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公務員」和「公務人員」之意涵,在我國相關法律間因適用對象之不同而有不同的界定。其中,以《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範圍最大,而《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範圍最小。請分別說明二者之意涵及適用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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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與「公務人員」在不同法律中的定義差異。判斷關鍵是:法律著眼於執行公務的功能,還是著眼於任用身分與人事管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這是以實際執行公務的功能為核心,採較廣的認定方式;是否具有正式公務人員身分、是否領有俸給,並非判斷的唯一標準。

此外,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在委託範圍內視為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因此,私人或民間團體在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也可能納入國家賠償法的範圍。

適用上,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依同法第 2 條第 2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處認定重點是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執行公務,而非行為人是否經《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條,該法所稱公務人員,指依法令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此一定義重視正式任用或派用關係、支領待遇及專任性,屬於人事任用與管理上的身分概念,範圍較窄。

因此,臨時執行公務但未依法任用、派用的受託人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不因其行使公權力就成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的公務人員。

適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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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公務人員考試制度對考試及格人員有「限制轉調」的制度設計。請說明:

  1. 何謂限制轉調?
  2. 該項制度的立法旨意為何?
  3. 不同考試的限制轉調規定又如何?

試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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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限制轉調」是指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後,在法定或考試規則所定期間內,須在指定機關、地區或職務範圍服務;期滿前不得任意調往其他機關或地區。它限制的是考試及格人員的轉調,並非否定其考試及格資格。

本題重點是依「考試種類」辨明兩件事:限制多久,以及限制在哪些機關或地區服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作答即可:先界定制度,再說明制度目的,最後按考試類別整理服務年限與轉調範圍。答題時須區分「一般公務人員考試」與「特種考試」;特種考試的限制通常較嚴,且可能同時限制服務地區或機關。

限制轉調的立法旨意

限制轉調主要有以下目的:

  1. 維持政府人力穩定:避免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後立即離職或調走,造成用人機關人力流失。
  2. 保障分發制度的公平與效能:機關依職缺及考試類科進用人員,限制轉調可避免錄取人員藉分發取得資格後,迅速轉往其他機關。
  3. 配合特定地區或機關的人力需求:地方特考等考試係為補充特定地區人力,限制轉調可確保錄取人員在該地區服務一定期間。
  4. 兼顧人員權益與行政需要:限制期滿後,原則上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轉調;因機關裁撤、業務調整等特殊情形,也可能依規定辦理例外。

不同考試的限制轉調規定

一、一般公務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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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以下三個敘述都跟公務員懲戒制度有關,請找出錯誤,並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更正:

(一) 某甲是某地方政府之薦任主管,最近因涉及一項緋聞案,被以通姦罪論處。他的服務機關認為某甲行為不檢,決定將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某甲知曉後,老神在在地說:「我的行為又沒涉及到公務,這是我的私領域,怎麼可以把我移送監察院審查?」(8 分)

(二) 某乙因案被監察委員彈劾,嗣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後,給予撤職之處分。某乙聽聞之後,極其失落。他跟朋友說:「我的公務生涯已經結束了!從此以後我無法再任為公務人員,以後只能在民間找工作了。」(8 分)

(三) 某丙已符合自願退休資格,但因最近被服務機關以怠於執行職務為由,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某丙因擔心未來無法領到退休金,因此決定趁懲戒處分還沒確定之前,趕快辦理自願退休。(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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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懲戒法》三項制度:懲戒事由及移送權限、撤職的法律效果,以及移送懲戒期間不得申請退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有懲戒必要者,都可能受懲戒。可見懲戒範圍不限於執行公務時的行為。

懲戒處分中,「撤職」是撤除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免除職務」才是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解題方法

逐段找出敘述中的關鍵主張,再對照法條判斷:

  1. 私領域行為是否一概排除懲戒,以及薦任主管的移送程序為何。
  2. 「撤職」是否等同永久不得任用。
  3. 移送懲戒後、懲戒處分確定前,能否申請退休。

各段分析與更正

(一)私領域行為仍可能受懲戒;移送管道也說錯

某甲認為行為發生於私領域,就不能移送懲戒,這項說法錯誤。依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2 款,公務員有「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且有懲戒之必要」者,仍屬懲戒事由。因此,行為是否與職務直接相關,不是唯一判準;仍須符合損害政府信譽及懲戒必要等要件。

移送對象也說錯了。當時監察院負責審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負責審議;依同法第 24 條,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原則上應備文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不過,對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題目只說某甲是「薦任主管」,未說其職等,故不能單憑「薦任主管」認定一定可以逕送;但若其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服務機關可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更正:**私領域的違法行為在符合第 2 條第 2 款要件時仍可受懲戒;移送程序依職等而定,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餘原則上送請監察院審查。

(二)撤職不是永久不得再任

某乙將「撤職」說成從此不得再任公務人員,錯誤。依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及第 12 條,撤職係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停止任用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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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處與《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有哪些地方有競合之處?法律效果及後續救濟手段為何?此競合情形對當事人之影響有何差異?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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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考點是同一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同時可能進入兩套責任制度:

  • 行政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由服務機關依人事考核程序作成。
  • 司法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由當時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兩者的法源、程序與救濟途徑不同,但處分種類及效果有部分重疊。因此,作答須依序說明:重疊在哪裡、同一行為如何處理、各自的法律效果與救濟為何,以及這些差異對當事人的實際影響。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平時考核懲處包括申誡、記過、記一大過;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公務員懲戒法》在 108 年適用的規定,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兩套制度中,申誡、記過及免職相關效果尤其容易發生競合。

解題方法

採「制度定位—處分重疊—競合處理—效果與救濟比較」四步作答:

  1. 先指出懲處是機關人事考核制度中的行政措施,懲戒則是司法懲戒制度。
  2. 再以申誡、記過及免職說明兩者處分種類或效果的重疊。
  3. 接著區分「同一行為已同時受懲處與懲戒」和「只是同一事件中另有不同違失行為」。同一行為的處理,著重避免重複執行;不同違失行為則仍可各自評價。
  4. 最後分別說明兩類處分的效果及救濟途徑,交代當事人會面臨的程序、職務及財產影響差異。

競合情形與處理原則

一、競合發生的原因

《公務人員考績法》的申誡、記過及大過,與《公務員懲戒法》的申誡、記過、減俸等處分,在種類或實際效果上有所重疊。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則會直接終止公務員身分;司法懲戒中的撤職或免除職務,也會造成重大職務效果。

所以,同一違失行為可能先由服務機關作成懲處,又被移付司法懲戒;也可能先後發生兩種處分,形成競合問題。

二、同一行為的處理

競合時應先辨明是否確為同一違失行為。如係同一行為已受司法懲戒並同時有行政懲處,依當時懲戒處分執行相關規範,應以司法懲戒處分為執行依據,避免同一行為受到重複處罰。

但這不表示公務員一旦受過其中一種處分,機關即不得處理其他事項。若同一事件中另有不同的違失行為,或另違反其他職務義務,仍應就各自事實分別判斷;不得僅以「同一事件」為由,一概排除後續責任。

法律效果及救濟手段

一、考績法懲處

平時考核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包括申誡、記過、記一大過,並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平時獎懲得互相抵銷。平時懲處累積達二大過且無獎懲抵銷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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