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航運行政 海運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定期航運與不定期航運因其性質不同,在管理與經營方式有相當程度之差異,請就貨主所面對之運送契約部分,論述其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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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定期航運(班輪運送)與不定期航運(傭船運送)中,貨主所面對的運送契約如何成立、契約條件如何決定,以及貨主取得何種運送權利。
- 定期航運:船舶依預定航線、港口與船期反覆提供運送服務,通常承運不特定貨主的零星貨物。貨主與船公司成立個別貨物運送契約,常以訂艙、裝船及簽發提單等程序進行。
- 不定期航運:船舶依貨源與市場需求安排航次,常由貨主以較大批量貨物向船東租用船舶或船舶艙位。雙方通常以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約定租船或運送條件。
解題方法
題目限定「貨主所面對之運送契約部分」,因此應以貨主的契約地位為主軸比較:契約相對人與訂約方式、運送條件的議定方式、貨主取得的運送權利,以及契約文件與責任安排。不必延伸討論船舶調度、航線經營或船公司成本等管理議題。
契約差異
| 比較面向 | 定期航運 | 不定期航運 |
|---|---|---|
| 訂約型態與相對人 | 貨主通常向班輪公司訂艙,針對特定貨物成立運送契約。船公司以固定航線及船期提供服務,貨主通常不取得整艘船的使用權。 | 貨主通常直接與船東或船舶出租人簽訂傭船契約,安排整船或一定艙位運送大宗貨物。 |
| 契約條件的議定 | 航線、船期、港口及基本運送條件由船公司預先規劃,採取標準化、制式化的運送條款。貨主多在既定條件中訂艙,個別協商空間較小;運價則依費率表或市場情況收取。 |
第 二 題25 分
請廣泛地解釋船舶載重噸(Deadweight)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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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船舶載重噸(Deadweight Tonnage,簡稱 DWT 或 D/W)是重量噸位,表示船舶在核定載重線所允許的最大裝載狀態下,所能承載的各項重量總和。它不是船舶本身的重量,也不是船艙容積。
計算上,載重噸等於滿載排水量減去空船排水量:
滿載排水量是船舶裝載至指定載重線時,船舶與所排開水的總重量;空船排水量則是船舶本身及其固定設備的重量,不含營運時裝載的貨物、燃料、淡水、物料、人員等。
解題方法
本題問「廣泛地解釋」載重噸,作答可依序說明:性質與定義、包含項目、與排水量及可載貨量的關係,以及實務用途。核心公式是「滿載排水量扣除空船排水量」,再進一步列出載重噸所涵蓋的重量。
載重噸包含的項目通常有:
- 貨物;
- 燃料、潤滑油;
- 淡水、鍋爐水及壓艙水;
- 糧食、備品及其他供應品;
- 船員、旅客及其行李。
因此,載重噸不是可裝貨物的重量。可供裝貨的重量,須由總載重噸中扣除航行所需燃料、淡水、壓艙水、補給品、人員等重量;其實際數值也會受航程、航速、天候、吃水限制及貨物裝載狀況影響。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對於船長及海員之權利與義務,其規範主要依據船員法規定,請列述船長在行使職權的義務上有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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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員法》第五章「船長」中,船長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的義務與責任。作答時應以第 60 條至第 67 條為主,依「航前準備、航程管理、在船人員與財物、事故處理、職務責任」整理列舉。第 58、59 條主要規範船長的指揮權、必要處置權及緊急處分權,屬職權規定,不宜與題目所問義務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船員法》相關條文其後如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列舉題,直接依《船員法》第五章條文順序作答,並說明每項義務的內容與適用情形:
- 文件備置及送驗義務(第 60 條):船上應置備船舶文書及載客、載貨相關文件;航政機關依法查閱時,船長應即送驗。
- 檢查船舶及完成航海準備義務(第 61 條):船舶發航前及發航時,應依規定檢查船舶並完成航海準備。
- 遵守預定航程義務(第 62 條):除有事變或不可抗力外,不得變更船舶預定航程。
- 開艙、卸貨限制(第 63 條):除有必要外,不得開艙或卸載貨物。
第 四 題25 分
請論述為何開發中國家,都需要發展與建立自有的航運產業與船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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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開發中國家建立自有航運產業與船隊的經濟、產業及國家發展意義。航運是國際貿易的重要運輸方式;自有航運產業包括航運企業、船舶與相關服務,自有船隊則是由本國航運業者經營或控制的船舶。兩者有助於國家掌握貨物運輸能力,並帶動港埠、造船、船舶維修、海事服務及航運人才等相關產業。
本題屬論述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或公式;作答宜由「外貿與運費、產業與就業、運輸安全與國家自主」三個面向展開。
解題方法
依「經濟效益—產業帶動—戰略保障」的脈絡說明,並指出發展自有航運的目的不是排斥外國航商,而是避免國家運輸過度仰賴外部供給,提升自主調度與參與國際航運市場的能力。
參考答案
一、降低對外航運依賴,保障對外貿易運輸
開發中國家通常仰賴國際貿易取得原料、能源與民生物資,並出口農漁產品或工業品。若缺乏自有船隊,貨物運輸容易受制於外國航商的航線安排、艙位供給、運價及服務條件。建立本國航運產業,可增加運輸選擇與議價能力,在運力緊張或運價波動時,維持重要進出口貨物流通。
二、減少運費外流,改善國際收支
國際貨物運輸須支付運費及相關服務費。若主要由外國船公司承運,運費收入多流向國外;發展自有船隊,可使部分運輸收入留在國內,增加服務出口收入,並有助改善國際收支。自有航運也能提升本國企業掌握運輸成本的能力,降低對外貿易成本的不確定性。
三、帶動相關產業與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