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交通行政
試題代碼 交通行政概要

第 一 題15 分

根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民用航空之設立許可及登記規則為何?(15 分)

實收資本額有何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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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民用航空特許產業市場進入管制(Market Entry Regulation)之法規熟稔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已歷經部分條文微調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標準為主):

  1. 法源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64 條授權交通部訂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2. 市場進入體系:特許設立採「籌設許可」與「立案登記(核發營運許可證)」之兩階段管制程序。
  3. 財務資力管制: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依「營運範圍(國際/國內)」與「營業項目(客運/貨運)」訂定嚴格之實收資本額門檻,以確保飛航安全、營運穩定性與承擔損害賠償之資力。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法規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行政管制邏輯」切入:

  1. 第一子題(15 分):依照申請時間軸拆解為「第一階段:申請籌設許可」與「第二階段:立案登記及發證營運」,並依序交代受理機關(民航局初審轉報、交通部核准)、檢附書件、籌設年限及營運驗證要件。
  2. 第二子題(10 分):將實收資本額規定結構化,按「國際航線」與「國內航線」分類,並進一步區分「客運」與「專營貨運」之金額標準。答題時特別點出民國 107 年 4 月修正之國際客運資本額門檻,精準命中閱卷給分關鍵。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考生應以條列化、標題化之法規架構完整作答,邏輯必須嚴謹層次分明。


解題技巧

  1. 機關權限分工訣竅:記住口訣「民航審查,交通核准」。業者不得直接向交通部遞件,亦非由民航局單獨拍板,所有許可均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
  2. 籌設五階段驗證審查:實務上業者取得營運許可證前,必須通過民航局著名的五階段驗證審查(申請前、正式申請、文件審查、驗證檢查、發證),答題時帶出此專有名詞可顯著提升專業度。
  3. 資本額記憶關鍵數字:
  • 國際客運:新臺幣 60 億元(民國 107 年 4 月「星宇條款」修正後之關鍵金額;修正前為 20 億元)。
  • 國際專營貨運:新臺幣 10 億元(若經營規模較小或特定航程者為 7 億 5 千萬元)。
  • 國內客運:新臺幣 2 億 5 千萬元 至 新臺幣 10 億元(依航機最大起飛重量與動力型式分級)。
  • 國內純貨運:新臺幣 1 億元 至 新臺幣 5 億元。

【答案】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設立許可及登記規則(15 分)

依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以民國 107 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第 3 條與第 4 條之規定,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設立採「兩階段特許管制程序」:

(一)第一階段:申請籌設許可程序(第 3 條)
  1. 申請與核轉:
  • 申請籌設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檢附相關法定書件一式二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局)​提出,經民航局初審合格後,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1. 應檢附之書表文件:
  • 籌設申請書(載明名稱、公司地址、資本額、業務範圍等)。
  • 公司章程草案、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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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5 分

大眾運輸事業之營運與服務評鑑主管機關為何?(15 分)

主要評鑑項目有哪些?多久應該評鑑一次?(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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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大眾運輸行政法制中之營運監督與評鑑管理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架構未有重大修正)。核心法源依據為:

  1.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 第 2 條(主管機關定義):中央為交通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 9 條(評鑑法源依據):大眾運輸事業之營運與服務評鑑由主管機關辦理;評鑑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 第 2 條(評鑑主管機關):確立各級主管機關分工。
  • 第 3 條(評鑑組織):主管機關得設評鑑委員會,或委任、委託辦理。
  • 第 4 條(評鑑頻率):明定法定評鑑週期。
  • 第 5 條(評鑑項目):明定法定指標與項目構面。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型」申論題,配分 25 分(15 分+ 10 分)。作答切入點與編排原則如下:

  1. 第一子題(主管機關,15 分):
  • 不得僅單純回答「交通部與地方政府」,否則難以拿到滿額 15 分。
  • 應分層次開展:先引述母法《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與授權子法《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之管轄體系,再依「中央」與「地方(直轄市、縣市)」分別列舉其所管轄之大眾運輸業別(如鐵路、航空、國道客運、市區公車、大眾捷運),最後補充主管機關執行評鑑之體制(組設評鑑委員會或委外辦理),展現公法與行政組織法深度。
  1. 第二子題(評鑑項目與週期,10 分):
  • 評鑑項目:精確引據法定的五大核心項目加一概括項目,並簡要闡述其具體內涵(硬體設施、行車安全、軟體服務、友善平權、內部管理)。
  • 評鑑週期:明確寫出「每二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之法定最低基準,並補充行政實務之常見運作方式(每年辦理或分期評核),使回答兼具法規依據與實務知能。
  1. 選項分析:
  •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各選項正誤分析;作答關鍵在於層次條理化,精確命中法條關鍵字。

解題技巧

  1. 主管機關層級分明: 國考評分極度重視「管轄法定原則」。作答時「主管機關」必須寫至法定層級(交通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切勿將受委任的「交通部公路局(改制前為公路總局)」直接寫為法定的主管機關,但可說明其為中央主管機關委任之執行機關。
  2. 評鑑項目記憶口訣: 「場、車、人、障、管、他」
  • 場:場站設施與服務
  • 車: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 人: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
  • 障:無障礙設施與服務
  • 管:公司經營與管理
  • 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1. 週期陷阱防範: 許多考生受地方政府公車評鑑實務(每年辦理一至二次)影響,誤寫評鑑週期為「每年一次」。必須記住法規底線為「每二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先答出法條規定,再補充實務彈性,方能穩拿滿分。

【答案】

擬答

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9 條及《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之相關規定,就大眾運輸事業營運與服務評鑑之主管機關、評鑑項目及實施頻率,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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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民眾發生車禍時,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請就主管機關、申請與作業流程、鑑定及覆議之差異加以說明。(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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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制中「行車事故鑑定與覆議制度」之法制依據、組織管轄、法定程序及救濟層級之掌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備註:現行法已配合民國 112 年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原「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各區鑑定會全銜亦隨之變更,惟核心鑑定與覆議作業實質程序未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制度比較型申論題,切入策略應採取「法源與組織定位 →\rightarrow 流程時序分解 →\rightarrow 多維度橫向對比」之三層架構:

  1. 主管與受理機關:釐清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與實際辦理之受理機關(中央與直轄市的雙軌制)。
  2. 申請與作業流程:將整體程序依時序劃分為「申請要件與限制 →\rightarrow 調查準備 →\rightarrow 會議審議 →\rightarrow 作成書面與送達」,並分別針對「鑑定」與「覆議」兩階段分述,適度補充「不受理事由」以展現答題深度。
  3. 鑑定及覆議之差異:自法規性質、受理機關、申請期限、繳納規費、審查對象及救濟終局性等面向進行系統化對比,建立清晰之判別標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分析。答題關鍵在於全面且均衡地切入題目所指定的三大核心要項:

  1. 主管與受理機關:切忌混淆「立法/法規主管機關」與「實際受理鑑定業務之機關」。
  2. 申請與作業流程:著重在「事故當事人/司法人員主體資格」、「法定期限(6 個月與 30 日)」、「調查調卷」與「會議陳述程序」。
  3. 鑑定與覆議之差異:重點在於凸顯兩者在「初審」與「再審查」的層級區別與不可再覆議之終局性。

解題技巧

  1. 速記口訣:
  • 鑑定門檻:「六鑑三」——事故發生後 6 個月內申請,規費新臺幣 3,000 元。
  • 覆議門檻:「三覆二」——收受意見書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規費新臺幣 2,000 元。
  1. 答題結構化:申論作答務必使用層級化標題(一、(一)、1.、(1)),切忌將法條文字擠在單一長段落中。
  2. 加分亮點(避開陷阱):
  • 性質界定: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之性質為「提供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參考之專業鑑定意見」,並非行政處分,不得循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其法定程序內之救濟手段僅有向覆議會申請「覆議」。
  • 不受理事由:主動列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之不予受理情形(如已逾 6 個月、未報警無現場跡證、已判決確定等),能有效拉開與一般考生的分數差距。

【答案】

(說明:本題解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為準。)

一、主管機關與受理機關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主管與受理機關之劃分如下:

  1. 主管機關:本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中央法規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2. 受理鑑定機關(初審):
  •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設立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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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5 分

交通作業基金之設立目的為何?(15 分)

其中交通部為主管機關,下設之各基金管理機關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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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考核核心: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政府財務行政」中非營業特種基金(作業基金)​制度之理解,以及對交通部所屬附屬單位預算之組織架構與權責機關之熟悉度。
  • 法源依據與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特種基金之「作業基金」,指「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
  2.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第 3 條:交通部為統合各項交通建設、維護與管理資源,特設置交通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交通部為主管機關,其下設有各分基金並編製分預算。
  3. 機關組織法規:《交通部組織法》、《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民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施行)、《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民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施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 法規變動提醒:現行法(民國 112 年交通部暨所屬機關組織法修正施行)各局署名稱與職權有所精進,但交通作業基金下設高速公路局、鐵道局與民用航空局管理各分基金之核心架構仍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1. 第一問(設立目的,配分 15 分):
  • 破題先交代《預算法》對「作業基金」本質之規範(經付出仍可收回、非營業性)。
  • 次由交通行政與公共財務面向展開四大目的:
  • 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提升自償與財務自主能力。
  • 統籌推動重大交通建設,落實專款專用。
  • 建立資本循環與融通調度機制,減輕國庫一般公務預算負擔。
  • 引進企業化管理精神,提高設施服務水準與營運效率。
  1. 第二問(各基金管理機關,配分 10 分):
  • 題目已指明「交通部為主管機關」,作答核心在於正確列出交通作業基金轄下之三個分基金與對應管理機關。
  • 緊扣民國 107 年組織整併後之最新正式機關名稱(高公局、鐵道局、民航局),並附帶說明各分基金主要業務範疇,展現作答精準度。

選項分析

  •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評分重點與配分結構解析如下:
  • 第一子問(15 分):若僅泛論「為了交通建設興建與維護」,缺乏公共財務制度與預算特性之論述,得分將偏低。必須從「自償性(經付出仍可收回)」、「專款專用」、「跨期資金彈性調度」、「減輕國庫負擔」等維度完整作答,方可取得 12 分以上之高分區。
  • 第二子問(10 分):評分關鍵在於「機關名稱正確性」與「分基金屬性辨識」。切忌將同屬交通部主管但屬於「特別收入基金」之航港建設基金或觀光發展基金混入作業基金中;各管理機關名稱必須使用整併後的法定全銜。

解題技巧

  1. 防陷阱(作業基金 vs. 特別收入基金):
  • 交通部轄下特種基金眾多,考生極易將「觀光發展基金」(特別收入基金,非付出收回)或「航港建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誤植為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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