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設甲未及行使該債權即已死亡,並由其子丙、丁兩人繼承甲之權利,應繼分各為 。
試問:丙得否單獨訴請乙清償該筆 100 萬元借款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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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如何行使公同共有債權」。
甲死亡時,其對乙的 100 萬元借款債權屬於遺產。依民法第 1151 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及第 831 條,公同共有財產權利的行使,原則上須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此規則也適用於公同共有債權。
因此,丙、丁各有二分之一應繼分,不代表丙在遺產分割前已單獨取得該筆債權二分之一的獨立債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訴請標的:丙要行使的是甲遺留、尚未分割的借款債權,而不是已經分割給丙的個人債權。接著套用公同共有的權利行使規則:
第 二 題25 分
甲為避免其 地被債權人查封,遂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該 地出賣與乙,並將 地登記在乙之名義下。惟 地嗣後為丙無權占有。
試問:甲得否逕對丙請求返還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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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對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效力,以及真正所有人能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土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依同條第2項,虛偽意思表示如隱藏其他法律行為,應適用該隱藏行為的規定。本題只說甲、乙通謀虛偽買賣,沒有指出另有隱藏的法律行為。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或喪失,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但登記本身不會使無效的物權行為變成有效。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所有人對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乙間是否有效移轉所有權,再確認甲是否為所有人,最後檢查丙是否無權占有:
第 三 題25 分
甲於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以其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借款債權,復於同年 5 月 1 日以該 地為丙設定地上權。
設乙於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實行其抵押權時,因丙之地上權致無人應買 地,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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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66 條「抵押權設定後成立的用益權利,若妨害抵押權實行,法院得除去後拍賣」的規則,以及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關於拍賣後地上權存續或消滅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仍得在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依同條第 2 項,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法院得除去該地上權後拍賣。
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則規定,拍賣不動產上原有的地上權原則上隨同移轉;但該地上權若成立於抵押權設定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且經執行法院除去者,即不隨拍賣移轉。
解題方法
第 四 題25 分
甲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 日以其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借款債權。設甲於同年 8 月 1 日在 地上興建 屋一棟,則乙嗣後實行抵押權時,其所得拍賣之標的物,以及所得優先受償之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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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的「營造建築物併付拍賣」及其優先受償範圍。依該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才在抵押土地上興建建築物,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建築物的拍賣價金,沒有優先受清償權。
本題適用的民法第 877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於命題當年已有上述規定,後續沒有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依時間順序判斷是否符合第 877 條:甲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 日設定抵押權,之後才於同年 8 月 1 日在 A 地興建 B 屋。因此,B 屋屬於設定土地抵押權後營造的建築物。
其次,區分「得否併付拍賣」與「拍賣價金能否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