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四等・交通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民眾報案稱,甲在包包內裝有數百公克之 K 他命、夾鏈分裝袋及帳冊等,晚上至某 PUB 伺機販售。你是巡邏警網之帶班警員,與同事抵達現場後,即認出曾有販毒前科的甲,當時其包包置於桌下,外觀上並無任何異狀。你要查證身分時,甲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你在調查甲可能涉嫌意圖販賣毒品,處理時須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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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民國 107 年警察特考四等「交通警察人員」類科《警察情境實務概要》之經典實例題,旨在測驗考生在面對「具體線報但現場無明顯犯罪徵狀」時,能否精準劃分「行政臨檢」與「刑事偵查」之界限,並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令狀原則與自願性同意搜索)。


核心觀念

  1. 行政臨檢與身分查證之界限: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警察於公共場所,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第 1 款)得查證其身分。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查證身分時,「有事實足認其對警察人員或他人之身體、生命有重大危害之虞者」,得檢查受查證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此為危害預防之安全檢查,性質屬「防護性搜身」,不得作為尋找犯罪證據之刑事搜索)。
  • 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臨檢實施之手段與範圍應恪遵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絕無授權警察得任意翻動人民皮包進行實質搜索之權限。
  1. 刑事搜索之令狀原則與無票搜索例外:
  • 令狀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原則上應由法官核發搜索票。
  • 附帶搜索之禁止(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必須以「合法拘提、逮捕(含現行犯逮捕)」為法定前置條件。本案外觀無異狀,甲非現行犯亦未被逮捕,不得發動附帶搜索。
  • 自願性同意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得經受搜索人出於任意性之自願同意進行無票搜索,但執行員警負有「告知得拒絕搜索」之義務,並應以「書面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或全程錄音錄影明確存證。
  1. 證據排除法則與程序合法性:
  •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若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而強行開包查驗,將構成違法搜索,所扣得之毒品與帳冊極可能被法院宣告無證據能力;執法人員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第 307 條「違法搜索罪」或第 304 條「強制罪」。
  1. 法規基準說明: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三級毒品(K 他命)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者始構成刑事處罰;報案稱有「數百公克及夾鏈袋、帳冊」,若屬實則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 5 條第 3 項)或販賣毒品罪嫌。
  • (現行法提醒: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民國 109 年修正,將持有第三級毒品入刑門檻由純質淨重 20 公克大幅降為「淨重 5 公克以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情境處置與程序正當性實例題。答題切入點必須依循警察實務時序處置邏輯(時序法)​展開,分為四個層次:

  1. 第一層(接觸與身分查證):評價民眾報案效力與現場客觀現狀,指出甲已主動出示證件,身分查證程序已告完成,不可藉《警職法》濫權翻查包包。
  2. 第二層(強制力之審查):檢驗是否具備現行犯逮捕或無票搜索要件,明確排除附帶搜索與逕行搜索,點出「自願性同意搜索」為唯一合法之即時切入途徑。
  3. 第三層(同意搜索之踐行與應變):分別說明「甲同意受搜索」與「甲拒絕受搜索」之雙軌處置作為。
  4. 第四層(執勤安全與蒐證):強調現場警網安全防護、戰術站位、全程錄影音之程序保障。

爭點與要件分析

本題為申論實務情境題,無個別選擇題選項,此處將實務操作的核心爭點與要件逐項剖析:

  1. 爭點一:能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直接翻查桌下的包包?
  • 分析(不得檢查):警職法第 7 條第 2 項對隨身物品之檢查,要件為「有事實足認對身體生命有重大危害之虞」,目的在於「搜檢凶器以防自傷或傷人(Terry Stop)」,絕不能以找尋毒品或帳冊等犯罪證據為目的。且題幹明載「包包置於桌下,外觀上並無任何異狀」,客觀上毫無凶器或危害跡象,故不得以此行政條款搜索包包。
  1. 爭點二:能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進行「附帶搜索」?
  • 分析(要件不符):附帶搜索必須建立在「合法逮捕」之前提下。民眾匿名或具名檢舉僅具發動調查之線索價值,現場未親見交易行為,外觀無毒品外露,尚未達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確信,既然無從合法逮捕甲,即絕對無權依第 130 條實施附帶搜索。
  1. 爭點三:能否進行「自願性同意搜索」?有何關鍵法定限制?
  • 分析(合法但須嚴格踐行程序):可委婉徵詢甲是否願意配合受檢。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執行人員必須:
  • 口頭明確告知甲「有權拒絕搜索」。
  • 取得甲之真正、出於自由意志之自願性同意。
  • 請甲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並全程錄音錄影存證。
  1. 爭點四:若甲拒絕同意,現場員警能否依緊急搜索強行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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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警方接獲情資,通緝犯甲出沒於一間民宿。你前往緝捕時,甲聞風從頂樓逃逸後,闖入隔壁公寓並持槍挾持乙女。警方持續與甲對話,但甲無意釋放乙,竟致電媒體。此時現場聚集圍觀民眾及採訪媒體。你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應採取哪些刑案現場封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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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大刑案暨持槍人質挾持事件」之現場處置應變能力,重點在於現場封鎖之目的、範圍劃定(多層封鎖線)、圍觀民眾疏處及媒體採訪管制。 法規與作業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主要依據包括: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7 條:警察得劃定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員、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2.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107 年版現場封鎖規定;現行手冊已於 110 年修正發布,但核心精神一致):現場封鎖應由內向外擴大封鎖範圍,採「寧大勿小」原則,嚴密管制人員進出。
  3. 《警察機關處理人質挾持事件作業程序》:劃定核心管制區、前進指揮區與外圍警戒區,防止現場擴大並確保人質安全。
  4. 《警察機關因應媒體採訪注意事項》​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設置採訪禁制區與媒體採訪區,落實偵查不公開與作戰部署保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警察情境申論實務題,作答應從「現場封鎖之目的與法律授權」切入,接著針對題目特定情境(公寓挾持、持槍、致電媒體、群眾圍觀)進行​「空間層級化(三道封鎖線)」​與​「情境針對性(人流、交通、通訊與媒體管控)」​之論述,架構分為三大層次:

  1. 依據法源與封鎖原則:明定授權法條與「寧大勿小、先嚴後寬」之劃定原則。
  2. 具體封鎖分區措施:具體劃設第一道(核心禁制區)、第二道(指揮作業區)、第三道(外圍警戒疏處區)。
  3. 特殊應變處置:針對甲致電媒體、群眾聚集之情狀,實施「通訊遮斷/管制」、「媒體採訪區劃設」及「周邊周波交通管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設計。針對閱卷評分重點進行評分指標與作答模組分析:

  1. 若僅以「一般命案/竊盜刑案」之勘查封鎖作答(嚴重失分): 本案屬「進行中之動態持槍人質危機」,非事後單純勘查採證。若僅寫「拉封鎖線保護跡證、防止雨淋」,未提及戰術攻堅準備、防範流彈、人質安全與外圍群眾防護,無法取得高分。
  2. 若漏列「媒體採訪管制與通訊作為」(顯著失分): 題目特別點出「甲致電媒體」、「現場聚集採訪媒體」,代表考官要求考生寫出「設置採訪區」、「防範攻堅畫面直播洩密」及「通訊阻斷/管制」等特定處置。
  3. 完整得分模組: 必須兼顧「法源依據」、「三道封鎖線範圍與管制對象」、「防暴防流彈安全距離」、「群眾疏散」與「媒體新聞發言機制」。

解題技巧

  1. 人質案件封鎖口訣——「三線一面一專區」:
  • 三線:
  • 第一線(紅線/核心區):犯嫌公寓(戰術攻堅與談判區,非作戰人員嚴禁進入)。
  • 第二線(黃線/前進區):公寓樓下/鄰棟(前進指揮所、醫護、特勤待命)。
  • 第三線(綠線/外圍區):周邊街廓路口(人車管制、安全淨空)。
  • 一面:資訊通訊面(斷訊/控管、防範直播、防範犯嫌獲知警方佈署)。
  • 一專區:媒體採訪專區(置於第三道封鎖線外安全處,由發言人統一說明)。
  1. 審題關鍵字抓取:
  • 「持槍」→\rightarrow 考慮流彈射程與殺傷半徑,封鎖範圍必須加大,建築物對面制高點亦須納入警戒。
  • 「隔壁公寓」→\rightarrow 涉及垂直與水平空間封鎖,頂樓、各樓層通道、逃生梯均須封鎖清空。
  • 「致電媒體、圍觀民眾」→\rightarrow 設立警戒線區隔民眾、劃設獨立採訪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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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你前往處理 A2 類交通事故時,於事故車輛所扣留之車裝監視錄影設備(俗稱行車紀錄器),可能提供你哪些訊息,有助於肇事重建與釐清肇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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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於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跡證保全法規以及「交通事故重建(Traffic Accident Reconstruction)」技術之整合應用能力。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A2 類交通事故定義:依民國 107 年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目規定,A2 類事故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現行法規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現行 A2 類定義為「有人受傷之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不論時間均列為 A1 類)。
  • 採證與扣留依據: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12 條規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得勘察採證、保全現場各項動態與靜態跡證;若當事人或車輛配有行車紀錄器,得依同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規定保全扣留、複製數位影音資料。
  1. 肇事重建之核心目標:
  • 藉由客觀物證與數位軌跡,回推事故發生前(Pre-crash)、發生中(Crash)、發生後(Post-crash)之「時空歷程」(Time-Space Diagram)。
  • 確定路權歸屬、第一碰撞點(Point of Impact, POI)、碰撞型態、各方車速、駕駛人感知與反應時間(Perception-Reaction Time, PRT)及事故因果關係。

解題方法

本題為警察情境實務之申論題型,切入點應扣緊​「事故調查四大要素:人、車、路、環境」​與​「事故發生時序:碰撞前、中、後」​兩大維度展開。回答時不宜僅口語化描述「看出誰撞誰」,必須運用交通事故工程與鑑識專業術語(如:號誌時相、位移換算、感知反應、第一撞擊點、音訊錨定),展現交通警察的專業分析素養。


選項分析(申論實務作答核心分析)

本題為實務情境申論題,行車紀錄器之動態影音檔案於肇事重建中可提取之具體訊息分析如下:

一、 車輛運動狀態與動態數據(車輛要素)

  1. 行駛速度推估與微量位移分析:
  • 直接數據:若設備內建 GPS 定位與重力感知器(G-Sensor),可直接讀取行車速度、三軸加速度與減速度值。
  • 間接換算:若無內建速度,可利用每秒畫格數(FPS, Frames Per Second)作為時間基準 Δt\Delta t,比對畫面中道路固定標線(如車道虛線長 4 公尺、間隔 6 公尺)或路側固定參照物推求位移量 Δd\Delta d,透過公式 v=ΔdΔtv = \frac{\Delta d}{\Delta t} 精確換算車速,用以釐清有無超速。
  1. 行車動線與軌跡偏移:
  • 提供車輛在碰撞前之行駛車道、變換車道軌跡、偏離車道、逆向、跨越雙黃線或蛇行等違規操控軌跡。
  1. 避難操作與煞車時機:
  • 透過畫面車頭下沉(Nose Dive,俯仰動作)判斷駕駛人踩踏煞車之確切時間點,結合碰撞點距離,可反推駕駛人是否採取適當之避難防阻措施,並計算其感知反應時間(PRT)。

二、 號誌管制與客觀環境(路與環境要素)

  1. 號誌時相與時序比對:
  • 記錄交岔路口號誌燈號變換過程(綠燈、黃燈、全紅、紅燈秒數),佐證雙方車輛進入路口時之號誌狀態,直接判定闖紅燈或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之路權責任。
  1. 道路標誌、標線與路況設施:
  • 記錄標線劃設是否清晰、路面有無掉落物、坑洞、施工障礙或路側違規停車,釐清視線遮蔽或道路管理維護欠缺等外在介入因素。
  1. 視線受阻、照明與天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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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你是分局違序案件業務承辦人,關於違序案件處罰之執行,下列作為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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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的處罰執行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

拘留、罰鍰及申誡各有不同的執行方式。拘留涉及人身自由,須由警察機關依規定通知執行;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辦法規定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並非報請簡易庭簽發拘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案件處理辦法的執行規定,辨別各選項所述措施及執行機關是否正確。A 將不到場後的法定程序寫成「報請簡易庭簽發拘票」,與拘留執行規定不符;其餘選項則分別符合疾病停止執行、罰鍰通知完納及申誡執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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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你於值班時受理民眾甲申請交通事故資料,下列案件何者可發給「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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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2 條,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的事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所稱「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及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

因此,判斷能否核發初步分析研判表,應先確認事故是否發生於「道路」,以及是否涉及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並造成法定的人身或財物損害。事故肇因是否為駕駛人過失,並非唯一判準。

解題方法

逐項套用「道路上行駛+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壞」兩個要件:

  1. 發生地點是否屬於供公眾通行的道路。
  2. 車輛或動力機械是否在道路上行駛,且造成受傷、死亡或財物損壞。

符合者,才屬道路交通事故,得依規定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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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你正處理一件 A1 類交通事故,被害者臟器外露已當場死亡,其身上並無證件,身分尚待查證。你現場已完成處理蒐證時,對於屍體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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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人員處理 A1 類(造成人員當場或 24 小時內死亡)交通事故 時,對於「現場明顯死亡者之遺體處置」及「司法相驗程序」之作業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實務作業程序為準:

  1. 司法相驗管轄與屍體移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標準作業程序》,遇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官相驗;現場經詳細勘察、測繪及蒐證完畢後,經報請檢察官同意(許可),得先將屍體移置至殯儀館暫厝,並非必須等檢察官親自抵達現場始得移動。
  2. 殯葬防弊與行政倫理:依警察廉政倫理及事故處理作業規範,員警嚴禁通報或將屍體交由特定私人殯葬業者,亦不得任由業者在場招攬、爭搶載運,屍體接運一律通知「公立殯儀館」或地方政府指定之輪值機構處理。
  3. 現行法提醒:民國 107 年 5 月《法院組織法》修正後,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實務標準作業程序之核心移置要件仍維持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生命徵象判定」、「司法相驗權限」、「警察風紀防弊」三個維度切入判斷:

  1. 判斷是否送醫急救:題目載明「臟器外露已當場死亡」,屬於客觀外觀明顯死亡、生命徵象消滅,無急救實益,不適用緊急醫療救護送醫程序。
  2. 判斷屍體移置之法定程序:A1 類事故現場涉及刑事調查,現場蒐證完成後,若因維持交通、天候或死者尊嚴需要移置屍體,必須履行向承辦檢察官報告並獲取許可之程序,方可解除現場屍體保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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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員,正服機車巡邏勤務,晚間在某巷道發現甲鬼鬼祟祟窺伺附近他人住戶,於是你上前盤查,要求甲出示身分證件,經勸告後,甲仍拒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你決定將他帶回派出所繼續查證身分,下列何者處理方式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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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7 條及提審法相關保障,重點在於:警察把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法定的報告對象是「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並須通知人民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警察得詢問人民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如以該條所定方式顯然無法查證身分,始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其後這項身分查證程序的法定報告對象仍為勤務指揮中心;解題重點是不得把法定通報對象換成派出所所長或分局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情境是「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核對程序:須即時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甲指定的親友或律師。選項中,只有 B、D 將勤務指揮中心列為報告對象;B 另包含告知提審權利及填寫、交付通知書等程序,因此最符合題目所列的處理方式。

題幹稱甲窺伺住戶,尚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所定得查證身分的法定情形;拒絕出示證件本身,不當然使警察取得帶往查證的權限。題目已設定警員決定帶往,作答核心則是判斷此措施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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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甲不慎遺失護照,親自前往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受理報案的員警應該完成的作業流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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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警察實務作業規範為準,核心考點在於「警察機關受理民眾申報遺失物標準作業程序(SOP)」與「行政便民原則」:

  1. 非屬刑事案件免製筆錄:民眾因自身疏忽「不慎遺失」物品(如護照、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一般財物),本質上屬於私權領域之遺失物申報,並無犯罪嫌疑人或違法事實,與刑案(竊盜、搶奪)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別,故不需製作調查(訪談)筆錄,以符合簡政便民與行政效能原則。
  2. 單一窗口與即時處置:基層分駐所、派出所為受理報案之第一線機關,具有登錄電腦系統、開立證明之完整作業權限,申報遺失案件逕由派出所即時處理完畢,無庸亦不得層轉或移請分局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兩階段消去法」迅速切入:

  1. 第一階段(是否製作筆錄?):
  • 審視案情事實:「甲不慎遺失護照」,純屬個人疏忽之遺失事件,非遭受不法侵害(非遭竊、搶),無刑事偵查蒐證之必要。
  • 實務規範明定此類案件填寫「遺失案件證明申請書」即可,無須製作筆錄。
  • 據此直接刪除選項 (A) 與 (B)。
  1. 第二階段(處理權責層級?):
  • 派出所具有直接受理並核發報案證明之權限,採「隨到隨辦、單一窗口」原則,由派出所員警在警政系統鍵入並核發證明單,逕由派出所處理。
  • 「移請分局辦理」違反行政效率原則且不符實務作業程序。
  • 據此排除選項 (C),鎖定正確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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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員,因轄內交通幹道旁檳榔攤販售小姐穿著清涼,甚至以裸露身體方式招攬生意,你奉命取締。下列何者已具備完整之違序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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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的違序構成要件。依民國107年命題時的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且有妨害善良風俗者,經警察機關勸阻仍不聽,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因此,完整構成要件包括:

  1. 行為地點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2. 行為是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3. 行為有妨害善良風俗。
  4. 經勸阻仍不聽。

本題法條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應依題目指定的命題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有無涵蓋上述要件,尤其注意法條要求的兩個限制:行為須「妨害善良風俗」,且須「不聽勸阻」。僅有裸露或放蕩姿勢,不當然成立本款違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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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你處理一起 A2 類交通事故,自小客車駕駛人甲疑似酒後駕駛,但明確表示拒絕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檢測,下列對於駕駛人甲酒精濃度檢測的處置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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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事故中,駕駛人拒絕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採取強制檢測的處置。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5 項,汽車駕駛人肇事後拒絕接受,或因事故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測試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的醫療或檢驗機構採樣、檢測。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給定的關鍵事實:甲已發生 A2 類交通事故,且明確拒絕吐氣檢測。這屬於「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情形,應直接依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5 項處理:由交通勤務人員強制將甲移由受委託的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檢測。

本題問的是酒精濃度檢測的處置,因此重點是執行法定檢測程序;拒測的行政裁罰則是另外的處理事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07 年本題適用的直接法源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5 項,並未規定一律依《刑事訴訟法》對甲強制抽血、製作觀察紀錄表後隨案移送。此選項混淆了交通事故酒測程序與刑事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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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你為了查辦最近在轄區發生之犯罪案件,打算利用線民協助蒐集特定對象之資料,下列作法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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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於偵查犯罪過程中,有關​「諮詢對象」(俗稱線民)之物色、遴選、核准層級及身分保密管理之實務標準作業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規範依據為《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現行已整編修正為《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及《警察機關諮詢人員遴選運用及考核要點》等相關作業規定。其核心在於:

  1. 核准權限:布建與運用諮詢對象涉及情報布建、機密公文列管與經費核銷(如諮詢費),屬於分局(或大隊)以上首長之核定權限,基層派出所所長無權核准。
  2. 嚴格保密與安全查核:落實一人一代號、品德與忠誠考核、文書製作不簽全名改捺指印,以防身分洩漏危及生命安全。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與標準作業程序(SOP)檢核型」題目,解題關鍵在於​「核准層級的判定」​與​「保密安全措施的合規性」:

  1. 切入點一(權限層級審查):線民之建檔與列管涉及警察機關機密檔案管理及公權力運作,層級必定落於具備機關(或獨立預算分局)地位之首長,基層派出機構(派出所所長)無核准權。
  2. 切入點二(保密作為審查):檢視其餘選項(B、C、D)是否符合保護諮詢對象、防範身分曝光與考核情報真實性的標準處置。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員警物色、遴選諮詢對象(線民),應以密件填具「諮詢對象資料表」或專案簽呈,陳報​「分局長」(或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長、警察局長)核准列管,由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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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甲在餐廳持槍殺人後逃逸,由於餐廳老闆與甲熟識,於警方製作證人筆錄時,心中難免忐忑不安。你在詢問餐廳老闆時,下列注意事項何者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詢問證人的偵查實務,以及證人拒絕證言權與證人保護制度的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警察偵查實務為準。

刑事訴訟法所定的拒絕證言權,並非證人只要感到緊張、與被告熟識,或擔心作證後續影響,就當然可以拒絕作證。法定情形包括證人與被告具有特定親屬、婚約或法定代理等身分關係,以及證人陳述恐使自己或特定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處罰等。餐廳老闆僅與甲熟識,不符合這些拒絕證言事由。

證人保護則著眼於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作證而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危害之虞,且有保護必要時,可依證人保護法及相關程序聲請或核發保護措施。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制度:拒絕證言權是法律明定的拒絕作證事由;證人保護是因作證風險而提供保護。題幹說老闆因與甲熟識而忐忑,這種心理不安本身並不產生拒絕證言權,但警方仍應留意是否有證人保護需求。

再看其餘選項是否符合偵查作業:對重要證人陳述留存錄音,必要時請檢察官複訊;如涉及對犯罪嫌疑人的指認,依指認程序製作紀錄,以保全證據並檢驗指認的可靠性。

選項分析

  • (A) 注意其是否有證人保護法之適用:適當。 甲持槍殺人後逃逸,餐廳老闆可能因作證而承受安全風險。詢問時應了解其是否有遭威脅或其他危害之虞,並依個案評估證人保護法的適用與保護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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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你擔服派出所值班勤務時,接獲民眾電話檢舉轄區某書店陳列販售色情寫真集,下列何者不是優先處置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派出所值班員警接獲民眾電話檢舉時,如何依案件性質完成受理、報告及現場查處的勤務處置。題目情境是檢舉書店陳列販售色情寫真集,屬轄區內可由派出所先行了解、查處的事項;題目沒有指出正在發生急迫危害、重大治安事件或需跨單位協調的情形。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勤務作業脈絡判斷。重點在分辨派出所內部報告、案件紀錄、現場派遣與向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的優先性。

解題方法

先看案件急迫程度與處理層級:如果是急迫、重大或需要指揮調度的狀況,應即時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若只是一般轄區檢舉,值班員警應先受理並留下紀錄、向所長報告,再通知線上警力前往了解處理。據此,本題要找的不是優先處置事項,是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報告所長:正確處置。 所長是派出所勤務與轄區案件處理的指揮監督者。值班員警接獲檢舉後,應讓所長掌握案情,以利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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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你於勤區查察時,得知甲涉嫌於上個月在商業廣場前搶奪女會計的皮包,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知悉犯罪嫌疑後,是否須等待被害人告訴、檢察官同意或長官指示,才能開始調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也就是說,警察應主動調查,並依法報告;開始調查不以事前取得檢察官或長官同意為要件。

解題方法

題目已提供甲涉嫌上個月在商業廣場前搶奪皮包的情資,足以構成犯罪嫌疑。判斷時抓住兩個步驟:

  1. 知悉犯罪嫌疑後,立即開始調查。
  2. 調查情形依法報告。

搶奪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作為偵查前提。因此,等待被害人告訴、檢察官先行核准或長官先行指示,都不符合主動調查原則。

選項分析

  • (A) 向檢察官報告獲准後再實施偵查:錯誤。 警察知悉犯罪嫌疑後,應即開始調查,不必先取得檢察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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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佐,受理民眾報案遭持槍強盜案,有事實足認強盜案涉嫌人之通信紀錄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時,在無急迫情形下,你應該如何調閱通信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實務中關於「通信紀錄調取之法定程序」與「法官保留原則」的理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於民國 113 年配合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大幅修正調取門檻與程序,但解題仍以 107 年之法制為準。

依民國 107 年當時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

  1. 案件要件: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與本案工程或涉嫌人有關,且有調取通信紀錄或通信使用者資料之必要者,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
  2. 申請主體與程序:
  • 檢察官: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 司法警察官(如刑事警察分局偵查佐):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採「檢察官許可+法院審查」之雙重審查機制)。

解題方法

本案為民眾報案遭「持槍強盜案」,涉犯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法定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調取通信紀錄之法定重罪門檻。

解題切入點有二:

  1. 角色身分確認: 分局「偵查佐」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規定,身分屬於「司法警察官」。
  2. 法定程序檢視: 在「無急迫情形」下,通信紀錄之調取受令狀主義規範,且核發權限專屬於「法院」(法官保留)。司法警察官無直接向法院聲請之權限,必須經過犯罪偵查之主體(檢察官)之審核,即「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再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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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員執行巡邏時,發現青少年雙載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遂開啟警車警示燈、警鳴器,示意該青少年停車,惟該青少年反而加速逃逸,時速高達 80 公里,請問下列反應作為何者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交通違規攔查時,如何在執法目的與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之間衡平。青少年已高速逃逸,若警車持續追逐或以鳴槍迫停,可能使其因慌亂而發生交通事故,危及本人及其他用路人。此時應保全可供舉發的違規事證,並通報線上警網注意。

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交通違規得由警察機關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後據以舉發;執行職務仍應兼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看逃逸行為帶來的即時風險:題目明示青少年加速至時速 80 公里,顯示追逐攔停可能進一步升高事故風險。接著比較各選項是否能在維護交通安全的同時,保留後續執法可能性。

適當作法是記錄車號及違規事實,依規定逕行舉發,並通報線上警網掌握狀況。這不是放任違規,而是避免以高風險方式強行攔停,改以事證處理並通知其他警力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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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你是航空警察局偵查佐,得知甲將自境外以吞食及塞肛之方式夾帶海洛因,並從桃園國際機場入境之情資。當甲入境時,為確認甲是否以人體夾藏方式走私毒品,有必要帶甲至醫療院所照 X 光,你應採取哪項措施最為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為了確認嫌疑人是否以身體內部藏放毒品,將其送往醫療院所接受 X 光檢查,應採取何種刑事程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第 3 項,因鑑定被告身體之必要,得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依同法第 203 條之 1,原則上應使用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發,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向法院聲請。

解題方法

先辨認警方要做的事:題目不是單純要把甲帶來訊問,也不是只要搜索甲的外衣或隨身物品,而是要透過醫療檢查確認毒品是否藏在體內。這屬於對身體進行鑑定,並涉及將甲帶至醫療院所接受檢查,因此應依鑑定程序處理。

再確認法定文書:鑑定身體而有送入醫院的必要,依第 203 條及第 203 條之 1,應聲請法院核發鑑定留置票。依題目所給事實,應採此方式。

選項分析

  • (A) 向檢察官聲請核發對甲之拘票,將其拘提到案:錯誤。 拘票的作用是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到案,並非授權警方對其身體進行 X 光檢查。拘提到案與因鑑定身體而留置於醫院,是不同的強制處分目的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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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你執行巡邏勤務,發現某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承修之車輛,遂依法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請問你填製通知單時,應將汽車修理業者移送何機關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受處罰機關管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及相關處理規定,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以外的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原則上由行為地的處罰機關處理。

題目中的汽車修理業者,因將承修車輛停放在道路上而受舉發,應依其違規行為發生地移送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要找的是「哪個處罰機關」,再確認違規行為人的身分與違規類型。本題行為人是汽車修理業者,不是以車籍、駕籍或戶籍作為管轄連結的車主或駕駛人;題幹也已明示違規行為發生在道路上。因此,依行為地決定移送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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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某路口設有固定式照相機取締汽車闖紅燈違規之行為,該固定式照相機於 4 月 1 日拍攝到多輛汽車闖紅燈,你依法逕行舉發時,依據現行法令規定,下列哪些日期後不得製單舉發?

① 8 月 10 日 ② 6 月 10 日 ③ 4 月 28 日 ④ 7 月 4 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1.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107 年考試當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本文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2. 期間計算規定: 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復依《民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以月定期間者,以其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3. 現行法修正提醒: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已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公布,將舉發時效由「逾三個月」縮短為「逾二個月不得舉發」。本題解題依試題當時(107 年)適用之「三個月」為準。

解題方法

步驟一:確認違規成立日與期間起算點

  • 違規行為日(照片拍攝日):4 月 1 日。
  • 依「始日不計入」原則,舉發期間自 4 月 2 日起算。

步驟二:推算三個月舉發權時效末日

  • 依命題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規定之三個月期間: 自 4 月 2 日起算三個月,算至最後一月(7 月)相當日(2 日)之前一日,期間之末日為 7 月 1 日。
  • 依法自 4 月 2 日起至 7 月 1 日止,警方均得合法製單舉發;7 月 2 日(含)以後,即屬「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步驟三:比對各日期是否逾越舉發時限

  • 凡在 7 月 1 日以前者,得製單舉發。
  • 凡在 7 月 2 日以後者,時效消滅,不得製單舉發。

選項分析

  • 檢視題幹四個日期:
  • ① 8 月 10 日:違規後已逾 4 個月又 9 日,顯然已超過 3 個月之法定舉發時效,不得製單舉發(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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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機車騎士甲在他的行向號誌燈號轉換為黃燈時,仍續行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當甲騎至路口中間,其行向的紅燈剛亮起,1 秒鐘後甲通過路口,隨即追撞路口外紅線暫停的大貨車,該起交通事故發生過程被監視器清楚拍下。有關甲通過路口的交通行為之認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通號誌中黃燈與紅燈的管制效果,以及判斷是否違規的時間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規定,黃燈表示「警告」,車輛尚未進入路口者,應減速停車;但若已越過停止線,或距停止線太近、無法安全停車,則應繼續通行。紅燈亮起後,車輛不得越過停止線進入路口。

因此,判斷是否違反號誌管制,應看駕駛人越過停止線、進入路口時的燈號,不是看車輛仍在路口內時燈號是否轉為紅燈。

解題方法

依題意,甲是在黃燈亮起時越過停止線進入路口,之後才在路口中間遇到紅燈亮起。甲於紅燈亮起後仍在路口內,並在 1 秒後通過路口,這不等於甲是在紅燈亮起後才越過停止線。

故甲通過路口的行為未違反交通號誌管制。甲隨後追撞路口外紅線暫停的大貨車,可能涉及其他交通違規或事故責任,但不改變本題所問的號誌違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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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你執行取締酒駕臨檢勤務時,攔下自小客車駕駛甲靠邊受檢,但當你欲執行盤查時,甲卻緊閉車窗及車門拒絕接受稽查,下列何種處置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時,駕駛人緊閉車窗、車門拒絕稽查,員警應如何完成告知並維持程序正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勤務作業規範為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要求警察行使職權時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同法第 8 條則是警察對交通工具實施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等措施的依據。執行職務仍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不能因駕駛人拒絕配合,就直接採取破壞車窗等強制手段。

本題的關鍵處置是:先表明身分,以書面文件置於車窗或車門明顯處,告知執行稽查的事由,促請駕駛人配合受檢。

解題方法

先分清「告知程序」與「強制處分」:

  1. 員警執行取締酒駕攔停勤務,應表明身分並說明稽查事由。
  2. 駕駛人緊閉車窗、車門時,口頭告知可能無法使其清楚知悉,題目所列的適當作法是以書面文件放在車窗或車門明顯處,完成事由告知。
  3. 在尚未完成告知、尚未依法判斷是否有採取強制措施的必要前,不能逕行破窗、開鎖或拖吊。

因此,選項 C 符合先告知、再促其配合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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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甲於投票所投票時,在圈票處拿出手機拍攝已圈選好的選票,當場被工作人員發現報警處理。甲到案後供稱,拍照僅供留下紀念而已。你是受理本案的員警,應依何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投票秘密及投票所攝影器材的規範。甲在投票所圈票處以手機拍攝已圈選的選票,處理時應先適用選舉投票的特別規定,而非一般秩序法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3 條第 3 項規定,選舉人及法定陪同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依同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處罰。現行法相關條文及罰則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關鍵事實:甲是投票的選舉人,且在投票所內使用手機拍攝選票。當時法律已對投票所內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設有明文限制,因此不必先證明甲拍照是為了替特定候選人助選、賄選,或意圖讓他人看到圈選內容,才能依選罷法處理。

甲所稱「僅供留下紀念」,不會排除法條對投票所內手機及攝影器材的規範。員警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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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某團體負責人甲欲從新北市新莊區棒球場集合群眾,遊行經過三重區,進入臺北市大同區、中山區至中正區之立法院前靜坐。甲向你請教,該向哪些主管機關提出集會遊行之申請?你應如何答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現行法仍維持一致)。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集會遊行法》第 3 條所定集會遊行「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判定原則:

  1. 原則(分局管轄):《集會遊行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2. 例外(跨分局升級至局管轄):《集會遊行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3. 跨縣市遊行管轄:《集會遊行法》明定主管機關之層級最高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並未將中央警察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列為受理事前許可申請之主管機關。因此,遊行路線橫跨不同直轄市、縣(市)者,應由主辦人分別向途經之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以「地域管轄劃分」與「跨轄升級機制」兩步驟切入分析遊行路線:

  1. 第一步:檢視新北市境內路段
  • 路線由新莊區(新莊分局轄區)行經三重區(三重分局轄區)。
  • 因已跨越新北市境內「二個警察分局轄區」,依《集會遊行法》第 3 條第 2 項,在新北市之主管機關晉升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1. 第二步:檢視臺北市境內路段
  • 路線由大同區(大同分局轄區)、中山區(中山分局轄區)至中正區立法院(中正第一分局轄區)。
  • 因跨越臺北市境內「三個警察分局轄區」,依同條第 2 項,在臺北市之主管機關晉升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 第三步:檢驗是否由中央機關統一受件
  • 《集會遊行法》並無跨越不同縣市即由「內政部警政署」受理申請之規定,故不適用共同上級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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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107 年警察特考四等・其他類科的《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