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管理人員 警察人事行政與法制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特考・三等・行政管理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人事行政與法制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警察常年訓練辦法之規定,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應實施常年訓練,以因應社會環境及工作需求,有效遂行警察職務。

又依據該辦法第 4 條規定,常年訓練可分為「一般訓練」與「專案訓練」,請分別說明其訓練項目、訓練目標以及訓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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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 4 條,要求分辨常年訓練的兩大類型,並說明各訓練項目的訓練對象與訓練目標。作答時應依條文架構逐項整理,避免把「訓練項目」與「實施方式」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 4 條分成「一般訓練」與「專案訓練」,再逐類列出項目;各項目依序交代對象與目標。一般訓練有五項,專案訓練有三項。題目未要求訓練方式,因此作答重點放在對象與目標;不必延伸書寫其他條文所定的實施方式。

一般訓練

訓練項目訓練對象訓練目標
個人訓練員警個人銜接學校養成教育,吸收新知新技、陶冶品德修養、鍛鍊強壯體魄,並充實各項勤(業)務執勤職能。
組合訓練組合警力充實組合警力的執勤要領及技能。
業務訓練各級業務人員充實專業知識及勤(業)務能力。
幹部訓練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以及分駐(派出)所以上各級主官(管)充實工作經驗、技能,並傳授幹部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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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按理,警察人員仍屬公務人員,故其退休應適用公務人員退休之相關規定。惟考量警察人員擔任職務之特殊性,以及因執行勤務致身心障礙而受命令退休之情形,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5 條有關於退休年齡、退休金計算等例外之規定。

請說明分析此一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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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5 條的特別退休規定。警察人員原則上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但考量警察職務具有危險、勞力等特殊性,以及執勤受傷致身心障礙的情形,第 35 條另就退休年齡與退休金給與設有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35 條的例外重點有三項:危勞職務降低退休年齡、執勤致身心障礙命令退休加發基數、領有勳章或獎章者加發退休金。

解題方法

採「原則—例外—給付效果」的順序作答:先說明一般適用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再逐款說明第 35 條的特別規定,並把退休年齡例外與退休金加給分開處理。這樣可以完整回應題目所問的「退休年齡、退休金計算等例外」。

第 35 條例外規定

一、警正以下危勞職務:退休年齡得酌予降低

警正以下警察人員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酌予降低。

這項規定是因危險、勞力職務對身體負荷較大,允許依職務性質及相關標準降低退休年齡;並非所有警察人員都能一律提前退休,也不是只要具有警察身分就當然適用。具體職務範圍及年齡標準,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執勤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依規定給付並加發退休金

警察人員須符合下列要件:

  1. 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
  2. 因此致身心障礙,且不堪勝任職務。
  3.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命令退休。

符合要件者,先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退休金,並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加發標準,基數依失能程度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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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警察人員之陞遷制度攸關警察人事之發展,有其特殊性,故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因此,關於警察人員陞遷之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內政部特別定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做為陞任與遷調之依據。

(一)請問警察人員之「陞遷原則」為何?(10 分)

(二)又依據前述辦法之規定,自請調地及應徵調人員於何種情形應停止遷調?(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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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所揭示的陞遷原則,以及《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8條所列的遷調消極條件。依題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民國114年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部分規定;本題仍依113年考試時適用的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一)直接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1項整理原則,作答時抓住「人事相配、資績並重、兼顧內外、配合訓練考核、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培育」幾個要點。

(二)題目問的是自請調地及應徵調人員「何種情形應停止遷調」,直接列出《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8條五款。須注意這些條件是停止遷調事由,與自請調地的年資、考績等申請門檻不同。

(一)警察人員之陞遷原則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1項,警察人員陞遷應本於「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並遵循下列原則:

  1. 資績並重:兼衡任職資歷與工作績效,作為陞遷評定依據。
  2. 內陞與外補兼顧:同時考量機關內部陞任及外部遴補,以兼顧人才培育與用人需求。
  3. 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將訓練、進修與平時及年度考核納入人事發展安排。
  4. 公開、公平、公正:使陞遷程序及評選標準透明,保障公平競爭。
  5. 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依職務需要選任適當人員,並透過職務歷練拔擢、培育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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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按理,警察人員之身分仍屬於公務人員,故為使警察人員之管理與考核有所依循,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即明文規定,其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然而,又因為警察人員勤務之特殊性,其獎懲事由亦有別於一般公務人員,內政部定有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請說明該標準關於警察人員記大過之事由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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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警察人員仍屬公務人員,但警察勤務具有特殊性,因此除適用一般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外,平時考核的具體獎懲事由另有特別規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規定平時考核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則依該條授權,列出警察人員各種獎懲事由。

本題問的是《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8 條所定「記一大過」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指出的規範層次,確認《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是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的特別規定;再直接依該標準第 8 條逐款列舉,並保留各款所要求的情節或結果要件。作答時尤其要區分「情節重大」、「致生不良影響」及「曠職達二日」等法定文字,不宜只概括寫成重大違失。

記一大過事由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1. 執行公務有重大疏(缺)失。
  2. 違抗命令,或誣控、侮辱、威脅長官。
  3. 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4. 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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