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新聞(選試英文) 傳播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新聞(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傳播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高中生為了做作業,在網路上抓別人的文章,當作自己的報告,是否違法?轉寄他人創作的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是否違法?根據著作權法,傷害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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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著作權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以及網路使用、轉寄他人著作時涉及的利用行為。著作權法保護具有原創性的表達;文章、圖畫、音樂、影片通常分別屬於語文、美術、音樂、視聽著作。單純的事實、概念或想法,則不因被寫出來或傳播就當然受著作權保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

  • 著作權法第 16 條:著作人享有表示姓名或選擇不具名的權利,即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
  • 著作權法第 22 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下載、複製、掃描、截圖或將內容貼入報告,可能涉及重製。
  • 著作權法第 26 條之 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的權利。將檔案或內容上傳到網路,讓公眾可在各自選定的時間、地點接收,可能涉及公開傳輸。
  • 著作權法第 51 條、第 65 條:特定情形可合理使用,但須視利用目的、著作性質、利用的質與量,以及對著作潛在市場或現在價值的影響等因素判斷。

解題方法

先拆分題目中的兩種行為,再判斷各自涉及的權利:

  1. 抓文章做報告,並當成自己的作品:先看是否把文章下載、複製或貼入報告;再看是否未標示來源、冒稱為自己創作。
  2. 轉寄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先看轉寄是否產生新的數位副本;再看是傳給特定個人,還是上傳、分享給公眾。
  3. 最後檢查合理使用:有作業或非營利目的,不代表一定合理使用;仍須依個案情形判斷。

「違法」不能只看利用人是不是學生,也不能只看有沒有註明作者。要分別判斷是否侵害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以及有無合理使用等例外。

個別行為分析

一、高中生抓別人的文章作報告,當成自己的報告

若文章受著作權保護,下載或複製文章內容並放入報告,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 22 條的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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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個人資料?什麼是「個人資料檔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個別意涵為何?哪些事項要明確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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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的名詞定義,以及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行為區分與告知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判斷重點在於資料是否能識別特定自然人,不限於姓名或身分證字號等直接識別資料。例如,單看一組職業、地區與活動紀錄未必能辨認個人;但與其他資料交叉比對後足以識別特定個人,也屬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檔案

依同條第2款,個人資料檔案是指依系統建立,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的個人資料集合。

因此,判斷重點是資料是否有系統地建立,並可供檢索或整理;不以電子資料庫為限,紙本資料只要符合此要件,也可能是個人資料檔案。

蒐集、處理、利用的區別

依同條第3至5款:

  • 蒐集: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例如機關向民眾詢問、收受申請表或取得相關紀錄。
  • 處理: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對資料所做的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 利用:將蒐集的個人資料作為處理以外的使用,例如提供其他機關、對外揭露,或用於其他業務目的。

簡言之,取得是蒐集;檔案內的整理與操作是處理;處理以外的使用是利用。尤其「內部傳送」仍列在處理的範圍內,不宜直接當成利用。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回答:先引用第2條定義個人資料與個人資料檔案,再把蒐集、處理、利用分別說明,最後依第8條列出告知事項。作答時要注意,第8條的告知義務,是公務機關依第15條向當事人本人蒐集個人資料時的規定;非由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另涉及第9條的告知規定。

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一般個人資料,依第15條須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法定條件。依第16條,利用原則上須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的特定目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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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廣電三法對於假訊息或假新聞造假亂象有其相關規範,試說明現有的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三項法律管制的差異,不用詳細列舉,說明原則即可。另說明衛星廣播電視法新納入的「事實查證原則」如何規範媒體社會責任?媒體應該如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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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廣電三法對不實新聞的管制層次,以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明文納入「事實查證原則」後,媒體如何承擔社會責任。作答時應把握兩點:三法都有維護公共利益、保障閱聽人權益及要求媒體自律等規範,但對「未查證新聞」的直接規範並不相同;衛廣法則對事實查證與違反後的處理設有較明確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5 年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後,增訂新聞與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並將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且損害公共利益列為禁止情形。

解題方法

先比較三法各自採取的管制方式,再說明衛廣法的查證原則與媒體實踐。比較時可用「一般節目內容管制、錯誤報導更正答辯、明文事實查證義務」三個層次,避免只寫三法都要求媒體負責,卻沒有指出差異。

三法管制差異

《廣播電視法》:以一般內容管制及更正、答辯機制為主。 該法規範廣播、電視節目不得違反法律或妨害公共利益等,並設有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或答辯的制度。其管制重點在節目內容界限,以及錯誤報導造成權益影響時的補救;並未像衛廣法一樣,直接規定製播新聞應注意事實查證,或以違反查證原則且損害公共利益作為特定違規要件。

《有線廣播電視法》:以禁止不當內容及相關更正、答辯規範為主。 該法要求有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遵守法律、維護公共利益,並對錯誤報導的更正、答辯有所規定。就假新聞問題而言,核心仍是違法或損害公共利益的內容管制與事後救濟,並無衛廣法相同的明文事實查證條款及自律調查程序。

《衛星廣播電視法》:明文要求查證,並將重大違反納入禁止事項。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同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者,屬不得播送的內容。涉有該情形時,業者應由自律規範機制調查並作成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這是三法中對事實查證義務與違反後處理規範最明確者。

事實查證原則與媒體社會責任

事實查證原則不是要求媒體保證報導內容百分之百正確,也不是只要事後證明有錯就當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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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OTT 影視平台和串流影音快速發展,帶來數位經濟商機,也成為目前影視消費重要管道之一,但也因為本地 OTT 的市場主導者包含本國和國外業者,屬於非線性傳輸供公眾收視,形成規範管理難題。試說明目前臺灣 OTT 專法草案有何值得關注的政策法規議題?監管策略為何?有何爭議?試對於網路視聽服務納入法律規範提出看法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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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位匯流下,傳統廣電管制如何延伸至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以及國家如何在保障閱聽人權益、維護本土內容產業與避免過度干預言論及市場之間取得平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稱 OTT 專法草案,係指 NCC 提出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它不是已施行法律。草案於民國 109 年公布並徵詢意見,民國 110 年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考生應以草案規劃說明,不能把草案條文寫成現行法規。此後草案仍未完成立法,專法政策方向與主管機關分工仍有調整討論。

草案所稱「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主要是指業者經網際網路,以自己名義提供經編輯或篩選的視訊內容,涵蓋隨選影音等服務。這類服務沒有傳統電視固定播送時段,且業者可能位於境外,因此在服務認定、管轄權、監理義務與執行手段上,都與傳統廣電不同。

解題方法

採「納管範圍—監管工具—爭議—改進建議」四段式作答:

  1. 先界定草案納管的服務及業者。
  2. 說明草案如何以規模或市場影響力分級,並配置登記、資訊揭露、自律及內容扶植措施。
  3. 分析這些措施引發的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產業公平及言論自由疑慮。
  4. 提出分階段、風險導向且兼顧閱聽人與產業發展的監理建議。

這樣能同時回答題目要求的政策議題、監管策略、爭議與個人看法。

草案值得關注的政策法規議題與監管策略

一、納管範圍與業者認定

草案以「經網際網路傳輸、由服務事業以自己名義提供、經其編輯或篩選的視訊內容服務」作為主要規範對象,原則上與以使用者自行上傳內容為主的社群媒體有所區別。服務模式包括隨選視訊,也涉及類似電視頻道的線性服務。

草案採「抓大放小」的規劃:一般業者以自願登記為主;達一定經營規模或市場影響力者,則由主管機關要求強制登記。納管標準如何訂定、社群平台兼營影音或推出訂閱服務時是否納管,都是重要政策問題。

二、登記與資訊揭露

草案規劃要求登記業者定期提供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及使用情況等資料;達強制登記門檻者,另須揭露臺灣本土內容專區,以及當年度自製或合製本土內容的作法與比例。

這些資料可協助主管機關掌握市場與政策效果,但涉及營業秘密、個人資料及資料安全。制度須說明資料項目、蒐集目的、保存期間、保密措施及違反義務的法律效果,並以必要範圍為限。

三、內容治理與本土產業扶植

草案並非單靠政府逐部審查節目,而是規劃由業者共同成立或加入自律組織、遵守自律規範;政府則提出輔導及獎勵措施,提升本土視聽內容的製播能量,維護文化傳播權。

本土內容支持涉及文化多樣性與產業競爭力,也涉及政府是否應以比例要求、基金或獎勵政策介入市場。政策工具必須說明公共目的與分配原則,避免造成特定業者負擔過重,或以扶植文化為由形成不透明補助。

四、跨境服務與非法業者處理

OTT 服務可由境外提供,國內業者、境外平台與本地代理商面對的法律義務可能不同。草案並援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0 條之 1 的規範脈絡,處理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的陸資業者,並規劃要求電信業者、機房或內容遞送業者配合採取必要處置。

這涉及法律管轄、跨境執行及網路中斷措施。若第三方網路服務業者可能因未配合而受罰,應明確界定主管機關認定程序、通知方式、處置範圍及救濟管道,並避免影響其他合法服務或使用者。

主要爭議

一、納管界線是否明確且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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