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觀光行政 旅運經營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觀光行政
試題代碼 旅運經營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我國「旅行業管理規則」中的旅行業分類,旅行業類型包含: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乙種旅行業。請詳述綜合與甲種旅行業的營業項目,並分析兩種旅行業營業項目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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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命題核心在於我國觀光法規中對旅行業之「分級管理體系」與旅運經營學中「旅行業通路結構(批發商與零售商之功能分工)」。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 條為準(註:主管機關組織於民國 112 年隨交通部觀光署成立而調整,但該條文之營業項目內涵未變)。
  • 核心理論:
  • 垂直分工與通路定位:旅行業三級制(綜合、甲種、乙種)反映產業鏈中「批發商(Wholesaler)」、「零售商(Retailer)」與「在地接待商(Inbound/Local Operator)」的法定權限分工。
  • 包辦旅遊(Package Tour)與同業委託招攬權:區隔不同等級旅行業能否經營 B2B(同業批發)或僅限 B2C(直客零售)之法理邊界。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比較申論題,作答策略採取「先分別詳列法條項目,後系統化維度剖析」的三段式架構:

  1. 條列營業項目:精確引述《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之項目,展現法條記憶熟練度,切忌混淆或遺漏關鍵業務(如:委託代招攬權、包辦旅遊、外國旅行業代理等)。
  2. 差異對比分析:不宜僅將法條重寫一次,必須從「經營角色(批發 vs. 零售)」、「同業委託權限」、「組團模式與產品設計」等經營管理角度進行深度對比,並搭配綜合比較表,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客觀選擇題。此處針對題目所涉及之三類旅行業法定範疇及常考盲點進行逐一剖析:

  • 綜合旅行業:定位為「兼具批發與零售全方位功能之特許業者」。核心特色在於享有「委託甲種、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之法定批發權,是唯一能合法進行 B2B 同業批發分銷的業別。
  • 甲種旅行業:定位為「零售與直接組團業者」。可自行招攬國內外旅客、組團出國、接待外賓,但不得將自製產品委託其他旅行業代為招攬;若欲銷售非自身生產之包辦旅遊產品,僅能以受託者身分代銷綜合旅行業之產品。
  • 乙種旅行業(背景對照):業務範圍嚴格受限於「國內旅遊」,完全不得涉足出國旅遊、入境接待外賓、外國客票代售與簽證代辦業務,僅能接受綜合旅行業委託代招攬國內包辦旅遊業務。

解題技巧

  1. 法條記憶口訣化(九字字訣): 綜合與甲種旅行業之營業項目多數重疊,可拆解為通用項目與獨有項目:
  • 共用 7 大項目:「代售票券、代辦簽證、招攬接待、代理外業、設計遊程、諮詢服務、其他核定」。
  • 綜合獨有關鍵字:「包辦旅遊」、「委託甲代招攬」、「委託乙代招攬」。
  1. 陷阱提醒:
  • 常見錯誤一:誤以為甲種旅行業「不能做國內旅遊」。甲種旅行業依法具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之權限,其國內外皆可經營,並非僅限國外業務。
  • 常見錯誤二:誤以為綜合旅行業才能「自行組團出國」。甲種旅行業依法亦享有「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之權力,兩者之差別不在於能否組團出國,而在於「能否委託同業代招攬(同業批發權)」。
  1. 高分格式要求:作答時「項次清楚、標題明確」,文末務必以「綜合比較表」收斂差異,以爭取滿分級距。

【答案】

一、綜合旅行業與甲種旅行業之營業項目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綜合旅行業與甲種旅行業之法定營業項目分別如下:

(一) 綜合旅行業之營業項目(第 3 條第 1 項)
  1. 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普通運送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2.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3. 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4. 以包辦旅遊方式,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5. 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國內外包辦旅遊業務)。
  6. 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包辦旅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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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旅行業規劃旅遊產品時,團體行程的成本估價影響實際售價。請詳述旅行業在估算國內團體遊程每人單價時,需考慮之各項成本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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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旅行業經營管理中「遊程成本分析與訂價策略(Tour Costing and Pricing)」之實務運算能力。考生須具備旅行業產品設計之成本習性結構分類能力,掌握「固定成本(團體共同成本)」與「變動成本(個人直接成本)」之區分,並結合損益平衡人數(成團基準人數)推導每人定價模式。 涉及法規與理論基礎包含:

  1. 成本習性分類理論:將總營運成本拆解為隨旅客人數等比例增減之「變動成本」,以及不隨人數變動之「固定成本」。
  2. 損益平衡分析(CVP Analysis):設定出團損益平衡人數或保證出團人數 NN,作為分攤固定成本之基準。
  3. 成本加成訂價法(Cost-Plus Pricing)與毛利率法:藉由目標毛利率或加成率,將單位成本轉化為每人應付售價。
  4. 旅行業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須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民國 111 年規定最低投保金額為意外身故新臺幣 200 萬元、意外醫療 10 萬元;現行法已修正調高至身故 250 萬元、醫療 20 萬元),此屬法定必要成本。

解題方法

本題採「成本結構分析法」切入,先將遊程成本依性質分為「團體固定成本」與「個人變動成本」,再列出包含管銷費用與合理利潤之「每人報價計算模型」。

一、各項成本構成要件分析

  1. 個人變動成本(Variable Costs, VCVC) 隨參團人數增減而直接呈正比例變動之支出,依個別旅客計費:
  • 住宿費(Hotel / Accommodation):依房型標準計算每人分攤額(例如標準雙人房費用除以 2)。若產生單人住宿,則另計單人房差額(Single Supplement)。
  • 餐飲費(Meals / F&B):個別套餐費用,或桌菜(合菜)依每桌標準人數(如每桌 10 人)換算之每人平均餐標。
  • 特定交通票券費(Transportation - Individual):指非包車性質之個人大眾運輸車票/船票/機票(如高鐵票、臺鐵票、離島客輪船票或國內線機票)。
  • 參觀門票及體驗活動費(Admission & Activities):各觀光景點門票、DIY 體驗工坊、國家公園解說規費、纜車票等。
  • 法定保險費(Insurance):依《旅行業管理規則》強制投保之「旅行業責任保險」(含意外死亡及醫療)之每人保費,以及代辦之旅遊平安險(若有內含)。
  • 旅客個人備品及行政什支(Supplies & Sundries):如個人旅行手冊、每人專屬迎賓小禮、名牌胸章等。
  1. 團體固定成本(Fixed Costs, FCFC) 凡整團共同使用、不隨出團人數多寡而增減之整筆費用,由全團旅客共同均攤:
  • 遊覽車租賃費用(Charter Bus):全天或多日之大巴租賃車資、油資、過路通行費(eTag)、停車場規費。
  • 司導及領隊服勤費用(Tour Escort / Driver Expenses):
  • 隨團領隊/導遊之差旅出差費、服勤日薪。
  • 司機與領隊在行程中的住宿費、餐飲膳雜費(若合作飯店未提供司陪房及司機餐時,須由旅行社全額承擔)。
  • 本地聘請之專業解說導覽員鐘點費。
  • 團體公用什支費用(Group Sundry Expenses):全團共用醫藥箱、車上礦泉水箱費、團體識別旗幟、布條、車載影音與娛樂活動公用耗材。
  1. 間接管銷成本與稅費(Overhead & Taxes, OHOH)
  • 營業管銷分攤(Overhead):總公司行政人事、店面水電、行銷宣傳、刷卡手續費(通常為 2%∼2.5%2\% \sim 2.5\%)等分攤成本。
  • 稅捐(Taxes):加值型營業稅(現行一般稅率為 5%5\%)。

二、每人單價之計算方式與數學推導

設:

  • 預估成團基準人數(保證出團人數)為 NN 人。
  • 團體固定成本總和為 FCFC。
  • 個人變動成本總和為 VCVC。
  • 公司設定之目標利潤率(或加成率)為 MM。
  • 營業管銷費率為 RohR_{oh},營業稅率為 tt(國內營業稅為 5%5\%)。
  1. 每人直接成本(Unit Direct Cost, CperC_{per})計算: 將團體固定成本按基準人數 NN 分攤後,加上個人變動成本: Cper=FCN+VCC_{per} = \frac{FC}{N} + 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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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詳述旅行社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意義與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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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旅行業財務風險管理與消費者保護法制,涉及旅行業特許行業之經營監理架構。核心法規與法理基礎包含:

  1.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第 2 項: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觀光及國內旅遊業務,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明定旅行業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範圍、最低投保金額、增設分公司之加保額度,以及加入品質保障協會(品保法人)之優惠額度標準。
  • (法規現況提醒: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於民國 112 年 9 月已由「交通部觀光局」改制升格為「交通部觀光署」,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制作業組織為準。)
  1. 制度性質:
  • 履約保證保險本質屬於保證保險(非責任保險),以旅行社為要保人、產物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受害旅客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 目的在於填補因旅行社發生財務困難、倒閉、破產或解散等事由,導致無法履行旅遊契約時,旅客所遭受之既付團費損失及海外滯留費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題型,切入點應鎖定「法規意涵」與「市場運作」雙軌展開:

  1. 「意義」部分(橫向剖析立法目的與風險分攤功能):
  • 採三層次論述:消費者權益維護(直接保障)、旅行社風險外部化(財務防護)、觀光市場信譽(宏觀秩序健全)。
  1. 「實務運作」部分(縱向剖析作業流程與配套法制):
  • 依實務生命週期層層鋪陳:投保義務與額度規範(法定級距) →\rightarrow 承保事故範圍 →\rightarrow 出險要件與理賠程序 →\rightarrow 與品保協會代償制度之協同互補。
  1. 申論結構應層次分明、條列清晰,數字規範必須精確寫出不同業別之法定投保金額,展現專業度。

選項分析(觀念辨正)

本題為申論題,非客觀選擇題。考生在作答時最常混淆以下觀念,特此進行觀念剖析與正誤辨正:

  • 觀念辨正一:履約保證保險 vs. 旅行業責任保險
  • 錯誤觀念:誤以為旅行社出團發生團員意外傷亡、行李遺失,是由履約保證保險理賠。
  • 正確觀念:傷亡與財損屬於《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規定的「責任保險」(保障意外事故);「履約保證保險」專責承保旅行社「財務惡化、無力履約、倒閉」之違約損害。
  • 觀念辨正二:履約保證保險 vs. 旅行平安保險
  • 錯誤觀念:認為旅客自行刷卡或購買的保險即包含履約保證。
  • 正確觀念:旅行平安保險為旅客自行投保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履約保證保險為政府強制要求「旅行業者」投保之政策性營運保險。
  • 觀念辨正三:履約保證保險 vs. 品保協會代償機制
  • 錯誤觀念:認為兩者擇一即可,或是完全同一件事。
  • 正確觀念:兩者為互補防護網。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是法定強制義務;而加入品保協會後得享有「降低履約保證保險最低投保金額」之優惠,且當保險理賠金不足或不符特定出險限制時,品保基金可啟動補足代償。

解題技巧

  1. 數字記憶口訣:
  • 未入品保基本額度(綜/甲/乙):6000 萬 / 2000 萬 / 800 萬。
  • 入品保優惠額度(綜/甲/乙):4000 萬 / 500 萬 / 200 萬(甲種降幅最大,由 2000 萬降至 500 萬)。
  1. 踩分關鍵字:
  • 「無力履行旅遊契約」、「代位求償」、「財務危機」、「雙重防護體系」、「品質保障協會」。
  1. 答題架構配置建議:
  • 前言:法源依據與制度本質。
  • 意義:消費者端、產業端、政府端。
  • 實務運作:投保標準、承保範圍、出險理賠、品保合作。
  • 結語:總結機制對旅遊市場安定之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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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ABACUS 之意義。

(二)Charter Flight 之意義。

(三)TC1 在航空管理之意義。

(四)PAK 在旅行業經營之意義。

(五)Diplomatic Passport 之意義與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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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旅運經營學」中五大基礎專業範疇之核心術語,涵蓋航空資訊科技、航空營運型態、國際航空行政法規、旅行業組織運作及國家入出境證件規範:

  1. 旅運分銷科技:全球分銷系統(GDS)之演進與市場定位。
  2. 航運營運模式:不定期包機(Charter Flight)與定期航班(Scheduled Flight)之區隔與營運特質。
  3. 民航組織管理架構: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劃分之航空費率交通會議區(Traffic Conference Areas, TC)。
  4. 旅行業營運與同業聯盟:套套裝行程同業聯營組織(PAK)之運作機制、規模經濟與通路整合。
  5. 入出境法規與旅行證件:我國《護照條例》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對外交護照(Diplomatic Passport)之法定意義與請領身分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申論題型之名詞解釋應採取「結構化三段論」(英文全名/法源依據 →\to 核心實質內涵 →\to 實務運作功能與價值),切入點如下:

  1. 名詞界定與全名:第一時間還原英文全稱與中文正式名稱,彰顯專業精確度。
  2. 核心特質與機制:分析其運作邏輯(例如 PAK 的湊團機制、Charter 的非定期租機本質、TC1 的劃界依據)。
  3. 實務與法規效益:結合旅運實務之商業價值(降低成本、分散風險)或法律效力(外交豁免、航權定價),呈現答案深度。

解題技巧

  1. 縮寫還原破題:面對縮寫題(如 ABACUS、PAK、TC1),首句務必寫出完整英文,能迅速建立閱卷委員之良好專業印象。
  2. 對比強化層次:解說 Charter Flight 時,可適度對比「定期航班(Scheduled Flight)」;解說 TC1 時,順帶指出全球共有三大分區(TC1、TC2、TC3),更能凸顯知識之完整性。
  3. 法規引用明確:涉及護照身分時,應明確指出法源(《護照條例》),並以分類條列式寫出法定官階與公職人員類別,切忌憑空泛泛而談。

【答案】

(一)ABACUS 之意義

  1. 定義與性質: ABACUS(全名為 Abacus International Holdings)為亞太地區歷史最悠久之航空電腦訂位系統(Computer Reservation System, CRS)與全球分銷系統(Global Distribution System, GDS)。該系統最初於 1988 年由國泰航空、新加坡航空等多家亞太知名航空公司合資創立,專為亞太旅運市場量身打造。
  2. 核心功能與營運價值: 提供旅行社與旅遊代理商一站式的旅遊產品整合介面,涵蓋國際機位查詢與預訂、電子客票(E-Ticket)開立、全球飯店訂房、租車服務及旅遊保險等周邊加值產品。
  3. 市場發展脈絡: 在台灣市場長期由先啟資訊(Abacus Taiwan)代理營運,為台灣出境旅遊市場市占率極高的訂位分銷系統;現已被美商 Sabre 全球分銷系統全資收購並整合,但「ABACUS」在產業界仍為亞太航空分銷科技與自動化訂位之代名詞。

(二)Charter Flight 之意義

  1. 定義與性質: Charter Flight 中文稱為「包機」或「不定期包機航班」,係指承租人(通常為綜合/甲種旅行社、政府機構、企業或私人團體)與航空公司簽訂租機合約,在特定時間、指定航線與航點之間,租用整架飛機(Whole Charter)或部分機位(Part Charter)所進行之非定期航空運輸服務(Non-scheduled Flight)。
  2. 主要運作型態:
  • 包辦旅遊包機(Inclusive Tour Charter, ITC):旅行社承租機位後,結合地面食宿與交通,組裝成團體全包套裝旅遊產品銷售給一般消費者。
  • 親睦團體包機(Affinity Group Charter):特定機構、學校或宗教團體為專屬活動所承租之班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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