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管理人員 警察組織與事務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毒品通緝犯 O 某騎乘機車遇巡邏員警即刻閃躲,員警遂予以攔查。O 某拒絕受檢加速逃逸,因路口無法通行,迴轉再遇攔查員警。O 某未減速並衝撞員警,員警開 1 槍擊中 O 某,送醫不治,引發社會議論。
警察執法,裁量能力與倫理原則被廣泛探討,特別是涉及警械使用時,更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請以「盤查盤檢人車」以及「警械使用」相關法令規定為基礎,對題旨情境案例作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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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重點是分兩階段判斷:第一,員警攔查 O 某及機車是否有法定依據、可採取哪些盤查措施;第二,O 某逃逸並以機車衝撞員警時,員警開槍是否符合使用槍械的法定事由及比例原則。
盤查不是員警可任意實施的例行檢查,必須有法定發動要件;即使攔查合法,後續使用槍械仍須另行審查,不能因為嫌犯是通緝犯或拒絕受檢,就直接推論開槍合法。
解題方法
按「攔查依據 → 可採措施 → 槍械使用要件 → 使用後義務」逐段分析。判斷每一階段時,都要以當時可觀察的客觀事實為基礎,並檢視措施是否必要、適當且未逾越必要程度。
一、盤查、盤檢人車
(一)攔查 O 某的法定依據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對於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得查證身分。員警見 O 某騎車遇巡邏員警即刻閃躲,若該舉動連同當時情況足以形成客觀、合理的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可依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查證身分;單憑閃躲本身則不能逕認盤查必然合法,仍須看當時具體情境。
警察行使職權時,原則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未依規定行使者,人民得拒絕。這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的程序要求。
(二)查證身分及檢查交通工具的範圍
依同法第 7 條,警察為查證身分,得採取攔停人、車,詢問身分資料及要求出示證件等必要措施。若有明顯事實足認當事人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始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查證身分方法顯然無法奏效時,才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且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須依規定報告及通知親友或律師。
依第 8 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警察得攔停,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檢查引擎或車身號碼等識別特徵,並得依法要求酒精濃度測試。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且員警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時,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本案中,若 O 某的閃躲及其他現場事實已符合第 6 條要件,員警可攔停並查證身分;若機車本身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亦可依第 8 條採取相應措施。查證身分的權限不等於概括搜索權,檢查身體、隨身物或車輛仍各有法定條件。
(三)拒絕受檢與逃逸的意義
O 某拒絕受檢、加速逃逸,不會使原先欠缺法定要件的盤查因此合法,也不當然代表員警可以使用任何程度的強制力。逃逸行為可與其他客觀事實一併判斷是否提高犯罪嫌疑或危害風險,但仍須依各項措施本身的法定要件及比例原則分別審查。
二、警械使用及開槍判斷
(一)可能的使用事由
依 112 年適用的《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法定情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其中包括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以及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等情形。
第 二 題25 分
(一) 請說明:第三方警政、社會協力、(公共)治理之意涵。(10 分)
(二) 近年來,新型態犯罪猖獗,已影響人民生活及生命財產安全,所謂「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當今全國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均已陸續推動「第三方警政」治安策略。請說明,如何引用「治理」的概念,經由跨部門協力,面對與「社會治安」有關的公共問題的挑戰;例如:「第三方警政」。(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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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方警政
第三方警政是指警察在依法執行犯罪偵查與治安維護的同時,辨識犯罪者背後的營業場所、業主、管理者或其他可影響犯罪發生的「第三方」,透過跨機關合作及行政管理措施,促使其改善管理、排除治安風險,進而預防或抑制犯罪。
其重點不在把警察職權交給民間,而是運用警察以外的管理責任與資源,從犯罪環境及犯罪利益著手,形成犯罪預防的合力。例如,針對涉毒或涉賭場所,警方結合建管、消防、衛生、商業等機關依法聯合稽查,要求場所改善違規情形,或依各該法規處理。
2. 社會協力
社會協力是政府與民間組織、企業、社區及人民,基於共同公共利益,透過溝通、分工、資源共享與共同執行,協力處理公共問題。警政上的社會協力包括警民合作、社區守望相助、企業配合安全管理,以及民間團體協助犯罪預防。
社會協力並非政府卸責或將公權力任意交由民間,而是由政府負責政策引導、法定職權行使及監督,民間在法律範圍內提供資訊、資源與協助。
3. 公共治理
公共治理是指政府不再單靠層級命令與單一機關處理公共事務,而是透過網絡協調及共同參與,整合政府各部門、民間組織、企業與社區等多元行動者的資源與能力,共同界定問題、形成方案、執行政策並評估成果。
公共治理強調跨部門合作、夥伴關係、共同責任及問責。面對複雜的治安問題,治理觀念促使警察由單一執法者,轉為協調與整合治安網絡的重要行動者。
(二)以治理概念推動第三方警政,跨部門處理社會治安問題
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重點在說明:治安問題成因多元,單靠警察查緝、巡邏與逮捕並不足以根除問題;應以治理思維整合政府機關、民間與社區力量,透過跨部門合作處理犯罪形成的環境、場所及利益鏈。
作答可依「辨識問題—整合行動者—依法分工—共同執行—評估修正」的脈絡展開,並以第三方警政說明如何將治理概念落實於治安工作。
1. 界定治安問題,掌握犯罪成因與風險環境
警察應運用治安資料、民眾通報、犯罪熱點及案件分析,掌握問題發生的地點、型態與關聯因素,辨識犯罪者所利用的場所、管理漏洞及經濟利益。例如,毒品、賭博、色情或幫派活動可能與特定營業場所、建物管理及違規經營有關。
問題分析不應止於查獲個別犯嫌,也要追查犯罪得以持續發生的環境條件,據以設定共同處理目標。
2. 建立跨部門協力網絡
由警察機關擔任治安協調者,依問題性質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及社會行動者參與,例如:
第 1 題2 分
有關警察核心任務,以下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的核心任務。作答時要區分警察的日常核心職掌,與災害防救等需要跨機關合作的公共任務。題目以官方答案 C 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警察的核心任務:治安、交通與預防犯罪,均是警察工作的主要面向;防災則屬整體災害防救工作,涉及多個機關分工合作,並非警察的核心任務。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治安:錯誤選項。 維護治安是警察的重要職責,包括維持公共秩序、處理治安事件及保護人民安全,屬於警察核心任務。
- **(B) 交通:錯誤選項。
第 2 題2 分
警察組織運作經常重視各階層或層級的領導,請問同時考量領導者個人與情境因素的領導理論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導理論」的分類,關鍵在於領導理論所重視的因素:
- 特質領導理論:著重領導者個人具有哪些特質,例如智慧、自信與決斷力。
- 行為領導理論:著重領導者實際採取哪些領導行為,例如關懷部屬或重視工作任務。
- 權變領導理論:認為有效領導須同時考量領導者與情境條件,沒有一種領導方式能適用所有情況。
- 領導角色理論:著重領導者在組織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職責。
解題方法
題幹問「同時考量領導者個人與情境因素」的理論。辨認題目是否提到情境因素即可:若主張領導成效須依情境調整,並將領導者因素與情境條件一併考量,就是權變領導理論。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以下何者不屬於需求理論的類別?
核心觀念
本題考「需求理論」與「過程理論」的區分。需求理論著重於人有哪些需求,以及需求如何影響工作動機;過程理論則著重於動機如何形成、如何引導行為,以及行為如何導致結果。
常見的需求理論包括:
- 需求層級理論:馬斯洛(Maslow)將需求分為生理、安全、社會、尊重及自我實現等層次。
- 雙因子理論:赫茲伯格(Herzberg)區分保健因素與激勵因素。
- 存在、關係、成長理論:奧德弗(Alderfer)的 ERG 理論,將需求分為存在、關係及成長三類。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在說明「需求的內容或類別」。若選項描述的是需求層次、需求因素或需求類型,屬於需求理論;若描述的是動機形成或傳遞的過程,則屬於過程理論,而非需求理論。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以古典組織理論詮釋組織,韋柏(Weber)的官僚組織(Bureaucracy)經常被提及,請問以下何者不是韋柏官僚組織的特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古典組織理論中的韋柏官僚組織。韋柏所說的官僚組織,是以合法、理性的權威為基礎,透過明確的職務分工、層級節制、正式規則與非人格化運作,追求組織的穩定與效率。它著重制度、職位與權威關係,不以滿足成員的人性需求為主要設計原則。
解題方法
先掌握官僚組織的核心特徵,再將各選項與之比對:分工與責任、權威控制及層級節制都符合韋柏的組織設計;重視人性需求則較接近人群關係與行為科學取向。因此,找出不屬於官僚組織特點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重視人性的需求:錯誤,為本題答案。 韋柏官僚組織強調正式制度、職務規範、理性權威及非人格化,不以成員的情感、人際關係或個人需求為核心。
第 5 題2 分
有關警察組織結構設計的重要概念,以下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組織結構設計的基本原則:組織結構是協助組織達成目標的手段,沒有適用所有情境的最佳形式;組織目標也會隨任務與環境而變化。警察組織的任務多元,目標通常不只一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何者為非」,逐項檢視是否符合上述原則。警察組織同時負有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預防犯罪、維持秩序等任務,因此把其目標說成「經常是單一的」與警察工作的多元性不符,應選該項。
選項分析
- (A) 組織結構設計是警察組織為達成目標之手段:正確。 組織結構用來安排職務、權責、指揮與協調關係,以支持組織任務的執行;結構本身不是最終目的。
第 6 題2 分
有關社區警政或社區警察組織設計策略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區警政的組織設計策略。社區警政強調警察與居民、社區團體及其他機關合作,透過主動預防與共同解決問題,提升社區安全。常見策略包括問題導向、先發(主動)導向,以及整合社區資源。
「案件導向」則是以個別案件的受理、偵查與處理為中心,較接近傳統警察工作的反應式模式,並非社區警政組織設計所強調的核心策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何者錯誤」,再將各選項與社區警政的方向對照:社區警政著重主動預防、處理問題成因及動員社區合作;若選項只以個案處理為中心,即與其組織設計理念不符。
選項分析
- (A) 案件導向:錯誤。 案件導向以個別事件或案件的處理為重心,通常是接獲報案後再回應,著重案件處置本身。
第 7 題2 分
警察組織設有廉政部門,有關警察組織的廉政分工、名稱與運作,以下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政風單位的正式名稱,以及機關廉政會報的設置、開會頻率與資訊公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要求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並由政風機關(構)綜理秘書業務;警政署的政風單位名稱則是「政風室」,不是「政風處」。
解題方法
先分辨「政風單位」與「廉政會報」是兩種不同的廉政分工:政風室是警政署的內部單位,負責政風及廉政業務;廉政會報則是機關內部的會議機制,負責規劃、諮詢、督導及考核廉政工作。再用作業要點核對會議頻率,並判斷會議紀錄的公開原則。
選項分析
(A) 警政署下設有政風處:錯誤,為本題答案。 警政署設有「政風室」,並非「政風處」。題目將警政署的政風單位名稱寫錯,因此本選項有誤。
第 8 題2 分
廣義的治安服務包括公共財(public goods)與私有財(private goods)項目在內,有關公共財與私有財的陳述,以下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財與私有財的區別,以及治安服務由政府或私人提供時可能產生的問題。
公共財通常具有「非敵對性」與「難以排他性」:增加一人享用,不會減少他人可享用的數量;也難以只讓付費者受益。治安中的整體秩序與一般犯罪預防,常具有公共財性質。若由私人提供,可能因難以向所有受益者收費,導致供給不足。
私有財則較容易排除未付費者,且一人使用會減少他人可用的數量。若治安服務的受益對象與範圍明確,例如特定場所或特定人群的保全服務,私人較能提供並向受益者收費。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公共財、私有財的特性,再留意警察提供具有私人受益性質的服務時,是否會牽涉公平性、資源配置與服務對象選擇等爭議。題目問「何者有誤」,因此找出把這些爭議一概排除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公共財由私人提供通常會有不足:正確。 公共財受益者難以排除,私人提供者不易向所有受益者收費,容易出現「搭便車」問題;私人因而缺乏足夠誘因供給,造成供給不足。
第 9 題2 分
請問有關警察分局(特別是直轄市的警察分局)業務分工陳述,以下何者為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分局各內部單位的業務分工,關鍵在於分辨「警備隊」與「勤務指揮中心」的職掌。題目沒有要求適用特定法條;判斷時應依分局各組、隊的通常業務配置理解。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列出的業務是否符合該單位職掌。警備隊主要執行警衛、保安警備等勤務;警察勤務的指揮、調度、協調聯繫,以及受理報案後的派遣與管制,則屬勤務指揮中心的工作。把這兩類業務對調,就是本題的辨誤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組通常辦理勤務規劃與督考、公共關係、正俗業務,以及志工團隊的組訓與運用,符合行政組的業務性質。
第 10 題2 分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所編列之「警政署所屬單位預算」,請問以下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中央政府預算的機關編列與地方政府機關的權責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預算編列情形為準,「警政署所屬單位預算」納入警政署及其所屬中央機關的預算;由地方政府警察局管理的設施,其維護經費則由地方政府依權責編列。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警政署所屬的中央機關,還是由地方政府警察局管理的設施。前三者是警政署所屬單位,列在警政署及所屬預算中;泰安警光山莊由苗栗縣警察局管理,相關預算由地方政府編列,因此不在警政署所屬單位預算下編列。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以下何者是正確的法律名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政署的組織法規名稱」。機關的組織法規會規定機關的設置、職掌及組織等事項;本題要辨認的正式名稱是《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於民國 102 年制定,並取代原有的《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正式法規名稱即可。辨識時留意題目問的是「法律名稱」,不要把機關的辦事規範名稱或舊法規名稱當成現行法規名稱。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正確。**這是民國 112 年適用的正式法律名稱,規範警政署的設置及組織事項。
- **(B)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規程:錯誤。
第 12 題2 分
有關警察的本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的本質,包括警察作為行政作用的法律性、警察與國家權力的關係,以及「警察」一詞的法定範圍和詞源。
解題時須分辨「國家政權」與「國家統治權(治權)」的用語。警察依法執行行政職務,代表國家行使一定的統治權;依本題官方答案的判準,不能因此直接說警察是「國家政權的部分」。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警察學的基本概念和我國相關法制。尤其要留意選項的法律用語:法律上常見的定義是「警察」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的總稱;相關明文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
本題依官方答案,選出將警察定位為「國家政權的部分」的 B。
選項分析
(A) 是一種以法律為依據的行政作用:正確。 警察執行維護秩序、保障安全等職務,屬於國家行政作用,並須以法律為依據、受依法行政原則拘束。警察權涉及人民權利時,尤其須有法律依據。
第 13 題2 分
1987 年後陸續解嚴、終止動員戡亂,直到 1992 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撤銷止,此期間我國警政組織發展也受到影響;以下何者為警察機關因應 1992 年之轉型而隨之調整?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自解嚴、終止動員戡亂至民國 81 年(1992)警備總司令部撤銷前後,警政組織如何配合民主化與行政分工調整。關鍵是辨認「戶警分立」:過去因動員戡亂時期的治安需求,戶政業務曾交由警察機關掌理;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戶政業務回歸民政體系。
民國 81 年修正《戶籍法》,同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戶警分立,戶政事務所由警察體系改隸地方政府民政單位。題目涉及的法規沿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時間軸:題目問的是配合民國 81 年政治與行政體制轉型所做的警政調整。把選項與此一時點比對,最直接的指標是警察原先兼辦的戶政業務是否回歸民政體系。
四個選項中,只有(D)明確包含戶政業務回歸民政單位,符合民國 81 年戶警分立的改革方向。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警政署與臺灣省警務處分立:錯誤。 警政署與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於民國 61 年合署辦公,至民國 84 年(1995)才分隸辦公,時間晚於題目所指的民國 81 年轉型。
第 14 題2 分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其設置目的為組合警勤區、形成治安面及供作服務站。我國現行三級制警察機關中,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得設置分駐所。下列機關何者目前未設置分駐所?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的設置及各縣市警察機關的實際編制。分駐所、派出所是基層勤務執行機構,主要功能在於組合警勤區、形成治安面及提供服務。依題幹所述,未設警察分局的鄉、鎮、市、區,得設置分駐所;因此,判斷選項時應直接比對各警察局所屬分局及基層勤務機構的編制。
法規與機關編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查看各選項警察局所屬分局下設的勤務機構,找出目前沒有分駐所的機關。題目問的是「未設置分駐所」,不是「未設警察分局」,也不是詢問各機關是否設有派出所。
新竹市警察局的分局下設派出所,機關名錄未列分駐所;其餘三個選項的警察局均設有分駐所。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之職掌,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與「督察室」的職掌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 24 條,政風室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受理、採購監辦、公務機密維護,以及危害或破壞機關事件的預防等政風事項;勤務與風紀等內部管理業務的督導、考核,則屬督察權責。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屬業務性質:財產申報、採購監辦、公務機密與機關安全,通常屬政風業務;員警勤務、風紀及內部管理的考核,則要留意是否屬督察室職掌。依此逐項比對,找出把督察業務列為政風室職掌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是國內第一個經由都市計畫法設立之水源保護區,負責管理新店溪集水區水源,為協助維護安全,目前由下列哪一個機關派駐警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保安警察各總隊的任務分工與派駐機關。臺北水源特定區位於新店溪集水區,保護水源、水質與集水區環境;協助執行水資源保護及違規查緝的派駐警力,編制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臺北水源特定區」與「新店溪集水區」兩個關鍵詞,對應保七總隊所屬的臺北水源小隊。該小隊負責協助維護臺北水源特定區安全,並協助查緝濫墾、濫建及妨害水源水質等違規行為,因此答案為保七總隊。
本題考的是機關任務分工,沒有須套用的計算公式或法條。題目提及「經由都市計畫法設立」,是水源特定區的背景資訊,判斷派駐警力時應以負責該區水源保護勤務的警察機關為準。
第 17 題2 分
有關社會治安網絡的推展策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治安網絡治理的特性。網絡治理是政府、警察機關、地方組織、民間團體及社區等行動者,基於相互依賴而共同協力;互動規則由參與者共同形成,政府仍能發揮引導、協調與促進作用,但不再單憑層級命令支配網絡。
地方治安議題具有地域差異,因此治理策略須因地制宜,結合地方需求與資源;中央可提供政策方向、資源及協調機制,但不宜以一體適用的計畫取代地方治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網絡治理的哪項特徵,再檢查敘述是否符合「多元行動者協力、相互依賴、共同訂定規則、地方因地制宜」等原則。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地方治安網絡強調的在地性相衝突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網絡中的組織彼此掌握不同資源與專業,需透過相互依賴與協調完成治安工作;互動規範通常由參與成員共同認定,而非完全由單一機關命令決定。
第 18 題2 分
警察的兩大任務是危害防止及人權保障,實務上要平衡兩者,下列何者具有憲法位階效力,為最優先考量與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執行職務時,如何在「危害防止」與「人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警察為維護公共安全,得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但措施若限制人民權利,其手段與目的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憲法第 23 條揭示比例原則: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也要求警察行使職權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方法為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聚焦在警察「危害防止」與「人權保障」兩大任務的實務平衡。解題時,應找出能檢驗警察措施是否必要、手段是否過當,以及是否有侵害較小替代方式的原則。這正是比例原則的功能,因此選項 A 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比例原則:正確。 比例原則要求警察採取的措施須有助於達成合法目的、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的手段。
第 19 題2 分
我國財務審計制度,是經由客觀地蒐證,加以進行審查與驗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審計的職權歸屬、審計機關的組織,以及財務審計與績效審計的性質。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政府審計由審計機關依法辦理,審計人員須獨立、公正地查核政府財務收支及相關事項。財務審計著重財務資訊與收支的查核;績效審計則評估機關施政計畫或業務的執行成果與效能。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敘述是否符合政府審計的制度設計。特別留意審計的獨立性:審計人員不屬於受查機關的內部審計人員,而是由依法設置的審計機關執行政府審計。據此,選出把政府財務審計說成「內部獨立審計」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預算執行的規範,包括總預算科目間經費流用、歲出分配預算用途別科目流用、重大工程預算重行審查,以及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預算法》第 62、63、67、73 條的規定,注意選項是否把例外對象、流用限制或期限寫錯。這些選項多以法條原文稍作改寫,抓住關鍵名詞和數字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預算法》第 62 條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的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例外是「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選項只寫「行政院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遺漏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的科目,因此敘述不完整。
-
(B) 錯誤。《預算法》第 63 條允許歲出分配預算的計畫或業務科目內,各用途別科目在經費不足、他科目有賸餘時辦理流用;流入、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
第 21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制定時,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及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規定,加入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機制。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的最有利標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機關應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審標準,綜合評選廠商投標標的的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評定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的重點,是按事先公告的評選標準,選出整體條件最有利的廠商,不是單純選最低價。價格可以列為評選項目,但是否納入、如何給分,應依採購需求與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最有利」的判斷基準:評選重點在整體效益與品質,不以最低價格為唯一標準。因此,高品質、價格合理但較高的廠商仍可能勝出;然而,採用最有利標並不代表機關可以因此提高預算規模。預算應依實際需求及經費核定情形編列,不能把「價格可納入評選」推論成「應提高預算」。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規定,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時,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所稱上級機關依同法第 9 條規定,指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有關下列機關之上一級監辦機關何者為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9 條所稱「上級機關」的判斷,以及第 12 條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監辦規定。
依第 9 條,上級機關是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因此,判斷時要看機關的直接隸屬關係,不能只看業務往來或名稱相近的機關。依第 12 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機關隸屬關係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機關的直接上一級機關,再與選項所列機關核對。題目問「何者為錯誤」,因此要找出上一級機關配對不正確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對於機關辦理採購之申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採購爭議救濟程序,重點在於「異議後能否申訴」、申訴的代理規定、審議期限,以及審議判斷的法律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廠商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期未處理者,得依法提出申訴。依同法第 80 條,申訴得委任代理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依同法第 82 條,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40 日內完成審議;依第 83 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第 80 條、第 82 條及第 83 條即可。特別留意題目把第 82 條的「40 日」改成「30 日」;其餘三項則與法條內容相符。
第 24 題2 分
對於機關辦理採購之爭議處理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廠商異議」的提出期限,以及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廠商異議期限依爭議事項分為三類:
- 招標文件規定: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按等標期四分之一計算;尾數不足一日以一日計,且不得少於十日。
- 招標文件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自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 採購過程或結果:自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未經通知或公告者,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最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則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適當處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期限與《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
- 招標文件規定:等標期四分之一,另有「不得少於十日」的下限。
- 釋疑或補充:十日。
- 採購過程、結果:原則上十日。
- 機關處理異議:十五日。
第 25 題2 分
Robertson 指出協力型公共治理的觀念架構,有關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發展有效夥伴關係的脈絡中,下列四個關鍵課題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Robertson 對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發展有效夥伴關係所提出的四項關鍵課題,以及各課題對應的合作經驗:
- 互惠:影響合作中的信任。
- 知識與技術的運用:促進培力經驗。
- 旨趣的調和:關係到夥伴取得的經濟利益。
- 持續發展:展現合作關係的調適能力。
解題時要同時核對「課題」與「對應效果」是否配對正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的前後兩部分。前三項分別將互惠、知識與技術、旨趣調和,連結到信任、培力、經濟利益;第四項則把持續發展連結到調適能力。四項配對均符合此架構,因此題目所問的「錯誤」選項,是將正確敘述改成錯誤選項時的干擾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