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甲、乙因抗議突然關閉工廠,並拒發任何費用及薪津,前往總公司門前抗議,在公司門口附近擺設象徵性的簡單靈堂,及在圍牆張貼抗議標語等,雖未影響到車輛、行人交通,但附近住戶不堪其擾而向警察報案。你正擔服線上巡邏勤務,接獲通報前往處理,到達現場後發現甲、乙正使用擴音器抗議,乃要求他們停止抗議滋擾行為,並通知前往派出所接受調查,惟 2 人不告知姓名及住居所,亦不願隨同前往,持續抗議。處理此案時,應注意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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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處理三件事:抗議活動受集會自由保障、現場是否已構成妨害安寧或滋擾、警察能否查證身分並帶往勤務處所。警察不可僅因住戶報案或不認同抗議內容,就逕命停止抗議或要求民眾到派出所;每項措施都須有具體法定要件,並符合比例原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後續曾修正,解題仍依 108 年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抗議活動的法律性質,再逐步檢視警察所採取措施的依據:
- 判斷是否屬集會遊行:抗議是以共同目的表達意見;在戶外使用擴音器,依集會遊行法第 8 條,可能屬室外集會。
- 區分表意行為與違法滋擾:以靈堂、標語表達抗議,不當然違法;但若有妨害住戶安寧、藉端滋擾等具體情事,可依相應法規處理。
- 依序檢查警察措施的法定要件:表明身分及事由、告知停止或禁止、查證身分、必要時帶往勤務處所,不能把這些步驟混為一談。
- 最後處理程序與紀錄:依行為態樣製作紀錄、蒐集證據,並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一、先保障抗議及集會自由
甲、乙在公司門前抗議,屬表達意見的行為,受憲法集會自由及言論自由保障。使用擴音器的戶外抗議,可能適用集會遊行法;是否已依法申請、是否屬該法第 8 條免申請的活動,應依現場情形查明。題目中的象徵性靈堂,不因外觀像喪葬設施,就當然屬於該法所稱的宗教、民俗或喪葬活動。
本題明載未影響車輛、行人交通,且沒有暴力、毀損等情事,警察不能只因住戶不堪其擾,就要求甲、乙停止整場抗議。應先了解抗議的時間、音量、持續方式、住戶受影響情形及活動是否違反具體法令,再採取必要處置。
二、警察到場應表明身分、說明事由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行使職權的事由。到場後應說明係因住戶報案、需釐清有無妨害安寧或滋擾情形,並以平和方式查明事實。
要求停止「滋擾」須有具體法律依據及事實,不能只用概括的「停止抗議」取代。若甲、乙的擴音器確有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且經警方禁止後仍繼續,可依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2 款處理;若其行為屬藉端滋擾公司或住戶,則應檢視同法第 68 條第 2 款。各罪名的構成要件須分別查證,不能僅以有人報案即認定成立。
三、查證身分及拒絕陳述的處理
第 二 題20 分
甲於 19 時進入某銀樓假裝購買金飾,待老闆乙拿出金項鍊三條讓其選購時,甲趁機搶走金項鍊奪門而出,乙追呼搶劫。你與同仁正執行巡邏勤務,見甲逃跑,應如何進行逮捕及解送回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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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現行犯、準現行犯的逮捕要件,以及逮捕後的安全戒護、證物保全與解送程序。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甲在銀樓取走金項鍊後立即逃跑,乙當場追趕並高喊「搶劫」,員警又親眼看見甲逃跑,事實上已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所定「被追呼為犯罪人」的準現行犯情形;若警方親眼看見甲搶走金項鍊,也屬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的現行犯。兩者都可依法逮捕。
題目中的「搶劫」是乙的呼喊用語,不能僅憑這個稱呼就認定甲成立刑法上的強盜罪。依題示行為,若沒有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足以壓制乙意思自由的手段,初步應朝竊盜罪方向偵辦;確切罪名仍須依查證結果認定。
解題方法與處置程序
一、確認逮捕事由並立即控制甲
員警應與同仁分工,一人追捕並注意甲的動向,另一人透過無線電回報位置、請求支援,並提醒周邊人車注意安全。接近甲時表明警察身分及逮捕原因,命其停止;甲若抗拒或繼續逃逸,得使用必要強制力逮捕,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逮捕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注意甲的身體及名譽,避免在無關人群前採取不必要的羞辱性作法。甲若有攻擊、逃跑或自傷等具體風險,得依規定使用手銬等戒具,並持續觀察其身體狀況;不得將上銬當成例行懲罰。
二、逮捕後安全檢查、告知權利
控制甲後,應立即確認其身分,並基於逮捕安全及保全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在法定範圍內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及立即可觸及處所,注意是否攜有武器,並尋找被搶金項鍊。搜索應限於法律授權範圍,不得藉逮捕為由任意翻查與本案無關的場所或物品。
第 三 題20 分
你巡邏時獲報前往處理一件由甲駕駛之小貨車,在菜市場前之行人穿越道撞傷婦人後逃逸案件,於處理時應掌握哪些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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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有人受傷、肇事車輛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題,作答重點依序為:先救護、保全現場、立即通報查緝、蒐集人車事證、依法處理肇事駕駛人。肇事逃逸案除須完成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也要掌握逃逸車輛線索及其遺留跡證,避免證據滅失。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處理;後續法規及部分程序規定已有修正,解題仍按民國 108 年的規定說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等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造成車輛、財物損壞的事故。本案小貨車撞傷行人,屬有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應採取救護措施並依規定處置、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行人位於行人穿越道,也應查明肇事車輛是否違反行近行人穿越道未依規定停讓等交通規定;現場事故責任仍須依證據調查研判。
解題方法
採「受理與通報—到場救護管制—現場勘察蒐證—查緝與調查—案件移送及權益告知」作答。先處理人命與二次事故風險,再保全證據、追查駕駛人,符合交通事故處理的工作次序,也能涵蓋肇逃案件的特殊要領。
一、受理報案,立即通報查緝
勤務中心或到場員警應記錄報案時間、報案人姓名及聯絡方式、事故時間地點、傷勢及救護情形。詢明肇事小貨車的車牌或部分號牌、車種、顏色、廠牌、車身特徵、受損部位、逃逸方向,以及駕駛人外觀、衣著等資料。
取得線索後,立即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及相關警力協助攔查,掌握逃逸方向與可能路線;視案情通知交通、刑事或鑑識人員支援。不能只等待被害人完成陳述才開始查緝。
二、到場先救護、警戒及疏導交通
到場後先確認婦人意識、傷勢及所在位置,立即通知消防救護單位送醫;如有急迫危險,先協助必要的急救。記錄送醫醫院、送醫時間及陪同人員等資訊,並設法通知家屬。
菜市場前人車流量大,應在適當距離設置警告標誌、警戒物及交通管制區,疏導車流與行人,防止圍觀、二次事故及現場跡證遭破壞。必要時封鎖部分道路,並請市場管理人員協助引導人流。
救護或排除危險而必須移動人、車、物時,應先將移動前的位置、狀態標繪並拍照或錄影存證;現場仍有勘察需要時,不得任意清理或移動相關物件。
三、勘察事故現場,固定人車與環境證據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0 條,勘察、蒐證及詢問關係人時,應注意:
- 道路與環境:事故地點、道路方向、車道配置、行人穿越道及標線、號誌、照明、視線、天候、路面狀況,以及市場出入口或攤販對視線的影響。
- 人車位置與事故動態:婦人倒地位置、行走方向、穿越道位置、車輛行進方向、可能撞擊點,以及車輛停留或逃逸的路線。
- 地面痕跡及散落物:煞車痕、輪胎痕、血跡、玻璃或燈具碎片、車身零件、油漆片及其他掉落物。記錄其位置、範圍與相互關係,避免只拍特寫而沒有全景位置資訊。
- 被害人傷勢及衣物:記錄受傷部位與程度,注意衣物上可能附著的車漆、玻璃、灰塵、油漬或輪胎痕跡;必要時依程序採證。
第 1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值班員警,民眾甲親自到派出所報案稱他的女兒遭歹徒擄人勒贖,下列處理何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擄人勒贖案件的初步受理與通報。此類案件涉及被害人生命安全,員警受理後應迅速查明基本案情、逐級報告並通報相關單位,同時注意保密,避免不當公開資訊影響被害人安全或偵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警察實務作業規範為準。相關處理原則包括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以及受理擄人勒贖案件的作業要求。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立即報告、迅速查證、通報協辦、保密」的處理方向。擄人勒贖案件的資訊公開須由權責單位審慎決定;值班員警不得自行在社群媒體發布協尋訊息。因此,違反保密與統一發布原則的選項就是錯誤答案。
選項分析
- (A) 初步詢明案情並立即報告所長:正確。 值班員警應先掌握報案要點,例如被害人身分、失聯時間地點、嫌犯及聯絡情形,再立即向所長報告,以利指揮後續處置。
第 2 題2 分
你於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時,遇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你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軍用車輛及其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交通稽查人員應循的特別處理程序。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7 條,軍用車輛、軍用車輛駕駛人或軍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或以書面通知駐地憲兵機關處理,並由憲兵機關回復處理情形。
因此,處理對象是駐地憲兵機關,不是直接對駕駛人填製一般交通違規通知單,也不是改通知車輛所屬單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特殊身分與車輛:本題是「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不是一般民用車輛交通違規。接著套用細則第 27 條的特別程序:由交通稽查人員逕行或以書面通知駐地憲兵機關處理。
選項 D 明確指出「書面通知憲兵機關處理」,符合規定。題目所附官方答案為 D,解題依此作答。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你在路口執行交通整理勤務,當時車流量很小,發現駕駛人甲在剛亮紅燈的情況下急忙煞車,前車輪已超過停止線,但未達行人穿越道線而停車下來,對於駕駛人違規的認定與舉發,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車輛越過停止線」與「闖紅燈」的區別,以及違規行為應如何適用處罰條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0 條規定,停止線用以指示車輛停止的界線,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同規則第 206 條規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處罰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闖紅燈」;第 60 條第 2 項第 3 款則處罰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且本章其他條文沒有特別處罰規定的情形。本題依官方答案採取的判斷,是甲雖越過停止線,但已煞停在行人穿越道線前,沒有繼續通過路口或妨礙橫向通行,因此按不遵守停止線標線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車輛最後停下的位置與行為結果:甲的前車輪已越過停止線,表示沒有依停止線指示停車;但甲在行人穿越道線前停下,題幹也指出沒有影響橫向道路的行人與車輛通行。依題目設定,這是越線未依標線停車,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 2 項第 3 款舉發。
第 4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員,據民眾報案有甲、乙二人在加油站互毆,到達現場經你制止後,雙方互不提告,經你逕行通知二人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結果甲接受,乙不服通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作為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重點是警察對「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通知到場,以及何時得強制到場、何時改依一般書面通知程序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42 條規定: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行為人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且無逃亡之虞者,得依第 41 條規定辦理,也就是以通知書通知到場。
題目已說明雙方互不提告,並不影響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是否違反該法。題目設定兩人是現場互毆的行為人,因此應先依第 42 條判斷到場方式。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兩項條件:
- 是否確悉行為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
- 是否沒有逃亡之虞。
兩項都具備,即可依第 41 條改採書面通知;只要不符合這項例外,現行行為人不服逕行通知時,原則上得強制到場。
本題中甲接受通知,乙不服通知;但題目選項所問的是在不同身分與逃亡風險條件下,警察可採取何種到場方式。第 42 條的但書適用於符合條件的行為人,並未因一人接受通知、另一人不服通知,就使兩人必須一律採不同程序。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員,關於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之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及《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關於遴選第三人、訓練、蒐集期間與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依題意及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蒐集期間雖不得逾一年,但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可以報准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也不得逾一年。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的規定。選項 C 把「每次期間不得逾一年」錯寫成「不得延長」,忽略法規允許依程序報准延長一次,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應以書面陳報長官核准後實施:正確。 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2 條,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遴選原因、蒐集對象基本資料、蒐集項目、第三人適任理由及專責聯繫人員等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B) 交付任務前應先予實施訓練:正確。 依同辦法第 4 條,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接受蒐集資料方法與技巧、保密、狀況處置及相關法律程序等訓練;
第 6 題2 分
你正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下列有關酒精測試作法,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對酒精測試器的檢查、檢測錄音(影)及重測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作業程序判斷;本題所涉作業程序規定可作為執勤操作依據。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是在考勤務前的器材檢查、現場檢測程序,還是檢測後能否重測。作業程序要求檢測在攔檢現場進行並全程錄音(影),也要求勤務前確認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標章有效。對於已依程序完成的酒精濃度測試,不能僅因駕駛人質疑,就任意再做第二次檢測;因此,題目問「何者錯誤」,應選 C。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你執行臨檢勤務時,在轄區電子遊戲場之限制級場所,除有 1 名國中生滯留店內,餘未發現其他不法情事。下列何者不是你處理本案所能援引之法令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在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發現未成年人時,應區分場所業者的行政法上義務、兒少保護規範與警察執勤職權,並判斷是否有犯罪事實可適用刑法。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中生屬未滿十八歲者,也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兒童或少年。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單純發現兒少身在場內,並不因此當然成立刑事犯罪。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具體事實:警方在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發現一名國中生,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不法情事。接著分別檢視各法規是否涵蓋本案:
- 電子遊戲場業者是否違反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規定。
- 兒少本人、照顧者及場所業者是否受兒少法規範。
- 警察執行勤務及處理現場時,是否有警察職權行使法作為職權依據。
- 題幹是否有足以援引刑法的犯罪事實。
題目明示沒有其他不法情事,因此應選出與單純兒少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的處理無關、且欠缺犯罪事實支持的法令。
選項分析
(A) 刑法:正確答案。
題幹只說有一名國中生滯留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沒有提供賭博、妨害風化、傷害或其他犯罪事實。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違反該規定主要是業者的行政法上義務問題。
第 8 題2 分
你於巡邏時發現機車騎士甲之車牌被不透明膠帶遮蔽,而且車身上有刮擦痕跡時,下列何項處置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對可疑交通工具的攔停與身分查證,以及執勤時的安全、比例原則。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時,警察得攔停,並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也可檢查引擎、車身號碼等識別特徵。若只是依同法第 6 條查證人的身分,則須符合該條列舉的法定情形;依第 7 條,為查證身分得採取攔停人、車等必要措施。行使職權仍須遵守同法第 3 條的必要性與最小侵害原則。
題幹中的車牌遭不透明膠帶遮蔽,且車身有刮擦痕跡,屬可具體觀察的異常狀況。騎士表面行為正常,並不足以排除依法攔停查證的可能。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最不適當」,應先辨認哪個選項忽略了題幹提供的客觀異常,再比較其餘處置是否能兼顧查證需求與現場安全。
車牌遭遮蔽,使車輛身分難以辨識;車身刮痕則是可供查證的特徵。這些事實支持員警進一步查證車輛、騎士及車身識別資料。若只因騎士行為正常,就認為不得盤查,等於把「人的表面行為」當成唯一判斷依據,忽略題幹所示的車輛異常,因此 A 最不適當。
選項分析
(A) 觀察騎士甲行為正常,警察不得任意盤查其身分
第 9 題2 分
你與另一名同仁擔服巡邏勤務,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知你們前往處理轄內夜店鬥毆事件,到達現場時,發現有 20 餘人在該處鬥毆,下列何種處置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接獲多人鬥毆通報後的現場處置與警力調度。面對 20 餘人鬥毆,處置重點包括保護傷者、控制現場及維持秩序,並立即透過勤務指揮中心或適當管道請求支援。警力不足時,應迅速擴大支援,不宜自行離開現場返回派出所,以免現場失控。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最不適當」的處置,再比較各選項是否符合多人鬥毆現場的即時勤務需求。現場警力僅有兩人,面對 20 餘人鬥毆顯然不足,應留在現場掌握狀況,同時通報支援;離開現場返回派出所會中斷現場控制,也可能延誤救護與制止衝突。
選項分析
(A) 及時保護及救護傷者:適當。 鬥毆現場可能有人受傷,警察應注意傷者安全,必要時協助救護或通知救護人員到場,避免傷勢惡化。
第 10 題2 分
有關員警執行勤務中,對於下列現行防彈衣及防彈頭盔的穿戴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執行不同巡邏勤務時,防彈衣、防彈頭盔及一般安全帽的穿戴規定。判斷重點是辨認各勤務型態適用的穿戴方式,以及由哪一層級主管決定是否穿戴。
法規與勤務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勤務類型、裝備種類、穿戴方式及決定層級」。尤其留意選項是否把主管層級寫錯,或把安全帽與防彈頭盔的規定混淆。
選項分析
(A) 錯誤。 徒步或腳踏車巡邏的防彈衣穿戴規定,不是由帶班人員一概視天候及治安狀況決定;本選項所述決定方式與適用規定不符。
第 11 題2 分
你正在執行路檢勤務,此時你發現來車搖搖晃晃,於是將該車攔停,車內僅駕駛一人。對攔停盤查之汽車,應站立何處才是安全區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執行路檢攔停汽車時,員警選擇站位的安全原則。題目設定駕駛人獨自在車內,員警應避免站在車門旁或車輛前、後方等容易遭車輛碰撞、突襲或夾制的位置,並利用車門作為遮蔽與防護。
本題屬警察實務操作與安全勤務常識,沒有特定法條或公式需要適用;依題示官方答案,安全站位為駕駛座車門後方。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員警在攔停盤查時的「安全區域」,而不是最便於與駕駛交談的位置。駕駛座車門後方可利用車門形成遮蔽,並保留與駕駛及車輛的距離,降低駕駛突然開門、車輛移動或其他突發狀況造成傷害的風險,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派出所所長帶班查緝轄內色情應召站,帶回現場嫖客、應召女郎、應召站負責人、門口把風等數十名相關嫌犯、證人,惟派出所警力有限。在此狀況下,有關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的詢問,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在同時帶回多名犯罪嫌疑人及證人、警力不足時,如何兼顧詢問筆錄的可信性與受詢問人的程序保障。原則上,詢問犯罪嫌疑人應採「一人詢問、另一人記錄」方式;如因人力等實際因素無法如此辦理,應以錄音或錄影留下詢問過程,並將未能由一人詢問、另一人記錄的原因記明於筆錄。
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包括《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第 100 條之 2,以及當時警察偵查犯罪相關規範。這些規定重在保全詢問過程、確保筆錄內容與實際陳述相符。現行相關法規與作業規範曾有修正,作答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範判斷。
解題方法
題目特別交代「數十名相關嫌犯、證人」且「派出所警力有限」,表示不能只套用一人詢問、另一人記錄的原則,而要判斷在人力不足、實際上無法依原則配置人員時,如何留下可供核對的詢問紀錄。
因此,符合程序要求的處置是:全程錄音或錄影,並在筆錄中說明未能採一人詢問、另一人記錄的實際原因。至於等候詢問者,不能因此排除其受拘束期間的計算。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甲於深夜酒後駕車返家,因闖紅燈、超速而擦撞機車騎士乙,致其倒地頭部撞及硬物重傷,甲未下車並加速逃逸。你是承辦本案的警員,到達現場發現,案發當時離肇事地點約 20 公尺之飯店泊車小弟丙可能有目擊案發過程。為調查本案,你通知丙到場說明,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調查交通事故時,通知、詢問目擊證人及製作筆錄的方式,以及證人拒不到場時能否逕行拘提。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丙是可能目擊事故的證人,並非題目所述的肇事嫌疑人。警方可請證人到場說明,但不能只因證人拒絕到警察機關,就逕行拘提。
解題方法
先辨明丙的身分,再檢查各選項所述處置是否適當。關鍵在於分清「通知證人到場」與「以拘提強制到場」:後者涉及強制處分,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由警方僅憑證人拒不到場而直接採取。
選項分析
(A) 使用證人通知書或以電話、口頭方式請丙到警察機關說明:正確。 警方為調查事故,可通知可能知悉案情的證人到場說明;實務上可使用證人通知書,也可用電話或口頭方式聯繫。這是請證人協助調查,並不等於強制拘提。
第 14 題2 分
甲於深夜因駕車超速而擦撞機車騎士乙,致乙受重傷,甲加速逃逸。你是負責該案的員警,經調閱現場路口監視器影像發現,甲之車輛涉嫌肇事,且車型、外觀顏色均與目擊證人陳述相同。為調查甲犯罪情形,你欲通知甲到警察機關接受詢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警方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如何通知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以及通知、送達與拘提的程序界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依當時《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通知書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犯罪嫌疑人依通知所定時間、處所到場後,應即時詢問,不得無故拖延。
通知是要求到場的程序,並不等於拘提。拒絕收領通知書,不能直接作為逕行拘提的理由。
解題方法
先依題意辨認甲的身分:甲已因監視器影像等資料而涉嫌肇事逃逸相關犯罪,警方是要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因此適用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的刑事程序,不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4 條所定、為防止具體危害而通知提供資料或接受非侵入性鑑識的行政警察措施。
接著對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通知書規則:確認由誰簽章、員警送達的時間限制、到場後是否應即時詢問,以及拒絕收領是否能直接拘提。只有到場後即時詢問的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巡邏員警於臨檢盤查時,查獲一名竊盜現行犯。你是偵查隊值日偵查佐,當人犯送到偵查隊時,你發現派出所於偵詢嫌犯時未全程錄音,此時你如何處置較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嫌疑人詢問的錄音要求,以及發現前階段詢問未全程錄音時,後續偵查應如何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全程錄音是確保筆錄製作過程可受檢驗的重要程序保障;未錄音不代表犯罪嫌疑人當然須立即釋放,也不表示偵查程序必須就此中止。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派出所詢問時未全程錄音。值日偵查佐接手後,適當作法是由偵查隊重新就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詢問,並全程錄音,留下可供後續檢驗的詢問紀錄。
關鍵在於區分「前次詢問程序有瑕疵」與「犯罪嫌疑人因此當然應釋放」。本題問的是接手後如何處置,應選擇能補足後續詢問程序保障、且不以重製或銷毀既有筆錄掩蓋瑕疵的作法。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你是偵查隊偵查佐,偵辦甲涉嫌毒品案,聲請取得搜索票,執行搜索期限至當日 18 時止,並載明夜間不得搜索。你於 17 時 30 分(日落前)發現甲進入住居所,隨即實施搜索,但該住居所顯然 30 分鐘內難以搜索完成,下列作為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搜索票執行期間、夜間搜索限制,以及日間搜索開始後能否延續至夜間。依民國 108 年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
- 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
- 但該條第 3 項明定:「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 同條第 4 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3 項,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
這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上述規定後續並無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搜索何時開始,以及開始時是否仍在搜索票有效期間內。題目指出偵查佐於 17 時 30 分、日落前已開始搜索,且當時搜索票仍有效;因此屬於「日間已開始搜索」。
接著判斷日落或 18 時到來後,是否必須立即停止。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第 3 項准許日間已開始的搜索繼續至夜間,因此不因日落而中斷。題目又指出搜索票期限至 18 時止,但本題所考的法條明文處理日間搜索延續至夜間的情形;
第 17 題2 分
大貨車司機甲與機車騎士乙於市區道路上行駛,甲行駛於乙之左後方,兩車擦撞致乙受傷倒地。甲將車輛停於事故地點前方約 200 公尺,對處理員警稱:「我為了不妨礙交通,才將車開到前方停好,然後我立即下車,走回到現場查看。」甲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何種違規行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3 項的傷亡事故車輛移置規則: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駕駛人應採取救護措施、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若是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移車,則應先標繪肇事汽車,再移置至不妨礙交通處所。
題目明示乙受傷,甲卻先把車開到前方約 200 公尺處,未見先標繪事故車輛,也未提到乙同意移車,符合「任意移動肇事汽車」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抓事故結果:乙「受傷倒地」,因此適用第 62 條第 3 項的傷亡事故處置規則,不是無人受傷案件的移車規則。
再看甲的處置方式:甲為了不妨礙交通,將車開到前方停放。交通順暢的理由本身不能取代法定程序;傷者事故中,若要依例外移車,須當事人均同意,並先將車輛位置標繪。題幹未交代這些程序,故應依官方答案認定甲任意移動肇事汽車。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你於 3 月 3 日接獲民眾具名檢舉違規停車情形,內容包括: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違規事實內容及違規事實照片等。經你查證確實無誤,於是你於 3 月 5 日依法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你填製通知單時,應將應到案之日期填寫幾月幾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後,警方查證屬實並填製舉發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如何計算。法規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對於民眾檢舉且查證屬實的案件,應到案日期應自舉發日起算,填寫舉發日後第 15 日。
解題方法
本題的舉發日是 3 月 5 日,應自舉發日的次日開始計算 15 日:
- 3 月 6 日為第 1 日。
- 3 月 20 日為第 15 日。
因此,應到案日期為 3 月 20 日。但選項中沒有 3 月 20 日;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應選 (C)4 月 19 日。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你上午 9 時接獲通報前往處理民眾檢舉自小客車違規停車案,至現場發現自小客車於幹道上併排停車,當你正欲就違規事實進行照相之際,違規人甲出現阻擋,你應如何處置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規停車的舉發方式,以及違規人到場時,員警應採取的處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汽車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或併排停車等情形,得予舉發;其中併排停車屬違規事實明確的違規停車態樣。
舉發時應依違規人是否在場,區分「當場舉發」與「逕行舉發」。違規人已出現並可當場處理時,應對其當場舉發;拍照是蒐證方式之一,並非只要員警尚未拍照,違規事實就不能成立。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已明示的違規事實:自小客車在幹道上併排停車。再看處理當下的關鍵情況:甲已出現並阻擋員警拍照。甲既已在場,處置重點是依現場違規事實對甲當場舉發,而不是因其阻擋拍照就免予舉發,也不是改採針對違規人不在場情形的逕行舉發。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你服務於某警察機關山地管制區之檢查所,對於下列何種人士,須向警察機關申請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國 108 年山地管制區的入出管制:判斷入出者是否屬於須向警察機關申請許可的人士。解題應依當時山地管制區的入出規定,區分原住民身分者、因公執行職務者、設籍於管制區者,以及一般前往管制區的平地人民。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須申請許可」的對象,再排除依身分、職務或設籍而不必申請許可的人士。平地人民戶籍設於管制區者,與一般未設籍、前往管制區登山健行者不同;後者屬一般入出管制區的平地人民,須向警察機關申請許可。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