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公共安全人員 國家安全情報法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國安五法」?其修法之目的何在?在有關兩岸人民關係部分做了哪些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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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2019 年完成的「國安五法」修法,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法重點。答題時宜先列出五部法律,再說明整體修法目的,最後集中整理兩岸條例的調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 108 年修法重點,依命題當年的法規脈絡說明。
解題方法
採「法規名稱—修法目的—兩岸條例調整」三層架構作答。題目特別問「在有關兩岸人民關係部分做了哪些調整」,因此不能只泛述國安五法的整體內容,必須交代兩岸條例關於政治協議、退離職人員赴陸管制及違規效果的規範。
一、何謂「國安五法」
「國安五法」是 2019 年立法院先後修正、增訂,以強化國家安全法制的一組法律,包括:
-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外患罪章相關規定,強化對為外國或境外勢力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刑事制裁。
- 《國家機密保護法》:加強國家機密保護及涉密人員相關規範。
- 《國家安全法》:增訂、修正相關條文,強化防制境外勢力滲透、發展組織等規範。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 5 條之 3:建立兩岸政治協議的協商及審議程序。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第 9 條、第 9 條之 3、第 91 條:加強退離職特定公務員及軍職人員赴陸管制,並規範違反限制的法律效果。
因此,「五法」是五部法律的修法合稱;其中《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分別涉及政治協議程序,以及退離職人員赴陸與參與陸方政治活動的管制。
二、修法目的
修法目的在於因應境外勢力滲透、統戰及對我國民主憲政秩序與國家安全的威脅,補強既有法制的規範與制裁,使國家機密保護、共諜及外患犯罪處罰、境外勢力組織活動防制,以及兩岸政治協議監督等機制更為周延。
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言,修法著重兩項制度:
- 政治協議程序化、受國會及人民監督:涉及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兩岸政治議題協議,須經法定程序審議,並納入公民投票。
- 強化特定退離職人員的赴陸管制與忠誠義務:明確管制期間、適用對象、禁止行為及違規效果,以維護國家安全與尊嚴。
三、兩岸人民關係部分的調整
(一)增訂第 5 條之 3:兩岸政治協議採「雙審議」及公民投票
涉及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兩岸政治議題協議,建立特別的協商與審議程序。協商開始前,行政院須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影響評估,並經立法院依高門檻審議通過,始得啟動協商;協議簽署後,仍須依規定送立法院審議,並經公民投票通過,始完成法定程序。
第 二 題25 分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才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依據該法之規定,違法進行通訊監察,將會受到何種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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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的刑事責任,也要區分違法監察、洩漏監察所得資料,以及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3 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曾修正部分規定;本題所問的違法監察刑責,依命題年度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依違法行為的類型找法條:實施違法監察,適用第 24 條;洩漏或交付違法監察所得資料,另看第 25 條、第 27 條及第 28 條。若違法監察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為,並造成損害,還要注意國家賠償責任。
違法監察的刑事責任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
- **一般違法監察:**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者假借職務或業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述之罪:**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而犯前述之罪:**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題目問「違法進行通訊監察,將受到何種懲處」,基本答案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具有假借職務或營利等加重情形,依各該規定處罰。
相關責任與容易混淆之處
第 三 題25 分
情報機關在從事反制間諜工作時,應注意到哪些相關規範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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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2 條及《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重點是:情報機關對所屬人員涉嫌遭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時,須依法律與辦法採取反制措施,並遵守核准、保密、比例原則及案件移送程序。
依《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第 2 條,反制間諜工作是情報機關對所屬違常人員採取的監督、檢查、調查及反爭取運用。違常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涉嫌遭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或利用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作答架構
依「對象與核准 → 措施與界線 → 案件處理 → 反爭取運用與移送」的順序作答,可以同時交代工作如何開始、可採何種手段,以及何時須移送司法機關。
一、實施對象、核准及保密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實施反制間諜工作,應報請機關首長核可後進行;依辦法並應以秘密方式為之。工作取得的資訊,未經各該情報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公開。
情報機關蒐獲所屬人員涉及遭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或利用的情資,應立即送交指定的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不得隱匿、自行處理,或告知涉嫌人及專責單位以外的人員。
二、可採措施及其界線
情報機關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對違常人員採取監督或檢查,包括運用人員蒐證、檢查內部監督機具設備、檢查公務設備或因職務持有的文書、要求誠實報告及澄清違常事項、比對出入境行程資料,以及依法採取其他監督或檢查方式。對情報協助人員實施這些措施,應由其聯繫指導單位執行。
執行監督或檢查時,應在能達成目的的範圍內,選擇侵害最少的方式,並遵守相關法令。若有以儀器檢測進行監督或調查的必要,檢測內容限於是否遭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或利用,是否違反情報工作紀律或法令,是否有財務收支異常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與情報工作有關事項。
如有監察通訊的必要,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實施,不得僅憑反制間諜工作需要自行監察。
三、調閱資料及發現其他涉案人員
情報機關從事反制間諜工作,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涉嫌間諜行為人及其幫助之人的相關資料;受調閱機關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情形外,不得拒絕。
第 四 題25 分
政府本於資訊透明原則,本應公開政府作為之相關資料,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何種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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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的「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政府資訊公開以主動公開或依人民申請提供為原則,但遇有法定保密、公共安全、程序公平或他人權益等情形,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題目未提供選項,屬申論式問答;作答時應完整列出第 18 條各款,並補充部分公開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逐款整理,並掌握兩個判斷步驟:
- 先確認資訊是否符合第 18 條列舉的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
- 若文件只有部分內容涉及限制事由,依同條第 2 項,只就其餘部分公開或提供;不得因其中一部分受限制,就一概拒絕整份資訊。
法定限制事由
政府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國家機密或法定秘密: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限制公開或禁止公開。
- 妨害偵查、審判或危害他人: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偵查、追訴、執行,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虞。
- 決定前內部準備資料: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
- 監督、檢查等業務資料: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查、調查、取締等業務,取得或製作有關對象的資料,且公開將使業務目的執行困難或受妨害。
- 考試、檢定或鑑定資料:涉及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的考試、檢定、鑑定資料,公開將影響公正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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