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普通考試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利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新都市主義(new urbanism)」?其崛起之主要原因為何?其與「聰明成長(smart growth)」的關係又為何?兩者可如何搭配,以促進都市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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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都市主義」與「聰明成長」的內涵、興起背景,以及兩者如何互補以促進都市永續發展。作答時應分清兩者的層次:新都市主義著重社區與街區的空間設計;聰明成長著重都市與區域的成長管理政策。

**新都市主義(new urbanism)**是以人為本的都市規劃與設計理念,主張打造緊密、混合使用、適合步行且具有公共生活的街區。其核心特徵包括:

  • 緊密發展與混合使用:住宅、商業、工作場所及公共設施適度混合,縮短日常活動距離。
  • 步行友善與街道連結:以連續人行空間、細密街廓及多元路網,降低對汽車的依賴。
  • 重視大眾運輸與公共空間:讓街區與大眾運輸系統、公園及廣場相連。
  • 提供多元住宅與公共設施:使不同所得、年齡與家庭型態的居民都能在社區生活。
  • 兼顧地方特色與社區認同:尊重歷史紋理、地方景觀及建築尺度。

**聰明成長(smart growth)**是引導都市與區域成長的政策及規劃策略,旨在使成長集中於適當地區,減少無序蔓延。常見作法包括優先利用既有都市區、推動都市更新與填充式發展、保護農地及自然環境、將開發導向大眾運輸走廊,並以公共投資與土地使用管制協調成長方向。

新都市主義崛起的主要原因

新都市主義興起,主要是為回應戰後郊區化及汽車導向開發所造成的都市問題:

  1. 都市蔓延與土地耗用:低密度、分散式開發持續侵占農地與自然地區,增加公共設施延伸及維護成本。
  2. 汽車依賴與通勤負擔:住宅、工作與服務設施彼此分離,使居民日常活動仰賴汽車,造成交通壅塞、空氣污染與能源消耗。
  3. 傳統街區及市中心衰退:開發外移、街區功能單一化,削弱傳統市中心與鄰里公共生活。
  4. 社區隔離與生活品質下降:單一土地使用及封閉式開發減少不同群體的日常接觸,也降低步行與公共空間活動的機會。
  5. 永續發展需求提升:面對環境負荷、能源使用及公共建設成本等問題,都市規劃逐漸重視緊密發展、運輸效率與資源保育。

新都市主義與聰明成長的關係

兩者方向相近,均反對無序都市蔓延,並重視緊密發展、混合使用、大眾運輸、環境保育及生活品質;但著力層次不同。

  • 新都市主義偏重空間設計與街區營造:說明街道、建築、公共空間及土地使用如何配置,讓社區適合步行並形成公共生活。
  • 聰明成長偏重成長管理與政策工具:說明開發應落在何處、如何配置公共投資,以及如何保護不宜開發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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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國土計畫擬定過程中,試問「國土保育地區」與「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依據或原則有何重要差異?

當直轄市轄區內,部分地區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則劃定機關應有何後續配合措施?

如其涉及原住民族土地,且經評估為有安全堪虞之地區,則處理程序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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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中的兩種不同層次規劃:國土保育地區是國土功能分區,依土地的自然資源、生態、景觀、災害及防治設施等條件劃設;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則是針對須積極復育的地區所採取的專案措施,並據以擬訂復育計畫。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作答。109年4月21日修法未變動本題所涉《國土計畫法》第20條、第35條至第37條。其後《國土計畫法》第35條於民國114年修正;本題仍以民國109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比較劃設依據與評估原則

比較項目國土保育地區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法律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國土計畫法》第35條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劃設目的依自然與環境條件劃分功能分區,維護國土保育及保安對災害風險或生態退化地區積極推動復育
判斷重點依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劃設,再按環境敏感程度分類先確認屬法定類型,再依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評估是否劃定
法定範圍或類型按環境敏感程度分類;《國土計畫法》第20條並規定其分類原則土石流高潛勢、嚴重山崩或地滑、嚴重地層下陷、流域生態環境劣化或有安全之虞、生態環境嚴重破壞退化,以及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地區
後續效果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得禁止或限制使用以保育及禁止開發行為、設施設置為原則,並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

依劃定辦法,復育促進地區的三項評估要點如下:

  1. 必要性:是否威脅人口集居地區或重大公共設施;是否為重要物種棲息地;是否具有重要生態功能或價值。
  2. 迫切性:評估災害受損現況、風險潛勢、保全對象安全、災害歷史及災害潛勢,也評估棲地破壞、生態劣化及生物多樣性減少情形。
  3. 可行性:評估復育技術、成本效益、調查資料完整性,以及土地權屬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意願。

直轄市劃設後的配合措施

題目指出直轄市轄區內有部分地區劃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應掌握「地方計畫銜接、復育計畫執行」兩項工作:

  1. 地方政府提供劃定建議事項及相關資料: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地方政府應檢具該計畫中建議劃定地區的相關資料,函送中央主管機關。
  2. 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後,劃定機關應擬訂復育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復育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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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方式可分為哪些類型?

市地重劃過程中,哪些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可納為共同負擔?其合理性如何?

而市地重劃參與者之共同負擔比例計算依據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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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的辦理類型、共同負擔項目及其正當性,以及負擔比例的計算依據。法源主要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第 58 條、第 60 條,以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後續曾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句分段作答:

  1. 先依辦理主體區分市地重劃方式。
  2. 再列出法定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並說明為何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分擔。
  3. 最後說明負擔以土地受益比例為原則,並交代「受益」如何透過重劃前後地價、個別土地條件及負擔面積反映。

一、市地重劃的辦理類型

依辦理主體,市地重劃分為:

  • 公辦市地重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自辦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組織重劃會自行辦理,並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二者均須依法辦理重劃計畫、土地分配及共同負擔等事項;主要差別在於執行主體及推動方式。

二、可列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及其合理性

依命題當年《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的下列十項公共設施用地,扣除可抵充的原有土地後,其不足部分得列為共同負擔:

  1. 道路
  2. 溝渠
  3. 兒童遊樂場
  4. 鄰里公園
  5. 廣場
  6. 綠地
  7. 國民小學
  8. 國民中學
  9. 停車場
  10. 零售市場

抵充土地包括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也就是說,先扣除既有可用土地,再由參與重劃者負擔不足部分。

合理性在於,市地重劃改善道路、排水及公共設施,並重新整理土地,使重劃區土地具備較佳利用條件,土地所有權人通常因此受益。由受益者共同分擔必要的公共設施用地,符合「受益者付費」及負擔公平原則。共同負擔以法定十項為範圍;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不得逕列共同負擔,須符合相關同意要件。

三、共同負擔比例的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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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如該事業計畫位於優良農地且屬於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有哪些變更之限制?

並請說明申請人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編定程序為何?

在民國107年3月21日前,已提出申請者,有哪些例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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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 及第 30 條之 5,核心是辨明:興辦事業計畫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時,原則禁止;只有符合明文例外,才可申請或核准。

優良農地自民國 107 年 3 月 21 日修法生效起,列入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因此,變更編定須同時看計畫使用目的是否符合例外,以及是否符合相應的審查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判限制,再寫程序,最後處理過渡例外

一、優良農地且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的變更限制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之 1,興辦事業計畫原則上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下列例外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政府興辦的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經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經各該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
  2. 整體規劃所需、不可避免夾雜的零星土地:須符合第 30 條之 2,且納入範圍後應維持原地形地貌,不得開發使用。
  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法令明定得許可或同意開發:須有該法令明確依據。
  4. 優良農地供農業生產及必要產銷設施使用:須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所需,並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地需求總量。
  5. 特定水庫集水區案件:須位於供家用或公共給水的水庫集水區,且不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的環境敏感範圍;並已有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開發行為不影響該計畫執行。

第五款案件另須採低密度開發利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應參考開發基地的土砂災害、水質污染、保水及逕流削減影響分析與因應措施,以及雨水、廢(污)水分流、處理設施和水質監測設施的設置情形。

本題所稱「位於優良農地」,不能只以其仍是農業用地作判斷;依民國 107 年 3 月 21 日修正後的規定,優良農地已列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應先適用不得變更的原則,再檢視是否符合上述例外。

二、土地使用變更編定程序

依第 30 條,申請人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一般程序如下:

  1. 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載明事業內容、土地範圍及使用需求。
  2. 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若計畫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先確認是否符合第 30 條之 1 的例外及其條件。
  3. 確認是否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如符合第 11 條或第 12 條所定情形,應依第三章程序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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