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新聞(選試英文) 傳播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新聞(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傳播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廣義而言,「法」包含法律、命令等規範。請對傳播法規範體系說明下列二子題:

(一) 各法源具有位階之別,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授權命令)對於傳播各具相關保障或規範之內容,請就此三者各別舉出二項現行條文內容或法律、法規命令、條例等之名稱。(15 分)

(二)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部分專家學者提出「科技中立(technology neutrality)」的原則。請說明關於法律的修正或制定,此原則有何主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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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傳播法規的法源位階,以及立法面對新興科技時應如何適用「科技中立」原則。依位階由高而低,可分為憲法、法律及法規命令;下位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法規命令並須有法律授權,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一子題依憲法、法律、法規命令三個層次,各舉兩例,並點出其保障或規範的傳播事項。宜選擇名稱與規範內容清楚、能直接呈現位階的例子。

第二子題先說明科技中立的立法方向,再交代其目的與界線:法律宜著眼於傳播服務的功能、目的及風險,不因媒介或技術形式而任意差別待遇;但若服務的實際風險或公共利益影響不同,仍可採取相應規範。

(一)憲法、法律與法規命令的傳播規範

1. 憲法

憲法保障基本權,對傳播活動提供最高位階的保障:

  • 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傳播媒體從事採訪、編輯、刊播與出版,均與言論及出版自由密切相關。
  • 憲法第 12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此保障與通訊傳播過程中的通訊秘密及隱私保護相關。

上述基本權的限制,須有憲法依據,並受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要求拘束。

2. 法律

法律由立法院制定,位階低於憲法、高於法規命令。傳播領域的例子包括:

  • 廣播電視法:規範廣播、電視事業的設立與營運、節目及廣告播送等事項。
  • 衛星廣播電視法:規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申設、營運及監理等事項。

亦可舉《有線廣播電視法》、《電信管理法》或《著作權法》等作為法律層次的例子。

3. 法規命令(授權命令)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外發布、具有一般抽象規範效力的命令;其內容須在授權目的及範圍內,不得牴觸法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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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一) 依據我國現行分級制度,電視節目區分為哪些級別?各級別在無線電視的播出時間分別為何?新聞報導之畫面、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應分別符合什麼級別之規定?(15 分)

(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中,關於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之維護,列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之規範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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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考查兩項規範:

  1.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 3 條及附表一:電視節目分級、無線電視各時段可播送級別。
  2. 同辦法第 9 條、第 11 條: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所播廣告,以及新聞報導畫面的分級要求。
  3. NCC 通過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第 13 條: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內容規範及兒少保護措施。

(一)電視節目分級與無線電視播送時段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 3 條將節目分為五級:

級別簡稱觀賞年齡規定
限制級限未滿 18 歲之人不宜觀賞
輔導十五歲級輔十五未滿 15 歲之人不宜觀賞
輔導十二歲級輔十二未滿 12 歲之兒童不宜觀賞
保護級護未滿 6 歲之兒童不宜觀賞;6 歲以上未滿 12 歲者,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普遍級普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依同辦法附表一,無線電視頻道各時段得播送級別如下:

播送時段得播送級別
06:00-16:00普、護
16:00-19:00普
19:00-21:00普、護
21:00-23:00普、護、輔十二
23:00-翌日 06:00普、護、輔十二、輔十五

限制級不在無線電視頻道各時段可播送的級別之列。

另依同辦法第 11 條,新聞報導之畫面應符合「普」級規定。依第 9 條,電視事業於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所播送的廣告,其內容及時間限制,應符合「普」級或「護」級規定。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的廣告規範,是「普」或「護」級;新聞畫面則須符合「普」級。

(二)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的兒少保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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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一) 關於有線電視之「公用頻道」,請說明設置的目的為何?現行法規對於頻道設置、節目性質、禁止播送的內容各有何規定?(15 分)

(二) 關於「必載頻道」,請說明現行法規對於頻道設置及內容有何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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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公用頻道是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供民眾及公私團體使用的公共傳播平台。考點在於它如何保障公眾近用媒體,以及頻道的設置、節目性質與禁止播送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1 條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解題方法:依「目的—設置—節目—禁播」作答

  1. 設置目的:保障公眾近用傳播媒體。 有線電視系統掌握重要傳播平台,法律要求業者提供公用頻道,讓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能自行登記播送內容,促進民眾表達、在地參與及多元資訊流通。節目應具有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

  2. 頻道設置與使用方式:

  • 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至少一個公用頻道。
  • 公用頻道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
  • 系統經營者應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計畫應包含使用登記方式、節目排播原則、資源規劃、權利使用說明及申訴處理機制等。
  • 登記使用辦法應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上先登記先使用,並優先照顧首次申請者。排播時應合理分配時段,不得對登記者差別待遇;新播或首播節目應優先於登記使用時段播出。
  1. 節目性質: 節目應符合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公用頻道讓公眾近用,不代表可任意播送任何內容;系統經營者仍應自主管控節目,並設置違法內容的申訴處理機制。

  2. 禁止播送內容: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1 條明定,公用頻道不得:

  • 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的節目或廣告。
  • 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的節目或廣告。
  • 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的節目。
  • 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的節目。
  • 播送商業廣告。

此外,節目內容若違反法令,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系統經營者應自行或通知受託管理者停止播送違失內容。

(二)「必載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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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

數位匯流的發展中,出現了許多收視選擇,如 IPTV、OTT TV 等。請說明:

(一) IPTV 及 OTT TV 的差別為何?(10 分)

(二) 對於 IPTV,現行法規有何規範?對於 OTT TV,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中,列出的管理方式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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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層次:第一,依傳輸網路與服務提供方式區分 IPTV 和 OTT TV;第二,說明兩者在民國 112 年的監理方式。IPTV 以電信業者管理的網路提供視聽服務;OTT TV 則透過開放的網際網路傳送視聽內容。兩者名稱都有「網路電視」,但傳輸方式與法規架構不同。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當時仍是 NCC 通過的草案,並未成為施行中的法律;本題應將草案管理方式與 IPTV 現行規範分開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比較 IPTV、OTT TV 的網路型態、服務提供者及收視方式,再分別交代 IPTV 的法規依據與 MOD 營業規範,以及 OTT 草案所採的管理方向與業者義務。如此能直接對應題目的兩個小題,也能避免把「草案」誤寫成已施行法律。

(一)IPTV 與 OTT TV 的差別

1. 傳輸網路不同

**IPTV(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網際網路協定電視)**通常由電信業者透過其管理的寬頻網路,利用專用或封閉式傳輸架構,將節目送至用戶端。用戶多以機上盒等設備收視,服務通常由業者提供套餐或頻道選擇。中華電信 MOD 是我國常見例子。

**OTT TV(Over-the-Top Television)**透過開放式網際網路傳送視聽內容,服務提供者不必自行經營最後一哩電信網路;使用者可透過智慧電視、手機、平板或電腦,以串流方式收視。Netflix、YouTube 等是常見例子。

2. 服務與網路的關係不同

IPTV 的服務與電信業者的網路及傳輸管理結合較深,服務提供者通常能掌握傳輸品質與用戶接取。OTT TV 則建立於一般網際網路之上,通常不由內容平台直接控制使用者所使用的接取網路。

3. 監理架構不同

IPTV 有電信管理及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相關規範。OTT TV 的服務跨境且依賴開放網路,民國 112 年尚無《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施行,題目所問的是 NCC 草案規劃的管理方式。

(二)IPTV 現行規範及 OTT 草案管理方式

1. IPTV 的規範

以中華電信 MOD 為例,民國 112 年 IPTV 的規範基礎包括《電信管理法》及相關公眾電信網路規範;其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核定的營業規章辦理。考場作答時,宜把「電信網路及平台服務規範」與「MOD 業者營業規章」一併說明。

就平台與頻道業者間的關係,MOD 業者不得不當干預頻道內容服務提供者的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定;同時,MOD 不得自行經營頻道。依相關規範,在遵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平台仍可自組頻道套餐,以保有一定的經營彈性並促進平台間公平競爭。

2. OTT 草案的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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