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鐵路特考佐級 材料管理 政府採購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關於採購金額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所定的採購金額級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分清小額採購、公告金額、查核金額及巨額採購,並留意工程、財物、勞務的金額標準並非全部相同。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列金額是否符合當年標準:
- 小額採購: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
- 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均為新臺幣 100 萬元。
- 查核金額:工程為新臺幣 5,000 萬元;財物及勞務為新臺幣 1,000 萬元。
- 巨額採購:工程為新臺幣 2 億元;財物為新臺幣 1 億元;勞務為新臺幣 2,000 萬元。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法所定義之「採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採購」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判斷關鍵在交易方向:機關向外取得工程、財物或勞務,才是本條所稱的採購;機關把自己的財物出租出去,並非承租,也不屬於這項定義。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2 條列舉的行為逐一比對:
- 工程:定作。
- 財物:買受、定製、承租。
- 勞務:委任、僱傭。
選項中的「廠房出租」是機關出租廠房,屬於機關提供財物供他人使用,與機關承租財物的方向相反,因此不是本法所定義的採購。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權利採購係屬何種採購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採購類型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採購分為工程、財物及勞務三類;第 3 條所稱財物,包括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及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因此,採購標的是取得權利時,屬於財物採購。
解題方法
先辨認採購標的:題目問的是「權利採購」的類型。接著依第 3 條判斷權利的法定歸類;既然權利列在財物範圍內,就選「財物採購」,不因權利本身無形而改列勞務採購。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法規定適用之採購標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與「採購」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標的分為工程、財物及勞務。判斷重點在於標的是否屬這三類採購。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採購標的的性質:工程看是否涉及構造物的拆除、建造或修繕;財物包括買受、定製及承租;勞務則包括專業服務等委任或僱傭性質的工作。若屬農產品,仍須看採購內容是否為財物買受;本題依官方答案將年節生鮮農產禮品列為不適用的例外。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的採購原則。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則應依據法令,並在法令容許範圍內,基於專業判斷作成適當決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識各選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的原則:採購人員有依法行使專業判斷的空間,但仍須受法令拘束;公平原則也不是一律禁止差別待遇,而是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3 項意旨:辦理採購人員於法令範圍內,得基於專業判斷考量為適當之決定。專業裁量必須在法令範圍內行使,並非可以任意決定。
第 6 題2 分
下列關於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其招標文件所訂規格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關於招標文件技術規格的規定,重點在於規格應以達成採購目的所必要者為限,並維持公平競爭。除有法定例外情形外,機關不得以特定商標、商名、專利、設計、型式、特定來源地或生產者等方式限制競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及其施行細則:一般原則是不得指定特定來源或設計型式;如為說明需要而提及特定商標、商名或生產者,應符合規定並註明「或同等品」。因此,涉及特定設計或型式提示的選項,是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 機關擬定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採購功能或效益所必要者為限,不得限制競爭。若規格實際上排除其他可符合需求的產品,就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資格限制競爭,列入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限制競爭」與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的辨識。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公平合理辦理,不得無正當理由限制競爭;招標文件所訂資格與規格,也不得逾越採購實際需要而排除合格廠商。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列有:要求廠商須取得 ISO 9000 系列驗證,卻未就採購標的及其履約需要說明合理必要性,屬不當資格限制,會排除未取得該驗證但仍有履約能力的廠商。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限制的是什麼,再判斷是否與採購標的或投標程序有合理關聯:
- 對廠商設定進入投標的條件,屬資格限制;若欠缺必要性而排除廠商,可能構成限制競爭。
- 對文件格式或說明語言的要求,通常是投標文件或履約管理要求,不能僅因有所限制就認定為不當資格限制。
- 採購文件使用範本或機關提供的標封,原則上是程序或文件管理事項。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需負何法律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的刑事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題幹所述行為與法條構成要件相符,刑度與罰金上限直接對應選項即可。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及「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比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法定刑是「3 年以下」及「100 萬元以下」,因此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機關依法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依規定續行辦理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後,可以依規定方式續行採購。得標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等情形,也準用這些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第 58 條所列的最有利標續行方式,是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並非直接依第一次評選結果由次有利標廠商得標。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後,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施行細則第 58 條列出的續行方式,再比較最低標與最有利標的不同處:
- 最低標:得依原決標價及原標價順序,洽合格的未得標廠商減至原決標價後決標。
- 最有利標:須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評選。
因此,將「重行評選」說成「依第 1 次評選結果由次有利標後決標」的選項,與法定程序不符。
選項分析
(A) 重行辦理招標:正確。 施行細則第 58 條明定,機關得重行辦理招標,作為續行方式之一。
第 10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關於防止技術綁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重點是廠商有法定違法情形時,機關在不同採購階段應採取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投標廠商有列舉情形之一,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列舉情形包括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以及不同投標廠商間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等。
同條第 2 項另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 1 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若第 1 項的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導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機關得宣布廢標。
解題方法
依採購程序階段判斷適用的法律效果:
- 開標前發現:不予開標。
- 開標後、決標前發現:不決標予該廠商。
-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 因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而使採購程序無法繼續:機關得宣布廢標。
第 11 題2 分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下列何種情形,並非得免收保證金之例外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中,機關辦理採購時保證金的收取原則與得免收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機關原則上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法規另列有得免收保證金的情形,例如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的工程採購,以及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認為無收取必要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法規列舉的得免收保證金情形。題目問的是「並非」例外,因此找出不在免收情形之列者。
選項分析
(A) 勞務採購以免收保證金為原則:正確。 依民國 108 年適用規定,勞務採購得免收保證金,並以免收為原則,因此屬於得免收保證金的情形。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機關對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得不予發還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列「押標金不予發還」的情形。押標金是廠商投標時繳納的擔保;廠商有法定情形時,機關不予發還,已發還或未按規定繳納者,並得追繳。
解題時要區分兩件事:廠商因特定事由「不得參加投標」,不代表該事由本身就是第 31 條所列的押標金不予發還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命題當年《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比對:
- 得標後拒不簽約:第 4 款。
- 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第 1 款。
- 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第 2 款。
- 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屬投標資格限制,並非第 31 條第 2 項所列押標金不予發還事由。
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應選不在第 31 條列舉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得標後拒不簽約:錯誤選項。《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4 款明定,得標後拒不簽約者,押標金不予發還。
第 13 題2 分
關於廠商提出異議之限制與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廠商提出異議的期間限制,以及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廠商對招標、審標、決標等事項認為違法或不當,得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但須依異議事項的性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題目中的「招標文件規定釋疑」應注意法條所定的期間是 接獲機關通知或公告次日起 15 日內,而選項 B 把這個期間套用到「釋疑」提出異議,因而不正確。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按異議事項分類,再對照《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的期間規定:
- 招標文件規定:不得逾公告或邀標次日起,等標期的四分之一。
- 招標文件規定的釋疑、後續說明或變更:不得逾公告或邀標次日起,等標期的四分之一。
- 未經通知或公告的採購過程或結果: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次日起 15 日內;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或流標日次日起 15 日。
- 機關處理異議:自收受異議次日起 15 日內為適當處理。
因此,A 與 D 符合法定期間;C 的起算點只寫「決標日次日起」,漏掉「知悉或可得而知」及未經通知或公告採購過程的情形,不能完整表述法條規定。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規定,允許廠商補正文件,其規定情形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關於投標文件補正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招標文件原則上不得於開標後任意補正;但符合第 33 條所列情形時,機關得允許廠商在期限內補正文件。
其中一項例外是:廠商投標文件中,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得於開標前補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補正時間及補正項目性質。第 33 條所列例外中,「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對應「開標前補正」,與選項 C 完全相符。再排除涉及契約必要之點、開標後補正,以及招標文件明定不得更改項目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所定的三種招標方式,以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對限制性招標比價、議價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機關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定義與施行細則規定。尤其要分清楚:限制性招標採比價時,如果只有一家廠商投標,規定容許機關當場改為議價;並未要求另定期日重新辦理投標。因此,將「一家廠商投標」說成必須再次辦理投標的選項,就是錯誤敘述。
第 16 題2 分
關於採購底價之訂定時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2 項的底價訂定時機,以及第 47 條「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得不訂底價」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一般而言,機關應訂定底價;但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得不訂底價。因此,不能一概認定最有利標採購的底價必須在開標前訂定。
解題方法
先依招標方式判斷底價的訂定時點:公開招標看開標前,選擇性招標看資格審查後的下一階段開標前,限制性招標看議價或比價前。再檢查最有利標是否適用相同的「開標前」規則:由於最有利標採購得不訂底價,選項若直接說其底價「應於開標前定之」,便把可不訂底價的案件說成一律必須訂定,故錯。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的決標原則,以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2 條對最低標同價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52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決標原則,主要包括訂有底價的最低標、未訂底價的最低標、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公告金額以上的專業服務、技術服務及資訊服務,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最低標有兩家以上同價時,不能一開始就抽籤。依施行細則第 62 條,原則上應先讓同價廠商再行比減價格;比減後仍同價,才抽籤決定。若比減次數已達法律所定上限,則逕行抽籤。
解題方法
先用《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核對 A、C、D,再用施行細則第 62 條檢查 B 是否正確。B 的關鍵在「直接抽籤」四字:它省略了同價時應先比減價格的程序,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訂有底價的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的最低標為得標廠商。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第 18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時之處置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最低標價偏低」的處理方式。最低標廠商的標價如有顯不合理、可能造成履約品質或履約能力疑慮,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時,機關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判斷總標價是否偏低,不能只看是否低於底價某一固定百分比;題目所稱「低於底標百分之九十即屬偏低」並非一律適用的法定門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考「總標價偏低」的判斷基準,還是機關通知廠商說明、擔保及後續決標處理。逐項核對可見,B、C 所述符合第 58 條的處理原則;D 則錯在不決標後的後續程序。依官方答案,本題指定的錯誤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有關得標廠商轉包行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66 條的「轉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 「轉包」是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 得標廠商違反不得轉包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 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和《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66 條逐一對照,特別留意第 66 條列出的處置方式是「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而損害賠償是另外「並得要求」。因此,若選項把沒收保證金與損害賠償說成只能擇一行使,就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邀請藝術專業人士或團體表演,應採何種招標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上的招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5 款,機關邀請藝術專業人士或團體表演,得採限制性招標。此類採購重視藝術專業、表演風格及個人或團體特色,通常不適合僅以一般公開競價方式決定履約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邀請藝術專業人士或團體表演」,直接對應《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5 款的採購情形;該款明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因此選擇限制性招標。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有關招標方式之規定,不包括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所定的招標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分段招標」不是第 18 條所列的招標方式。
解題方法
直接核對第 18 條列出的三種方式,再與題目選項比對。選項中,凡屬法條明列者即非答案;未列於該條者,就是題目所問的「不包括」。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對機關辦理驗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的驗收程序,重點在主驗人員的指派、會驗、驗收紀錄及小額採購的書面驗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71 條規定:機關應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驗收時通知接管或使用單位會驗;驗收應製作紀錄,並由相關人員簽認;小額採購得以書面驗收。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是確認驗收紀錄的簽名人員是否只有主驗。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對因履約爭議申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至第 85 條之 4 的履約爭議調解制度,重點是調解由誰提出、機關是否得拒絕,以及調解方案的異議期限與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第 85 條之 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若是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
依第 85 條之 4,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或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方案送達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異議;期限內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則視為依方案調解成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律規定中的主體、期間與效果:
- 調解或仲裁並非一律只能由廠商發動。
- 機關不得拒絕的是廠商申請調解,並非不得拒絕調解建議或方案。
- 調解方案的異議期間是 10 日,不是 15 日。
- 逾期未異議的法律效果,是視為依方案調解成立。
因此,符合條文規定的是 D。
第 24 題2 分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重點是分辨不同金額級距的監辦方式,以及機關分批辦理採購時,如何核計採購金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原則上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原則上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分批採購則不得意圖規避法律適用;即使確有分批必要並經核准,仍應按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法條:先判斷監辦是由上級機關或機關內部辦理,再檢查分批採購的核准與金額計算規則。分批採購的關鍵,是「總金額」,不是「各批次分別核計」。
選項分析
- (A) 正確。《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第 25 題2 分
機關選擇辦理採購招標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至第 22 條所定的招標方式與限制性招標適用事由。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原則上應採公開招標;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或第 22 條所列情形,才可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三種方式的關鍵差別是:
- 公開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先公告資格審查,再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即可:先辨認選項提到的是哪種招標方式,再確認該情形是否屬於法定適用事由,以及選項是否把招標對象或採購標的說得過於寬泛。
本題關鍵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明定:機關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至於經常性採購,法條規定的是得採選擇性招標,不是一概得採限制性招標。
選項分析
(A) 對於所有經常性採購事項得採限制性招標:錯誤。
《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第 1 款將「經常性採購」列為得採選擇性招標的情形,並非限制性招標的通用事由。經常性採購也不當然符合第 22 條列舉的限制性招標條件,因此不能據此概括採限制性招標。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情況可能有圍標之嫌,招標機關宜多加注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圍標的異常徵兆。投標廠商表面上彼此獨立,實際上若由同一人員代表不同廠商出席招標相關會議,可能顯示廠商間有共同安排或聯繫,招標機關宜進一步查明。這類情形是辨識圍標風險的警訊,單憑該事實仍不當然足以認定圍標成立。
本題涉及政府採購法中禁止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依當年命題所採用的圍標警訊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何種情形最能顯示不同投標廠商之間可能由同一方實際聯繫或操控。代表不同廠商出席會議的人員若是同一廠商的人員,表面上不同的投標者便出現直接的人員重疊,與廠商各自獨立參與採購的常態不符,因此是機關應注意的圍標嫌疑。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採購契約簽訂後,涉及履約管理,下列情況何者為違反履約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中的履約程序,以及政府採購法對查驗、驗收和履約責任的規定。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查驗與驗收是機關確認廠商履約品質的重要程序,應依契約及法令辦理,並由機關掌握查驗方式與取樣位置,避免由廠商主導而使結果失去客觀性。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合法履約管理方式,或已被列為履約程序的錯誤態樣。特別注意「依廠商建議進行查驗取樣」:廠商是受查驗的一方,若由廠商建議取樣區域,可能無法確保取樣具有代表性,也會削弱機關查驗的獨立性。
選項分析
(A) 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彙送至主管機關決標資料庫:正確作法。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須依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機關應將相關廠商資料彙送至主管機關決標資料庫,供主管機關查核。題目所述是應辦理的資料彙送事項,不是違反履約程序。
第 28 題2 分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驗收人員如何分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關於驗收人員分工及驗收紀錄的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應由主驗人員主持;會驗、協驗及監驗人員則依其職掌參與。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派會驗人員或協驗人員。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把驗收人員的職責說得過於絕對,是本題關鍵。主驗人員不必然是機關首長,也不必然由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擔任;驗收紀錄的簽名也不是只有主驗人員。再對照「採購事項單純得免派會驗、協驗人員」的例外規定,即可選出 D。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有關政府採購行為和行政法上的「雙階理論」,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的「雙階理論」:把機關採購程序分成締約前、締約後兩階段,通常以「決標前後」作為區分基準。
- 前階段:招標、審標、決標,屬公法關係。廠商對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可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異議、申訴;其後的行政救濟循行政訴訟程序。
- 後階段:採購契約成立後的履約、驗收等爭議,原則上屬私法關係,循契約約定及民事救濟處理。
法源重點是政府採購法第74條,該條列明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的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於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部分條文;本題所考雙階區分仍以締約前後作答。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所描述的採購程序,再判斷它位於契約成立前或成立後:
選項 A 正是依此將締約前的招標、審標、決標與締約後的契約履行、驗收分開,因此符合本題採用的雙階理論。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何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緊急採購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有緊急處置必要的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招標、決標的規定。
這不代表機關可以毫無程序地採購;仍須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等規定辦理。題目以「人民之生命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描述法定情形,因此符合此款。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種例外:它不是問何種採購可以採限制性招標,也不是問採購方式,而是問何者得不適用招標、決標之規定。
再比對《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緊急危難情形,即可選出符合者。文化創意服務、社會福利服務及統包各有採購規定,但本身不因此免除招標、決標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情形,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廠商認為機關的通知有不實者,應於何時提出異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的通知,以及廠商對機關通知提出異議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廠商認為機關通知的事實或理由不實,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異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對第 101 條通知提出異議」的期限,而不是對其他採購處置提出異議,也不是後續申訴或行政救濟的期間。依民國 108 年《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相關規定,廠商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異議,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由:機關在法定情形下,應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判斷重點是逐項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該項列舉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時應留意修法前後條次內容可能不同。
解題方法
將選項與第 101 條第 1 項列舉事由對照。違法轉包、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證件投標,以及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均屬法定刊登事由;得標後因正當理由不訂約,則不在列舉之中。
選項分析
(A) 違反規定轉包者:錯誤。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將「違反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列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由。因此本選項屬於法定事由。
第 33 題2 分
各機關得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府採購法規定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的共同供應契約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條文列舉的採購標的是「財物或勞務」,不包括「工程」。另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具有共通需求特性的財物或勞務,是指二個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列出的採購類別,再逐項比對選項:共同供應契約可適用於具有共通需求特性的財物或勞務;若選項列為工程,即不屬於第 93 條所定範圍。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何種情況的驗收,機關可以採取減價收受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的「減價收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驗收結果若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且沒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機關得在必要時採減價收受。
簡言之,減價收受的判斷重點是:標的雖有瑕疵或不符約定,仍不影響安全及使用需求,並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它不是把已減損效用的標的逕行視為合格。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種情況」可以減價收受,再對照法條的核心判斷語句:「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四個選項中,只有 (A) 符合這項要件。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規定,洩漏採購秘密罪的構成要件,不包括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所列「關於採購應秘密」資訊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91 條規定,符合條文所定身分及意圖等要件者,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可能構成洩漏採購秘密罪。
作答關鍵在於辨認洩漏的內容是否屬於條文列舉的秘密資訊。底價資訊及秘密文書、圖畫都可落入條文範圍;開標時間及地點則不是本題所指的採購秘密罪構成內容。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91 條列出的資訊類型,判斷選項是否屬於採購應秘密的內容。題目問「不包括何者」,因此要找不屬於該條所列秘密資訊範圍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的法律性質與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依同法第 84 條,招標機關應依審議判斷辦理,廠商或招標機關不服審議判斷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對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不服時,下一步如何救濟」。審議判斷雖然依法「視同訴願決定」,但這不表示要再提訴願;其後的救濟途徑是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下列何種類型採購不適用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的「先調解後仲裁」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廠商申請調解時,機關不得拒絕;若是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時,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這項「機關不得拒絕仲裁」的規定適用於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不包括財物採購。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及「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這是在問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後段的適用範圍。依條文,適用類型是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再從選項中找出不屬於這兩類的項目,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現行規定,巨額採購的採購金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定的巨額採購金額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巨額採購依採購性質分別認定:
- 工程採購:新臺幣 2 億元以上。
- 財物採購:新臺幣 1 億元以上。
- 勞務採購: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上。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列的採購類別,再將金額與該類別的巨額門檻比較。財物採購的門檻為新臺幣 1 億元以上,因此選項 B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廠商對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提出異議時,應向何機關提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的「異議與申訴」救濟程序。廠商認為機關辦理採購違反法令,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時,應先向辦理該採購的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才依規定向上級機關所設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依民國 108 年《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廠商對招標、審標、決標或履約爭議,認為違反法令並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本題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提出異議時應向何機關提起」,而非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如何救濟。依程序順序,異議是向原辦理採購的招標機關提出;申訴審議委員會則是後續申訴程序的受理機關。據此可直接選出招標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民國 98 年 7 月 15 日對我國生效,其規定的重要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的適用範圍與基本原則。GPA 是 WTO 的複邊協定,只有加入協定的締約方彼此適用;採購機關、採購項目及金額也須符合各締約方承諾的開放範圍。因此,GPA 並未要求所有 WTO 會員一律全面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GPA 的重要原則包括不歧視、國民待遇及公開透明。題幹所述我國自民國 98 年 7 月 15 日起適用 GPA,符合命題當時的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協定內容為準;本題所涉基本原則與判斷並無足以改變答案的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屬於 GPA 的基本原則,再檢查它有沒有把協定適用範圍說得過廣。A、B、D 都是 GPA 的基本原則;C 將適用對象擴大為「WTO 會員國全面開放」,忽略 GPA 是複邊協定,且開放範圍受各締約方承諾清單及協定條件限制,因此為不包括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 2 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如何定其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對混合性質採購的分類方式。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中二種以上性質,且難以認定歸屬時,應按各性質所占的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其採購類型。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關鍵條件:「兼有二種以上性質」且「難以認定其歸屬」。這表示不能只憑施作順序或由主管機關裁定,而應依各性質的預算金額比率比較;比率最高的性質,就是該採購的類型。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機關辦理某工程招標案,投標須知明定投標廠商押標金之繳納,限以金融機構本票、金融機構支票及金融機構保付支票為限。A 廠商繳交郵政匯票當作押標金,在開標當日 A 廠商當場表示改以現金繳納,招標機關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押標金的繳納方式須符合招標文件,以及現金押標金的繳納期限與處所。
依民國 108 年《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2 項,押標金可採現金、金融機構簽發的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方式繳納;但機關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的種類及繳納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6 條、第 11 條,現金押標金應繳至招標文件指定的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除現金外,其他押標金單據才得附在投標文件內遞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招標文件限制的押標金種類:本案只接受金融機構本票、金融機構支票及金融機構保付支票。A 廠商交付的郵政匯票不在招標文件列明的範圍內,不能因為郵政匯票是《政府採購法》列舉的押標金方式之一,就直接視為符合本案招標規定。
再看 A 提出的替代方式:現金雖是法律容許的押標金方式,但須在期限內繳至指定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不能在開標現場臨時交付現金來補正。
第 43 題2 分
機關辦理採購,對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對投標廠商資格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機關得依採購需要訂定投標廠商的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有特別要求時,得另訂特定資格。此外,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的廠商,均不得參與投標。廠商的財力資格則得依法以特定保證方式代替。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法律規定的「不得投標」對象縮小。A、B、D 分別符合基本資格、特定資格及財力資格替代方式的規定;C 則錯在宣稱政黨的關係企業可以投標。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廠商準備投標工作耗時費力,機關原則上應依規定開標,在何種情況下機關可不予開標決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投標廠商有該款所定情形時,機關得不予開標、決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機關得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本題選項 D 所指的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之廠商參與投標,涉及《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所定政黨及其關係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限制。此類情形屬依法得不予開標、決標的情況。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機關「可不予開標決標」的例外,再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的不予開標、決標事由。招標文件或採購計畫沒有變更,以及沒有發現影響採購公正的行為,均不是取消開標決標的事由;D 則涉及政黨及關係企業投標的法定限制,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禁止機關對投標廠商之資格,規定不當限制競爭,下列何種情形違反本條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第 1 項: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且資格條件應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的能力為限。判斷重點是:資格條件是否與採購的履約能力有關,並且有法規依據或合理必要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容許機關在特殊或巨額採購中,依採購特性訂定特定資格;資格條件仍須符合第 37 條的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資格條件:若是用來確認廠商能否履約,且法規容許,就不當然違法;若條件與履約能力無關,或不必要地排除廠商,即可能構成不當限制競爭。員工是否具有特定身分,通常不能證明廠商有履約能力,正是本題要辨認的違法情形。
選項分析
- (A) 在特殊或巨額之採購,規定工程實績作為廠商資格限制:錯誤。特殊或巨額採購得依案件特性與實際需要訂定特定資格;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是法規列舉的資格類型之一。只要實績要求合理、與採購相稱,就不違反第 37 條。
第 46 題2 分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採用複數決標方式,應依下列何種原則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複數決標。機關得在招標文件中預先規定由數家廠商得標,並依採購項目或數量組合,決定最有利或最低價的得標組合。這種方式重點在於讓廠商分項報價,方便機關比較及組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的「複數決標」,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分項報價、便於組合決標」的原則。選項若禁止分項報價、否定底價,或禁止招標文件訂定數量範圍,即不符合複數決標的規範方向。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如何認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的認定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機關應依採購案件類別與履約進度落後情形判斷;非巨額工程採購須同時達到「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及「日數達十日以上」。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情節重大」,再對照施行細則第 111 條的進度落後與日數門檻。此處的「且」表示兩項條件必須同時符合,不能只看落後百分比或只看延誤日數。題目問的是非巨額工程採購的標準,因此核對選項中是否完整列出兩項門檻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有多款規定「情節重大」之文字,招標機關容或有裁量空間,其規定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是否明文要求「情節重大」。機關依該條通知廠商,可能導致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停權,因此法條將部分違失限於情節重大,作為比例原則的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機關判斷是否情節重大時,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廠商可歸責程度,以及廠商實際補救或賠償等情形。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描述的違失,再對照第 101 條第 1 項的法定事由及其「情節重大」要件。選項 (B) 對應第 8 款,法條明文以情節重大作為要件,因此符合題意,官方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屬第 1 項第 7 款,條文沒有「情節重大」的文字。
- (B) 正確。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正是第 1 項第 8 款的規定。
第 49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弱勢族群」的保護,其重點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對得標廠商僱用弱勢族群的保障規定,重點在適用對象、僱用比例,以及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的人數如何合併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得標廠商在國內員工總人數超過 100 人時,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合計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二;未達法定比例者,應繳納差額補助費。
解題方法
先抓第 98 條的兩個關鍵:
- 適用門檻是得標廠商的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 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的僱用人數是合計計算,不得低於總人數的百分之二。
因此,選項若把門檻寫成逾 200 人,或把比例規定為兩類各自都須達百分之二,均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先調後仲」,機關不得拒絕,適用在何種採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的「先調後仲」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工程採購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若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廠商提付仲裁時,機關不得拒絕。
其中「先調」是先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後仲」是調解不成立後,廠商提付仲裁。此處「機關不得拒絕」的特別規定,適用於工程採購。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先調後仲」及「機關不得拒絕」,直接對應《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的工程採購規定。判斷關鍵是採購類別,而非一般調解是否可申請:本題問的是具有「調解不成立後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效果的類別,因此選工程採購。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