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公共安全人員 情報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專業倫理」(professional ethics)係專業團體針對其專業特性而發展出有關該組織及其人員應遵守的道德價值觀與行為規範。請說明:
(一)美國政府於 2019 年 1 月底公布其第四版本之「美國國家情報戰略」(The National Intelligence Strategy of the USA),其中曾提出哪七項專業倫理?(10 分)
(二)請指出我國國家安全局的核心價值與工作信念為何?(10 分)
(三)並將兩者略加以比較。(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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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情報機關如何以專業倫理約束情報工作者,並比較美國情報界共同遵循的倫理原則與我國國家安全局的核心價值、工作信念。情報工作具有高度機密性及裁量空間,因此除追求任務成效外,也須重視依法行事、忠於事實、善盡責任及維護公共信任。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分成三個層次作答:先列出美國《2019 年國家情報戰略》所採用的七項情報界專業倫理;再列出我國國安局的核心價值與工作信念;最後比較兩者的共同點及著重面向。作答時須區分「核心價值」與「工作信念」:前者是組織所重視的價值原則,後者是情報工作者對職務的態度與實踐要求。
(一)美國情報界的七項專業倫理
《2019 年國家情報戰略》列出的「情報界專業倫理原則」(Principles of Professional Ethics for the Intelligence Community)如下:
- 使命(Mission):服務美國人民,將國家安全任務置於個人利益之前,以無私精神履行職責。
- 真實(Truth):追求真相,對決策者坦率陳述,並客觀蒐集、分析及提供情報。
- 守法(Lawfulness):支持並捍衛美國憲法,遵守法律;執行任務時尊重隱私、自由權利及人權義務。
- 誠信(Integrity):行為正直,使公開或非公開的行動都能維護情報界的信譽。
- 受託責任(Stewardship):妥善運用情報權限與公共資源,保護情報來源及方法,循適當管道通報不法,並接受監督與課責。
- 卓越(Excellence):持續精進專業與工作表現,負責任地分享資訊、與同仁合作,並以創新及敏捷態度因應挑戰。
- 多元(Diversity):肯認社會及人員的多元性,促進組織包容,也鼓勵思考觀點多元,以提升情報工作的品質。
(二)我國國家安全局的核心價值與工作信念
第 二 題25 分
公開情報(Open source intelligence)的運用與成效日趨顯著,然秘密情資的角色與價值仍受到相當重視。請比較與說明:公開情報與秘密情資兩者的性質、功能、蒐集、分析等面向,各有何差異之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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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比較兩種情報來源的特性與運用:公開情報(Open Source Intelligence, OSINT)與秘密情資。作答時應先指出,兩者的主要差別在於資訊取得的來源與方式,而不是一種必然較有價值、另一種必然較無價值。
公開資訊經過有目的的蒐集、查證、分析與整合,才能成為公開情報;資料「看得到」不等於已經形成情報。秘密情資則是透過不公開、受限制或秘密運作的管道取得情報,常見來源包括人員、通信、技術監偵及秘密接觸等。「秘密情資」是對取得方式或來源特性的概稱,不能直接等同於 HUMINT;HUMINT 是人力情報來源類別,可能涉及公開訪談,也可能涉及秘密來源。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分別比較「性質、功能、蒐集、分析」,可依這四個面向逐一對照,再補充兩者的限制與互補關係。申論作答時,先下定義,再以具體例子說明優缺點,最後歸納兩者如何整合,即可完整回應題意。
| 比較面向 | 公開情報(OSINT) | 秘密情資 |
|---|---|---|
| 性質 | 來源為公開或可合法取得的資訊,如新聞、政府資料、學術出版品、社群媒體、商業資料及公開影像。資訊本身多可被外界檢視,但仍須經情報流程處理。 | 來源或取得過程不公開,資訊可能受個人、組織或政府嚴格控制;常透過秘密來源、秘密接觸、通信截收或其他技術手段取得。 |
| 功能 | 建立事件背景與整體態勢,掌握公開表態、組織活動與社會反應;可供預警、初步研判、補足背景資訊,並協助發現後續蒐集方向。 | 取得公開來源難以揭露的內部意圖、決策、能力、部署或秘密活動;可填補重大情報缺口,並驗證公開資訊所呈現的狀況。 |
| 蒐集 | 可由資料庫檢索、媒體與社群監看、公開文件分析、商業資料採購等方式取得。成本通常較低、範圍較廣、速度較快,也較容易分享與保存;但資料量大、品質不一,且來源可能混有錯誤訊息、宣傳或操弄內容。 | 須依情報需求選擇來源與管道,經常需要長期經營、專業人員或特殊技術與資源。取得資訊可能更接近核心內情,但成本高、風險大,並受接近管道、來源安全、法律授權及反情報措施影響。 |
| 分析 | 重點在於大量資料的篩選、來源評估、交叉查證、脈絡判讀與趨勢分析。公開不代表真實;須確認資料的時間、來源可信度、是否被剪輯或操弄,並避免把網路聲量直接當成實際民意或行動。 | 重點在於判斷來源的接近能力、可靠性、動機與可能受控制程度,並評估情報是否完整、是否遭欺騙或反情報操作。 |
第 三 題25 分
西方國家之情報與執法單位間之分際,向來強調「情治分立」(separation between the intelligence and law enforcement)原則,以期避免權力濫用與侵害人權等弊端。請說明:「九一一」恐攻事件以來,美國與英國的「情治分立」原則有無發生變化?(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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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情治分立」是指情報機關與執法機關在組織、任務及法律權限上有所區分:情報機關以蒐集、分析及預警為主,執法機關則負責犯罪偵查、逮捕、起訴及證據提出。此一分際有助於避免情報權力被直接用於一般刑事執法,也能降低秘密蒐集資訊侵害人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的風險。
本題關鍵在於辨別:九一一事件後,美、英兩國是否打破了情報與執法的制度界線,或是主要透過法制與組織改革,強化兩者的情報交流和反恐協作。答案是:兩國都朝更密切整合的方向調整,但並未因此完全合併情報與執法職能;美國的制度變化較集中於拆除資訊共享障礙、整合情報體系,英國則著重跨機關合作與共同評估。
解題方法
採「事件前分際—九一一後改革—變化範圍」三段式作答。先說明兩國原有的制度問題,再列出九一一後具體改革,最後指出改革是情治分立的弱化與調整,還是制度界線的全面取消。只寫「加強合作」不足以說明制度變化;只寫「情治分立已不存在」也會過度概括。
美國:資訊共享與情報整合加強,傳統隔閡降低
九一一事件暴露美國情報機關與執法機關間存在資訊傳遞障礙。事件前,中央情報局(CIA)與聯邦調查局(FBI)分別偏重對外情報及國內執法,情報與刑事偵查的資訊交換受到法律解釋、組織文化與程序限制。此種隔閡被認為不利於及早串聯恐怖活動線索。
九一一後,美國透過立法與組織改革推動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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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愛國者法》(USA PATRIOT Act)擴大資訊交換。**該法第 203 條等規定,放寬刑事調查取得的資訊在政府機關間分享的限制;第 218 條則調整外國情報蒐集與刑事案件調查間的關係,降低情報與執法工作彼此隔離的制度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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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預防法》(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 of 2004)調整情報整合機制。**該法設置國家情報總監(DNI)統合並協調情報體系,並建立國家反恐中心(NCTC),促進情報機關、執法機關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分析恐怖威脅。
因此,美國九一一後的變化,是由較強調隔離轉向重視資訊共享、跨機關合作與集中協調。情治與執法間原有的「資訊高牆」因而降低,但 CIA、FBI 等機關仍各有法定任務與權限,並未變成同一機關,也不代表情報資料可以不受法律程序與監督而任意作為刑事證據。
第 四 題25 分
「情報監督」(intelligence oversight)是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重要機制,用以維護人權與確保民主。請說明:「情報監督」的概念與內容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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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情報監督」(intelligence oversight)是指透過憲政機關及情報機關內部的監督機制,檢視情報工作的法律依據、執行程序、資源運用與實際成效,使情報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的同時,尊重人民權利、遵守法治原則並維持行政中立。
情報工作具有高度秘密性,常涉及秘密蒐集、通訊監察及身分掩護等措施;若欠缺監督,可能侵害隱私及其他基本權,或被用於政黨、政治團體或個人利益。因此,情報監督須兼顧兩項要求:一方面維護情報工作的必要機密,另一方面確保權力受到法律與民主制度的制衡。
以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1 條揭示規範、監督情報工作及保障人民權益的目的;第 4 條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監督;第 5 條要求情報機關建立督察機制;第 6 條要求兼顧國家安全與人民權益,採取適當方法,且不得逾越達成目的的必要限度,並要求情報機關及人員嚴守行政中立。
解題方法
本題問「概念與內容」,可先用一句話定義情報監督,再依監督主體分述制度內容,最後補上監督所檢驗的實質標準。作答時可採「行政、立法、司法及內部監督」的架構,並以保密與權利保障作為各種監督機制共同遵循的原則。
情報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由行政體系內的主管及相關機關執行,目的在統合情報工作、落實政策並確保機關依法行政。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局為主管機關,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主管機關得透過情報協調會報、工作督訪及年度總結報告等方式,掌握情報工作執行情形。各情報機關也應設置督察機制,處理工作紀律、保密及安全查核等事項。
行政監督並非只檢查任務有無完成,也須檢查情報資源與權限是否依規定使用、機關間權責是否明確,以及情報工作是否維持政治中立。
二、立法監督
立法監督由立法院代表民意行使,核心在檢查情報政策與資源是否具有民主正當性,並要求行政機關說明及負責。常見方式包括預算與決算審查、業務報告、專案報告、質詢及依法進行調查。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4 條,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監督;主管機關首長應於每一會期率同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委員會提出業務報告,並應邀列席提出專案報告。該法第 20 條另規定,主管機關應提出情報工作年度總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情報工作涉及國家機密,立法監督應採取適當保密措施,例如限於具權限的委員或在秘密會議中審查;但保密安排不應使立法監督失去實質功能。
三、司法監督
司法監督由法院及相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重點在審查情報機關使用強制或高度侵害權利的手段,是否具備法律依據、符合法定程序及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