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今年 4 月 3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之 1 的修正,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要求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防範措施,降低發生職業災害的風險,並加強查核機制,避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請說明機關在招標文件及廠商於投標文件,應如何落實該條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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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新增的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其核心是把工安要求放進工程的規劃設計、招標、投標及履約管理各階段,並由機關與廠商分別負起責任。
依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
- 規劃、設計階段:機關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的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 招標階段:機關應將前述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規定廠商須依法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
- 履約及事故處置: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的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時,廠商除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並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處置。
作答時要區分機關與廠商的責任:機關負責事前分析、設計、編列經費及明定要求;廠商則在投標文件中提出相應的承諾、計畫或報價,並於履約時確實執行。
解題方法
按條文的實施順序作答,並分成「機關招標文件」與「廠商投標文件」兩部分。機關端從規劃設計成果如何納入招標文件切入;廠商端則說明如何以投標文件回應招標要求,並讓安全衛生措施及其費用在履約階段可以查核。
一、機關於招標文件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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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安全衛生設計成果 機關應將依工程規模、性質及施工條件分析所得的潛在危險,以及安全衛生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等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使投標廠商能掌握工程風險與應履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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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機關應按工程需要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在招標文件中清楚列明,使工安措施有相應經費可供執行,避免僅有原則性要求而沒有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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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廠商的安全衛生義務 招標文件應明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與教育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第 二 題25 分
請就《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的無障礙建築物規定,說明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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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所稱的無障礙設施。答題重點是掌握其功能性定義:設施須設置於建築物,並使行動不便者能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或空間。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104.2點,無障礙設施是指設置於建築物的建築構件(含設備),使建築物或空間得供行動不便者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
解題方法
這是法規定義題,作答時先寫出設施的構成,再說明其目的:
- 構成:設置於建築物的建築構件,包含設備。
- 目的:使行動不便者能獨立到達、進入並使用建築物或空間。
其中「獨立」是定義的核心,表示設施設計須降低環境中的障礙,使行動不便者不必依賴他人協助,也能使用相關空間。
解題技巧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說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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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所定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其核心是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定期委託合格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並將簽證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以維護建築物使用期間的公共安全。
適用對象有兩類:
-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定期辦理檢查簽證及申報。
-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適用本制度。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檢查項目主要分為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檢查內容、申報期間及頻率,依建築物使用類組、規模等條件辦理。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制度的運作順序說明,可完整涵蓋法條重點:
誰負責 → 誰來檢查 → 檢查什麼 → 何時申報 → 主管機關如何複查 → 未辦理的效果。
首先,指出所有權人、使用人是申報義務人;其次,說明須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再交代檢查與申報內容、週期及主管機關複查權限。最後補充違反申報義務的法律效果,呈現制度不只是一次性檢查,而是定期檢查、申報與行政監督的完整機制。
制度內容
一、申報義務人與適用範圍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有定期委託檢查簽證並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的義務。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也應辦理。
二、檢查簽證人員
檢查應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人員依規定的檢查項目執行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作成檢查報告書。
第 四 題25 分
建築物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有何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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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所設的容積、建築管制、稅捐及行政協助等誘因。作答時宜依條例的獎勵類型分項整理,並說明適用條件與重要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6 條、第 8 條於民國 109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按民國 108 年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與獎勵措施
可將獎勵分成「容積與建築管制」以及「租稅、補助與融資協助」兩大類:
一、建築容積獎勵
依當時條例第 6 條,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建築基地,得視實際需要給予適度容積獎勵。獎勵後的建築容積,以各該基地下列兩者為上限:
- 基準容積的 倍;
- 原建築容積的 倍。
因此,應以兩種上限分別計算,採不得逾越的限制。此項獎勵不受《都市計畫法》第 85 條所定施行細則中,基準容積與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的限制。
此外,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重建計畫者,得再獲得相當於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的獎勵;此一限期獎勵不受前述容積上限限制。依危老條例申請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的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二、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放寬
依第 7 條,依條例實施重建者,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具體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建蔽率放寬另有界線:限於住宅區基地,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答題時不宜將此限制遺漏,也不可寫成建蔽率一律提高。
三、租稅減免
依當時第 8 條,施行後五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後,得適用下列減免:
- 重建期間:土地因重建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者,依法課徵。
- 重建完成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