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自然保育 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試述全球保護區系統之所以無法充分發揮生物多樣性保育、阻止生物多樣性流失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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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育策略」與「自然保護區系統性缺失」的宏觀整合能力。命題核心扣合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BD)所訂定的「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Aichi Biodiversity Targets)第 11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背景):全球雖致力於提高保護區陸域()與海域()的覆蓋比例,但物種滅絕速率與棲地退化卻未見緩和。其關鍵原因在於「保護區數量與面積的增加,並不等同於保育效能的落實」。
本題涉及之核心理論包括:
- 島嶼生物地理學理論(Island Biogeography Theory):保護區面積大小、形狀、隔離程度與物種滅絕率之關聯。
- 生態代表性(Ecological Representativeness)與殘餘地偏誤(Location/Residual Bias):保護區選址偏向經濟效益低、偏遠地區,忽視高威脅與高多樣性熱點。
- 保護區經營管理效能(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Effectiveness, PAME)與「紙上保護區」(Paper Parks):法規宣告與實際執行力、資源配置之落差。
- 景觀生態學基質效應(Matrix Effects)與邊緣效應(Edge Effects):外圍人為土地利用對保護區核心的穿透與侵蝕。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評析型申論題,切忌流於零碎列舉(如僅回答「經費不足」、「人力不夠」)。作答應採取「系統性多維度架構法」,由巨觀至微觀、由生態空間規劃至行政社會治理,分層解析:
- 空間規劃尺度(選址與格局):從「生態代表性偏差」與「棲地破碎化/孤島化」切入,點出先天規劃的結構缺陷。
- 經營管理尺度(內部治理與落實):從「紙上保護區」、「資源預算匱乏」與「法制執法不足」切入,說明後天執行力的空轉。
- 景觀動態尺度(外部衝擊與氣候):從「周邊基質人為威脅(邊緣效應)」與「氣候變遷下的靜態邊界限制」切入,分析自然與人為動態造成的穿透影響。
- 社會經濟尺度(社區與治理體制):從「傳統排他性保育衝突(堡壘式保育)」切入,檢討未結合在地參與導致的治理阻力。
選項分析
註:本題為公職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針對考生答題時常出現的論點混淆與偏頗觀念進行辨析:
- 常見迷思一:「只要持續擴大保護區面積,就能阻止多樣性流失?」
- 錯誤觀念:單純追求面積配額(Area-based targets)往往導致各國劃設易於劃設但生態價值較低的偏遠貧瘠地區,形成「面積達標、多樣性崩跌」的假象。關鍵在於保護區的「品質」、「代表性」與「管理效能」。
- 常見迷思二:「保護區失效純粹是因為經費不足與違法盜獵?」
- 偏狹觀念:資源匱乏僅是行政管理層面的表象,更深層的機制是棲地島嶼化導致基因無法交流、靜態邊界無法適應氣候暖化物種位移,以及排斥原住民與社區引發的長期結構性對立。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框架:可依「位、管、通、外、動、社」六字訣快速構思:
- 位(區位偏差、代表性不足)
- 管(管理效能低落、紙上保護區)
- 通(缺乏連通廊道、棲地島嶼化)
- 外(外部基質威脅、邊緣效應穿透)
- 動(氣候動態位移、靜態邊界受限)
- 社(社會衝突、排他性治理)
- 用詞精準化:多運用專業術語(如「殘餘地心態 High and Far Bias」、「紙上保護區 Paper Parks」、「堡壘式保育 Fortress Conservation」),能迅速建立閱卷委員對答卷專業度的認同。
第 二 題20 分
為有效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生物多樣性公約」邀集專家學者研擬遴選「重要的海洋生態或海洋生物區域」(Ecologically or Biologically Significant Marine Areas, EBSAs)供各國參考,試述指認 EBSAs 的科學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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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國際海洋保育政策及《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重大決議的掌握程度。
- 法源與背景依據: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於 2008 年在德國波昂召開的第九次締約方大會(COP 9),通過「第 IX/20 號決議」(Decision IX/20),於附件一(Annex I)正式確立指認「具生態或生物重要性之海洋區域」(Ecologically or Biologically Significant Marine Areas, EBSAs)的 七項科學準則(Scientific Criteria)。
- 制度定位:EBSAs 是一套純粹以「客觀科學資訊」為基礎的空間指認工具,目的在找出公海(國家管轄範圍外區域,ABNJ)以及各國管轄海域中具有特殊保育價值的熱點,提供各國設立海洋保護區(MPAs)或推行海洋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Planning, MSP)時的科學參考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的「規範定義與指標型」申論題,評分重點在於能否完整、精確列出官方所訂定的七大準則,並輔以實質意涵與具體生態實例。
- 破題:扼要說明 EBSAs 的由來(CBD COP 9 第 IX/20 號決議)與主要功能(作為科學描述工具,而非直接施加法律管轄)。
- 本體論述:按順序逐條列出七大準則,每項均須具備「中文正式名稱」、「英文對應名稱」以及「核心內涵與代表性生態實例」。
- 結語補充:簡述 EBSA 指認後的應用價值(如連結保護區網絡設計原則),展現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的整體視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個別選擇題選項。作答時應將審題焦點集中於七大標準的完整性與精確度,不可遺漏任一項。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法(速記七大準則): 可記誦關鍵字首:「獨、生、危、脆、產、樣、然」
- 獨:獨特性或稀有性(Uniqueness or rarity)
- 生:生活史特殊重要性(Special importance for life-history stages)
- 危:受威脅或衰退物種/棲地(Importance for threatened species/habitats)
- 脆:脆弱性或恢復力緩慢(Vulnerability, fragility, sensitivity, or slow recovery)
- 產:生物生產力(Biological productivity)
- 樣: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
- 然:自然度(Naturalness)
- 常見失分陷阱:
- 混淆概念:切勿將指認 EBSA 的「科學原則」與劃設「海洋保護區網絡(MPA Networks)」的原則混為一談(後者常為代表性、充足性、連通性、複製性等)。
第 三 題20 分
試述我國各類設置保護區的法規中,哪些法規所設立的保護區具有等同 IUCN 六類保護區中嚴格保護的第一類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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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保護區管理分類系統」與「我國現行各類自然保護區法源依據及其管制強度」之對照能力。
- IUCN 第一類保護區(Category I)定義: 屬於「嚴格保護(Strict Protection)」的保護區,以維護未受干擾的自然生態、生物多樣性及地景為主要目的,原則上嚴禁一般大眾觀光遊憩與任何開發利用,僅容許極低度、非破壞性之科學研究與環境監測。其細分為兩子類別:
- Category Ia(嚴格自然保留區,Strict Nature Reserve):以科學研究、生態監測及物種保存為首要目的。
- Category Ib(荒野區,Wilderness Area):以維護廣大、未受現代人類活動顯著改變的原始荒野特質為目的。
- 我國保護區對應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我國主管機關在編撰《生物多樣性國家報告》及與國際保育體系接軌時,以保護區的「劃設法規」、「法定保護目標」與「人為活動管制法條」為衡量標準,界定各法定保護區對應之 IUCN 分類階層。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標準切入途徑為「法源-法定保護區類別-管制規範-IUCN 類別對應」四層次架構:
- 確立篩選門檻:檢視我國各保護區法規中,何者具備「全面禁止破壞、嚴格限制人員進出、僅限學術研究或主管機關核准活動」的高強度管制條款。
- 鎖定法定保護區類型:
- 全區符合第一類標準的保護區:分析《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自然保留區」與《森林法》之「國有林自然保護區」。
- 分區具備第一類實質管理之保護區:分析《國家公園法》之「生態保護區」分區。
- 進行比較論述:逐一引據法條要件,明確闡述其具備等同 IUCN Category I 的法理依據與管理實質。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組織架構雖於民國 112 年隨農業部成立,由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主管機關名稱有所變更,但保護區法條規範與對應 IUCN 分類的核心架構皆維持不變。
選項分析(我國各類保護區法規逐項對應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答題時須針對我國各主要保護區法規進行逐一檢視與對照分析,區分「完全符合」、「分區符合」與「不屬於第一類」之法規:
- 完全等同 IUCN 第一類(Category Ia)的法規與保護區:
- 《文化資產保存法》——「自然保留區」:
- 法規依據:民國 107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4 條至第 86 條(現行法為第 85 條至第 87 條)。
- 管制強度: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原有自然狀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嚴禁任意進入,進入資格以學術研究、環境教育或原住民族傳統利用等為限;全面禁止開發與採集。
- IUCN 對應:其管理目的與法規限制完全吻合 IUCN Category Ia(嚴格自然保留區) 之標準,為我國法制上最典型、標準的第一類保護區。
- 《森林法》——「國有林自然保護區」:
- 法規依據:《森林法》第 17 條之 1 及其授權訂定之《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 管制強度:為維護森林生態系完整、保存珍貴稀有動植物與基因庫而劃設;保護區內嚴禁破壞森林地貌、採折植物或騷擾野生動物,非經核准不得進入核心區域從事非學術活動。
第 四 題15 分
試述我國各類設置保護區的法規中,哪些法規有多個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負責?這些法規內相關主管機關如何劃分與保護區相關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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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我國「自然保護區法規體系」與「跨部會治理(Multi-agency Governance)」權責劃分的精確掌握。
我國保護區法規絕大多數採「單一中央主管機關制」(例如《國家公園法》歸內政部;《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歸農委會)。但在部分法規中,因保護對象兼具多元屬性(如自然與人文並存、陸海交界資源整合、水資源開發與水質保護分離),法規明文規定由「多個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負責」或採「跨部會目的事業機關共同擬訂與管轄」。
本題涉及之核心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 條:法條文字直接明列兩個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海岸管理法》第 8 條、第 12 條:明定海岸保護區之保護計畫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依其主管法規擬訂並執行管轄。
-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自來水法》第 11 條:水質與水量保護區之劃定與管理,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經濟部跨部會會商並分工權責。
法規更新提醒:現行法已完成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林務局改制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為「環境部」;內政部營建署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部分海洋保育業務移由「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專責,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制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回答本題應採取「法源條文認定 機關主體列舉 權責劃分機制」的三層剖析法:
- 篩選法規:自各類保護區法規中,檢索出並非由單一部會完全獨攬,而是法規條文有「雙主管機關並列」或「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主政」之法律。
- 界定權責劃分模式:
- 客體類別劃分型(如文資法):按文化資產與自然資產的本質,直接切分管轄客體。
- 整合審議與分頭執行型(如海岸管理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計畫綱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專屬法規劃設保護區並執行。
- 功能機能劃分型(如水質水量保護法規):水質監測管制與水量調配開發分別由不同中央機關掌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考生應注意辨析以下易被「誤列」的單一中央主管機關保護區法規:
- 《國家公園法》:中央主管機關單一為「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其園區管理處統籌區內所有資源維護,不屬多部會共同負責。
- 《野生動物保育法》:民國 107 年母法第 2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單一中央主管機關。(註:縱使 107 年 4 月行政院將海洋野生動物實務撥交海洋委員會,但母法當時並無並列雙主管機關)。
- 《森林法》:設置之國有林自然保護區,中央主管機關單一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法》:設置之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中央主管機關單一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解題技巧
- 條文關鍵字辨析:
- 抓出法規第 2 條或第 4 條的「但書」(例如文資法「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這屬於法條明定多個中央主管機關。
- 抓出保護區劃設條文中的「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主管法規擬訂」(例如海岸管理法第 8 條),這屬於實質多主體責任體制。
- 常見作答陷阱:
- 陷阱一:誤把「機關協調」當「主管機關共同負責」。許多法規劃設保護區會「徵詢相關機關意見」,但主管機關仍僅有一家;
第 五 題25 分
試述保護區發展旅遊的優缺點及保護區發展旅遊須掌握的重要原則。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自然保護區遊憩與生態旅遊管理」之綜合理解能力,核心觀念包含:
- 保護區與遊憩的交互作用:保護區的首要法定目標為生物多樣性與地景保存(符合國際自然保護聯盟 IUCN 保護區分類精神),但遊憩與旅遊是連結公眾與自然的重要媒介。
- 生態旅遊(Ecotourism)的核心意涵:以自然為基礎、維護生態完整性、促進在地社區福祉,並提供高品質環境教育的負責任旅遊。
- 遊憩衝擊與管理架構:遊憩活動帶來的生態衝擊(土壤、水質、植被、野生動物)與社會文化衝擊,以及管理工具(如遊憩承載量 Carrying Capacity、可接受改變限度 Limits of Acceptable Change, LAC、無痕山林 Leave No Trace, LNT、遊客衝擊管理 Visitor Impact Management, VIM)。
- 法規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我國《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與《濕地保育法》皆建立「分區管制」機制,嚴格區隔核心保護區與允許低衝擊遊憩之區域(註:現行中央主管機關組織已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但法定分區保育精神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二合一」的典型申論題型,作答切入點如下:
- 優缺點分析(正反並陳):
- 優點須由「生態保育推廣」、「經濟與社區利益」、「政治與社會支持」三面向切入。
- 缺點須扣合「自然生態環境退化」、「社會文化質變」、「經濟失衡與漏損」三面向鋪陳。
- 重要原則(管理對策與準則):
- 針對缺點提出制度性解方,從「保育優先(分區管制)」、「總量管控(LAC/承載量)」、「社區參與(利益共享)」、「環境教育(LNT/解說)」與「適應性管理(監測評估)」五大支柱進行系統性歸納。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分析。考生作答時應以清晰的層次小標與項目符號展現架構完整度。
解題技巧
- 概念升級,避免寫成「大眾觀光」:保護區內的旅遊必須鎖定為「低衝擊生態旅遊」,切忌以一般觀光業的思維(如興建大飯店、引進大量遊客消費)來答題。
- 專業專有名詞植入:適當帶出專業管理理論詞彙(如「可接受改變限度 LAC」、「遊憩承載量」、「漏損效應 Leakage Effect」、「無痕山林 LNT」),能顯著提高得分級距。
- 版面配置建議:採「三段式標題法」,第一大段寫「優點」、第二大段寫「缺點」、第三大段寫「重要原則」,篇幅比例約 25%:25%:50%,重點落在原則與管理策略。
【答案】
一、保護區發展旅遊之優點
保護區若以低衝擊之「生態旅遊」模式推動適度旅遊活動,具有下列正面效益:
- 落實環境教育與深化保育意識:透過現場解說系統與第一線自然體驗,使遊客深度理解生態系價值與生物多樣性危機,將一般遊客轉化為保育行動的支持者與公民科學家。
- 籌措保護區經營管理基金:透過門票、使用者付費(User Fees)、專屬導覽與紀念品收益,為保護區挹注非政府公帑的自籌財源,支援巡護、監測及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