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公務人員個人在行政過程中,應如何在責任、立場、態度與角色四個層面,做到符合行政中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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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個人行政行為」如何落實於行政過程,並依責任、立場、態度、角色四個層面分別說明。行政中立不是要求公務人員沒有政治意見,而是要求其執行職務時,依法行政、公正無私,不因個人或政黨立場而偏私,並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 條揭示依法行政、執行公正與政治中立的目的;第 3 條要求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第 4 條則要求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差別待遇。

解題方法

採四層面逐項作答,並把每一層面的關鍵要求說清楚:責任重在依法盡職,立場重在超然公正,態度重在公平一致,角色重在服務國民、避免介入政黨紛爭。​答題時可適度連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讓學理架構與法規依據相互呼應。

四個層面的行政中立要求

一、責任:依法盡職,忠實推行政府政策

公務人員的基本責任,是依據法令執行職務,盡忠職守,並在職權範圍內推動、貫徹政府依法制定的政策,以謀求國家與人民福祉。政策由依法負責的政府形成後,公務人員應依其職責執行,不可因個人政治好惡而消極抵制或選擇性執行。

此處的忠實推行,以政策合法、執行依法為前提;若執行事項違反法令,仍應依法處理,不能以行政中立為由盲目服從。

二、立場:超然客觀,公正一視同仁

公務人員處理公務時,立場應超然、客觀、公正,不受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私人關係或個人好惡影響。尤其在涉及行政裁量、行政資源或人民權益時,應依事實與法令判斷,不得偏袒特定團體或個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4 條禁止差別待遇;第 12 條也要求處理職務上掌管的行政資源,秉持公正、公平立場,不得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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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公共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考績所發揮的功能與其他哪些人事制度有關?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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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考績在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連結功能:考績不是單純評定年度表現,而是依據工作成果與操行表現,作為俸給、任用陞遷及獎懲等人事決策的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揭示考績應本於「綜覈名實、信賞必罰」;考績結果則依相關法規連動到其他人事制度。

解題方法

先從考績結果會造成的管理效果切入,再依效果歸納相關制度:

  1. 考績優良者可獲得俸給與獎金上的獎勵,連結俸給待遇制度。
  2. 考績可作為取得升官等資格、參加升官等訓練及陞任評分的參據,連結任用、陞遷與人才培育制度。
  3. 考績也會反映獎懲紀錄;情節重大者,依法可能涉及免職,連結獎懲及服務紀律制度。

詳解

一、俸給待遇制度:獎勵工作績效

考績結果會影響公務人員的晉級與考績獎金。依民國 109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年終考績列甲等或乙等者,得晉本俸或年功俸一級;甲等與乙等的考績獎金也有差別。

因此,考績具有經濟上的激勵效果,使工作表現與待遇有所連結,藉以鼓勵績優人員並提升工作動機。

二、任用、陞遷及人才培育制度:選才並促進發展

考績紀錄能反映人員過去的工作表現,可供判斷其是否適合承擔更高職務,也能作為培育及陞任的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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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政府辦理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這兩者的內涵和主要差異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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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兩種國家考試的考試目的、及格效果與法律依據。答題時要先掌握核心區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主要是為政府機關考選公務人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主要是為人民取得從事特定專業職業的資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分辨考試要取得什麼資格

可依「考試目的 → 及格效果 → 考試制度與限制」逐項比較,並以各自的法律定義作為答題起點。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 條,公務人員任用以考試定其資格;同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的需要,以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就業權益,得比照高等、普通、初等考試等級舉行一至五等特種考試。

因此,特種考試是公務人員考試的一種,著眼於機關用人及特定政策目的。考試及格者依規定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再依序分發任用;其任用仍須符合相關任用規定。

特種考試及格者通常有服務及轉調限制。《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至申請舉辦該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任職;各特種考試規則另依機關性質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轉調限制。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 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依該法以考試定其資格;同法第 2 條所稱專技人員,是指經現代教育或訓練取得特殊學識或技能,所從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密切相關,且依法須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

這類考試的目的在確認應考人具備從事特定專業業務的資格,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及各類技師。考試及格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是否還須領取執業證書或符合其他執業要件,依各該職業管理法規辦理。及格不等同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也不代表一律可不經其他程序立即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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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何謂「利益」?我國建立此利益衝突迴避機制,對健全人事體制的意義何在?請分別說明及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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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利益」的範圍,並要求說明利益衝突迴避制度對健全人事體制的功能。作答時應先界定利益,再連結人事措施可能成為非財產上利益,最後申論迴避制度如何保障用人公正與公務廉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第4條規定,係民國107年修正、同年12月13日施行的內容;與目前所見條文相同,未有後續重要修正影響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依「利益的分類與定義 → 利益衝突與迴避的連結 → 對人事體制的意義」三個層次作答。題目特別點出《現行考銓制度概要》,因此不能只列財產利益,也要凸顯法條對任用、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的規範。

參考答案

一、何謂「利益」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利益」分為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1. 財產上利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的利益。

  2.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本法第2條第1項所列機關、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或部隊中的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人事措施。

本法第5條所稱「利益衝突」,則是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可見利益不以實際取得金錢或已發生財產增加為限;涉及本人或關係人的人事待遇、職務安排等非財產利益,也在規範範圍內。

二、利益衝突迴避機制對健全人事體制的意義

  1. 維護任用及人事措施的公平性 人事決定涉及資格審查、進用、陞遷、調動與考績。若公職人員得以職權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得有利的人事安排,將損害其他人員公平競爭的機會。將人事措施明列為非財產上利益,有助防止以職權為本人或關係人安排職務、升遷或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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