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問地政事務所與地政士事務所有何不同?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3 條之規定,土地登記之機關為何?臺灣土地面積不大,建築物如果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時應向何機關申辦?可跨區或跨縣市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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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三件事:地政事務所與地政士事務所的性質不同、土地登記的法定管轄機關,以及建物跨越登記機關轄區時的特別管轄規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登記規則》第 3 條規定:
- 土地登記原則上由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
- 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設有或分設登記機關時,由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
-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的登記機關辦理。
- 符合中央地政機關公告項目的登記,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種名稱相近的機構,再依序判斷「一般管轄」、「建物跨區的特別規則」及「跨區服務的例外」:
- 地政事務所是地方政府地政機關設置的公務機關,依法辦理其管轄區內的土地、建物登記等業務。
- 地政士事務所是地政士執業的事務所,地政士受委託代辦土地登記及相關業務;它是民間專業服務場所,並非登記機關,也沒有核准登記的公權力。
一般案件依不動產所在地判斷管轄。若是建物本身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依第 3 條的特別規定,改以建物門牌所屬登記機關辦理。
建物跨轄區與跨區申辦
第 二 題25 分
原屬私有之道路、溝渠、廢置地或因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如何辦理?其相關之公告及異議調處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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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類未辦所有權登記土地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程序:
- 原屬私有的道路、溝渠廢置地:土地廢置後,原所有權是否仍可回復,須先確認土地原屬及有無徵收補償或價購等情形。
- 因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須符合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的占有要件,並依土地法第54條及相關登記規定申請登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辦理程序
一、原屬私有的道路、溝渠廢置地
依「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先調查該土地是否確為原屬私有,以及原所有權人是否曾獲政府徵收補償或給價收購:
- 未經徵收補償或給價收購:原所有權人得於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期間,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申請時應提出足以證明原有權利及土地已廢置等相關文件,由地政機關審查。
- 已經徵收補償或給價收購:不得再由原所有權人以原所有權為由申請登記;應依處理原則及實際取得情形辦理登記。
- 屬地方政府計畫投資開發取得者:依處理原則所定程序辦理;符合規定時,由地方政府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地政機關應辦理公告;公告期間如因異議發生權利爭執,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調處。
二、因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依民法第769條,以所有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不動產滿20年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依民法第770條,符合以所有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滿10年,且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者,亦得請求登記。
土地法第54條規定,符合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土地所有權登記。
第 三 題25 分
申辦各種土地登記之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說明財團法人某某文教基金會欲申請登記時,應附之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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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42 條:法人申請土地登記時,應證明法人本身的登記資格及代表人的代表資格;若法人是登記義務人,還要提出額外文件,以確認處分程序及代表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財團法人在該登記案件中的身分:
- 不論是登記權利人或登記義務人,均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以及代表人的資格證明。
- 若財團法人是登記義務人,除前述文件外,還須依第 42 條提出法人及代表人的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並在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記明已依有關法令完成處分程序、蓋章;另須提出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的證明文件。
若財團法人是登記權利人,則不因第 42 條第三項而須提出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證明;該項明定的要件,是以「義務人為財團法人」為前提。
應附文件整理
財團法人為登記權利人時:
第 四 題25 分
臺灣還有不少未辦登記之建物,但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欲依法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登記時,發現除已登記土地外,其上尚有一棟未登記之透天厝,試問此棟未登記之建物應如何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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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39 條:對於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得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限制登記。雖然建物尚無建物登記簿,仍可依該條規定先勘測、編列建號及編造建物登記簿,再把禁止處分事項登載於簿冊。
這是未登記建物的特殊登記程序,不是先替建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簿與建物登記簿也應分別處理。
解題方法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9 條,辦理程序如下:
-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囑託書須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
- 會同勘測: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勘測該建物;勘測費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登記機關繳納。
- 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登記機關完成勘測後,即編列建號並編造建物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