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運輸營業 運輸學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運輸營業
試題代碼 運輸學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鐵路路線包括之內容,並針對內容中的二項要素,說明其功能與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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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路線」的範圍,以及路線中各項設施的功能與構成。依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2 條,路線包括正線及側線之軌道、路基、橋梁、涵洞、隧道、機電設備、消防設備、運轉保安設備及其附屬建造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回答第二部分時,可從上述項目擇二,分別交代其功能與主要組成。本題以下以「軌道」及「路基」為例。

解題方法

先依規則列出路線的完整範圍,再挑選兩項較具代表性的工程要素說明。說明每項要素時,依序寫「功能」與「組成」,可避免只列名稱而未回答題目要求。

路線內容

鐵路路線包括:

  1. 正線及側線之軌道:正線供列車依營運路徑行駛;側線供列車交會、待避、調車或進出車庫等使用。
  2. 路基:承托軌道並將列車荷重傳至地盤。
  3. 橋梁、涵洞及隧道:使路線跨越河川、道路或其他障礙,或穿越山地等地形。
  4. 機電設備:支援鐵路營運所需的電力、通信及相關機電系統。
  5. 消防設備:供火災預防、警報及救災使用。
  6. 運轉保安設備:維持列車運轉安全與秩序,例如號誌、閉塞及相關控制設備。
  7. 附屬建造物:配合路線與上述設施運作的其他構造物。

二項要素的功能與組成

一、軌道

功能:​軌道承載車輛荷重,導引車輪沿路線行駛,並將列車產生的垂直力、橫向力及縱向力傳遞至路基;軌道的幾何狀態也會影響行車平順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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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列舉與說明三項鐵路重大行車事故的情事。針對其中一項重大行車事故的情事進行原因分析,說明一個可能的重要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並依據該原因提出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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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行車事故的法規分類,以及以「直接原因—根本原因—改善措施」分析鐵路安全事故的能力。依民國 108 年《鐵路行車規則》第 122 條之 1,重大行車事故分為三類:正線衝撞事故、正線出軌事故、正線火災事故。以下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鐵路行車規則》後續已修正,現行條次與部分文字有所調整。

判斷時要抓住兩個關鍵:事故須發生於正線;事故類型須符合衝撞、出軌或火災的定義。其中正線火災須因燃燒而延燒,且達到需要立即滅火的狀態。

解題方法

先逐項列出法規所定的三種情事,簡要解釋其範圍;再選擇一種事故,以「事故如何直接發生」說明直接原因,以「管理、制度或資源配置為何未能防止事故」說明根本原因,最後使改善措施逐一對應原因。

三項重大行車事故情事

  1. 正線衝撞事故:列車與列車、車輛與車輛,或列車與車輛在正線上互相衝撞或撞觸。事故發生在側線者,不屬本條所稱正線衝撞事故。

  2. 正線出軌事故:列車或車輛在正線上傾覆,或脫離軌道。車輪偏離軌道、車輛傾覆等情形,均屬此類。

  3. 正線火災事故:列車或車輛在正線上發生火災。依當時規定,火災須因燃燒而延燒,並達到必須立即滅火的狀態;局部異常但未延燒、無須立即滅火者,不宜逕以此類重大事故認定。

原因分析:正線出軌事故

以鋼軌因高溫膨脹而挫曲,進而造成列車出軌為例,進行原因分析:

  • 直接原因:高溫使鋼軌熱膨脹,軌道內應力增加;若道床阻力、扣件或軌道幾何狀態不足以維持軌道穩定,鋼軌可能側向挫曲,列車通過時因輪軌接觸條件改變而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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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鐵路行車計畫分為固定行車計畫與臨時行車計畫。請說明固定行車計畫(亦即全面改點)規劃之流程及其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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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運輸的固定行車計畫,也就是依一定期間的運輸需求與營運條件,全面調整列車時刻、車次及運用安排,形成適用於一段期間的行車計畫;「全面改點」是其實務上的常見作法。固定行車計畫與因應突發事件或短期需求而辦理的臨時行車計畫不同。

本題屬規劃流程與考量因素的申論題,重點是交代如何由需求調查逐步形成可執行的列車時刻與營運方案,並說明排點時須兼顧的條件。題目未要求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需求調查 → 運能與資源檢討 → 擬定方案 → 協調及模擬 → 核定公告 → 實施檢討」的順序鋪陳。這樣能呈現固定行車計畫從蒐集資料到正式上線的完整規劃循環,也能避免只列出排點因素、漏寫規劃程序。

一、固定行車計畫的規劃流程

  1. 蒐集資料並確認規劃目標 調查各路線、區間及時段的旅客需求、客貨運量、尖離峰變化、旅客意見與既有班次使用情形,並確認改點目的,例如增加運能、改善轉乘、縮短旅行時間或配合工程與運輸政策。

  2. 檢討路線容量與營運資源 檢視各區間的線路容量、號誌閉塞條件、車站配線、月臺與折返能力,並盤點車輛、機務、乘務員及車站人力等資源,確認預定服務水準是否可行。

  3. 擬定列車服務與運用方案 依需求安排列車種類、班次、車次、停靠站、區間運行時間及發車間隔;同步規劃車輛編組與運用、列車折返、機車調度,以及乘務員勤務與交接安排。

  4. 編製時刻表並進行協調與可行性檢核 將各列車的運轉時分、停站時間、追蹤間隔、會車與待避、折返時間及路線容量條件納入排點。再與相關單位協調,檢查列車時刻彼此是否衝突,以及車輛、乘務與車站作業能否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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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鐵路旅客運送契約之成立、解除與終止。

提示:可以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臺灣高鐵公司旅客運送契約或一般鐵路旅客運輸實務,其中的某一項實務觀點進行陳述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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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旅客運送契約的成立時點,以及契約成立後因旅客退票、違反乘車規定或鐵路營運受阻而解除或終止的情形。作答時應先說明法律依據,再以鐵路公司的旅客運送契約說明實務。

以下以民國 108 年法規及當時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高鐵公司的旅客運送實務為準。現行鐵路公司組織及旅客運送契約已有變動,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依《鐵路法》第 46 條,旅客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這是判斷契約成立時點的核心;旅客提出購票或訂位需求,與鐵路機構承諾運送,合致後即成立契約。車票是運送權利的憑證,通常也能作為契約成立的證明。

  • 解除:使契約關係溯及消滅,通常回復到契約成立前的狀態;在旅運實務上,常見情形是旅客在乘車前取消訂位或辦理退票。
  • 終止:使契約自終止時起向後消滅。已開始運送後,因旅客違規、危害安全或妨礙秩序等事由停止其後續運送,較符合終止的概念。

解題方法

依「成立—解除—終止」三段作答,並區分主動退票與鐵路機構拒絕或停止運送:

  1. 成立:指出《鐵路法》第 46 條採「鐵路機構承諾運送」作為成立要件,再列舉購票、付款、交付車票或運送憑單等常見承諾方式。
  2. 解除:說明旅客乘車前取消行程,依契約及票務規定辦理退票;鐵路機構遇法定或契約約定事由,也得拒絕運送或解除契約。
  3. 終止:說明契約履行中因旅客違規或安全、營運事由,鐵路機構得停止後續運送;旅客已搭乘部分如何計費或退費,依契約規定處理。

契約成立

《鐵路法》第 46 條規定,旅客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旅客依規定提出訂位、購票需求,鐵路機構接受並提供運送服務,即達成契約合意。

以臺鐵、臺灣高鐵的一般實務而言,承諾運送可由下列行為表現:

  • 旅客於售票窗口、售票設備或指定通路購票,鐵路機構交付車票。
  • 旅客完成網路訂位及付款,鐵路機構提供訂位代號或購票憑證。
  • 旅客使用電子票證進站,鐵路機構設備完成進站紀錄。
  • 在特定無人值勤車站,旅客依規定進入車廂,鐵路機構依其營運方式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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