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縣市國土計畫須載明成長管理計畫之目的為何?又成長管理計畫之內容宜包括哪些面向?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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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所稱「成長管理」的目的,以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成長管理計畫的內容。成長管理不是單純限制都市擴張,而是依土地與環境條件,安排城鄉發展的規模、型態、區位及時程,兼顧國土永續、生活環境、經濟發展與社會公平。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第 8 款定義成長管理;同法第 10 條及《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成長管理計畫內容。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兩部分:先依法律定義說明成長管理的目的,再依施行細則列出成長管理計畫的法定內容,並補充各項如何落實。目的可掌握「永續、容受力、公共設施、財務與公平」;內容則掌握「發展總量與型態、未來發展地區、發展優先順序」。
成長管理計畫之目的
依《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第 8 款,成長管理係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提升環境品質、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社會公義,考量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財務成本,以及土地使用權利義務與損益公平性,規範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並訂定未來發展地區的適當區位與時程,以促進國土有效利用。
據此,縣市成長管理計畫的目的包括:
- 引導城鄉合理發展:控制發展規模與空間型態,避免城鄉無序蔓延及土地資源低度或不當利用。
- 配合環境容受力:使發展規模符合自然環境、災害風險及資源條件,維護生態、農地及國土安全。
- 配合公共設施與財務能力:使土地開發與交通、教育、污水、供水等設施服務水準相配合,並衡量興建及維護成本。
- 兼顧經濟發展與社會公平:合理配置發展機會及土地利用利益、成本,維護使用權利義務與損益公平。
- 促進國土有效利用及永續發展:以適當區位及發展時程引導土地使用,避免不必要的擴張與公共資源浪費。
成長管理計畫應包括的面向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容積獎勵?政府提供容積獎勵對都市發展有何優缺點?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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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容積獎勵是政府為達成特定都市政策目的,對符合條件的建築基地,准許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原基準容積的制度。獎勵不是基地原有的法定權利,而是以增加可建樓地板面積作為誘因,換取公共利益或都市環境改善。
容積率是基地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基準容積則為都市計畫或相關法令所定容積率上限乘以基地面積:
政府給予獎勵後,容許興建的總樓地板面積增加,實際容積率也隨之提高。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不同:前者是政府依政策給予額外容積;後者是將特定土地可建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
解題方法
本題是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的申論題,宜依「制度定義與目的—正面效益—負面影響—治理原則」作答。優點須指出容積作為政策誘因的作用;缺點則從增加樓地板面積後的人口、交通、公共設施負荷,以及土地價值與分配公平等面向分析。
法規方面,可舉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為例,說明都市更新等政策具有法定容積獎勵機制;容積獎勵的種類、要件與上限,仍應依各該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認定。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容積獎勵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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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都市更新與危險建築改善 都市更新或老舊、危險建築重建往往涉及整合住戶、拆遷安置與工程成本。給予一定容積獎勵可提高實施誘因,促使老舊市區更新、改善居住安全與建築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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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私人投資配合公共政策 政府可將獎勵與提供公共設施、開放空間、公益設施或環境改善等條件連結,使私人開發資源投入都市公共利益,補充政府直接興建與財政投入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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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都市環境與公共空間 若獎勵條件設計得宜,可鼓勵基地提供人行空間、綠地、公共通行或其他公共設施,提升街道環境、都市景觀及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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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土地使用與建築更新效率 在適當地區透過獎勵提高更新可行性,可加速老舊建物汰換,改善土地使用狀況,並使都市機能較有效率地調整。
容積獎勵的缺點
第 三 題25 分
政府鼓勵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之目的為何?都市更新與土地利用有何關係?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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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更新的政策目的,以及都市更新作為土地利用手段,如何改善都市土地使用的效率、品質與整體機能。作答可先引用《都市更新條例》的立法目的,再分別從「為何鼓勵民間參與」及「都市更新如何影響土地利用」說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都市更新條例》第 1 條規定,都市更新是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同條例》第 3 條所稱都市更新,是指依該條例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分成兩問,宜採「政策目的」與「土地利用關係」兩層作答:
- 政府鼓勵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須說明更新要解決的都市問題,以及民間參與能帶來的作用。
- 都市更新與土地利用的關係,須說明都市更新如何改變既有土地使用狀態,以及如何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與公共設施條件約束。
一、政府鼓勵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之目的
政府鼓勵民間參與,是為了結合政府的規劃、審議與監督能力,以及民間的資金、專業與執行效率,促使老舊或低度利用的都市地區得以整體改善。具體目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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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 都市內常見建物老舊、土地使用效率偏低、基地零碎或街廓機能不足等情形。透過更新整合土地與建築物,可使土地依都市發展需要重新配置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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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 更新可改善老舊建物及公共空間,並配合道路、排水、消防通道、開放空間等設施改善,提升都市安全、生活品質與整體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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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築安全及防災韌性 以重建、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危險或機能不佳的建築與環境,可降低地震、火災等災害風險,並改善無障礙設施與公共安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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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公共利益並促進都市永續發展 都市更新可在法定程序與計畫管制下,改善公共設施與生活環境,並兼顧歷史、人文、社區及環境需求,使都市土地能持續支持居住、產業及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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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民間資金與執行能量,分擔更新成本 都市更新涉及土地權利整合、規劃設計、拆遷安置及工程興建,所需資金與行政協調成本高。鼓勵民間參與,可補充政府財政與執行量能,加速更新推動;政府則透過都市計畫、審議、獎勵及監督機制,引導更新符合公共利益。
二、都市更新與土地利用的關係
第 四 題25 分
我國非都市計畫地區重要農地常遭違規使用,污染糧食生產環境,也造成農地流失,針對農地違規使用有何罰則?又解決農地違規使用之方法有何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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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都市土地農地違規使用的土地使用管制與法律效果,以及如何以執法、規劃、產業輔導及農業支持措施減少違規、保全農地生產環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非都市土地應依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使用;農地未經許可作為工廠、倉儲、堆置、停車場等非容許用途,可能構成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也明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依各該法律處理。
解題方法
可分兩部分作答:
- 先列罰則:指出主要法源為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22 條,說明罰鍰、限期改善、按次處罰及後續強制措施。
- 再提治理建議:依「事前預防、即時查處、分類處理、復原與支持」提出具體措施,並兼顧農地保護、糧食安全及產業安置。
一、農地違規使用的罰則
(一)罰鍰及限期改善
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
- 變更使用;
- 停止使用;或
- 拆除地上物、恢復土地原狀。
因此,裁罰的目的不只是科處金錢,也包括排除違規狀態、回復合法土地使用。
(二)逾期不改善的處置
經限期命變更、停止使用或拆除恢復原狀,仍不遵從者,依同條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所需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罰鍰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刑事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依區域計畫法第 22 條,違反前條規定,逾期仍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不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違規行為同時涉及違章建築、違章工廠、廢棄物或土壤污染,仍應依個別事實適用建築法、工廠管理輔導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規定;土地使用管制的裁罰不當然取代這些法律責任。
二、解決農地違規使用的具體建議
(一)建立完整盤查與持續監測
整合地籍、土地使用編定、農地利用現況、工廠登記及污染場址資料,建立違規案件清冊與圖資。運用衛星影像、航照、空拍及定期現勘掌握新增違規,並設置容易使用的通報管道,讓主管機關能及早查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