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公共安全人員 國家安全情報法制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警察特考・三等・公共安全人員
試題代碼 國家安全情報法制

第 一 題25 分

情報機關對於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應如何處理?(5 分)

前述資訊之內容主要包括哪些項目?(10 分)

又對以上各項資訊之蒐集應採取何種方式進行?(10 分)

請分別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7 條,重點是情報機關對特定資訊應進行哪些工作、資訊範圍為何,以及蒐集資訊可採取哪些方式。依題意,並應補充同法第 6 條的必要性限制,以及第 18 條的彙送義務。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以下仍按命題年度的條文架構作答。

解題方法

依「處理方式 → 資訊類型 → 蒐集方式」三層作答:

  1. 先寫第 7 條所定情報工作的四項處理作為。
  2. 再逐項列出第 7 條的四類資訊。
  3. 最後交代一般蒐集方式,以及必要時得採取的秘密蒐集方式。
  4. 補上第 6 條的比例原則與第 18 條的彙送義務,呈現情報工作受法定目的及程序拘束。

一、資訊應如何處理(5 分)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7 條第 1 項,情報機關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法定資訊,應進行:

  • 蒐集:取得相關資訊。
  • 研析:整理、比對及判斷資訊內容與意義。
  • 處理:依情報工作需要加工、分類或整理資訊。
  • 運用:將研析成果提供決策或執行國家安全工作所需。

情報機關取得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訊後,依同法第 18 條,應即彙送主管機關處理;如涉及社會治安重大事件或重大災難,除依法處理外,也應即彙送主管機關。

上述工作並非不受限制。依同法第 6 條,執行情報工作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的限度。

二、資訊內容主要包括哪些項目(10 分)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7 條第 1 項,主要分為四類:

  1. 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大陸地區或外國資訊 例如外國或大陸地區的政治、軍事、外交及其他足以影響我國安全或利益的情勢資訊。

  2. 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及重大犯罪活動的資訊 包括涉及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外諜、敵諜、跨國性犯罪,或國內外恐怖分子滲透、破壞等資訊。

  3. 涉及總體國情及重大公共事務的資訊 包括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等資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國家機密核定之後,在何種情況下可解除?(15 分)

又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如何處理?(10 分)

請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章「國家機密之解除」,重點是分辨三種解除途徑:

  1. 保密期限屆滿:依法自動解除。
  2. 解除條件成就:原則上須由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
  3. 保密期限屆滿或解除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必要:應即核定解除。

解除後,還須依同法第31條公告解除意旨、通知有關機關,並在原件或複製物上標示解密,或採取必要的解密措施。國家機密解除後,才得依法銷毀。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有效法規為準。《國家機密保護法》於民國112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所涉第27條至第31條規定與本題解答相關內容相同。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解除原因,再說明由誰處理及解除後的程序:

  • 屬「期限到期」或「條件成就」?
  • 若期限或條件尚未到,但已無保密必要,是否應提前解除?
  • 若需核定解除,是否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而須先行會商?
  • 解除後如何公告、通知及處理原件與複製物?

這樣分層作答,可避免把「自動解除」與「須核定解除」混為一談。

一、國家機密核定後,何種情況下可以解除?(15分)

(一)核定的保密期限屆滿:自動解除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國家機密於核定的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不以另行核定為解除要件。

同條第2項另規定,解除條件逾保密期限仍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也就是說,不能因原訂解除條件尚未發生,就使機密在期限屆滿後無限期維持。

(二)解除機密的條件成就:原則上核定後解除

依同法第28條,國家機密核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除第27條第2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

因此,條件成就不等於一律自動解除;原則上仍須由具權責者作成解除核定。

(三)期限屆滿或解除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必要:應即核定解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何種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審查許可?(15 分)

且其審查程序為何?(5 分)

又如遇有重大突發事件,以致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應如何處理?(5 分)

請分別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的赴陸管制,重點是辨別「一般出境查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及「審查會審查許可」三種不同層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依當年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具有特定身分的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須提出申請,並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的身分

依民國109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下列人員赴大陸地區,應申請並經審查會審查許可:

  1.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2. 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的人員。
  3. 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4. 前三款人員退離職未滿三年者。
  5. 縣(市)長。

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是否涉及國家機密,由本人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認定。退離職未滿三年者,仍可能須受審查;其退離職後須經審查會許可的期間,得由原服務或委託機關依所涉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

二、審查程序

依當年《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程序可按下列順序掌握:

  1. **提出申請:**申請人填具赴陸申請表,依規定檢附資料,並由所屬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審核赴陸事由、附註意見後,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2. **審查會共同審查:**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必要時,得徵詢申請人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的意見。
  3. **許可後始得赴陸:**取得許可後,始得依核准內容進入大陸地區。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犯罪,而需調取通信紀錄時應如何為之?(15 分)

又在何種情況下,檢察官得依職權直接調取通信紀錄?(10 分)

請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相關規定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偵查機關調取通信紀錄,原則上採法院核發調取票;符合特定犯罪例外時,檢察官得依職權調取,司法警察官則須經檢察官許可。

通信紀錄是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產生的非通訊內容紀錄,例如發送方、接收方的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它與通訊內容不同;調取通信紀錄不等於監聽或取得通訊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11 條之 1 於民國 113 年修正,現行法的規範內容已有變動;本題仍依 109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先判斷是否屬例外,再依身分確認程序

作答時,先分辨是否屬於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列舉的犯罪。若不是,依一般調取程序處理;若是,再依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的身分判斷是否須經檢察官許可。另須交代一般程序中的急迫例外與事後補行聲請。

一、一般調取程序

  1. 檢察官調取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對本案偵查具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原則上應以書面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聲請書應記載事項,準用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

  2. 司法警察官調取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必要時,應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官不能自行直接向法院聲請。

  3. 急迫情形 檢察官如遇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調取票,得先行調取;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109 年法條並未明定補行聲請的固定時限,作答不應套用現行法的「二十四小時內」。

  4. 調取票記載事項及救濟 調取票應記載案由、應調取的通信紀錄、有效期間,以及逾期不得執行調取、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等事項。法院駁回相關聲請者,不得聲明不服;核發調取票程序不公開。

二、檢察官得依職權直接調取的情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