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利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適用的空間範圍,以及重劃區的勘選作業程序與需擴大範圍時應符合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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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依據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3 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以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答題須依序掌握三件事:哪些地區可納入、如何勘選重劃區、範圍擴大時如何控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所稱農村社區,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的非都市土地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勘選範圍以鄉村區、農村聚落或原住民聚落為主,依聚落類型適用不同的面積、土地使用及人口門檻。

一、適用的空間範圍

(一)鄉村區全區

得以非都市土地的鄉村區全區為重劃範圍。

(二)鄉村區部分範圍

以部分鄉村區為範圍時,區內乙種建築用地面積應達 0.5 公頃以上。

乙種建築用地面積未達 0.5 公頃時,得依土地所在位置合併計算相鄰的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

  • 非原住民保留地:與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邊緣相距未逾 20 公尺的甲、丙種建築用地。
  • 原住民保留地:與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邊緣相距未逾 25 公尺的甲、丙種建築用地。

合計所需建築用地面積仍須達 0.5 公頃以上。

(三)農村聚落或原住民聚落

以農村聚落或原住民聚落為範圍時,原則上應同時符合:

  1. 建築用地面積達 0.5 公頃以上。
  2. 依戶籍資料,最近五年中每一年均有至少 15 戶人口聚居,且人口數均達 50 人以上。

災區重建時,門檻得依規定降低為面積 0.3333 公頃、戶數 10 戶、人口數 33 人以上。

以農村聚落為範圍者,另應位於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且為非原住民保留地;範圍以相距未逾 20 公尺的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準。

二、重劃區勘選作業程序

(一)政府辦理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政府辦理的勘選作業可整理為「蒐集資料—初勘—說明會—複勘」四步驟:

  1. 蒐集基本資料:地方提出初步辦理地區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蒐集土地登記資料、地籍圖、地形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各種使用地編定圖等。
  2. 初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府內相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農田水利會等相關人員現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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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土地開發及利用的過程中,如何連結溫室氣體減量及衝擊調適的作為,以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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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土地開發與利用如何同時納入「減緩」及「調適」:減緩著眼於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增加碳吸收與儲存,以減少氣候變遷的成因;調適則是依據氣候風險調整人類與自然系統,降低氣候衝擊或損害並提升韌性。兩者須一併納入國土規劃、土地使用管制及開發設計,避免只追求開發效益而增加排放或暴露於災害風險。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條分別定義「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第5條要求政府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原則;第19條則規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調適行動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為國家調適行動計畫。該法亦將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列為國家長期減量目標。

土地規劃應以氣候風險評估及土地資源條件為基礎,從國土空間配置、開發區位選擇、使用管制、開發許可到工程設計與營運管理,建立全程整合機制。土地利用本身既能減少排放、增加碳匯,也能降低淹水、坡地災害、乾旱及高溫等風險。

解題方法

申論宜依「先評估、再配置、後設計,並以治理及監測收束」作答。先點出法制與減緩、調適的關係,再按土地開發生命週期提出具體作為,最後說明追蹤檢討及公私協力。這樣可同時回應題目中的「土地開發及利用過程」與「如何連結」兩個重點。

一、前期規劃:以風險與碳排資料決定土地配置

  1. 進行氣候風險與脆弱度評估:參考氣候情境、淹水潛勢、坡地災害、海岸侵蝕、乾旱與熱島等資料,辨識高風險地區及脆弱族群,並評估土地承載能力。
  2. 優先選擇低風險、低碳的開發區位:優先利用既有城鎮、既有建成區與閒置土地,採緊密、混合及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減少無序蔓延、長距離通勤與新增基礎設施需求。
  3. 維護自然碳匯與生態系統:保留森林、濕地、農地、海岸及其他重要生態空間,避免不必要的開發造成碳儲存流失、生態破碎或自然調節功能下降。
  4. 將評估結果納入計畫與審查:把減量及調適目標納入國土計畫、都市計畫、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土地使用管制、開發許可與環境影響評估,並明訂基地層級的設計及管理要求。

二、開發與建設:減少排放並提升基地韌性

  1. 降低開發及使用階段排放:採節能建築、低碳建材、再生能源、能源管理與資源循環;配合大眾運輸、步行及自行車系統,降低交通排放。工程規劃並應減少不必要的整地、拆除與土地覆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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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開發影響費?試就目前開發影響費課徵之規定,論述如何調整以發揮其實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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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開發造成公共設施需求增加時,如何由開發者負擔其外部成本」,並要求進一步評析現行課徵制度能否把費用用在受影響地區、改善受影響的公共設施。

開發影響費是指土地開發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性質變更,因而影響開發區周圍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或其他公共利益,由主管機關向申請開發者徵收的費用。其目的在使開發者負擔開發所增加的公共建設成本,避免成本全由既有居民及一般納稅人承擔。

法制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非都市土地的主要依據為《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3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區域計畫法》第 16 條並規定,開發影響費得用於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也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都市土地準用相關規定。

現行課徵規定

  1. 課徵對象與時點 土地開發經許可,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上應於辦理變更異動登記前繳交。現金繳納得由地方政府訂定分期方式,第一期於辦理變更登記前繳納,最後一期於建造執照核發前繳清,並應提出銀行保證文件。

  2. 課徵項目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依開發型態區分必要項目與彈性項目。住宅使用的必要項目為聯外道路、學校;工業、工商綜合、遊憩及其他使用的必要項目均包括聯外道路。地區公園、消防或停車場等則依開發型態列為彈性項目,由地方政府視實際需要調整徵收。

  3. 計算方式 各項費用依辦法附表所列公式計算,參考開發所增加的人口、交通量、設施需求、土地成本及設施建設成本等因素。例如,聯外道路影響費以開發造成的區外尖峰交通量推估道路需求,再依道路需求、道路單位建設成本及土地成本計算。各項公式涉及的參數與個案需求,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審議機關確認。

  4. 繳納方式及抵充 開發者得以現金繳納;也得以開發區內等值可建築土地抵充。土地抵充價值依規定換算,並須於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若其他法律已收取同性質費用,或開發者已依行政契約承諾興建並移交相同設施,得免重複徵收。

解題方法與制度評析

作答時宜先說明費用的本質與目的,再交代現行制度的課徵範圍、項目及計算方式,最後以「課得準、收得到、用得回受影響地區」三個面向提出調整建議。這樣能同時回答「何謂」與「如何調整以發揮功能」,避免只背法條而沒有制度評論。

一、依實際影響與受益程度調整課徵基準

現行制度已依開發型態列出應徵項目,並以交通量、人口及設施成本等因素計算;但不同開發案即使類型相同,區位、人口組成、尖峰交通、既有設施餘裕及周邊環境承載力仍可能差異甚大。若只依固定分類或僵化參數計費,可能造成費用與實際外部成本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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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實現空間計畫的重要開發管理方法,試就都市與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說明其特性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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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何把空間計畫轉化為土地使用規則,並比較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的管制方式。作答時應掌握:兩者皆以分區及使用管制落實計畫,但都市土地主要依都市計畫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管理;非都市土地則採「使用分區+使用地編定」的雙層架構,依使用地類別及其容許使用規定管制。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5 年 5 月 27 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曾修正,增訂重大建設或經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所需臨時性設施的相關規定;本文依該年度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採「共同目的—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比較歸納」的順序作答。先說明管制的共同功能,再分別交代法源、分區方式、管制內容與開發管理特色,最後點出兩種制度的差異。這樣能同時回答題目要求的「特性」與「內容」,也可避免只列分區名稱而未說明如何管制。

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共同功能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依空間計畫所設定的土地發展方向,將土地劃分為不同使用類別,並對各類土地的使用項目、使用強度及開發方式加以規範。主要目的包括:

  1. 落實空間計畫:使住宅、商業、工業、農業、保育及公共設施等使用,依計畫適當配置。
  2. 調和土地使用衝突:避免不相容的使用彼此干擾,例如高污染工業設施與住宅使用毗鄰造成環境問題。
  3. 管理開發強度與外部影響:控制建築規模、人口與活動密度,並兼顧交通、公共設施、景觀、衛生及安全。
  4. 維護公共利益與土地資源:保存農業生產、自然生態、文化資產及國土保安功能。

因此,分區管制不只是決定土地「可以做什麼」,也涉及「可以做到什麼程度」以及「須符合哪些開發程序或條件」。

二、都市土地分區管制

(一)制度特性與法源

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內容實施管制。《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規定,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也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各使用區得再細分,施以不同程度的使用管制。第 39 條則授權就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基地面積、空地比率、容積率、建築高度、停車、交通、景觀及防火等事項訂定必要規定。

都市土地管制的特色,是以都市計畫所劃定的使用分區及計畫書、管制規定為依據,將土地使用與建築開發納入較完整的都市空間配置中。除使用種類外,通常也明確管理基地開發強度及建築型態。

(二)主要內容

  1. 使用種類管制:依計畫劃設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規範土地及建築物可為的使用,以及禁止或附條件容許的使用。
  2. 使用強度管制:以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規定控制基地開發規模。建蔽率限制建築物在基地地面上的投影占比;容積率限制建築物各樓層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例。
  3. 基地及建築配置管制:例如基地面積、應留設空地、前後側院、停車空間、交通出入口及建築退縮等。
  4. 環境與公共安全管制:依規定處理交通、景觀、防火及衛生等事項,降低開發對周邊環境與公共設施的影響。
  5. 計畫與開發程序管理:土地使用及建築開發須符合都市計畫與相關建築管理規定;涉及計畫變更或特定開發程序者,應依法辦理。

(三)管制特色

都市土地分區管制通常較重視整體都市機能、街廓與公共設施配置,以及基地開發強度的控制。管制內容會依都市計畫、地方施行細則及個別計畫規定而有差異,不能只憑「住宅區」或「商業區」名稱,便推定所有土地都有完全相同的使用項目或容積限制。

三、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

(一)制度特性與法源

民國 115 年的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規定,採取「先劃使用分區,再編定使用地」的管制架構。使用分區說明土地的整體區域性質;使用地編定則進一步作為個別土地實際使用管制的依據。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及第 3 條,非都市土地劃定為 11 種使用分區,並編定為 19 種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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