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文化行政
試題代碼 文化行政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試論目前國家文化政策對於推動城市活化於閒置空間再利用之特色和困難,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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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國家文化政策脈絡」與「空間文化治理」的掌握程度,核心觀念包含:

  1. 閒置空間再利用(Adaptive Reuse)與城市活化(Urban Regeneration):指將喪失原有機能之產業遺址、公有眷舍或歷史建物,透過文化介入與機能重塑,注入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或社區公共生活,達成帶動舊街區經濟、復甦在地紋理與深化市民文化認同之目標。
  2. 文化治理法制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文化基本法》(民國 108 年 5 月公布施行):確立人民文化權利、保障文化多樣性,並明定政府活化公有文化資產與文化空間之責任。
  • 《文化資產保存法》(民國 105 年全面修正公布):強調文化資產之「活化再利用」(第 24 條等),鼓勵公私協力及多元再利用管道。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民國 99 年公布):規範文創園區之推動與公有不動產租用優惠(現行法已於後續增訂投資抵減等機制,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 重要政策方案:民國 89 年文建會「閒置空間再利用計畫」、文化部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計畫,以及民國 106 年起推動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政策分析+評析批判+實例驗證」申論題型。答題時採用「三段式層次分析法」:

  1. 破題引言:簡述我國閒置空間再利用之發展軌跡(從早期「點狀單建物修復」邁向「面狀區域活化」與「文創園區化」),破題展現宏觀政策視野。
  2. 核心開展(特色與困難對稱並陳):
  • 政策特色:從「治理模式(公私協力促參)」、「空間尺度(由點到面、再造歷史現場)」及「機能定位(跨域整合、文創聚落)」三個面向切入。
  • 面臨困難:從「法制財務(修繕成本高與法規僵化)」、「價值衝突(商業化、士紳化與公共性流失)」及「經營同質(欠缺在地紋理、全台樣板化)」三個痛點剖析。
  1. 實例印證:選取極具指標性且爭議與成就兼具的案例(首選「華山 1914 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對照前述理論分析特色與困境。
  2. 結語反思:提出平衡商業收益與文化公共性的策略,展現高階公務員之政策規劃思維。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並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申論題配分與評分關鍵構面分析如下:

  1. 政策特色構面(約佔 30% 分數):須精確指出「目前」國家政策重點(如重視區域網絡串連、文創育成、促參引進民間活力),不可僅泛論老屋翻新。
  2. 遭遇困難構面(約佔 30% 分數):評分關鍵在於能否點出公共行政與文化行政的制度障礙(如財政壓力促使過度商業化、排擠純藝文團體、士紳化問題)。
  3. 實例分析構面(約佔 30% 分數):舉例不可僅列名稱或背景歷史,必須將前段論述的「特色」與「困境」具體投射在案例上。
  4. 格式與邏輯(約佔 10% 分數):標題層次分明、條理清晰、文字流暢。

解題技巧

  1. 審題三要素檢核:動筆前確認大綱涵蓋「特色」、「困難」、「舉例」三大關鍵要件,切忌寫了大量特色卻草草帶過困境。
  2. 避免陷入「文創夜市」單一批評:討論困難時,不宜情緒化謾罵商業化,應以文化行政專業術語說明「公產活化自償率要求對文化公共性的拉扯」與「士紳化(Gentrification)效應」。
  3. 案例選取原則:優先選擇全國知名且文資背景鮮明的中央或地方大型專案(如華山、松菸、駁二、台南藍曬圖)。避免選擇規模過小或缺乏政策代表性的私人獨立咖啡館。

【答案】

擬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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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就國內推動「公共藝術」發展的歷程,說明目前於「政策」、「基金運用」、「民眾參與」、「委外代辦」等議題,提出擬定目標的必要及困難,並舉出一案例說明及比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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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共藝術政策理論與實務運作機制」,核心範疇涵蓋公共藝術之法制化脈絡、公共行政治理挑戰(治理失靈、代理人問題)、公民參與層次以及實務操作案例評析。

  1. 法源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9 條: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主管機關得設立公共藝術基金或統籌專戶。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民國 105 年 1 月修正發布版本):規範興辦機關職責、審議會、執行小組、徵選小組之組成、民眾參與程序、委託代辦之要件及公共藝術基金之繳交與運用機制。
  • (現行法已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於民國 110 年 5 月大幅修正更名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5 條為公共藝術專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亦於民國 111 年及 113 年進行結構性大幅修正,落實代辦迴避與評選透明化,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1. 核心理論:
  • 百分比藝術(Percent-for-Art):法定比例經費投入公共環境美化與文化資產累積。
  • 新類型公共藝術(New Genre Public Art):由實體物件轉向社會互動、社區參與、歷史記憶與在地場域精神(Genius Loci)之重塑。
  • 公共治理與代理人問題:行政機關欠缺專業而引進委外代辦,導致利益衝突、市場壟斷與行政責任外包之治理困境。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四段/矩陣式結構題」,解題核心策略如下:

  1. 歷程爬梳(結構分期):切入點為「法制化進程」與「美學典範轉移」,將發展脈絡分為「制度奠基期」、「普及推展期」與「社會轉向期」三階段,展現答題的宏觀格局。
  2. 四大議題矩陣解析(兩兩對稱):針對題目指定的「政策」、「基金運用」、「民眾參與」、「委外代辦」四大面向,嚴格以「擬定目標的必要性」與「實務推動的困難點」進行對稱剖析,避免流於發散抒情。
  3. 案例說明與系統比較:選取性質鮮明對比的實務案例(如「捷運重大交通工程公共藝術案」對比「社區參與/社會實踐型公共藝術案」),從四大議題維度切入比較,落實理論與實務印證。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評分重點在於考生能否全面涵蓋題目要求的六大要素(歷程、四議題之必要、四議題之困難、案例說明、案例比較)。閱卷失分陷阱在於:僅談歷史而忽略四大議題、未將「必要」與「困難」分開論述,或是案例僅有描述而欠缺橫向比較。


解題技巧

  1. 標題條列化:四大議題直接拉出二級標題,並以「(1) 目標擬定之必要」、「(2) 實務落實之困難」小標並列,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2. 行政學與文化行政語彙結合:運用「文化公民權」、「場域特定性(Site-specificity)」、「委託代理理論」、「形式主義」等專業詞彙,提升論述高度。
  3. 案例比較表格化或對稱化:比較時設定統一評比維度(如設置類型、主體性、參與深度、代辦角色),展現分析邏輯的嚴密性。

【答案】

一、 國內推動公共藝術發展之歷程演進

國內公共藝術政策推動至今,其演進脈絡大體可區分為三個重要階段:

  1. 制度奠基期(民國 81 年至 87 年): 民國 81 年制定公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9 條確立「百分之一藝術」法定比例原則,將公共藝術法制化。此時期各級政府多處於法規調適與行政摸索階段,社會大眾對公共藝術之認知仍停留在傳統紀念碑或公有建築景觀點綴。
  2. 普及推展期(民國 87 年至 97 年): 民國 87 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發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正式完備審議、執行、徵選等行政程序。各大交通建設(如捷運、高鐵)與文教設施大量湧現設置案例,但作品形式多偏向「永久性實體雕塑」,偶有衍生公共空間衝突與「落架雕塑(plop art)」之譏。
  3. 社會參與及多元深化期(民國 97 年至 108 年): 歷經《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多次修正,放寬非實體藝術形式(如計畫型、策展型、教育推廣、表演藝術或臨時性活動),並強化「民眾參與」與「公共藝術基金」專款專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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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博物館法通過後,各縣市紛紛興建起地方博物館(美術館),請從藝術與美學教育、社會與地域精神、經濟與文化活動三層面,分析地方博物館(美術館)未來可能發展,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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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涉及的核心法源與理論基礎如下:

  1. 《博物館法》之立法宗旨與制度架構: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施行之《博物館法》,為台灣博物館事業樹立里程碑。關鍵條文包括:
  • 第 1 條:明定博物館以「從事典藏、研究、展示、教育及公眾服務」為宗旨,促進文化傳承與藝術發展。
  • 第 4 條:確立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分工,強化地方政府設立與輔導地方館舍之法源。
  • 第 9 條至第 11 條:規範館舍經營彈性、專業人員任用及評鑑認證機制,為地方公立館舍引進「行政法人化」或公私協力(PPP)奠定法制基石。
  • (法規提醒:現行《博物館法》架構大致維持命題當年生效之體制,後續重點在於營運細則與認證機制的落實。)
  1. 新博物館學(New Museology):強調從「文物/典藏為中心(Object-centered)」轉向「觀眾/社群為中心(People-centered)」,主張博物館應具備社會批判力、促進文化公民權,並深化與地方社群之對話。
  2. 地方感與場所精神(Genius Loci):地方博物館不再僅是中央權威文化機構的複製品,而是透過在地知識學的建構,形塑獨特的地域集體記憶與文化認同。
  3. 文化經濟學與體驗經濟(Experience Economy):文化設施作為地方活化(Place-making)與文化觀光的發動引擎,促成「畢爾包效應(Guggenheim Bilbao Effect)」的在地轉化與多元文化產業鏈發展。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規背景+政策趨勢+實務案例」綜合型申論題。解題脈絡與布局切入點如下:

  1. 破題:扼要說明《博物館法》立法後,地方文化治理思維轉變(法制健全、經營彈性提升、分級輔導確立),帶動各縣市興起美術館與博物館之硬體建設潮。
  2. 本論(三大核心層面拆解):題目已強制限定三個分析維度,考生必須採用「三段平行架構」進行推導,每一層面均須具備**「未來發展趨勢分析」與「台灣具體代表案例」**:
  • 藝術與美學教育:切入點為在地藝術史的重建、跨領域教育、分齡與共融美感扎根。
  • 社會與地域精神:切入點為常民記憶鏈結、文化公民權、社區培力與無牆博物館(生態博物館)。
  • 經濟與文化活動:切入點為文化觀光樞紐、地方創生動能、文化衍生品與夜間經濟。
  1. 結論:提醒地方館舍在興建熱潮後,面臨「軟硬體失衡」、「定位同質化」與「財政永續」之挑戰,提出應回歸專業治理與跨域整合。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固定客觀選項。閱卷評分重點在於:

  1. 層面完整性:必須精確對應「藝術與美學教育」、「社會與地域精神」、「經濟與文化活動」三者,缺一不可;若自行合併或遺漏,將導致重大扣分。
  2. 理論與實務並重:僅抽象論述發展而無具體館舍案例,分數落在中後段;唯有精準援引如「嘉義市立美術館」、「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臺南市美術館」等切合主題之案例,方能獲取高分。

解題技巧

  1. 精準控時與配分比重:滿分 25 分之申論題,書寫時間約 22~25 分鐘。前言約 3~4 行,三個核心層面各佔 10~12 行(論述 7 行+舉例 4 行),結語約 3~4 行,篇幅約一頁半至兩頁。
  2. 標題化與層級分明:利用小標題直接嵌入題目的關鍵字(如「一、藝術與美學教育層面之發展」),閱卷老師能在三秒內確認架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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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述文化資產保存法內容,並就文化資產經營管理模式,舉出國內縣市案例說明並分析現有保存與經營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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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文化行政核心母法《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之整體體系理解,以及文資活化之營運模式與實務治理困境。

  1. 法規基準: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之《文資法》(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全面修正公布施行之版本)為準。(現行法於民國 112 年針對私有古蹟土地稅賦減免等條文有所微幅修正,但整體分類架構與活化機制仍承襲民國 105 年版本)。
  2. 法定類別與保存機制:
  • 《文資法》第 3 條之兩大範疇(有形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與具體細項分類。
  • 《文資法》之法定程序(普查、指定/登錄、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獎助與罰則)。
  1. 經營管理模式:文化資產活化之產權與營運主體配置,包含「公辦公營」、「公辦民營」(委外營運 OT、整建營運移轉 ROT 等促參模式)及「公私協力/民間自主經營」。
  2. 實務治理課題:文化資產在保存修復面(產權衝突、工法技術、維護財政)與經營管理面(過度商業化衝擊文化本真性、財務自償壓力、社區參與脫鉤)之現實矛盾。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架構+營運理論+實務案例+困境針砭」的四合一綜合型申論題。解題架構採「總—分—合」論述邏輯:

  1. 法規內容全面化:第一段精確梳理《文資法》立法目的、分類體系及保存活化之重要機制,展現法條扎實度。
  2. 管理模式學理化:第二段將經營管理模式歸納為公營、委外、民間自主等三種典型模式,並對比其權責與運作特徵。
  3. 地方案例具體化:第三段選取國內具指標性之歷史建築或古蹟委外活化案例(如台南市市定古蹟「原林百貨」之 ROT 模式),具體說明其公私協力機制。
  4. 現存困難深度化:第四段切分為「保存維護面」與「經營管理面」兩大軸線,深入剖析產權補償不足、修復匠師斷層、商業價值與文化本真性拉鋸等實務痛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答題之子題權重配置與得分要點如下:

  1. 子題一(文資法內容,配分約 25%):重點在於分類體系的準確度(有形九類、無形五類)與法定程序(修復再利用、管理維護計畫),避免僅空泛背誦單一條文。
  2. 子題二(經營管理模式,配分約 25%):須清楚界定公辦公營與委託民間經營(促參法 OT/ROT/BOT)之運作邏輯及優缺點。
  3. 子題三(國內案例說明,配分約 25%):案例須指明具體縣市、資產名稱、法定文化資產類別及所採行之經營模式,切忌憑空捏造或含糊帶過。
  4. 子題四(保存與經營困難,配分約 25%):須跳脫單純抱怨「政府沒錢」,進一步論及產權法制、私有財產權保障、觀光商業化衝擊、專業人才斷層等深層結構性問題。

解題技巧

  1. 體系表列法:陳述《文資法》內容時,切勿平鋪直敘抄法條,善用標號將「有形」與「無形」兩大板塊分列,展現法學體系思維。
  2. 案例精準對接:選取案例時,建議挑選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文資法》雙重規範的代表性場域(如台南林百貨、台北松山文創園區或華山文創園區),以利直接承接第二段的經營管理模式分析。
  3. 批判思維平衡:分析困難時,必須兼顧「保存端」與「經營端」,既點出私有資產指定過程中的「公共利益 vs. 私有財產權」抗衡,亦點出經營活化後的「商業營利 vs. 文化本真性」衝突,方能獲得閱卷委員青睞。

【答案】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核心內容與體系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旨在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之完整性,充實國民精神生活,並發揚多元文化。依命題當年法規架構,其核心規範涵蓋以下面向:

  1. 文化資產分類體系(本法第 3 條):
  • 有形文化資產: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
  • 無形文化資產:包括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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