法提起相應行政訴訟,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排除司法救濟。

解題方法與俸給請求權法源

作答俸給部分,先指出請領俸給是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再依「一般法規範+警察人員特別規範」說明:一般俸給制度由《公務人員俸給法》規範;警察人員則優先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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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人員考績的種類有哪些?辦理考績的程序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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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考績的種類及辦理程序。依民國111年《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2條,警察人員考績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種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辦理程序則依同法第14條,並配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4條所定的警察機關核定層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兩部分: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列出三種考績及其適用情形,再說明一般考績流程,最後補充警察機關考績由何機關核定。這樣可以區分「考績如何評定」與「警察人員考績由誰核定」兩個考點。

考績種類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警察人員考績分為下列三種:

  1. 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考核當年一月至十二月的連續任職期間。
  2. 另予考績: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未滿一年,但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
  3. 專案考績: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年終考績與另予考績另須注意:任職期間雖符合年資條件,但全無工作事實者,原則上不辦理;經機關選送帶職帶薪進修者則屬例外。

辦理考績程序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通常依序辦理:

  1. 主管人員評擬:主管依考績表所列項目,並參酌平時考核及相關資料,提出考績評擬。
  2. 考績委員會初核:將評擬結果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3. 機關長官覆核:由機關長官覆核初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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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警察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必須恪守行政中立之規定。請說明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目的為何?為了保障警察人員權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有何關於公務人員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益處分時之保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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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公務人員拒絕違法政治要求後,如何受到制度保障。作答時宜把「行政中立的義務」和「公務人員的權益保障」並列說明:前者使公務人員依法、公正執行職務;後者避免公務人員因守法拒絕而遭受報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當時相關條文與現行法相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先依第1條說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再依第14條、第15條整理保障機制:長官不得要求部屬從事法律禁止的行為;公務人員依法拒絕後,其權益不得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如仍遭受此類處置,得依法請求救濟。這樣作答能完整交代「預防不當命令、禁止報復、提供救濟」三個層次。

參考擬答

一、制定行政中立法的目的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條,制定本法是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其制度目的,在於使常任文官依法律及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不因政黨或政治因素而偏袒特定團體或個人,維持行政公平與政府運作的穩定。

警察身為第一線執法人員,直接行使公權力,更須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公正對待人民,不得因政治立場而差別處理。這也符合本法第3條所定的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及服務人民等要求。

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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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說明警察人員的任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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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六條的任官程序,並須分清楚「取得任官資格」與「依法完成任官」兩件事:考試及格或符合其他法定資格,只是取得任官資格;實際任官仍須依官等經過法定審定及任官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民國114年修正了本條例部分條文,但第十六條的任官程序內容未變。

解題方法

先掌握第十六條的共同規則,再按官等區分程序:

  1.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以及初任警監各官階時,都要依法任官。
  2. 警監、警正與警佐的任官程序不同,關鍵在於任官的最後核定機關不同。

警監、警正

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程序可記為:

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呈請總統任官內政部核轉 \rightarrow 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 \rightarrow 呈請總統任官

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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