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便於災害搶救之進行,要劃定警戒區。依消防法之規定,哪些情形要劃定警戒區?並詳細說明其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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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指揮人員在災害現場行使「公權力干預」與「即時強制」的核心權限——警戒區之劃定。涉及之法源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包含:
- 《消防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項:火災處所周邊警戒區之劃定、強制處分權限(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及人員進入之例外許可。
- 《消防法》第 25 條:火災以外其他重大災害(風災、水災、震災、重大車禍等)之搶救權限。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至第 20 條:警戒標誌之設立、第一警戒區與第二警戒區之劃分標準。
-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火場安全管理與絕對管制區、相對管制區之實務作業規範。
- 《消防法》第 36 條第 4 款:妨礙警戒區劃定或強制疏散之罰則。
法規基準提示:本題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雖經多次修正(強化資訊權、退避權及提高違規罰則等),但劃定警戒區之核心法理與基本架構依然適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申論題,題幹包含兩大核心子問:「哪些情形要劃定警戒區?」與「詳細說明其有哪些區別?」。切入點應採取「法源適用範圍」與「現場空間分區」雙層次展開:
- 第一層次(法定時機與情形):點出《消防法》本法所賦予的災害搶救情境(火災搶救、火災以外其他重大災害搶救),並辨析「災害搶救之警戒區」與「火災調查之現場封鎖」(《消防法》第 27 條)之不同目的。
- 第二層次(空間分級管制情形):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及搶救作業要點,將實務上之警戒區劃分為「第一警戒區(絕對管制區)」與「第二警戒區(相對管制區)」。
- 第三層次(橫向區別與比較):製作高對比結構表,從「劃定範圍」、「危險程度」、「管制強度」、「准入人員」、「作業功能」等面向進行深度剖析。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單一選項可資辨析。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將《消防法》母法條文、施行細則與實務搶救規範融會貫通,避免僅背誦條文文字而缺乏實務分區結構之論述。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定位:注意題幹限定「為便於災害搶救之進行」。切勿將《消防法》第 27 條第 2 項「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所為之封鎖現場」混為一談;後者目的為「保全證物」,非屬「搶救進行中」之警戒區,答題時可適度點出以凸顯概念清晰。
- 層次分明之架構化作答:回答「有哪些區別」時,切忌通篇純敘述文字,善用對照表格呈現「第一警戒區 vs. 第二警戒區」,能讓閱卷委員迅速掌握得分關鍵。
- 掌握關聯罰則強化完整度:結尾簡要帶出《消防法》第 36 條罰則,說明劃定警戒區具備法律強制力,使整體論述具備行政法與救災實務的完整性。
【答案】
一、依消防法規定劃定警戒區之情形
依據民國 107 年《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為利於災害搶救作業之迅速有效進行,消防指揮人員於下列情形應劃定警戒區:
- 火災處所周邊(《消防法》第 19 條第 1 項)
-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為防止火勢蔓延波及、保障民眾安全及利於人命搜救與滅火攻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實施強制疏散。
- 非消防人員原則上一律不得進入火災現場;
第 二 題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第一種販賣場所如設有調配室者,應符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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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設置標準》)中關於「第一種販賣場所」設置「六類物品調配室」之具體安全標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本條文之實質規範內容與當時一致,未有重大變更)。
核心法源為《設置標準》第 37 條第 8 款。公共危險物品之第一種販賣場所(指販賣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未達 15 倍之場所),雖多位於市街商業區域,但若涉及分裝、混合等調配作業,極易逸散可燃性蒸氣或產生洩漏危害。因此,法規要求調配室必須在「面積限制」、「防火區劃」、「出入口門窗防護」、「地面防滲與集液」、「通風與排出」以及「作業架臺」等六大面向滿足嚴格的被動與主動防護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規範題(申論題型)。在國家考試作答上,切忌將法條文字雜亂擠成一段,建議採用「引法源 分點列項(標題化) 關鍵字精準呈現」的答題切入點:
- 破題引出法源:明確指出依據《設置標準》第 37 條第 8 款規定。
- 提煉六大規範要素:調配室規定共有六目,應依序按「面積」、「牆壁區劃」、「出入口防護」、「地面構造」、「採光通風排氣」、「作業架臺」六個功能面向分點陳述。
- 精準寫出數值與法定名詞:面積範圍( 至 )、防火時效(1 小時)、防火門形式(常時關閉式)、排氣方向(室外高處)等均為給分之核心關鍵字。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對錯辨析。考生應直接於卷面上完整列出法定六項規範,各項條文規範內容與要件解析詳見【答案】。
第 1 題2 分
自衛消防編組是落實火災預防很重要的工作。依《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員工人數為 30 人,其自衛消防編組為下列何者?
①救護班 ②滅火班 ③通報班 ④避難引導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對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所設自衛消防編組的規定,關鍵在於依員工人數判斷應編組的班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員工人數達 30 人時,應編組包括: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救護班不在本題所問的 30 人編組之列。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給的員工人數「30 人」對照《消防法施行細則》所定的編組班別,再將符合規定的班別代入選項組合:
- ①救護班:不列入本題 30 人編組
- ②滅火班:應編組
- ③通報班:應編組
- ④避難引導班:應編組
第 2 題2 分
熱顯像儀是重要之裝備。依消防法相關子法《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之規定,熱顯像儀屬於下列何種裝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中消防裝備的分類。熱顯像儀是供消防人員在火場等災害現場辨識熱源、掌握環境狀況的器材;依該標準的裝備分類,列在救災裝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法規中的「裝備類別」,不是熱顯像儀的用途描述。直接依該標準所列分類判斷:熱顯像儀歸於救災裝備,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的防火宣導、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警器)設置及消防設備專業人員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判斷關鍵是把「應設置住警器」和「違反後適用何種罰則」分開看:有設置義務,不代表題目所列罰鍰必然適用於所有住警器場所。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消防法》相關條文,並特別核對罰則所指的住警器場所類型。A、B、D的敘述與當年條文相符;C雖提到住警器設置義務,但把特定場所適用的罰鍰,套用到住宅場所,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消防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題目敘述符合條文內容。
(B) 正確。《消防法》第 6 條規定,消防機關得依各類場所的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選項所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場所分類、危險程度進行檢查,符合規定。
第 4 題2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消防防護計畫內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於《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有關「消防防護計畫」法定內容之熟悉度,特別是針對自衛消防編組人數門檻、自主檢查頻率,以及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週期」與「法定時數」。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數字與關鍵字記憶型考題。解答關鍵在於檢視《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各款規定的數值要件:
- 人數門檻:員工 10 人以上與 50 人以上之編組差異。
- 檢查週期: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之頻率。
- 訓練時數與週期:自衛消防訓練(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法定舉辦頻率(半年一次)、時數底限(4 小時)與事前行政程序(通報消防機關)。
比對選項各項數值與法條規定,即可快速揪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命題當年《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 10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 50 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故員工在 10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之敘述完全合乎規定。
-
(B) 錯誤(本題應選): 依命題當年《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5 款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 4 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第 5 題2 分
依消防法之規定,人民因消防人員進行搶救火災作為而導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 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年者,不得為之。 與 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法》中關於火災搶救所致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請求權時效」。(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消防法》第 19 條仍維持相同之時效規定)。
依民國 107 年《消防法》第 19 條規定:
- 消防人員搶救火災時,得使用、損壞非火災處所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
- 人民因此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 損失補償之消滅時效兼採「雙軌制」:
- 主觀時效(知悉時起算):應於知有損失後, 年內請求之。
- 客觀時效(發生時起算):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年者,不得為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與雙重時效制度的對應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主觀起算(知悉)」與「客觀起算(發生)」之期間長短:
- 對應法條文字: 依《消防法》第 19 條第 4 項:「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 對應題幹變數:
- 「自知有損失時起, 年內請求之」。
- 「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年者,不得為之」。
- 結論:、。
第 6 題2 分
依消防法第 14 條之 1 所定《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表演場所應於表演活動開始 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次日起 日內實地勘查;表演經許可後,其有效期限為 個月。、、 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消防法第 14 條之 1 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中關於明火表演行政許可程序之「申請時限」、「現勘時限」及「許可效期」三項關鍵法定數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範)。
相關法規依據為《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 5 條:
- 申請審查期限(第 1 項):表演場所或活動主辦單位應於表演活動開始 30 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表演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即 )。
- 實地勘查時限(第 2 項):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 次日起 15 日內 完成書面審查,並實地勘查;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即 )。
- 許可有效期限(第 3 項):經審查勘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以活動期間為限,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即 )。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消防法規數字記憶題」,解題時採「行政程序時序推導法」,依序梳理明火表演自申請、審查至發照之三個時間節點:
- 第一步:主辦單位事前申請() 明火表演具有高度致災風險,需事前審查防護計畫、消防設備、人員防護及演練紀錄,故法規課予申請人較長的準備期,必須於活動開始 30 日前 提出申請,得 。
- 第二步:主管機關審查現勘() 主管機關收到申請後,扣除準備期尚須進行書面會審與實地會勘,法定時限明定為受理次日起 15 日內 完成,得 。
- 第三步:許可效期之裁量上限()
第 7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其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關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防焰物品使用、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及違規處罰的規定。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當時《消防法》的適用對象與門檻,特別注意防焰物品規定的樓層數。法條所定門檻是「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不是「達六層以上」;因此 B 把樓層門檻寫錯,是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當時《消防法》第 13 條,地下建築物管理權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 **(B) 錯誤。
第 8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為緊急應變所需,訂有各種警報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違反者應處何種罰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緊急應變警報訊號的行政罰。依民國 107 年有效法規,該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緊急應變所需的警報訊號或其類似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同法第 39 條第 2 款則規定,違反第 35 條第 2 項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警報訊號」,對應《災害防救法》第 35 條第 2 項;再查該違規行為所適用的罰則,即第 39 條第 2 款,罰鍰為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因此選 B。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111 年全文修正後,相關規定的條次已有調整;現行法仍將此行為列為罰鍰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
第 9 題2 分
高雄市曾發生丙烯油料管線之火災爆炸案例,造成多人死亡。下列何者為管線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3 條所列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與災害種類的對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及輸電線路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題幹描述的是丙烯油料管線發生火災爆炸。判斷主管機關時,應依事故所屬的災害類別「管線災害」作答,而不是只看到「火災、爆炸」就選擇火災或爆炸災害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事故類型:這是「油料管線」發生的災害。再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查對管線災害的主管機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由經濟部主管。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中災害防救經費、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地方災害防救會報,以及人民請求損失補償的規定。解題關鍵是核對法條要件與期限,尤其留意 D 選項所列的補償請求期間。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逐項比對《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A 至 C 的內容符合當時法條;D 雖正確描述人民得請求補償,但把請求期限寫成「知有損失起 1 年內、損失發生後 4 年」,與法定期間不符,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災害防救法》關於災害防救經費的規定指出,各級政府編列的災害防救經費若不足支應災害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所需,得視需要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不受《預算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規定限制。
第 11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徵調書應記載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關於徵調書應記載事項的規定,重點是辨認法規要求徵調書記載哪些內容,以及其中是否包含「徵用物數量及規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施行細則列舉的徵調書應記載事項逐項核對。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應選出不屬於法定記載事項的選項。徵調書須記載徵調期限、報到時間及地點,以及處分機關名稱與首長署名或簽章;「徵用物數量及規格」則不是該條列明的記載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有關火山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旨在測驗《災害防救法》第 3 條關於「各類災害劃分」與對應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職權歸屬:
- 火山災害: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款,與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等,同屬內政部主政。
-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7 款,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同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政。
現行法提醒:民國 112 年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升格改制為「環境部」,現行《災害防救法》第 3 條之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中央主管機關已修正為環境部。
解題方法
直接依據命題當時《災害防救法》第 3 條所定法定職權進行配對:
- 第一項配對(火山災害): 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第二項配對(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7 款規定,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綜合上述,兩者分別為「內政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下列何者非屬其任務範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災害防救法》法規為準進行解析。(註: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公布,惟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規範與災害防救計畫體系架構仍維持相同精神。)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災害防救法》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法定任務,以及我國「災害防救計畫之層次與核定權責劃分」。
-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任務:依命題當時《災害防救法》第 7 條規定,其主要職責在於訂定宏觀方針、政策、中央層級計畫核定及督導考核。
- 災害防救三級計畫體系與核定層級:
-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全國僅有一部,為中央最高位階計畫)。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各該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取「法條任務比對法」與「行政計畫體系審查法」:
- 先回憶《災害防救法》第 7 條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 6 大法定任務。
- 檢視各選項之「名詞定義」與「管轄位階」:注意地方政府擬訂之法定計畫名稱為何,以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計畫究應由「中央核定」還是「地方核定後報中央備查」。藉此快速抓出移花接木或權限逾越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依命題當時《災害防救法》第 7 條規定:「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核定重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所規定事項。」
第 14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當有重大災害發生,決定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其指揮官由下列何者擔任?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災害防救法》中關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機、啟動權責以及「指揮官」之產生機制。
- 涉及法源:
- 《災害防救法》第 6 條第 2 項: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 《災害防救法》第 13 條第 1 項: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決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
- 修法提醒:現行法雖歷經民國 111 年全文檢視與條文調正,但「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院長)決定成立並指定指揮官」之權限與精神依然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指揮體系層級」與「法條權責劃分」切入:
- 確立層級關係:我國災害防救組織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屬於最高決策階層,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則為重大災害發生時之臨時應變指揮運作任務編組。
- 檢視指揮官產生途徑:重大災害種類繁多(如風災、水災、震災、毒化災、疫病等),主管機關各不相同(分別為內政部、經濟部、環境部、衛福部等)。法制設計上並未將指揮官固定由某單一首長兼任,而是賦予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院長)依災害之「規模」與「性質」進行裁量,彈性指派適當首長或政務官擔任指揮官。
第 15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物品何者非屬所定災害防救物資、器材?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辨別法規列舉的「災害防救物資、器材」項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列項目包括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以及營建機具、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措施之必需品。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10 條列舉文字。題幹問的是「何者非屬」,因此選出未列於物資、器材項目中的選項即可。須留意,法規另有提到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但那是災害應變中心應充實的災害防救器材、設備,不能因此就當成第 10 條所定的「災害防救物資、器材」。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辦理事項何者屬於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所定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是辨認各事項的法定權責機關,而非只看事項是否與爆竹煙火管理有關。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中的動作與主管機關:製造許可、輸入一般爆竹煙火封存,以及違法爆竹煙火及相關物品的取締處理,屬於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則負責全國性制度規劃與專業訓練等事項。據此即可判斷,只有監督人講習、訓練的規劃及辦理符合中央權責。
選項分析
(A) 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錯誤。 這是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選項雖以「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完整列出許可管理事項,但不能因此將其歸為中央權責。
第 17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過碘酸屬於何類危險物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危險物品的分類,以及辨認「過碘酸」所屬類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附表所列,過碘酸屬於第一類危險物品(氧化性固體)。第一類物品的共同危險特性是具氧化性,可能助燃,增加燃燒或火災擴大的風險。
解題方法
遇到題目直接詢問特定化學物質的危險物品類別,應先辨認物質名稱,再對照法規附表的列管分類。過碘酸列於第一類危險物品,因此選第一類;不應只依名稱中「酸」字判定為其他類別。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之裁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3 條對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的刑事責任,並要求辨別基本犯、加重結果犯,以及犯罪所得超過法定罰金上限時的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第 23 條各款的刑度與罰金,再檢查選項是否把刑度或金額寫錯。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為基本犯;若因此致人於死或重傷,則依結果加重的規定處罰。此外,犯罪所得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時,條例另有加重罰金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金。選項將罰金下限寫成 50 萬元,與法定金額不符。
第 19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量 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量的級距及各級距的安全設備、申報要求。解題關鍵是先確認題目給定的 落在哪個門檻,再逐一比對選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當年規定,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量達一定數量時,依使用場所及數量級距,分別適用漏氣警報、緊急遮斷、書面陳報及容器放置場所的安全要求。本題的 已達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的適用門檻,因此選項 (A) 符合規定。
判斷其他選項時,須注意各設備並非只看「是否達一定重量」,還要比對法規所定的具體級距、場所條件及設備內容。
選項分析
- (A) 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正確。 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量為 ,已達當年規定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的數量門檻,故本選項正確。
第 20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輸入待申請個別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者,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及辦理封存。其下列程序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為《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關於「輸入待申請個別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運抵合格儲存地點後,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執行「封存作業」的法定查核程序與文書要件(現行法規要件實質相同)。
依民國 107 年《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
輸入待申請個別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者,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及辦理封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封存作業程序如下: 一、確認儲存場所為合格者,且與申請輸入許可相關文件記載相符。 二、核對進口報單與申請輸入許可相關文件記載事項是否相符。 三、核對輸入之一般爆竹煙火與型式認可證書記載內容是否相符。 四、封存以封條為之,封條應由查核人員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日期。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有二:
- 法規文義比對:地方主管機關到場辦理封存作業時,依序遵循「場地審查 文件報單查核 實品型式核對 現場封存具名」四道法定程序。
- 公務行政實務判斷:
- 封存屬於稽查人員現場實施之行政保全處分。
- 「機關關防」屬機關最高印信,由專責人員典守於機關內部,絕不可能隨同外勤查核人員攜帶至倉儲現場蓋用。
- 現場查驗、查封或封存之法定文書責任,係由現場「查核人員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而非加蓋機關關防。
第 21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其負責人應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等項目,以備稽查;其紀錄應至少保存多少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中關於「製造場所源頭管制」與「動態流向申報查核」之法定期限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規範相同),其法源依據為: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儲存、販賣場所及輸入者,其負責人應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成品之種類、數量、時間、來源及流向等項目,以備稽查;其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爆竹煙火具有高度火災及爆炸危險性,若原料或半成品流出管制體系,極易淪為非法地下工廠組裝黑心爆竹的原料,引發重大公安危害。因此立法採取嚴格的「產銷源頭履歷」管制機制,課予業者詳實登記進出項目之義務,並要求保存紀錄達法定年限以備主管機關稽查追溯。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與構成要件」的直接記憶題型。解題切入點如下:
- 鎖定適用主體與行為:題目指出「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其負責人」針對「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等項目」進行登記備查。
- 檢索對應法定年限:回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後段之明文規定,其保存年限標準為「至少保存五年」。
- 確認裁罰關聯性(延伸理解):若未依規定登記或未保存紀錄達五年者,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善。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六類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多少公尺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為準(現行法規本條文核心規定仍維持一致)。
本題測驗「六類危險物品製造場所」與「一般處理場所」之外部安全防護設施——保留空地寬度之法定標準。
- 製造場所標準(第 13 條第 2 項):六類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3 公尺以上;其達管制量 10 倍以上者,應在 5 公尺以上。
- 一般處理場所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一般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第 13 條之規定。
解題方法
- 確認場所類別:題幹所指為「六類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
- 判斷法規位階與原則:法條對於保留空地採「原則與例外加嚴」之結構:
- 原則(基準門檻):未滿管制量 10 倍時,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3 公尺以上。
- 加嚴(規模擴大):達管制量 10 倍以上時,因火災風險提高,保留空地寬度提升至 5 公尺以上。
第 23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救護車之設置,下列何者不在明定之設置機關(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緊急醫療救護法》關於「救護車之法定設置主體」之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6 條規定,救護車應由下列機關(構)設置:
- 消防機關。
- 衛生機關。
- 軍事機關。
- 醫療機構。
- 護理機構。
- 救護車營業機構。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或團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列舉要件比對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熟記法規正面列舉的七類機關(構),題目要求選出「不在明定之設置機關(構)」,因此只需將四個選項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6 條所明定的各款逐一對照,未在正面列舉範圍內者即為所求。
選項分析
- (A) 軍事機關:錯誤(屬於明定主體,不合題意)。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軍事機關」為法定明定得設置救護車之機關。
- (B) 警察機關:正確(不在明定主體之列,符合題意)。《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6 條之列舉名單中並無「警察機關」,警政單位並非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法定常態救護車設置機關。
第 24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進行下列何項調查?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緊急救護辦法》為準,測驗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推動與實施緊急救護業務,平時對轄區必須掌握的法定調查事項。
依命題當時《緊急救護辦法》第 6 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區域應調查下列事項: 一、醫療機構之病床數、科別及設施。 二、地勢及交通狀況。 三、常態救護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及種類。 四、其他救護有關事項。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0 年微幅修正第 1 款,增列「急救責任醫院之急救醫療能力分級」,其餘款項包含第 2 款「地勢及交通狀況」均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明文列舉」之記憶型法規題。切入點在於理解緊急救護業務的執行流程:從接獲報案、救護車出勤、行車趕抵現場、施行到院前處置,到選擇適當醫院後送。在實務運作上,消防機關必須對「後送量能(醫療機構資源)」、「行車動線(地勢交通)」及「好發熱點(常態事故統計)」有完整調查與資料掌握,才能合理劃分責任救護責任區並建立最佳動線。因此直接對應法條第 6 條第 2 款,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緊急救護辦法》第 6 條第 2 款明定,消防機關應調查轄區「地勢及交通狀況」。
第 25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緊急醫療救護法》為準(註:本題涉及之相關條文現行法均維持相同規範)。 本題測驗核心為《緊急醫療救護法》中各級組織之「職權劃分與任務歸屬」,特別著重於區分「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第 12 條)、「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REMOC)」(第 11 條)及「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第 7 條)之法定任務。
解題方法
解答組織職掌題型時,應掌握「機關層級」與「任務性質」之對應關係,切入步驟如下:
- 確認權責機關:題目所問為主體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即 119 受理與派遣調度端)。
- 檢索法規要件: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規定,消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處理第一線之資訊整合、出勤派遣、送醫分流及線上指導協調。
- 逐項比對權限:將各選項之業務內容與指揮中心、應變中心(REMOC)、諮詢委員會及衛生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權逐一對照,排除跨機關或權能不符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建置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之資料庫」為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REMOC)之法定任務,而非地方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B) 錯誤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3 條規定,定期督導考核救護業務係屬「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之權責;消防機關之指揮中心僅負責指揮調度其出勤與派遣,法規並未將「督導救護技術員」列為指揮中心之法定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