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新聞(選試英文) 傳播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新聞(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傳播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請說明其立法目的、規範對象及規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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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跨國數位大型平台之治理體系,聚焦於歐盟於 2020 年提出、民國 111 年(2022 年)正式通過的「數位服務法套案」(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其核心在於取代自 2000 年沿用已久的《電子商務指令》(Directive 2000/31/EC),建構全球數位法規的新標竿。

本題主要測驗之核心法理與制度定位包含:

  1. 雙法雙軌架構:
  • 數位服務法(DSA):立足於「人權與公共領域秩序」,著重線上環境之安全、問責、違法內容處理與演算法透明度。
  • 數位市場法(DMA):立足於「反獨占與公平競爭」,跳脫傳統反托拉斯法(Antitrust)之「事後救濟(ex-post)」,改採「事前規範(ex-ante)」以防止跨國科技巨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
  1. 法規基準說明:本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歐盟通過之法案版本為準;現行法已於 2023 至 2024 年間全面施行生效。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概念對照型」申論題,配分通常為 25 分。答題切入點應採取對稱並列結構:

  1. 破題:明確指出兩部法案為歐盟治理數位經濟之「雙引擎」,並點出其各自對應的法律領域(DSA 屬通訊傳播與網路內容治理;DMA 屬經濟法與競爭法)。
  2. 本論:分別就「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嚴格對照題目要求之「立法目的」、「規範對象」及「規範重點」三要素逐一展開。
  3. 小結對比:最後以兩法之管制哲學與法律效果進行收斂,展現綜整與體系化理解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公職考試評分標準,本題之檢驗重點與作答關鍵面向如下:

  1. DSA 答題必備要素:必須明確寫出「分級管制(階梯式義務)」架構,並精準指出「超大型線上平台(VLOPs)」之概念與 4,500 萬用戶量化標準。
  2. DMA 答題必備要素:必須指出核心為「事前規範(ex-ante)」以及「守門人(Gatekeepers)」地位的認定,且能舉出「禁止自我優待」、「允許互通性」等代表性規範。
  3. 常見失分陷阱:
  • 將 DMA 之市場競爭機制與 DSA 之違法內容管制作業混為一談。
  • 將歐盟 2016 年通過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當成核心主體擴大發揮,偏離題目主軸。

解題技巧

  1. 記憶對比口訣:
  • DSA(服務法):管「人權、內容與演算法」,階梯式分級,重罰全球年營業額 6%6\%。
  • DMA(市場法):管「市場、獨占與守門人」,正面/負面行為清單,重罰全球年營業額 10%10\%(累犯 20%20\%)。
  1. 關鍵量化指標聯想:兩部法規在認定最頂層管制對象時,均以歐盟人口約 10%10\%(即月活躍用戶達 4,500 萬人)作為劃分門檻。
  2. 引申扣連傳播實務:DSA 對我國當時研擬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具有高度法制借鏡意義,論述時若能凸顯平台對言論自由、假訊息防制之問責,能顯著拉高論述深度。

【答案】

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係歐盟於 2020 年底提出、2022 年(民國 111 年)正式通過之法案,合稱「數位服務法套案」(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旨在翻修 2000 年《電子商務指令》,全面建構數位經濟新秩序。兩者之定義、立法目的、規範對象及重點分述如下:

一、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

  1. 定義與立法目的:
  • 定義:DSA 係一套針對網路中介服務業者,確立其對網路內容、使用者權利及系統性風險負起注意義務與透明度責任之法規。
  • 立法目的:
  • 打擊網路非法內容、假訊息與有害商品,營造安全且可信賴的線上數位環境。
  • 保障數位環境中使用者之基本人權(特別是言論自由、資訊隱私權及兒少保護)。
  • 統一歐盟單一市場之數位服務規則,落實大型平台之公共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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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由於當前新聞業正面臨崩壞危機,如何以公共政策介入建立起一個有利於優質新聞業永續發展的媒體環境,厥為世界許多民主國家正在努力的政策方向。請分析數位平台壟斷對新聞業造成的負面影響,並說明世界各國有何紓困、重建與改革新聞業的具體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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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傳播政治經濟學」、「數位競爭法規」與「媒體公共政策」之整合應用,核心在於探討跨國數位平台(如 Google、Meta)對傳統新聞業形成的「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現象,以及民主國家如何透過公權力介入以維持新聞媒體作為「第四權」與「公共財」(Public Goods)之存續。

主要涉及學理與法規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國際政策發展為準):

  1. 平台壟斷與市場失靈理論:雙寡占(Duopoly)市場結構、免費搭便車行為(Free-rider Problem)、演算法黑箱與守門人效應(Gatekeeping Effect)。
  2. 強制議價與仲裁制度:以澳洲 2021 年《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為代表。
  3. 著作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以歐盟 2019 年《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第 15 條為代表。
  4. 公共基金與稅制干預: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s Tax, DST)、獨立媒體多元基金、新聞抵稅方案。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題(非選擇題),命題分為兩大核心子問:「數位平台壟斷的負面影響」與「世界各國之具體政策措施」。解題應採取「法理分析與政策工具分類」切入,建立層次井然的論述架構:

  1. 破題:點出優質新聞具有高度正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y),數位科技導致新聞生產者與收益分配脫鉤,因而國家有義務介入保障新聞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可援引憲法法理概念)。
  2. 第一子問(負面影響):從「經濟基礎」、「內容品質」、「市場競爭」與「民主健全」四個面向層層剖析,避免流於單一謾罵平台的空泛抱怨。
  3. 第二子問(具體政策):按國際政策類型系統化分類(議價仲裁型、著作權規範型、基金稅制型、公共媒體挹注型),並列舉指標性國家(澳洲、歐盟/法國等)具體制度名稱,展現考生對全球傳播法規前沿趨勢的精確掌握。
  4. 總結:以平衡商業競爭與公共利益作為政策結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分析。閱卷重點在於考生能否完整涵蓋「經濟層面衝擊」、「產業生態衝擊」及「各國典型制度模式(澳洲議價法、歐盟著作權法、各國基金制)」。若僅泛論其中一項而忽略多樣化政策工具之比較,將無法取得高分。


解題技巧

  1. 名詞精準度:作答時切忌使用口語化的「分錢」或「抽成」,應精確使用「廣告收益分潤失衡」、「強制議價仲裁機制」、「著作鄰接權」等專業法律與傳播學術語。
  2. 比較法架構化:論述外國立法例時,切忌將各國混為一談,宜建立明確對比:
  • 澳洲模式:走「競爭法/強制最終報價仲裁(Final Offer Arbitration)」路徑。
  • 歐盟模式:走「智慧財產權/著作鄰接權」路徑。
  • 基金/稅收模式:走「財政再分配/公共支持」路徑。
  1. 時事與時效掌握:民國 111 年考試當下,澳洲法案甫施行一年有餘、歐盟各國正依指令內國法化、台灣行政院各部會亦正展開跨部會對話與草案討論。回答需凸顯「促進平台與新聞業平權對話」的核心立法宗旨。(註:我國行政院後續由數位發展部推動產業對話,立法院各黨團亦陸續提出媒體議價專法草案,現行法制持續研議修正中,本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既有成熟政策為基準)。

【答案】

壹、數位平台壟斷對新聞業造成的負面衝擊

跨國數位平台(如 Google、Meta)憑藉巨量用戶數據與通路優勢,已位居數位傳播環境之關鍵「守門人」地位。其對新聞業之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維度:

一、廣告營收遭巨幅掠奪,掏空新聞產業經濟基石 數位平台透過掌握瀏覽行為、搜尋意圖及社群數據,建構了精準投放廣告的封閉生態系(Walled Gard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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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換屆改選曾經多次難產,各界多建議政府有儘速修正「公共電視法」之必要。請說明先進國家公共媒體(例如英國廣播公司,BBC)的董事長及董事會選任制度為何?並申論我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選任制度較理想的改革方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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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公共媒體之制度性保障與內部多元:依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憲法法理,通訊傳播自由保障廣電媒體免於政治權力與商業資本之干預,公共電視負有實踐公共領域、體現多元言論與族群發聲之公共任務,其內部治理結構(董監事會)之獨立性至關重要。
  2. 我國《公共電視法》董事選任架構:本題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公布修正,將審查門檻調降並增訂員工董事,但解題仍以民國 111 年之法律狀態與制度爭點為準)。命題當時之《公共電視法》第 13 條規定,公視董事由行政院提名,交由立法院各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舉民間公正人士組成之審查委員會,經「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後聘任。
  3. 先進國家公共媒體治理機制:以英國廣播公司(BBC)為例,2017 年新版《皇家特許狀》(Royal Charter)廢除過往「監理兼治理」的 BBC 信託會(BBC Trust),改採「單一董事會(BBC Board)+外部獨立監理機構(Ofcom)」架構,兼顧管理效率與外部公信力。

解題方法

本題為新聞法規與傳播政策之典型「跨國制度比較與本土立法政策申論」題型,應採「剖析弊端 →\rightarrow 借鏡國際 →\rightarrow 提出對策」之邏輯推進:

  1. 比較層次(BBC 選任制度):說明 BBC 自 2017 年特許狀改革後之單一董事會架構,區分「非執行董事」與「執行董事」之選任來源,特別強調其遵循《公職任命管理規範》(Governance Code for Public Appointments)之獨立公開競爭程序,擺脫政黨私相授受。
  2. 病理診斷(我國公視制度困境):指認民國 111 年時我國《公共電視法》第 13 條「四分之三超高同意門檻」所引發之「少數否決權」與「政治零和博弈」,導致董監事難產與看守延任之憲政制度困境。
  3. 改革申論(理想修法方向):從「調降審查門檻」、「審查會組成去政黨壟斷」、「納入多元及內部勞動參與(員工董事)」以及「建立防僵局過渡機制」四個構面提出完整政策配套。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依題意拆解為兩大答題維度進行論述剖析:

  • 維度一:先進國家公共媒體(英國 BBC)董事會選任制度
  • 正確切入點:必須掌握 BBC 2017 年改革後的體制(廢除信託會,設立單一董事會)。董事長及 4 名國家代表非執行董事由國王諮請大臣經公開遴選後任命;其他非執行董事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遴聘;執行董事由董事會聘任。整體監理回歸英國通訊管理局(Ofcom)。
  • 核心精髓:確立公職任命之客觀審查標準,將「日常經營」與「內容法規監理」分離。
  • 維度二:我國公視基金會董事會選任制度之理想改革方向
  • 制度病因分析:立法院黨團推舉審查委員搭配 3/4 同意門檻,賦予在野少數實質否決權,淪為政治杯葛籌碼。
  • 改革面向建立:調降門檻(如 2/3)、審查委員擴大社會力參與、董事名額調整與多元代表性、明定防範難產之暫代機制。

解題技巧

  1. 避開陳舊時空資訊陷阱:回答 BBC 制度時,切忌引用 2017 年以前的「BBC 監事會(Board of Governors)」或「BBC 信託會(BBC Trust)」,必須論述現行「BBC 董事會(BBC Board)」與「Ofcom 外部監理」之運作架構,方能展現專業知識更新。
  2. 避免極端論調:倡議調降門檻時,不可主張「降為立法院二分之一(簡單多數)」或「由行政院直接全權派任」,否則將破壞公共電視超脫黨派、免於多數暴力統治之憲政本旨;建議降至「三分之二」為兼顧共識民主與防範僵局之最佳平衡點。
  3. 答題結構化:申論採標題化、條列化,區分外國制度、問題分析、改革倡議,首尾呼應公共媒體「保障內部多元、阻絕政治干預」之核心價值。

【答案】

一、先進國家公共媒體之董事長及董事會選任制度——以英國廣播公司(BBC)為例

英國廣播公司(BBC)係依據英國《皇家特許狀》(Royal Charter)運作之獨立公共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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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社群媒體傳播擴散虛假訊息之現象,近年來頗受各國重視。請解釋社群媒體何以被認為是虛假訊息傳播的溫床,並請說明改善此現象的可能對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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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傳播法規與新媒體政策的核心焦點——數位時代下不實訊息的傳播特質與法制治理架構。涉及的核心觀念與理論法理如下:

  1. 虛假訊息之界定:傳播學與各國法制作業上,通常區分為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無惡意誤傳)與惡意虛假訊息(Disinformation,明知不實且意圖操縱、圖利或危害公眾利益而散布者)。
  2. 憲法言論自由之界限: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目的在於保障多元意見交流與促進民主思辨。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確立「合理查證」與「實質惡意」原則;惟虛假訊息之氾濫可能損害公眾知情權與民主審議基石,如何在「防止虛假訊息危害」與「避免國家審查造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之間取得平衡,為管制的核心課題。(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實務為準;現行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已進一步補充誹謗罪與查證義務之合憲性標準。)
  3. 社群平台的技術與結構特性:注意力經濟(Attention Economy)、演算法推播(推薦機制)、同溫層/過濾泡泡(Filter Bubble)與回音室效應(Echo Chamber)、去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及匿名性。
  4. 多方利害關係人共治架構(Multi-stakeholder Governance):面對無國界的跨國網路平台,傳統「單一主權國家強制命令與處罰」難以奏效,須採取包含自律(Self-regulation)、共同管制(Co-regulation)與公眾賦權的立體防禦架構。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架構研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後更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該法案所揭示的「平台透明度責任」與「多層級治理」即為本科作答重要法理背景。(註:該法案於民國 111 年下半年因各界疑慮暫緩推動,現行法改以各部會專法分工及打詐專法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由兩個問號構成,解題切入點應分為「成因剖析」與「對策建構」兩大維度,層次分明:

  1. 社群媒體成為溫床之成因(傳播結構與技術機制切入):
  • 採用「媒介環境學」與「平台運作機制」視角,依序從「技術/演算法層面」、「傳播架構層面」、「受眾認知心理層面」三個子維度深入剖析,指出社群媒體與傳統大眾媒體在把關機制上的根本差異。
  1. 改善現象之可能對策(多元治理切入):
  • 避免流於空泛呼籲,必須以傳播法規與政策學理的「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為框架,依序從「國家法制與規範責任(公權力/適度介入)」、「平台自律與演算法治理(企業責任)」、「公民社會與第三方查核(事實查核機制)」及「閱聽人賦權(數位素養教育)」四個軸線提出具體可行的配套。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項。針對考生在思考擬答時常見的論述取向與誤區,進行概念剖析:

  • 片面主張「制定專法全面嚴懲/強制下架」之缺陷:若僅回答由政府成立管制機關認定假訊息並逕行裁罰或命令刪除,將直接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極易引發言論審查與寒蟬效應的強烈批判,在法規科目中會被評為缺乏憲政人權視野。
  • 片面歸咎於「閱聽人缺乏辨識力」之缺陷:若僅強調教育閱聽人,而忽略社群平台本身利用演算法放大激進、情緒化資訊牟利的中介者角色與商業模式,則論述缺乏法制與制度深度。
  • 最佳答題架構:必須體現「平衡原則」——既肯認平台商業機制與演算法設計帶來的外部成本,要求其承擔透明度與盡職調查義務;又堅守國家公權力不得介入內容實質審查的憲法紅線,透過「共同管制(Co-regulation)」與「公民社會協同」建立防護網絡。

解題技巧

  1. 配分佈局:25 分的題目,兩大問各佔約 12~13 分。兩段篇幅必須均衡,不可虎頭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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