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乙、丙以各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共有 地。甲、乙同意將 地處分予甲後,未同意甲、乙處分 地的丙,得否主張該處分行為無效?併附具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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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規定的交錯適用:
- 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原則上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共有土地之處分,得由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者同意為之;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第34條之1是民法第819條第2項的特別規定,但其適用仍受禁止自己代理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乙的同意是否達到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門檻:甲、乙二人占三名共有人中的二人,且合計持有 應有部分,符合「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要件。因此,若只是判斷人數與持分比例,甲、乙已達多數。
第 二 題25 分
甲以其所有之 地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 債權。其後,乙將 債權讓與予丙,但未將乙為 地抵押權人之登記變更抵押權人為丙之登記程序。甲於 債權清償期屆至時,未能對丙為清償,丙得否以其為抵押權人,對 地實行抵押權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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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通抵押權的從屬性,以及不動產抵押權移轉登記的效力。依民法第295條第1項,債權讓與時,該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原則上隨同移轉;因此乙將受抵押權擔保的 債權讓與丙時,抵押權原則上也隨之移轉。
但「抵押權隨債權移轉」與「受讓人得否立即實行抵押權」是兩個不同問題。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依第759條,因法律規定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未登記前不得處分其物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88號裁定並指出,債權受讓人取得隨同移轉的不動產抵押權後,未經登記不得實行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
解題方法
先確認債權讓與的效果:丙受讓 債權後,抵押權依民法第295條第1項隨同移轉。再確認丙是否已完成抵押權人變更登記:題目明示尚未辦理,因此丙雖已取得抵押權,仍不能在未登記前處分該不動產物權。
第 三 題25 分
甲將其所有相鄰之 、 二土地中的 地出售予乙,為方便乙開發其所購得之 地,甲於移轉 地予乙時,並由乙於 地上設定「以通行為目的」之不動產役權。乙之債權人得否僅聲請查封拍賣乙在 地所設定之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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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以及能否與需役不動產分離而處分。
民法第 851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是為了讓某不動產的使用便利或收益增加,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本題中,A 地是需役不動產,B 地是供役不動產;乙取得的通行利益,是為了便利 A 地的開發而設定。
民法第 853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這表示不動產役權原則上須附隨需役不動產,不能脫離 A 地獨立轉讓或設定其他權利。
解題方法
判斷乙的債權人能否只查封、拍賣 B 地上的不動產役權,關鍵在於:該役權能否脫離 A 地,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利處分。
第 四 題25 分
甲以其所有之 地供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所負之 債務。其後,甲得否再以 地供丙設定普通地上權,使其於 地上建造建物?又甲屆期未能清償 債務時,乙有無依據得聲請併付拍賣 地及丙基於其地上權建造於 地上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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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抵押權設定後,土地所有人再設定地上權的效力,以及抵押土地上建物能否與土地併付拍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仍得在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但該權利不得妨礙抵押權。若妨礙抵押權,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除去該權利後拍賣抵押物。
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則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建物併付拍賣後,其價金不因此成為抵押權效力所及的標的,抵押權人對建物價金並無優先受償權。
解題方法
先依設定時間判斷權利與建物的先後:甲先以 A 地設定抵押權,之後再設定地上權並興建建物。因此,丙的地上權屬於抵押權設定後成立的使用收益物權,建物也屬於抵押權設定後在抵押土地上營造的建物。
接著分別處理兩個問題:
- **地上權能否設定:**依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甲仍得設定普通地上權,供丙在 A 地建造建物;但地上權不能對抗乙的抵押權。若該地上權妨礙乙實行抵押權,乙得依同條規定聲請法院除去地上權後拍賣土地。
- **建物能否併付拍賣:**丙是地上權人,建物並非土地所有人甲所有。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的文義是「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本題建物由丙基於地上權建造,並非甲營造,不能逕以第 877 條第 1 項作為乙聲請併付拍賣的依據。依本題設定,也無從以該項直接主張乙得將丙的建物併付拍賣。
個別問題分析
一、甲能否再設定普通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