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交通行政
試題代碼 交通行政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臺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請問現行對離島地區的交通補貼有哪些具體的項目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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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所定的離島居民對外交通補貼,以及交通部依該條例訂定的航空、海運票價補貼辦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離島居民往返臺灣本島的對外交通費用,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採票價補貼者,補貼金額不得低於票價百分之三十。實務上,補貼主要分為航空票價補貼與海運票價補貼。

解題方法與具體項目

先按交通方式分類,再分別整理適用對象、航線及補貼額度;航空與海運的補貼方式不同,不能只以「至少百分之三十」概括所有航線。

一、航空票價補貼

依《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設籍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以及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的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戶籍地,可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申請補貼。補貼額度如下:

航線基本補貼額度
澎湖縣馬公機場、金門縣尚義機場航線全額客運票價的20%
連江縣南竿、北竿機場航線全額客運票價的30%
澎湖縣七美、望安機場及臺東縣蘭嶼、綠島機場航線全額客運票價的40%

此外,設籍澎湖縣及金門縣的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往返戶籍地與臺灣本島間,得另申請全額客運票價百分之十補貼。因此,馬公、尚義航線雖列有百分之二十的基本補貼,另加百分之十後,合計為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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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的意義為何?請舉例說明此一原則在交通運輸領域有何具體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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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並要求說明其在交通運輸領域的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民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對既有法律狀態產生值得保護的信賴,並據以安排生活或作成財產處分後,行政機關嗣後變更或撤銷該行為時,應兼顧法治國原則與公共利益,不能使人民承受不合理的不利益。

適用上通常檢驗三項要件:

  1. 有信賴基礎:行政機關曾作成行政處分、訂定法規命令,或以其他公權力措施表達一定法律狀態。
  2. 有信賴表現:人民因信賴該狀態,已作成財產處分、生活安排或其他具體行為。
  3. 信賴值得保護:人民沒有以詐欺、脅迫、賄賂等不正方式取得利益,也沒有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行為違法等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則規範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及信賴保護效果;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以下規範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及補償。信賴保護並非使行政機關永遠不得變更措施;若有重大公益需要,仍可依法變更或撤銷,但須衡量人民信賴利益,並依法給予適當補償或採取過渡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宜先下定義,再列出適用要件,最後以交通運輸案例逐一對應。案例要說明行政機關先前形成何種信賴、人民做了什麼安排,以及政府政策改變時如何兼顧公益與信賴利益。

交通運輸領域的具體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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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照《停車場法》的規定,何謂「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附建停車場」?這樣的規定對於都市發展有何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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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停車場法》第七條「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得附建停車場」的規定,並要求分析此種土地複合使用對都市發展的影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停車場法》第七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的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以及其他可利用的公共設施,其地下或地上層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規劃時應以整體規劃、不破壞公共設施原有功能為原則;相鄰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也得合併規劃興建。

解題方法

先從法條界定「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附建停車場」:公共設施原有用途繼續維持,利用其地下或地上空間增設停車場,讓同一土地或設施兼具多種用途。再分別從土地使用效率、停車供給與公共設施功能、交通及環境影響,說明其都市發展利弊。

利弊分析

優點

  1.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都市土地有限,在公共設施上、下層附建停車場,可減少另闢停車場用地的需求,促進土地複合使用。
  2. 增加停車供給:​在車站、市場、學校、體育場等停車需求較高的地點提供停車空間,有助改善周邊停車不足。
  3. 提升公共設施使用便利性:​停車場與公共設施結合,可便利使用者到達,也能整合出入口、動線及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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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公路法》之電車與《大眾捷運法》之大眾捷運系統,兩者之定義有何不同?目前許多地方政府推動的都市輕軌,應適用何種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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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路法》與《大眾捷運法》對運具的規範角度不同:前者以「電車」描述車輛型態;後者以「大眾捷運系統」界定一種公共運輸系統。判斷都市輕軌適用何法,不能只看它是否有軌道,而要看其是否符合大眾捷運系統的法定特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大眾捷運法》第 3 條的相關定義,係 102 年修法後的規定;此後法律雖有修正,該條定義的核心內容並未改變。

解題方法

先分別抓出兩法的定義關鍵,再比較規範對象:

  • 《公路法》第 2 條第 11 款所稱「電車」,是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重點在電力供應方式及車輛行駛型態。
  • 《大眾捷運法》第 3 條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是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的公共運輸系統。重點在設施、路線、運輸服務及系統功能。

兩者不是互斥的分類:一輛軌道電車可能符合《公路法》的「電車」描述;若它所屬的運輸系統同時符合《大眾捷運法》的定義,該系統的規劃、建設、營運、監督及安全,便依《大眾捷運法》規範。

定義比較

比較項目《公路法》之電車《大眾捷運法》之大眾捷運系統
規範對象電車這種車輛型態一套公共運輸系統
定義重點架線供電的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的地面電車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導引路線,提供密集、快速、大量的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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