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管理人員 警察組織與事務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舉實例說明政治制度如何影響警察組織與事務管理?以及可能造成什麼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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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政治制度與警察組織、事務管理的互動」。政治制度包括政體與政黨競爭方式、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分配、權力分立及民主監督機制。警察掌握逮捕、搜索、集會遊行秩序維護等公權力,因此組織的隸屬、指揮監督、預算人事及勤務配置,都會受政治制度影響。
作答時要呈現完整因果鏈:政治制度如何配置權力 → 如何形塑警察組織與管理 → 造成什麼正面或負面結果。 以法條說明時,以下以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從三個層次切入:一是民主或威權體制對警察任務的不同定位;二是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如何影響組織隸屬及勤務決策;三是民主課責制度如何影響警察的監督、執法程序與資源管理。每一點都配一個實例,並說明其可能帶來的效益與風險。
詳解
一、政體型態影響警察的任務定位與執法重心
在威權體制下,政治統治者通常重視政權穩定與社會控制,警察組織較容易被要求配合政治監控、維持統治秩序;組織管理也可能強調垂直命令、保密及服從。
例如,臺灣威權統治時期的警察勤務,除一般治安維護外,也承擔政治監控與維持政治秩序的工作。這類體制有助於統治者迅速集中警力,但警察權可能偏離保障人民權利的本旨,造成政治干預、執法不公及人民對警察的不信任。
民主制度則要求警察依法行政、保障基本權利,並接受民意機關、司法及行政監督。例如,處理集會遊行時,警察須依法律維護秩序,同時兼顧人民集會自由,勤務規劃也須考量比例原則及執法程序。其結果是警察的正當性與公信力較有保障;但決策與執行須兼顧多方權利及監督要求,現場指揮和事後檢討也較複雜。
二、中央與地方的權限配置影響警察組織隸屬及勤務管理
政治制度若採中央集權,警察人事、預算及勤務標準較容易由中央統一規劃,有利於跨區協調、全國性治安政策及重大案件支援;但地方需求若未充分納入,勤務配置可能缺乏彈性。
我國警察行政具有中央統籌與地方執行的特色。中央警政機關負責全國警察行政政策及統合指導,地方警察機關則處理轄區治安、交通及勤務執行。以跨縣市犯罪或重大治安事件為例,中央協調有助於整合情報、警力與裝備;
第 二 題25 分
近年來國內詐騙問題嚴重,甚至被查獲有員警涉及詐騙犯罪個案,請就警察組織相關理論,解釋或分析警察參與詐騙集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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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純要求譴責個別員警,而是要運用警察組織理論,說明員警為何會利用職務身分、警察資訊或組織關係參與詐騙犯罪,以及組織如何預防、發現並處理此類違法行為。分析時應同時看見個人選擇與組織環境的影響,不能把少數員警的犯罪行為直接等同於整個警察組織的立場。
警察組織具有層級節制、分工專業、紀律要求與高度資訊權限等特徵。這些特性有助於維持執法效能,也可能在監督不足時形成權力濫用的條件;警察次文化與同儕關係若偏離法紀要求,也可能助長隱匿或包庇。
本題可運用以下概念:
- 組織文化與警察次文化:組織成員共享的價值、規範與行為期待。次文化可能強化專業倫理,也可能在封閉的同儕網絡中形成「自己人互相照應」的規範。
- 組織機會與控制觀點:違法行為常與個人動機、可利用的機會及監督控制不足交互作用。員警熟悉警察程序、掌握內部資訊或具有職務接觸管道,可能增加犯罪機會。
- 組織社會化與非正式組織:成員除受正式規章影響,也會從同儕互動學習何種行為受到鼓勵、默許或排斥。
- 官僚組織與權力監督:層級、分工與專業權限可提升行政效率,但若權限配置欠缺紀錄、稽核及責任追究,也可能造成監督落差。
法律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詐騙行為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加重詐欺罪;若符合犯罪組織要件,亦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員警身分不構成免責理由,是否成立犯罪仍應依個案事實與法定構成要件判斷。
解題方法
採取「個人因素—組織條件—組織後果—改善措施」的分析順序。如此能先說明員警涉案的行為,再用組織理論解釋其形成條件,最後提出符合警察組織管理需求的防治方法。
一、從個人行為切入
員警參與詐騙集團,首先是個人違法行為,可能出於金錢利益、投機心態、道德判斷失準或違法風險評估錯誤。若只以「少數害群之馬」概括,會忽略職務權限及組織環境可能提供的便利;但若將個案直接歸因於整體組織文化,也會忽略個人應負的行為責任。
二、從警察組織特性解釋
員警的專業知識、執法經驗、資訊接觸權限及警察身分,可能被犯罪者利用,成為規避查緝、取得資料或擴大犯罪網絡的資源。這反映了組織權限若缺乏適當控管,就可能從執法工具轉化為違法行為的便利條件。
警察組織具有層級節制及分工體系,正式規範能約束成員行為;但若實際管理只重視命令服從、勤務績效或表面紀律,對異常資訊使用與同儕互動缺乏查核,形式上的制度便未必能有效發揮控制功能。
三、以組織文化與次文化分析
第 1 題2 分
學者大多認為當代警察的起源,應追溯至英國的工業革命及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現代警察制度形成的歷史背景。當代警察的興起,通常與英國工業革命後的社會變遷相連:人口集中、都市快速擴張、傳統社區控制力減弱,治安與公共秩序問題因而增加,促使政府建立較有組織、常態化的警察力量。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工業革命」作為時代線索。工業革命帶來的不只是生產方式改變,也造成社會制度與生活型態轉變;這些變化使舊有治安維持方式不足以因應新的都市社會需求。因此,題目問與工業革命並列的起源背景,應選「社會制度的轉變」。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從我國警察組織之演進觀察,在民國三十八年臺灣宣布戒嚴後,下列何者是戒嚴時期的警政特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警察組織在戒嚴時期的發展特色。民國 38 年(1949)臺灣宣布戒嚴後,政府處於戰時與動員戡亂體制,警察工作與軍事、保防及政治控制緊密相連;警政領導也具有軍事色彩,警察首長由軍人出任是此一時期的重要特徵。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時代線索「民國 38 年宣布戒嚴後」,再以戒嚴體制下警政的軍事化與政治任務為判斷基準。若選項呈現軍事領導、保防與管制等特徵,便符合戒嚴時期脈絡;地方自治、單純治安業務或社會福利推廣,則不是此時期的主要特色。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規定,有關內部單位設置業務單位與輔助單位,下列何者屬於輔助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對警政署內部單位的分類:內部單位分為「業務單位」與「輔助單位」。判斷依據是法規列出的單位名稱,不是依名稱直覺推測其功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法規定:
- 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 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
解題方法
第 4 題2 分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上述為警察執法之何項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行使職權時的比例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1 項,警察行使職權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並應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
比例原則通常分為三個層次:
- 適合性:所採手段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者。
-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及「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兩個關鍵語句,即可連結到比例原則,尤其是必要性要求。題幹是在問警察執法手段與目的之間應如何衡量,並非在考平等對待、信賴保護或行政目的與手段的聯結關係。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從警政策略與法制而言,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4 條所定的警察勤務機構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機構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
其中,基本單位是勤務運作的基礎;執行機構負責實際執行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勤務規劃與監督。這是法條明文列出的三類。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前兩類「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只要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4 條補出第三類即可,不必依選項推測實務上的其他機關或機構名稱。法條第三項正是「規劃監督機構」。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警察勤務區,簡稱警勤區,是警察勤務的基本單位,在警察行政組織職權上屬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行政組織中的「管轄」分類,以及警勤區的性質。管轄是機關或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範圍,常見分類包括:
- 土地管轄:依地理區域劃分職權範圍。
- 事務管轄:依職掌事項或業務種類劃分。
- 層級管轄:依組織上下級或職務層級劃分。
- 時效管轄:依時間或期間劃分職權行使範圍。
警察勤務區(警勤區)是警察勤務的基本單位,係在一定地域內配置警勤力量、執行勤務並服務民眾,因此在警察行政組織職權上屬於依地域劃定的管轄範圍。法條題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詞「警察勤務區」與「基本單位」,再問:警勤區主要是按什麼標準劃分?
警勤區指向特定的地理區域,警察人員在該區域內執行勤務、維護治安及服務居民;劃分依據是「在哪一個地方」,而非「辦哪一種事務」、「隸屬哪一層級」或「哪一段時間」。
第 7 題2 分
警察身為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遇到「請託關說」時的廉政倫理處理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1 點,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請託關說是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就具體個案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處理重點是依規定報備,使事件留有紀錄;是否涉及違法,另依事證處理。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遇有請託關說時,應如何處理」,直接對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1 點的程序要件:三日內、簽報長官、知會政風機構。三項要件均符合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警察身為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相關規定程序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有關餽贈財物的原則、例外及處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基本原則是: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符合規範所列例外時,才可受贈。受贈後的處理程序,則依餽贈者與公務員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以及能否退還而有不同。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引述規範,再特別檢查受贈財物送交政風機構後的處理程序。選項D列出政風機構可以提出的建議,但把建議的核定程序說成「各自依職權」,與規範要求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須注意,這項禁止仍受規範所列例外情形限制。
第 9 題2 分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公共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各項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下列何者非屬於上述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第 3 項: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場所,知悉性騷擾事件正在發生時,應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的安全與隱私。以下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法規說明。
該項列出的措施包括: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檢討所屬場所安全,以及其他適當措施。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舉措施的核心:支援被害人、保存證據、必要時請警方協助、檢討場所安全,並兼顧被害人安全與隱私。逐項比對後,凡不符合保護被害人安全與隱私,或不是法定列舉措施的敘述,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正確。 這是《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第 3 項明列的措施,有助於被害人提出申訴,也能避免證據散失。
第 10 題2 分
關於我國警察組織性別政策之推動以及婦幼保護工作之相關沿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組織中女性員警政策的推動,以及婦幼警察專責組織的沿革。應區分「女性進入警察組織的時間」、「女子警察隊的設置與更名」和「全國全面成立婦幼警察隊」這幾個不同階段。
解題方法
以各項敘述的關鍵年份與名稱核對沿革:先看女性員警政策會議的年份,再辨別女子警察隊何時設置、何時更名,最後確認婦幼警察隊全面成立的日期。題目指定以官方答案 D 為準;其中 D 的年份及組織名稱均符合沿革。
本題屬組織史題,沒有特定公式或法條適用,無須另以法規修正年份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我國女性進入警察組織早於民國 49 年(1960 年);因此以 1960 年作為起始年份不正確。
- **(B) 錯誤。
第 11 題2 分
性平三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後,今(113)年 3 月 8 日正式上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2 年修正、部分條文於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的「性平三法」,尤其是《性別平等工作法》對雇主接獲職場性騷擾申訴後的通報義務,以及調查成立後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所稱「性平三法」,是《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談的是工作場所性騷擾,再以《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逐項核對:法律名稱是否正確、懲罰性賠償與刑責是否混淆、雇主有無地方主管機關通報義務,以及重大性騷擾案件終止契約是否須預告。
選項分析
(A) 錯誤。 「性平三法」包括《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題目仍寫修法前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該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並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B) 錯誤。 本選項混合了懲罰性賠償與刑事責任,且金額及刑度敘述不正確。《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權勢性騷擾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上為損害額一倍至三倍;行為人若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
第 12 題2 分
我國在提升婦女權益方面通過了多項重要法律,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相關法律的立法目的及主要規範,尤其要分清《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的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中的法律名稱與法定內容:立法目的可對照法律第 1 條;保護令期間須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CEDAW 是否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則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2 條。法條的用語或期限只要與選項不符,該選項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律名稱是《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不是「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該條例第 1 條的立法目的,是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選項所述目的大致符合條文,但把法律名稱寫錯,因此整項不正確。
第 13 題2 分
社區警政為警察帶來了潛在的利益,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區警政」對警察組織與員警可能產生的效益。社區警政重視警察與社區居民合作,透過溝通、參與及共同解決問題,增進警民互信,並改善警察服務與工作環境。其效益可包括獲得民眾支持、提升員警士氣及工作滿足感;促進政黨發展則不屬於警政工作的目標或通常效益。
解題方法
題目問「非屬之」,應辨認哪個選項不符合社區警政的警察組織效益。逐項檢視其是否能由警民合作及員警工作改善直接產生,並排除與警察專業任務無關的政黨發展。
選項分析
- (A) 當地民眾的支持:正確效益。 社區警政鼓勵警察與居民建立合作關係,回應地方治安需求,有助於增進民眾信任與支持。
- **(B) 提升警察士氣:正確效益。
第 14 題2 分
警察需要與民間社會協力,才能進一步長久維持良好的治安,此已為各界共識,下列何者非屬於社區警政的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區警政」的意涵:警察不只依賴內部警力維護治安,也透過與居民、民間團體及民間安全服務業者合作,建立共同預防犯罪、處理治安問題的夥伴關係。社區警政重視社區參與、警民合作,以及運用社區資源改善治安。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社區警政,關鍵在於它是否涉及警察與社區或民間力量協力維護治安。警友會、守望相助及警察與保全合作,都能連結警察與民間力量;綠能環境建設則以能源與環境發展為主要目的,與社區治安合作無直接關聯,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各地方成立警友會:錯誤選項(屬於社區警政)。 警友會是警察與地方民間人士建立聯繫、協助警察工作的管道,可凝聚地方資源、促進警民互動,符合社區警政的合作精神。
第 15 題2 分
警政之推展不只著重犯罪之壓制與偵查,並應強調犯罪之預防,且以社區內民力之運用與各機關之合作,係為世界各先進國家警政發展之主流,此在學理上可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政社區化」的意涵。警政工作不再只著重犯罪發生後的壓制與偵查,也重視犯罪預防,並透過運用社區民力、促進警察與其他機關合作,共同維護社區安全。這種以社區為基礎、強調夥伴關係與共同參與的警政取向,稱為「警政社區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個線索即可判斷:
- 工作重心由事後壓制、偵查擴及事前預防。
- 運用社區內的民力。
- 強調各機關合作。
這些內容共同指向警察與社區及其他機關建立合作關係、共同預防犯罪的「警政社區化」,因此選(B)。
選項分析
- (A) 脫警察化:錯誤。「脫警察化」著重將部分原由警察執行的工作移交或交由其他機關、民間團體處理,概念重點在警察職能的移出或轉移。
第 16 題2 分
警察組織預算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的類別:政府機關本身的預算,通常編列為「單位預算」;政府設置的非營業特種基金,則編列為「附屬單位預算」。判斷時要看預算主體是機關,還是基金。
本題涉及《預算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題目所列主體的性質:
- 警政署、地方警察局屬政府機關,編列單位預算。
- 安全基金屬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 警察廣播電臺是警政署所屬機關,其預算列在機關預算體系中,並非附屬單位預算。
因此,將警察廣播電臺說成編列附屬單位預算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照規定,警察組織內的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各至少保存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84 條規定的會計資料保存年限。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以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貯存體與處理手冊,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依會計層級保存:
- 總會計:至少 20 年。
- 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 10 年。
- 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 5 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警政署與刑事警察局的「財務會計報告」各至少保存幾年,關鍵是先判斷兩機關各自屬於哪一種會計層級,再套用第 84 條的年限。依題目所設定的機關層級,警政署適用單位會計的 10 年;刑事警察局適用分會計的 5 年。因此答案是「十年、五年」。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警察組織預算執行後必須有相關憑證進行核銷登載,其中收入傳票的性質屬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憑證」的分類,以及「收入傳票」在會計程序中的功能。依政府會計憑證的一般分類,會計憑證分為:
- 原始憑證:證明經濟事項實際發生及其內容的憑證,例如收據、發票或其他交易證明。
- 記帳憑證:會計人員依原始憑證或相關資料,整理、分類並據以登載帳簿的憑證,例如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
收入傳票的用途是記載收入會計事項,作為登帳依據,性質屬於記帳憑證。涉及法規概念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收入傳票」屬於哪一種會計憑證,再依其功能分類:傳票是會計人員用來整理會計分錄、據以登帳的文件;實際證明收入發生的收據、繳款書等,才是原始憑證。因此收入傳票應歸類為記帳憑證。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必須繳納保證金,關於押標金及保證金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的押標金、保證金規範。押標金是投標階段的擔保;保證金則是得標後的擔保。法條原則上要求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繳納,但另列有得免收的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的兩個重點:
- 原則上,機關辦理招標應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
- 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未達公告金額的工程、財物採購,則得免收。
再以法條核對各選項,特別留意「以……為原則」、「得免收」等用語差異。
選項分析
- (A) 正確。《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明定,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這是法律設定的原則;機關仍應依個案與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第 20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明定政府採購依其性質有工程、財物以及勞務採購三種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所定三種採購標的,以及不同採購方式的適用範圍。
政府採購法第 2 條將採購分為工程、財物及勞務。判斷各選項時,要看該採購方式的法定適用標的:
- 共同投標: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明定,廠商共同投標後共同簽約,可共同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
- 統包: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所稱統包,適用於工程或財物採購。
- 共同供應契約: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所定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於具有共通需求特性的財物或勞務。
解題方法
先核對題目所稱的三種採購方式,是否都涵蓋工程、財物及勞務三類。再檢查 D 選項的前提:政府採購法是否適用,除看買的是什麼,也要看是否由政府採購法第 3 條所稱的機關辦理採購。
選項分析
- **(A) 錯誤。**統包並非涵蓋三類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統包是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的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不包括勞務採購。
第 21 題2 分
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時應遵守相關的保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的採購保密原則,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對例外公開程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採購資訊的保密有不同時點與範圍:
- 招標文件原則上於公告前保密,但為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時,有例外。
- 開標前不得洩漏底價、領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以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資料。
-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 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 依前述例外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徵求參考資料,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絕對用語,例如「無論任何情形皆不得」,再對照法條是否設有例外。
本題關鍵是:機關雖不得在開標前洩漏底價,但《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明定,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因此,「不得公告底價」不是一概而論;選項 B 把保密原則說成沒有例外,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在警察機關後勤管理中,關於警用裝備的維護和保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後勤管理中,警用裝備的分級保養與權責分工。分級保養依工作複雜度及所需技術程度區分:一級以使用保管人員的日常保養為主;二級由具技術能力的人員執行較進一步的修護;三級則由專業修理或相關技術單位處理主件、總成等較複雜工作。保養工作也可能委由外部機構或廠商承作,因此不能一概說全由機關內部人員獨立完成。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述的保養級別、負責人員及工作範圍,再檢視是否有「所有級別」「均由內部」「不涉及外部」等過度絕對的用語。前三項描述分級保養的典型分工;D 將保養工作限定為機關內部獨立完成,與實務上的委外維修及廠商支援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關於採購履約爭議處理程序之「調解」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所定的履約爭議調解程序,重點是辨別「調解建議」與「調解方案」的提出方式、異議期限,以及機關不同意時須履行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提付仲裁;廠商申請調解時,機關不得拒絕。依同法第 85 條之 3,調解委員得依職權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時,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申訴會及廠商說明理由。依第 85 條之 4,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時,申訴會得依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或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的程序要件:先確認申請調解前是否須協議,再檢查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的核定程序,接著確認對「調解方案」提出異議的期限,最後核對調解委員提出建議的權限。特別注意「調解建議」與「調解方案」是不同程序,不能混用其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警察機關為政府機關之一環,若辦理採購發生爭議事件,有關申訴審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0 條的採購申訴審議程序,包括審議會調查、通知陳述意見、書面審議,以及費用收取。警察機關辦理採購,同樣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80 條規定,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時,得囑託專業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也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及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申訴案件得僅以書面審議。該條並明定,申訴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何者錯誤」,再以《政府採購法》第 80 條逐項核對程序權限與費用規定。A、C、D 分別對應審議會的鑑定與通知權限、通知陳述意見權限,以及書面審議方式;
第 25 題2 分
警察機關為政府機關之一環,為建設均需進行採購行為,下列何者並非政府採購之基本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採購原則,以及機關能否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 2 項並規定,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另依同法第 5 條,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受託者辦理採購仍適用本法,並受委託機關監督。
解題方法
先以《政府採購法》第 6 條核對題目列出的三項「基本原則」:公共利益與公平合理、廠商不得受到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以及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作適當決定。三項都符合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