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公共安全人員 國家安全情報法制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警察特考・三等・公共安全人員
試題代碼 國家安全情報法制

第 一 題25 分

情報機關對考試錄取及所屬情報人員進行安全查核,若是拒絕查核,或是查核未通過,情報機關應該如何處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並須區分「考試錄取人員」與「已任用的情報人員」:

  • 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
  • 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
  • 所屬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辦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對象分成「考試錄取人員」和「所屬情報人員」,再分別套用法律效果。兩類人員的處理方式不同,作答時不可混為一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情報人員如果因為從事情報工作而遭敵國或其他國家逮捕,喪失人身自由時,其所隸屬之情報機關在其獲釋前,除應積極營救外,可以支給哪些補償?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4 條第 2 項,重點是: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時,隸屬情報機關在其獲釋前,除應積極營救外,應支給法定補償。

「情報人員」是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題目所述遭敵國或其他國家逮捕,只要符合「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的要件,即適用本條。

解題方法

先確認本題問的是情報人員本人遭逮捕後的補償,再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4 條第 2 項逐款列出五類補償,並補充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獲得給付時,應予抵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於民國 109 年修正後,已明列五類補償。

補償項目

情報機關在情報人員獲釋前,應積極營救,並支給下列補償:

  1. 每月補償金:相當於喪失人身自由前一個月的俸給。
  2. 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補償遭拘禁期間的精神損害,並於獲釋時給予慰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根據國家安全法,若在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遭逢解嚴,應該如何處理?

另軍事審判程序中尚未終結之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又應如何處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國家安全法》第 8 條、第 9 條,並須配合《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判斷戒嚴時期經軍事審判的非現役軍人案件,在解嚴時如何移送處理。

《國家安全法》第 8 條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第 9 條則針對戒嚴期間已由軍事審判機關處理的非現役軍人案件,區分程序尚未終結、裁判已確定,以及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中的情形。本題聚焦於其中「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的案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案件身分與時點:題目限定為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的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並以解嚴之日作為程序移轉的基準。接著依案件所在程序,區分移送檢察官或法院;施行細則第 44 條再將未終結案件細分為偵查、審判、再審及非常審判等類型。

法條適用與案件處理

依民國 110 年《國家安全法》第 9 條第 1 款,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

  • 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
  • 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

配合《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未終結案件的移送方式如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如果兩岸進行涉及政治協議之談判,在談判前、中、後的程序為何?

若針對協議內容進行公民投票,與一般議題公民投票有何不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 對兩岸「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所設的民主監督程序,以及該類協議公民投票與一般公投的差異。所稱政治議題協議,是指具有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的協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談判前、中、後整理程序

一、談判前:計畫提出並經立法院高門檻同意

行政院須在協商開始 90 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須經:

  • 全體立法委員 四分之三出席;
  • 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同意;

始得開啟協商。

這是協商的事前把關,考生應注意兩個比例的分母不同:出席門檻以全體立委為分母,同意門檻以出席委員為分母。

二、談判中:依計畫協商並接受立法院監督

負責協議的機關須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也可邀請負責機關報告。

若立法院依報告判斷談判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得經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要求負責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若判斷談判已無法依計畫進行,則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三、談判後:總統核定、立法院審議,再交付公投

  1. 完成協議草案談判後,負責機關應於 15 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
  2. 總統核定後 15 日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影響評估。
  3.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須在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4. 立法院院會審查須經 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投主文、理由書交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
  5. 公投有效同意票須 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協議草案才算通過;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