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某日市區 1 棟建築物發生火災,消防局接獲報案,派遣消防車輛及人員前往搶救。
如果你擔任第 1 輛水箱車(攻擊車輛)司機,負責滅火任務,你抵達現場後,如何操作水箱消防車進行放水滅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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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在火場第一線擔任「第 1 輛水箱車(攻擊車)司機兼幫浦操作員」之實務操作能力與標準作業程序(SOP)。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及內政部消防署相關火災搶救與車輛裝備操作手冊(現行《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後續雖經多次修正,惟第一出勤車輛操作與放水攻擊之核心原則與程序一致),其核心觀念涵蓋:
- 車輛停放與作業安全:避開危害區域、保留通道、防滑固定。
- 動力輸出與幫浦切換:動力分導器(P.T.O., Power Take Off)之操作程序。
- 初期放水滅火攻擊:開啟自體水箱進水閥(Tank to Pump)、排氣注水、配合前線瞄子手平穩放水,控制適當出水壓力並防範水錘作用。
- 水源不中斷機制:初期使用車上水(自體水源),同時建立中繼或佔領消防栓。
- 儀表監控與幫浦冷卻:水溫、油壓、水位監控及冷卻水循環閥操作。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火災搶救實務情境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依時間時序與操作邏輯展開作答,切入維度必須具備完整性與操作細節,展現外勤實務與標準作業程序之專業度。解題架構建議劃分為五大階段:
- 抵達現場與安全停靠(環境評估、車位選擇、駐車防滑)
- 幫浦動力結合與系統就緒(P.T.O. 嚙合、水源閥開啟)
- 出水加壓與前線滅火配合(出水閥操作、水壓調整、防止水錘)
- 水源補充與中繼建立(確保水源不中斷)
- 運轉監控與安全維護(水溫監控、冷卻循環、故障排除)
選項分析(申論關鍵要點解析)
本題為申論情境題,無選擇題選項;評分核心在於能否將下列關鍵作業要點精確陳述:
- 車輛停放選擇:若停在下風處、緊貼建物或擋住雲梯車動線,將嚴重扣分;必須註明「上風處、避開落物輻射熱半徑、車頭朝外、保留後續主力車動線」。
- P.T.O. 操作順序:車輛未打空檔(或 P 檔)未拉手煞車即結合 P.T.O. 屬危險操作;必須精確寫出「排入空檔 拉起駐車煞車 踩下離合器(或按壓電控開關) 結合 P.T.O.」。
- 初期的自體放水:抵達火場應立即支援初期攻擊,不可等待接妥消防栓才出水,應「先開車內水箱進水閥(Tank to Pump)立即出水,同步指派或尋找外部水源」。
- 出水閥與壓力控制:出水閥不可瞬間猛開,應「緩慢開啟」並逐步提升壓力至正常作業範圍(平地水線一般約 ),以防「水錘效應」造成管路破裂或後座力導致瞄子手受傷。
- 幫浦防空轉與過熱:當前線暫時關閉瞄子或未出水時,若忽略「開啟冷卻循環閥(Tank Fill / Recirculation)」,會造成幫浦水溫急速升高氣蝕損壞,此為關鍵專業得分點。
解題技巧
- 七字口訣記憶法:「停、檔、接、轉、壓、補、監」
- 停:停妥車位(上風、安全距離、車頭朝外)。
- 檔:輪擋放置、拉手煞車、空檔。
第 二 題20 分
若你為消防隊員,過年期間,民眾檢舉轄內某風景遊樂區有人擺攤販賣爆竹煙火,你前往查察後發現貼有認可標示之連珠炮(合計火藥量 4 公斤、總重量 20 公斤)、未貼有認可標示沖天炮(火藥量不詳、總重量 20 公斤),請研判本案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哪些規定?另對未貼有認可標示之沖天炮如何處分及後續處理為何?
爆竹煙火管制量參考條文: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本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 0.5 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 0.3 公斤或總重量 1.5 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 5 公斤或總重量 25 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 10 公斤或總重量 50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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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相關子法於本題適用之法條核心內容實質相同)。
本題旨在測驗消防人員於第一線執行「爆竹煙火違法查察與情境實務處置」時,針對「管制量判定」、「違規行為認定」及「沒入物扣留與後續處置標準作業程序(SOP)」之綜合實務應用能力,核心法源如下:
- 管制量之認定與綜合計算:《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之《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 合法場所販賣與儲存原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
-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標示規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
- 沒入處分與後續處理程序:《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3 項、第 32 條、《行政罰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物之扣留)。
解題方法
第一子題:研判本案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哪些規定
步驟一:計算爆竹煙火總容量是否達管制量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儲存、販賣不同種類之爆竹煙火,其總容量之計算,以各該爆竹煙火之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為計算標準;商數之和大於 1 者,即達管制量以上。
- 連珠炮(貼有認可標示):
- 分類屬「爆炸音類之連珠炮」,依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管制量為「火藥量 10 公斤或總重量 50 公斤」。
- 現場所查獲數量:火藥量 4 公斤、總重量 20 公斤。
- 計算商數:
- 火藥量商數:
- 總重量商數:
- 連珠炮之計算商數為 。
- 沖天炮(未貼認可標示):
- 分類屬升空類,為「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依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本文,管制量為「火藥量 5 公斤或總重量 25 公斤」。
- 現場所查獲數量:火藥量不詳、總重量 20 公斤。
- 計算商數:
- 總重量商數:
- 沖天炮之計算商數為 。
- 綜合商數和: 因 ,本案擺攤現場所儲存、陳列販賣之爆竹煙火已達管制量以上(為管制量之 1.2 倍)。
步驟二:檢視具體違規法條
- 違反第 4 條第 2 項(未於符合位置、構造及設備標準之場所儲存、販賣):
- 本案爆竹煙火合計已達管制量以上,依本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其儲存及販賣應於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即《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之場所為之。
- 業者於風景遊樂區路邊以「擺攤」形式儲存及陳列販賣,顯非合格合法之場所。
- 罰責:依本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 13 條第 1 項(陳列販賣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 依本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販賣或儲存之一般爆竹煙火,應附加認可標示。
- 攤商於現場陳列販賣未貼有認可標示之沖天炮 20 公斤。
- 罰責:依本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負責人或販賣者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子題:對未貼有認可標示之沖天炮如何處分及後續處理為何
步驟一:行政處分層面(裁處罰鍰與沒入)
- 罰鍰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販賣未貼認可標示爆竹煙火之行為人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沒入處分:依本條例第 28 條第 3 項及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即本案 20 公斤沖天炮),主管機關應予沒入。
步驟二:現場行政調查與扣留程序(實務 SOP)
- 現場稽查與採證:
- 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進行現場檢查,對違法擺攤陳列之未認可沖天炮進行拍照、錄影存證,並進行過磅稱重確認重量。
- 製作「現場檢查紀錄表」與「談話筆錄」,詳細詢問貨品來源、進銷貨時間、進價售價及現場負責人年籍資料。
- 開立「舉發違反消防法規通知單」,交現場負責人簽名簽收。
- 物之扣留封存:
- 為防止違規物品流竄或造成公眾危害,依《行政罰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及消防實務扣留作業規定,將該批未具認可標示之沖天炮(20 公斤)依法予以現場查扣。
第 三 題20 分
若你為消防責任區隊員,由於防焰標示數量繁多,在執行轄區防焰應設場所列管對象實地查核時,如對現場地毯上鑲釘之防焰標示有所懷疑,為確認防焰物品與標示相符,請說明現場查對作為及返隊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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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消防情境實務」中之「防焰規制檢查標準作業程序(SOP)」與「行政調查及行政處分程序」。主要測驗考生於第一線執行防焰查核勤務時,面對具有疑義之防焰標示(偽造、變造、虛偽標示或移花接木)之臨場查驗能力,以及後續行政調查、資訊勾稽、專業送驗與違法處分之法定流程。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消防法第 11 條: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其使用之地毯等物品,應具有防焰性能並附有防焰標示;未具有防焰性能或未貼有標示者,不得陳列或使用。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防焰物品之防焰標示施作方式,地毯類得以「鑲釘」、「縫製」或「黏貼」等方式牢固附加。
-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範防焰標示之規格樣式(號碼、廠商代號、類別代號)、防偽功能、領用流向管理及使用明細申報。
- 消防法第 42 條(107 年條文):違反第 11 條第 1 項防焰物品使用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或命停止使用。(現行法已修正罰則額度並調整條文架構,惟本題仍依 107 年條文作答)。
-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3 條(職權調查主義)、刑法第 212 條/第 216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解題方法
本題屬情境實務情境申論題,作答應採取「時間軸導向」(現場查驗 返隊後續處理)配合「法規與標準作業程序(SOP)」雙軌切入:
- 現場查對作為(即時性與保全證據):第一線隊員在無遠端即時資料庫時,需從「標示外觀特徵」、「比對書面憑證」、「數量與面積核算」、「現場採證記錄」四個維度逐一查驗,並依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場所關係人簽名確認。
- 返隊後處理方式(溯源勾稽與依法處置):返隊後首重「系統資料比對」與「函請專業機構確認」,確認違法事實後,依情節分別走「行政裁罰程序」與「刑事移送程序」,完成閉環管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題目直接區分為兩大子題,評分標準與結構拆解如下:
- 子題一:現場查對作為:
- 考查重點在於「防偽特徵辨識」、「證明文件查核」及「稽查紀錄與採證程序」。切忌僅寫「拍照存證」,必須詳述核對號碼、索取證明(出廠證明、防焰標示使用明細表)及現場丈量比對。
- 子題二:返隊後處理方式:
- 考查重點在於「系統查核」、「公文查證(防焰基金會/廠商)」與「後續法規裁處(行政罰與刑法移送)」。若漏未論及「涉嫌偽造之刑責移送」或「行政限期改善/罰鍰」,評分將大幅扣分。
解題技巧
- 防焰標示「三碼一圖」比對口訣: 檢查標示時,緊扣「廠商代碼」、「防焰類別代碼(地毯為 類)」、「流水編號」及「中央防偽標誌(雷射反光或特殊油墨)」。
- 常見陷阱:
- 陷阱一:現場直接判定偽造並逕行開罰。此舉違反行政程序法職權調查與正當法律程序,現場僅能「存疑、採證、記錄」,判定偽造須經返隊向認證機構查證流向後始得為之。
- 陷阱二:漏掉「面積/數量計算」。實務上最常見違法型態非完全偽造標示,而是「買 10 張防焰地毯,鋪 100 坪面積」,透過零星合法標示掩護大面積未具防焰物品,現場必須查對出廠單數量與鋪設面積。
第 1 題2 分
你為某消防局救護技術員,於執行勤務時,對於頭、頸、胸部之外傷患者進行二度評估及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頭、頸、胸部外傷的二度評估,以及到院前處置原則:辨識神經學異常與嚴重胸部外傷、保護脊椎,以及處理穿刺異物。題目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處置是否符合傷患徵象與安全原則:
- 耳鼻疑似流出腦脊髓液,不能為了阻止流出而任意抬高頭部。
- 頸靜脈怒張合併氣管偏移,應考慮嚴重胸部傷害,不能直接當作血胸並抬高下半身。
- 外傷後步伐不穩屬神經學異常,應懷疑頭部或脊椎傷害,採取脊椎保護並儘速送醫。
- 穿刺物仍留在胸部時,不可任意拔除,以免加重出血或組織損傷。
選項分析
(A) 錯誤。 耳鼻有清澈液體流出,若懷疑腦脊髓液,應以無菌敷料覆蓋並觀察,不應塞住或壓迫,也不應為了阻止流出而儘速抬高頭部。抬頭並非此情況的標準處置,並可能影響傷患狀況評估。
第 2 題2 分
救護技術員針對溺水病患救護處置,若你為消防隊員,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溺水患者的水中救援姿勢、低體溫與心肺復甦術、頸椎傷害評估,以及「乾溺」的傳統定義。依命題當年的救護觀念,水中救援應盡量使患者保持水平或近水平,避免垂直姿勢。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何者錯誤」,再逐項核對救援原則。水中救援的首要目標是確保救援者與患者安全,並維持患者口鼻在水面上;拖帶時應盡量採水平或近水平姿勢。由此可直接判斷 A 的「儘可能保持垂直姿勢」錯誤。
本題沒有涉及特定法條;其餘選項按命題當年的救護教材與用語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水中拖帶溺水患者時,應儘量採水平或近水平姿勢,使口鼻保持在水面上,並利於安全拖帶;不應概括要求患者保持垂直姿勢。垂直姿勢可能增加救援與拖帶困難,也不符合當時題目所採的救援原則。
第 3 題2 分
若你為消防隊員,參與某救護勤務,對於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請研判下列何者處理方式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標準作業程序(SOP)」中對於路倒、酒醉傷病患之評估、處置原則及警消權責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作業規範為準)。
- 緊急傷病患之認定與送醫原則: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救護技術員常規,意識狀態(AVPU 或 GCS)為生命徵象評估之核心項目。凡「昏迷不醒(對痛無反應或僅有非特異性反應)」者,屬於神經功能受損之危急或潛在危急個案(可能肇因於急性酒精中毒、顱內出血、低血糖、中風等),醫學與實務上絕不可認定為「無傷病」,必須立即給予生命徵象監測並緊急送醫。
- 警消權責劃分原則:
- 有傷病:由消防救護人員施予緊急救護處置並送醫;若需查證身分或防止暴力危害,請警察人員協同或前往醫院會合處理。
- 無傷病(單純泥醉路倒):不屬於緊急救護之範疇,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移由轄區警察人員依職權進行保護管束或通知家屬帶回。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檢驗「病患意識狀況評估之專業性」與「現場處置作為之合法、合規性」:
- 第一步(檢視傷病評估是否正確):審視病患表現特徵,釐清「酒醉昏迷不醒」是否屬於「無傷病」。昏迷不醒為中樞神經系統障礙之危急表徵,判定其無傷病明顯屬於嚴重誤判。
- 第二步(檢視警消分工與後續處置):路倒案件中,救護人員不得在未妥善交接(移交家屬或警方)且病患處於危險狀態下逕自處置離去。針對無意識病患,僅以電話通知家屬而未送醫或未移交警方保護,有違背職務與遺棄危險。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出勤緊急救護相關案件,須搭配一部功能設備完善的救護車輛。若你為消防隊員,下列有關緊急救護車輛之規定,請判斷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關於救護車設置、外觀與使用,以及消毒或去污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法律明定的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清單,再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6、17、19 條。設置資格的清單是本題關鍵:法條列有七類,選項若多列或漏列,就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救護車設置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
(B) 錯誤。《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6 條第 2 項列出的救護車設置機關(構)為:消防機關、衛生機關、軍事機關、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救護車營業機構,以及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
第 5 題2 分
若你為消防隊員,對於個人防護裝備 TPP 及 THL 的敘述,請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衣褲的熱防護性能指標:
- TPP(Thermal Protective Performance,熱防護性能):衡量消防衣褲材料組合抵抗熱傳遞的能力。數值越高,表示在測試條件下的隔熱防護能力越高;常用單位為 cal/cm²。
- THL(Total Heat Loss,總熱散失):衡量人體穿著防護衣時,熱量與水蒸氣向外散失的能力。數值越高,通常表示散熱、透氣表現較佳,有助於降低熱負荷。
兩項指標衡量的面向不同:TPP看隔熱防護,THL看散熱能力。設計上常須在防護與散熱之間取捨。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隔熱防護」還是「熱散失」,再核對 NFPA 1971 對消防衣褲的 TPP 最低要求。命題年度為民國 107 年,本題依官方答案及當時採用的 NFPA 1971 標準內容判斷;該標準不是法條,故無涉法規修正問題。
NFPA 1971 對消防衣褲材料組合的 TPP 最低值為 35,因此符合此數值的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某日 9 時於捷運地下車站儲藏室發生火災,轄區分隊接獲派遣出動水箱車 2 輛及排煙車 1 輛,抵達現場發現出入口已有些許煙竄出。若現場救災人員欲進入地下車站執行引導疏散及滅火任務,下列搶救作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下車站火災的搶救安全與部署原則。地下空間能見度低、方向辨識不易,且煙熱可能沿通道及出入口擴散;救災人員進入前,應做好人員裝備管制、照明與通訊安排,進入後則須維持方向辨識、空氣量管理及與地面聯繫。
本題主要依消防機關地下場所火災搶救的實務作業原則判斷,並非考查特定法條;因此不涉及法條年度版本問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地下車站火災的安全部署原則。重點在於:部署須配合現場排煙與火勢狀況,不能僅因有多個出入口,就要求救災人員從各方向同時進入。其餘選項所述的方向引導、空氣量管理、通訊及管制設置,均屬降低地下空間救災風險的措施。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地下空間容易迷失方向,使用繩索牽引或照明繩可協助辨認進出路線;並須留意空氣瓶存量,保留足以撤回安全處所的空氣,避免深入後因空氣不足而無法退出。
第 7 題2 分
深夜某化學溶劑製造鐵皮工廠發生疑似洩漏火災,廠房兩側外牆上部有採光氣窗,且出入口為鐵捲門與不鏽鋼門。如你為消防隊員,欲進行破壞作業以進入火場,下列作業何者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火災搶救破壞作業標準作業程序(SOP)」與「化學工廠/鐵皮屋火災搶救安全要領」,涉及以下核心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火災搶救規範為準):
- 通風控制型火災與回燃(爆燃)防範:密閉或半密閉鐵皮廠房易形成通風受限(Ventilation-controlled)的缺氧悶燒狀態,破壞開口導入新鮮空氣極易誘發閃燃(Flashover)或爆燃/回燃(Backdraft)。
- 破壞前狀況評估:破壞前必須進行熱能評估(如熱顯像儀測溫、觀察煙流特徵、觸摸門板),並預先部署水線防護。
- 化學溶劑火場之火源禁忌:易燃液體蒸氣環境嚴禁使用產生高溫明火與大量火花的破壞工具。
- 破壞人身安全防護:擊破玻璃與破門作業之站位、工具握持及動作防護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情境包含兩大危險因子:「化學溶劑(易燃蒸氣爆炸風險)」與「鐵皮工廠(熱蓄積、結構弱、易回燃)」。解題切入點應鎖定「破壞進入前的安全評估機制」與「破壞工具及操作人身防護之正當性」:
- 進入鐵皮建築破壞前,首要任務是確認內部燃燒型態與溫度,避免破壞後外界氧氣灌入引發閃燃或爆燃,波及搶救人員。
- 檢視各選項動作是否違反「防爆、結構安全、人身防護」之搶救 SOP。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鐵皮工廠內部空氣流通受限,火災極易演變為「通風控制型火災」。內部蓄積大量可燃性氣體與未燃碳粒子,一旦貿然實施破壞開口,外界大量氧氣湧入,極易誘發閃燃(Flashover)或爆燃(Backdraft)。因此在實施任何破壞作業前,必須先以熱顯像儀(TIC)測溫、觀察門縫煙流顏色及流速、觸摸門體,評估內部悶燒狀況,並備妥充水水線實施水霧防護後始得作業。
第 8 題2 分
轄內百年古廟發生火災,其建築物係採部分木造及磚造,無任何自動滅火設備;在不破壞古蹟、歷史建築主體建物原則下,救災時以減低對結構本體或重要文化資產之傷害及水損程度,進行下列之消防作業,何者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古蹟、歷史建築火災的搶救原則:在確保人命安全與有效滅火的前提下,應兼顧文化資產保存,減少對建築結構、重要文物及未燃部分的破壞與水損。搶救作業應依現場狀況採取適當的射水、周界防護及殘火處理措施,避免不必要的強力破壞。
涉及法規與作業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以必要、適當方式控制火勢,同時減少文化資產損害」的原則。外部水霧防護、避免不必要的直接衝擊射水,以及會同管理維護人員處理殘火,均屬兼顧滅火與保存的措施;強力入室、通風排煙或其他破壞作業則與減少主體建物損害的要求不符,故選 C。
選項分析
- (A) 適當。 建築外觀火點可視情況採高空式水霧撒水,撲滅外部火點並對未燃部分進行周界防護,有助於控制延燒,也能降低水流直接衝擊建物造成的損傷。
第 9 題2 分
某日一棟鐵皮工廠火災,火勢猛烈。若你是現場消防人員,使用空氣呼吸器及個人裝備進入火場時,請判斷下列何種作為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入火場時使用空氣呼吸器(SCBA)及個人防護裝備的安全操作原則。火場空氣供應有限,消防人員須妥善控制呼吸、隨時掌握氣瓶壓力並預留撤退所需空氣;面罩氣密性與手套防護也都是裝備安全的一部分。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如援引法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安全操作原則:是否及早規劃撤退、是否以安全方式呼吸、是否使用適當防護裝備,以及是否確認面罩能密合。凡是把撤退拖到警報響起才規劃,或以憋氣節省空氣、以其他手套替代消防手套,或忽視面罩密合條件的敘述,都不符合安全要求。
選項分析
(A) 錯誤。 長時間救災任務須事先規劃撤退時機,並持續監控氣瓶壓力,預留足以離開危險區域的空氣。
第 10 題2 分
消防人員離開火場返回分隊,對於使用過的空氣呼吸器面罩,應加以整理。請判斷下列何種保養行為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空氣呼吸器面罩使用後的清潔與保養,重點是避免清潔或乾燥方式損害面罩材質,並維持裝備衛生與密合功能。清洗、消毒後應依裝備保養原則置於陰涼通風處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清潔流程是否適當:先以適當水溫清洗,再依規定消毒並沖淨,最後採不傷害面罩的方式乾燥。若直接曝曬於太陽下,紫外線與熱可能使面罩材料老化、變質,影響透明度、彈性或密合性,因此該作法最不適當。
本題屬裝備操作與保養題,沒有須援引的法條;依題意以民國 107 年考試所採的裝備保養原則判斷。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某日凌晨 1 棟 12 樓集合住宅於 9 樓住家發生火災,轄區消防局接獲報案立即調派消防車輛及人員前往搶救,抵達現場發現 9 樓窗戶冒出火舌及濃煙。如果你奉指揮官命令組成搜救小組執行人命搜救,進行建築物內部人命救助搜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火災搶救標準作業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作業規範為準)中,關於高樓建築物火災內部人命搜索原則與搜救安全管制紀律。
- 樓層搜索優先順序: 火場人命搜索的順序取決於「生命危害風險度」。因煙熱具有向上浮升之特性,高樓火災之搜索順序原則為:
- 第一優先:起火層(受火勢、高溫與濃煙最直接且最致命威脅之區域)。
- 第二優先:起火層之直上層(受煙囪效應與垂直延燒影響最劇烈、最易受困之樓層)。
- 第三優先:起火層上方其餘各樓層至頂樓(依序向上清查避難與受困人員)。
- 最後順序:起火層下方各樓層(通常受威脅程度相對較低)。
- 搜索安全作業紀律: 搜救人員必須恪遵二人以上一組(夥伴系統,Buddy System)、同進同出、水帶或搜索繩確保、入口照明指示標定、沿牆搜索,以及嚴格執行空氣呼吸器(SCBA)氣量殘壓管制等基本安全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情境為「12 樓集合住宅、9 樓起火且窗戶冒出火舌濃煙」。解題切入點應鎖定搜救戰術之合理性與搜救順序之判斷:
- 戰術動線檢核:濃煙高熱最先波及起火層(9 樓)與直上層(10 樓)。若將搜救優先順序倒置為「由 12 樓往下至 9 樓」,不僅嚴重延誤真正處於致命環境中人員的黃金救援時機,搜救人員亦會冒著未控制起火層就貿然深入上方受困的極高風險。
- 安全規範檢核:逐項檢視照明、編組、沿牆推進、繩索確保及氣量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在煙霧瀰漫且視線不良的火場內部,於進入點(如梯間出入口或起火戶大門)架設照明燈具,能提供內部人員迷失時快速辨識出口方向之標的;搜救人員同進同出、相互支援,具備生命共同體觀念,為落實安全管制與同伴防護體系之基本要求。
第 12 題2 分
若你為消防責任區隊員,受邀至轄區內一老人福利機構,指導其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下列進行步驟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責任區隊員指導老人福利機構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時,應掌握的驗證流程。驗證的重點,是先設定各區劃應完成應變行動的界限時間,再記錄各項應變行動實際完成所需時間,最後評估演練結果並檢討改善。
本題涉及《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解題以民國 107 年法規及實施脈絡為準。該要點屬行政規範,規範驗證對象、驗證事項、界限時間預估、驗證方法及執行步驟等。其後曾有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事項屬於哪個階段:
- 設定界限時間:預先訂出各區劃應完成應變行動的時間標準。
- 紀錄驗證事項時間:演練時記錄通報、避難引導、初期滅火、形成區劃等行動實際花費的時間。
- 演練評估檢討:比較實測結果與預估界限時間,檢討流程及編組是否足以因應,並提出改善方向。
因此,依「先訂標準、再實測記錄、最後評估檢討」的順序,符合題意的是 A。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某一地方消防局隊員,於轄區內某 12 樓高且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的醫院執行防焰物品檢查勤務,請判斷下列何者不需要防焰標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所定的防焰物品範圍。醫院屬於應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題幹提供的樓層及樓地板面積,是確認場所條件的背景。判斷重點在於各物品是否屬於法定防焰物品種類,而非只看它是否可燃或是否用於病房。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對照法定防焰物品種類: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公告物品等;再判斷選項中的物品是否落在其中。醫院病房牆壁的裝修壁布,並非本題所列的法定防焰物品種類,因此不需要防焰標示。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某消防安檢隊同仁前往下列場所進行安檢,若該場所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請就設置場所及防焰性能認定,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防焰物品使用場所」與「地毯防焰性能標準」兩件事,兩者都符合時,場所使用的地毯才符合題意所稱的防焰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消防法》第 11 條及相關規定,指定場所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等防焰物品。依《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地毯的防焰性能須符合:
- 餘焰時間在 20 秒以下。
- 碳化距離在 10 公分以下。
場所是否列入指定範圍,則須依場所種類及其適用的面積門檻判斷;三溫暖列為指定場所,題目所列 200 平方公尺符合其適用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分兩步判斷:先確認場所是否屬指定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再檢查地毯的餘焰時間或碳化距離是否符合上列標準。兩項都符合,選項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若你為消防隊員,檢查分裝場設置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場所,請研判下列檢查結果何者不符合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消防檢查實務中對於「分裝場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與安全管理標準。其主要法源為當時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4 條(現行法名稱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4 條,主要核心數據規範均維持一致)。
法規針對容器儲存場所之重要安全要求如下:
- 屋簷高度:屋頂應為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造,且屋簷應距離地面 以上。
- 通風與通路:儲存場所之面積在 以上者,其通路面積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 以上。
- 周圍安全間距:周圍 範圍內,嚴禁煙火,且不得儲放任何可燃性物質。
- 滅火設備規格:應設置滅火效能值在 B-10 以上 之滅火器二具以上。
解題方法
將題目情境中消防隊員現場量測與查核之各項數值,逐一與法定標準進行比對:
- 屋簷高度:法定標準為 。
- 通路面積:總面積為 ,法定最低通路比例為 ,計算最低要求值: 比對現場實測值是否滿足 。
- 周邊淨空:法定禁止儲放可燃物之安全範圍為周圍 。
- 滅火效能:液化石油氣為可燃性氣體,其滅火器主要評定標準在於針對液體及氣體火災之 B 類火災效能值,法定門檻為 。
選項分析
- (A) 該儲存場所之屋簷距離地面 3 公尺:【符合規定】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容器儲存場所之屋簷應距離地面 以上。現場屋簷高度為 ,大於法定最低標準 ,符合法規要求。
第 16 題2 分
某食品加工廠依規定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你為消防安檢人員,當進行室外消防栓設備竣工查驗綜合放水試驗,若測定室外消防栓二支瞄子放水壓力,分別以皮托管壓力計量測得知為 及 ,請判斷此時瞄子放水量約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室外消防栓設備竣工查驗時,依皮托管壓力計測得的瞄子放水壓力,換算瞄子放水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查驗基準為準,放水量依下式估算:
其中, 為放水量(L/min)、 為瞄子口徑(mm)、 為放水壓力(kgf/cm²), 為流量係數。題目未另列瞄子口徑與係數;本題採室外消防栓瞄子常用口徑 、係數約 計算。
解題方法
代入公式:
壓力為 時:
壓力為 時:
上述估算與選項數值不符,因本題選項所依的查驗換算係數及瞄子規格組合,對應的放水量為: 約 , 約
第 17 題2 分
避難器具於開口部必須保有必要之開口面積以利操作,但也常常發現開口部被雜物或廣告物阻擋。若你為消防隊員,進行查察時,請判斷下列何者不合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關於避難器具開口部必要開口面積的規定。開口的高度與寬度須分別達到各器具的最低標準;緩降機及避難梯的尺寸有兩種合格組合,不能只看開口面積總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的相關尺寸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依器具種類對照最低尺寸:
-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及滑杆:高 80 公分以上、寬 50 公分以上;或高 100 公分以上、寬 45 公分以上。
- 救助袋:高 60 公分以上、寬 60 公分以上。
- 滑臺:高 80 公分以上,寬度須達滑臺最大寬度以上。
逐一檢查選項的高度與寬度是否符合其中一組規定,即可判斷是否合規。
選項分析
(A) 救助袋的開口面積為高 65 公分、寬 65 公分:合規。 救助袋須至少高 60 公分、寬 60 公分;本選項兩個尺寸都達標。
第 18 題2 分
某轄區隊員在一高層建築物執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設於一樓的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太小,且該中心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也不足,請問其依據之規定要求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8 條對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的樓地板面積與位置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防災中心的樓地板面積須在 40 平方公尺以上;其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的步行距離須在 30 公尺以下。
兩項要求須同時符合:面積是最低標準,距離是最高限制。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所問的兩個數值,分別對應到防災中心的面積與步行距離規定:
- 樓地板面積:至少 40 平方公尺。
- 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的步行距離:不超過 30 公尺。
因此,正確組合是「40 平方公尺以上、30 公尺以下」,選 (D)。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若你為某消防分隊隊員,責任區內下列哪一列管場所應在每年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分隊責任區查察與安檢實務中,對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週期與期限之判定,核心法規為《消防法》第 9 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及命題當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申報期限與場所類別之對應:
- 甲類場所:應每半年實施檢修一次,申報期限為每年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
- 甲類以外場所(乙、丙、丁類等):每年實施檢修一次,申報期限為每年 12 月 31 日前。
- 題旨解讀:題目要求選出「應在每年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申報之場所,實質上即在測驗何者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所規範的「甲類場所」。
現行法規提醒:檢修申報之執行細節後續已自《消防法施行細則》移列至內政部另訂之法規命令《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但甲類場所每半年申報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申報一次之頻率標準並未改變。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步驟分為兩步:
- 由申報時限鎖定場所類別: 題幹敘述申報時限為「每年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此為一年申報兩次之頻率,法規明定僅有「甲類場所」適用。
- 檢視各選項之法定場所分類: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逐一檢視各場所所屬類別,找出屬於「甲類」之場所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補習班:錯誤。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3 目規定,補習班、訓練班等屬於「乙類場所」。
第 20 題2 分
你為 EMT1 救護技術員,請問下列救護勤務情境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到院前救護案件的分級與 EMT-1 救護技術員的處置判斷,重點在於辨認危急生命徵象、癲癇持續發作的緊急性,以及疑似脊椎傷患的搬運原則。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若以消防救護規範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與作業標準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情境是否出現需要立即進階處置的危急徵象,並確認選項所述分級、評估或搬運方式是否符合救護原則。尤其要分辨「看似可先觀察」的症狀是否已達緊急程度,以及搬運是否可能加重傷勢。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癲癇發作持續超過 5 分鐘,或反覆發作且意識未恢復,屬需高度警覺的緊急情況。題目所述小蔡已抽搐約 5 分鐘,到院後又持續抽搐 10 分鐘以上,不能只等待抽搐停止再處理;應立即評估呼吸道、呼吸與循環,保護患者避免受傷,並依救護分級及程序請求 ALS 支援或轉送。持續抽搐本身就可能造成缺氧等危害,「繼續觀察即可避免二度傷害」並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