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測量製圖 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基本控制點?依設置方法不同,可如何區分?又各點之選點原則為何?試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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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國土測繪法》體系下之法規命令《基本測量實施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規範條文架構與內容均相同),重點在於掌握國家測繪架構中最頂層之「基本控制測量」法定定義、控制點分類體系及各類控制點之技術選點要件。
- 法源依據:
- 《國土測繪法》第 3 條第 2 款(基本控制測量)與第 5 款(基本控制點)。
-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4 條(基本控制點之種類區分與屬性)。
-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6 條(基本控制點之選點原則)。
- 核心法理:基本控制點為建立全國統一之大地基準與坐標系統之基礎,其點位依觀測技術(設置方法)具有不同幾何約束與環境限制,故法規訂有嚴格之區分與選點準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法規記憶與觀念申述題,解題切入點採「層次遞進法」,分三階段作答:
- 第一層次(定性與定義):引述《國土測繪法》第 3 條與《基本測量實施規則》,清楚界定基本控制點之法定意義,點出「全國統一之大地基準及坐標系統」與「高精度測量」兩大特徵。
- 第二層次(分類體系):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4 條規定,精準列出四大設置方法所產生之點位,並補充區分其為「平面控制點」或「高程控制點」,使架構完整無缺漏。
- 第三層次(具體選點原則):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6 條,分門別類列出四類點位之技術選點規範。必須抓出法條之關鍵指標數據(如仰角 、夾角 )與物理環境條件(抗電磁干擾、防多路徑、通視性、地基穩定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考試之申論題型,並無單選或複選選項。各子題評分爭點與答題關鍵剖析如下:
- 子題一「何謂基本控制點」:不可僅寫「就是很重要的控制點」,必須點出其目的在於「建立全國統一之大地基準及坐標系統」,係依「基本控制測量」所埋設之「平面控制點」及「高程控制點」。
- 子題二「依設置方法不同之區分」:必須使用法條標準名詞:衛星定位測量點、三角點、精密導線點、水準點。常見錯誤為混入工作控制點(如圖根點)或都市計畫樁,此處若名詞不精確會被扣分。
- 子題三「各點之選點原則」:此處為配分主力。評分標準在於能否準確呈現四大類點位之幾何與環境條件,特別是衛星定位之「遮蔽角與抗干擾」、三角點之「通視與圖形強度強度角」、導線點之「邊長對稱性」、水準點之「地質穩定與路線坡度」。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
- 四大分類記法:「衛、三、導、水」(衛星定位測量點、三角點、精密導線點、水準點)。
- 前三者為「面」(平面控制點),水準點獨為「高」(高程控制點)。
- 選點原則記憶矩陣(共性與特性):
第 二 題25 分
地籍圖重測時發現未經登記之土地,應如何處理?又地籍圖重測結果,主管機關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之清冊為何?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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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法》相關規定為準(現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於民國 112 年曾進行條文整合修正,惟地籍圖重測之處理法理與程序本質維持一致)。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地籍圖重測作業程序」中兩大關鍵環節之掌握程度:
- 重測區內未登記土地之處置:涉及地籍整理之完整性原則,以及未登記土地之權利推定(《土地法》第 10 條第 2 項:「未經所有權人登記之土地,除別有規定外,為國有」),主管機關在重測程序中應如何補辦地籍調查、測量並囑託國產機關登記。
- 面積計算成果轉化為法定圖冊之程序:涉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9 條規定,主管機關完成戶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後,將「面積計算表」之數值轉化編造為法定之「重測結果清冊」,並據以辦理後續公告、通知、異議複丈與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解題方法
- 第一子題(未經登記土地之處理):
- 法理切入:地籍圖重測之目的在於釐整地籍、消弭圖地不符,並釐清產權範圍。重測區域內若有原測量遺漏、河川浮覆或未登錄之土地,不得置之不理,必須納入地籍管理體系。
- 程序切入:依「劃定地號 地籍調查 地籍測量(戶地測量與面積計算) 通知國產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四階段標準行政測量程序分點申述。
- 第二子題(依面積計算表編造之清冊):
- 法條精確定位:緊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9 條明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重測結果清冊……」。
- 內容與功能延伸:不應僅回答清冊名稱四個字,必須深入申述該清冊之「法定名稱」、「編造機關與依據」、「應記載主要事項(新舊標示對照、增減差額)」以及「後續法定效能(公告、公眾閱覽、異議複丈、標示變更登記之準據)」,以展現具備公職測量製圖人員之實務法規素養。
申論要點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法規專有名詞的精準度與行政程序的邏輯嚴密性:
- 子題一剖析:常見考生僅籠統回答「測量後登記為國有」,缺乏中間的行政作業環節。必須完整寫出「劃定地號」、「編造土地地籍調查表」、「實施戶地測量計算面積」及「通知公有土地(國產)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 子題二剖析:核心得分點為精準寫出法定名稱「重測結果清冊」。考生切忌自行發明名詞(如誤寫為「面積對照表」、「地籍重測清冊」或「標示變更登記清冊」)。此外,應清楚說明清冊在「公告 30 日」及「陳列閱覽」中所扮演的樞紐地位。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記憶口訣:
- 未登記土地處理四字訣:「劃、調、測、通」(劃定地號、地籍調查、戶地測量、通知登記)。
- 常見陷阱:
第 三 題25 分
都市更新之土地,其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之減免規定為何?試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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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都市更新條例》中「租稅減免優惠」法定規範之熟悉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為準;現行法租稅減免架構與內容仍維持一致)。 核心考點聚焦於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在「更新期間」與「更新完成後」,以及在不同實施機制(權利變換、協議合建)下,「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之免徵、減半徵收或減徵 的適用法定要件與除外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記憶與體系陳述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採「按稅目分大標、按時序與實施方式分細目」之結構化寫法:
- 地價稅部分:依「時序」切分為「更新期間」與「更新後」,並特別點出歸責於所有權人時的防弊但書。
- 土地增值稅部分:依「法律效果(免徵 vs. 減徵)」與「實施方式(權利變換 vs. 協議合建)」展開,涵蓋產權移轉、現金補償、共同負擔折價抵付及更新後第一次移轉等各項法定情境。 此種架構層次分明、要件明確,最符合國家考試閱卷給分標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業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選項分析。考生於應試時應將作答核心置於條文要件之完整重現,包含法條主體、適用時機、減免幅度(免徵、減半、減徵 )及防弊但書,缺一不可。
解題技巧
- 地價稅記憶口訣——「時序判斷法」:
- 更新中:「無免有半」(無法使用免徵,可繼續使用減半)。
- 更新後:「減半兩年」(僅限 2 年,切勿與房屋稅得經地方政府核准延長最長 10 年之規定混淆)。
- 抓陷阱:牢記「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而延宕者,不得減免」之防弊條款。
- 土地增值稅記憶口訣——「二免三減四成」:
- 免徵情境:權利變換分配移轉、實施者抵付共同負擔取得之土地。
第 四 題25 分
比較說明徵收撤銷與徵收廢止其原因有何不同?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應如何處理?試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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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土地徵收之後續變動與法律救濟機制」,核心考點包含:
- 行政法理本質之區分:行政處分之「撤銷」(針對自始違法或瑕疵之處分溯及消滅)與「廢止」(針對自始合法之處分因嗣後情事變更向將來消滅)之法理區別。
-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之法定列舉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相同)。
- 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徵收處分消滅後,原土地上因徵收而塗銷之他項權利(含耕作權)之回復原則、補償費繳回條件、代為繳清及代位取得所有權之權利義務找補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規法理比較與要件列舉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分為兩大主軸切入:
- 第一部分: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之原因比較
- 先以「學理本質」(瑕疵發生時點、處分適法性)建立宏觀比較基點。
- 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之具體規定,條列對比「撤銷原因」與「廢止原因」之差異。
- 第二部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原他項權利之處理
- 先點出「發還土地之先決條件」(補償費繳清)。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體系,分為三大處理層次:
- 層次一:原所有權人繳清 原他項權利人繳清與回復登記。
- 層次二:原他項權利人未繳清 不予回復,但原所有權人代繳與債權抵銷機制。
- 層次三:原所有權人未繳清 原他項權利人代繳、回復登記與取得土地所有權(多退少補差額)。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選項。本題評分關鍵在於:
- 能否清楚點出撤銷為「自始瑕疵」,廢止為「嗣後情事變更」。
- 是否能準確引述《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兩款(撤銷事由)及第 2 項五款(廢止事由)。
- 能否完整答出《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之雙向代繳機制(地主代他項權利人繳回 vs. 他項權利人代地主繳回)及其衍生的所有權移轉與差額返還效果。若僅回答「通知回復登記」而漏答代繳與權利移轉效果,將失掉半數分數。
解題技巧
- 事由判斷竅門(自始 vs. 嗣後):
- 撤銷徵收:事由發生在徵收處分「核准公告時」(如作業錯誤、公告時都市計畫早就排定其他方式開發)。
- 廢止徵收:事由發生在徵收處分「核准公告後」(如工程變更設計、都市計畫嗣後變更、開發方式嗣後變更、嗣後情事變更無徵收必要、未依核准計畫使用)。
- 他項權利處理邏輯記憶法:
- 「誰想拿回權益,誰就要掏錢繳回補償金」。
- 地主繳清+他項權利人繳清 雙方權利均回復。
- 地主繳清+他項權利人不繳 地主代繳,他項權利回復,地主得抵銷擔保債務。
- 地主不繳+他項權利人代繳 他項權利回復,且地產產權歸代繳之他項權利人所有,差額多退少補。
【答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及第 51 條規定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就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原因之差異,以及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原設定他項權利之處理,申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