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地政
試題代碼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甲自其父親繼承 A 屋及其坐落土地所有權,並未辦理繼承登記,但甲因需要錢,所以將 A 屋及其坐落之土地出售給乙,售價三千萬元。請說明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並說明甲應如何讓乙有效取得 A 屋及其坐落之土地之所有權?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效力,以及「因繼承取得不動產,未辦繼承登記前能否處分」。

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須經登記始生效力。因買賣移轉所有權,買賣契約本身是債權行為;另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才取得所有權。

民法第759條則規定,因繼承等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雖然在登記前已取得物權,仍須先辦登記,始得處分。因此,甲自父親死亡時即因繼承取得 A 屋及土地所有權,但未辦繼承登記前,不能直接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乙。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758條、第759條的相關基本規則於本題適用上無重要變動。

解題方法

採「取得原因分類」的方式,分別檢查甲取得所有權與乙取得所有權的要件:

  1. 甲因繼承取得所有權:繼承屬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依民法第759條,甲於繼承開始時即取得不動產物權,不以先辦繼承登記為要件。
  2. 甲以買賣移轉給乙:買賣是法律行為,移轉所有權須依民法第758條辦理登記;此外,甲須先完成繼承登記,才能處分該不動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甲旅居國外,乙逕行在甲所有之土地上建 A 屋。A 屋建完後,乙住在 A 屋。請說明地上權之意義,並說明乙如何取得 A 屋所在地之地上權?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上權的定義,以及土地所有人未同意建屋時,建屋者能否取得地上權。依民國 109 年民法第 832 條,地上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地上權是用益物權,讓權利人得在他人土地上為特定目的使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仍屬土地所有人。甲人在國外,不影響其土地所有權,也不表示乙因此取得使用土地的權利。

解題方法

先區分地上權的成立途徑,再判斷題目事實是否具備相應要件:

  1. 約定設定地上權:甲、乙須就設定地上權達成合意,並依民法第 758 條辦理登記,地上權始發生物權效力。題目未說明甲曾同意,故不能僅憑乙在甲的土地上建屋,就認定雙方已設定地上權。
  2. 時效取得地上權:依民法第 772 條準用第 769 條、第 770 條,乙須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在他人土地上為建築物等目的,和平、公然、繼續使用土地達法定期間,並依法請求登記。通常占有達 20 年者適用第 769 條;占有之始為善意且無過失者,達 10 年得依第 770 條主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甲因個人因素,不便登記為 A 屋之所有權人,與好友乙約定,將 A 屋登記在乙之名下。好友乙因需資金,將 A 屋賣給不知情的丙,並將 A 屋移轉登記給丙。請問丙是否取得 A 屋所有權?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借名登記」與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借名登記是指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約定,將財產登記在乙名下,但財產仍由甲管理、使用或收益。甲、乙間的借名登記契約,原則上可類推適用委任規定;乙違反約定擅自處分財產,對甲而言屬無權處分。

但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享有該權利;同條第 2 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完成物權變動登記者,其取得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不實而受影響。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乙是否有實際處分權」及「丙是否受登記公信力保護」:

  1. 甲將 A 屋登記在乙名下,依題意屬借名登記。甲、乙間的內部關係中,乙違反約定將 A 屋出售並移轉登記給丙,屬無權處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甲向乙借款三百萬元,並以自己所有之 A 果園之土地提供為乙之債權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甲在 A 果園上有結果實之芒果樹。請說明甲應如何設定抵押權給乙?以及乙之抵押權效力範圍。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抵押權的設定方式,以及土地上果樹是否屬於抵押權效力所及。

依民國 109 年《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甲與乙須就 A 果園土地訂立抵押權設定契約,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乙的抵押權才成立。抵押權不移轉土地占有,甲仍可繼續使用土地。

依同法第 862 條,抵押權效力原則上及於抵押物的從物,以及抵押物扣押後由抵押人收取的孳息。土地上的芒果樹是否一併受抵押權效力拘束,關鍵在於它是否已成為土地的重要成分,或屬於土地的從物。

解題方法

先判斷設定標的與成立要件:題目指明甲以自己所有的 A 果園土地提供擔保,故設定的是「土地抵押權」。甲、乙應訂立抵押權設定契約,約定擔保債權及抵押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僅有借款或設定契約而未登記,抵押權尚未成立。

再判斷抵押權效力範圍:不能只因芒果樹長在土地上,就直接認定其必然包括在內,須依樹木與土地的法律關係判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