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公共安全人員 情報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請說明:
(一) 何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10 分)
(二) 為阻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此次《國家安全法》修正條文新增之罰則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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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111 年修正時新增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以及防止相關營業秘密遭境外勢力侵害的刑事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國家安全法》後續已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時條文。
依 111 年修正《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3 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層條件:
- **重大損害要件:**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
- **技術類型要件:**另符合下列其中一款:
- 基於國際公約、國防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
- 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技術並非只要具備上述性質便當然納入;須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請立法院備查,且認定後應定期檢討。同條並規定,相關「營業秘密」是指《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所定的營業秘密。
解題方法
先依第 3 條第 3 項整理技術定義,注意要把「重大損害」和「兩款條件擇一」分開說明,並寫出公告程序。再依第 3 條所列禁止行為,對照第 8 條刑罰,分辨「為境外對象侵害」與「意圖在境外使用」兩種犯罪類型。
(一)何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技術:
- 基於國際公約、國防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予管制。
- 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此外,須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請立法院備查;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並應定期檢討。
(二)阻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新增之罰則
1. 為境外對象侵害技術營業秘密
依修正《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1 項,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設立、實質控制的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從事下列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
-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加以使用、洩漏;
-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情報活動?(10 分)情報活動對國家的重要性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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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兩部分:先界定「情報活動」的內涵,再說明它如何支援國家安全與政策決策。作答時要把情報活動寫成一套持續運作的工作流程,而不是只把它等同於秘密蒐集或間諜活動。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情報工作是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以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蒐的行為,也屬情報工作。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定義,再說明國家層次的功能
定義部分可依情報工作的流程作答,說明各環節如何將原始資訊轉化為決策所需的情報:
- 蒐集資訊:依情報需求,透過公開或依法採取的秘密方式,取得與國家安全或利益有關的資料。
- 研析與處理:整理、查證並分析資料,評估來源可靠性、資訊可信度及其意義,形成有助判斷的情報。
- 傳遞與運用:將研析成果適時提供給有權責的決策者或執行機關,作為政策、部署及行動的參考。
- 反制與保護:掌握外國或敵對勢力的情報活動,採取保防、偵防及安全管制措施,維護國家機密與安全。
回答重要性時,則從「掌握情勢—支援決策—預防危害—維護利益」逐層說明,並兼顧情報的攻勢面與守勢面:前者取得外部情勢資訊,後者防止國家遭滲透、破壞或機密外洩。
情報活動對國家的重要性
-
維護國家安全與主權 情報活動能掌握外國、境外敵對勢力及其他威脅的能力、意圖與行動,協助政府及早辨識危機,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憲政秩序。
-
支援國家決策與政策規劃 決策者須依據可靠資訊判斷風險與可能發展。情報經研析後,可降低資訊不足、誤判或決策遲延的風險,支援國防、外交、兩岸、經濟、科技及重大治安等政策規劃。
第 三 題25 分
中共何時成立「國家安全部」?(5 分)「國家安全部」運用哪些人員的協助,在美國進行諜報行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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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共對外情報機關的成立背景,以及其在美國蒐集情報時採用的人力情報與掩護身分。回答第二問時,應列出可能提供情報或協助接觸目標的人員類型,並說明其常見的活動方式;這不代表具有該身分者皆從事諜報活動。
解題方法
第一問直接掌握成立年份與時間:中共於1983年成立國家安全部;一般以1983年7月1日作為成立日。國安部的組建與原中央調查部,以及公安部部分反間諜職能的整併有關,負責對外情報與反間諜等工作。
第二問從「人員類型+情報用途」作答:國安部可運用派駐美國的情報人員,也可借助具有接觸美國政界、商界、學術界或科技界機會的人員,透過其職業、學習或交流身分蒐集資訊。列舉時應涵蓋正式掩護人員與協助提供情報者。
在美諜報行動的人員協助
- 外交與領事人員:以外交官或領事館職務為掩護,建立聯繫、接觸政界及社團人士,蒐集政治與政策資訊。
- 記者與媒體工作者:藉採訪、會面及參與活動,接近官員、專家或消息來源,取得公開及非公開資訊。
- 留學生、訪問學者與交換教授:利用就學、研究、學術交流或實驗室合作,接觸科技、軍事及政策相關資訊,並建立長期人脈。
第 四 題25 分
請簡答或說明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我國國家安全局隸屬於哪一個機關?
(二) AUKUS
(三) Quad
(四) Mossad
(五) IP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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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安全機關的隸屬關係,以及印太地區安全與經濟合作架構、以色列情報機關的基本定位。作答時應分清楚「安全合作夥伴關係」、「四方對話」與「經濟合作架構」,並避免把它們一概稱為軍事同盟。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各名詞的性質,再用「機關隸屬/參與國家/主要任務」作答。第一小題涉及法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其餘小題說明英文全名、主要成員及合作方向即可。
各小題解析
(一)我國國家安全局隸屬於哪一個機關?
國家安全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負責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的策劃與執行。
作答時應區分「隸屬機關」與「國家安全局所統合、指導、協調或支援的相關情報機關」;本題問的是隸屬關係,因此答「國家安全會議」即可。
本小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作答。
(二)AUKUS
AUKUS 是澳洲、英國、美國三方安全夥伴關係的名稱,字母取自 Australia、United Kingdom、United States。此合作於 2021 年宣布,重點包括防務、安全與先進技術合作;其中受關注的計畫之一,是協助澳洲取得核動力潛艦能力。
AUKUS 是三方安全夥伴關係,作答時不宜將它直接等同於正式的共同防禦條約。
(三)Quad
Quad 是 Quadrilateral Security Dialogue(四方安全對話)的簡稱,成員為美國、日本、印度及澳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