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利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國土計畫法》及《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何謂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全國國土計畫及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書內容,應分別載明哪些成長管理事項?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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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第 8 款的「成長管理」定義,以及《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條所定全國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成長管理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成長管理不是單純限制都市擴張,而是以國家永續發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社會公義為目標,綜合考量環境承載、公共設施、成本與公平,規範城鄉發展規模、方式、區位及時程,以促進國土有效利用。

解題方法

先依《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第 8 款說明成長管理的完整定義,再依《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分層回答:

  1. 全國國土計畫:依第 4 條列出應載明的成長管理策略事項。
  2.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依第 6 條列出成長管理計畫內容;法條用語為「視其需要包含」。

全國計畫提供整體政策方向,地方計畫則參酌全國策略,依地方條件細化成長管理計畫。

一、成長管理的定義

依《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第 8 款,成長管理係指為達成下列目標:

  • 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 提升環境品質。
  • 促進經濟發展。
  • 維護社會公義。

在規劃與管理時,應衡酌下列事項:

  • 自然環境容受力:發展規模須符合土地及環境資源可承受的程度。
  • 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財務成本:考量交通、供水、污水處理等公共設施的服務能力,並評估建設與維持成本。
  • 使用權利義務及損益公平性:兼顧土地使用者的權利與負擔,避免發展利益與成本分配失衡。

據此,成長管理須規範城鄉發展的總量及型態,並訂定未來發展地區的適當區位及時程,以促進國土有效利用。作答時應完整寫出「目標、衡酌因素、管理內容、目的」四個層次。

二、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的成長管理事項

依《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全國國土計畫的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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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現行非都市土地的土地使用管制內容為何?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強度上限為何?請列舉 5 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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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兩層管制:

  1. 使用項目管制:土地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後,應依該使用地容許使用的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附帶條件使用。
  2. 使用強度管制:以建蔽率、容積率限制土地開發強度。規則第 9 條所列數值是上限;地方政府得視需要酌予調降,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是不同層次:分區表示土地的整體功能定位,使用地類別則是各筆土地編定後適用使用管制的依據。

解題方法

先回答「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依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說明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與附帶條件;再回答「使用強度上限」:依規則第 9 條列出建蔽率、容積率。題目要求列舉 5 種,選擇第 9 條列出的類別即可。

例如,基地面積為 100 平方公尺,若建蔽率上限為 60%,建築物最大建築面積為 60 平方公尺;若容積率上限為 240%,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 240 平方公尺,仍須符合其他建築及土地使用規定。

土地使用管制內容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編定使用地類別後,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附表另列相關附帶條件。需申請許可的使用,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他法律或公告實施的區域計畫另有禁止或限制時,也應依其規定。

至於使用強度,規則第 9 條直接訂定部分使用地的建蔽率、容積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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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問《區域計畫法》之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與《國土計畫法》之使用許可制,差異為何?請就變更土地使用內容、審議機關及回饋項目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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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非都市土地開發管制制度的三項差異:是否變更土地使用內容、由哪個機關審議,以及開發者負擔哪些回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土計畫法》的使用許可制度尚未實施,相關審議及費用子法也尚未訂定;本題應依《國土計畫法》當時的條文設計,與現行《區域計畫法》的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比較。現行法規及配套子法已於民國 114 年發布,且《國土計畫法》實施期限後續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土地使用內容—審議權責—回饋負擔」三個面向並列比較。關鍵在於分辨:開發許可是透過變更分區容納開發;使用許可則是在既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使用原則下審查計畫,原則上不變更功能分區。

詳細比較

比較面向《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制
變更土地使用內容開發案經許可後,依開發計畫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也就是透過個案許可,使土地分區及使用內容配合開發計畫調整。申請使用許可須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使用原則;許可核准後,原則上不變更國土功能分區,而是在該分區容許範圍內核准特定使用計畫。
審議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原則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實務上由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一定面積以下案件得委辦地方政府辦理,當時一般以 30 公頃以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審議核定;海埔地開發等案件另有規定。依《國土計畫法》第 26 條,按國土功能分區劃分中央與地方權責:位於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位於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審議由相應層級的國土計畫審議會辦理。
回饋項目主要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3及相關規定,繳交開發影響費,用於開發所增加的公共設施需求;另依個案法令及開發計畫,負擔公共設施用地與設施,例如開闢、移轉或捐贈道路、公園、綠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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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在鄉村區整體規劃中,扮演何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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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法定意義,以及它如何把鄉村區整體規劃的空間構想,落實為可使用的土地與公共設施。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農村社區包括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的非都市土地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重劃的目的,在改善農村社區生活環境、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配合社區發展。《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2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兩層:先說明「如何重劃」,再說明「對整體規劃有何功能」。前者交代土地重劃的手段,後者說明它如何改善聚落空間、土地權屬及公共設施。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意義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是在農村社區範圍內,經整體規劃後辦理土地交換分合、地籍整理及公共設施用地配置,使土地坵塊、界址與道路配置更為適當,並改善社區公共設施及生活環境的土地整理措施。

辦理時,得依社區發展與居民生活需求,規劃或改善道路、排水、綠地、廣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也可配合設置社區活動中心等必要設施。重劃並能整理土地權屬及地籍,讓土地界址明確、坵塊較完整且具適當交通出入條件。內政部對其政策功能的說明,也包括改善道路狹窄、公共設施不足、權屬複雜及地界不明等問題。內政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說明

在鄉村區整體規劃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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