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政府採購法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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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押標金」之保證與管制機制。押標金係投標廠商向招標機關繳納之擔保,目的在於督促廠商審慎投標、確保投標效力,防範投標廠商圍標、虛偽投標、得標後反悔不簽約或規避履約責任。

本題之核心法源為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範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之法定事由。(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修正公布,刪除原第 8 款概括授權條款並將違法樣態具體明文化,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考試標準法條記憶與申論表達題。作答切入點與編排邏輯如下:

  1. 確立主幹法源與法律效果:引述《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前段,並特別說明「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之伴隨法律效果。
  2. 依投標流程分階段體系化陳述:法定的各項不予發還事由,依採購時程可歸納為:
  • 投標階段:資格證件與文件不實(偽造、借用、冒用)。
  • 開標與決標階段:撤回報價、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 決標後階段:未繳足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 概括條款:主管機關認定之違法行為。
  1. 區分處罰性質與實質轉換:精準點出「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雖屬條文列舉之「不予發還」,但性質為擔保權利之轉移,而非懲罰性沒入。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作答重點在於依序準確列出法定事由,並精確區分各款要件(如「借用」他人名義與「冒用」他人名義之不同,以及開標後撤回與報價有效期間撤回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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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內容,包括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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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營造業法》中「專任工程人員」(俗稱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法定權責與工作內容的掌握程度。

  1.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營造業法》第 35 條為準(註:該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2. 延伸關聯條文:《建築法》第 56 條(施工勘驗申報)、《營造業法》第 37 條(圖說不妥之報告義務)及第 41 條(查驗現場說明與簽章)。
  3. 制度定位:專任工程人員受聘於營造業,代表承造人體系執行技術指導與工程品質把關,具備獨立專業簽證與現場督導之法律責任,與現場綜合管理之「工地主任」及行政營運之「營造業負責人」構成營造管理之三角架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專業實務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三層次:

  1. 破題定錨:明確指出法源依據為《營造業法》第 35 條,建立專業答題高度。
  2. 本體展開:完整、精確列出該條法定之 6 款工作內容,關鍵法律動作(如:查核、簽名或蓋章、會同、到場說明、指導及維護、製作)必須一字不漏精準命中。
  3. 整合延伸:在法條本體之外,扼要帶出《營造業法》第 37 條與第 41 條之關聯實務責任,向閱卷委員展現不僅能「背法條」,更通曉法規體系與實務運作,獲取高分。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答題重點在於逐項剖析《營造業法》第 35 條各款工作內涵之法律責任與執行要件:

  • 第 1 款(計畫與圖說審查簽證):「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橫豎樣、施工圖、施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 分析:專任工程人員並非負責第一線繪圖,而是居於「審查與把關」地位,針對放樣(橫豎樣)、施工圖及計畫書進行專業核對並簽章負責。
  • 第 2 款(法定申報之會同簽章):「於開工、停工各階段及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時,會同營造業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 分析:涉及公權力申報管制節點,法律特別要求「會同」營造業負責人,使技術專責人員與商業經營法人共同承擔法定程序責任。
  • 第 3 款(工程查驗之到場說明與簽證):「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 分析:杜絕「租借牌照」之核心條款。主管機關或業主查驗時,專任工程人員必須親自到場技術答辯並簽署文件。
  • 第 4 款(施工技術與安全督導):「營繕工程施工技術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維護。」
  • 分析:屬實質動態管理責任,包含施工工法可行性、結構安全及工地重大勞安技術防護。
  • 第 5 款(竣工文件產出):「製作工程竣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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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說明建築法第 56 條對於建築物施工中勘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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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建築法第 56 條迄今條文未曾修正,現行法規範完全一致)。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建築法對於「施工中管制」的核心機制——施工中勘驗體系。評量考生是否熟記法條本文、掌握工程行政監理責任之權責歸屬(主管機關、承造人、監造人),以及實務上行政機關如何落實結構安全把關。

涉及的主要法源與概念:

  1. 《建築法》第 56 條(法定勘驗之審定、申報主體、施工限制與授權依據)。
  2. 《建築法》第 87 條第 2 款(未依規定申報勘驗擅自施工之法律效果)。
  3. 內政部台內營字號相關函釋及地方建築管理自治法規(具體落實必須勘驗之工項與時機)。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記憶+制度延伸」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採「層次開展法」,分為三大層次撰寫:

  1. 精準法條本體:完整且精確寫出《建築法》第 56 條的三項要件(審定時機、申報義務與會同責任、項目授權)。
  2. 實務配套子法:延伸說明內政部依該條第三項授權所訂定之「實務勘驗項目」(放樣、基礎、各層配筋、鋼骨、屋架等),展現由母法貫通至工程實務之能力。
  3. 法律效果連貫:連結違反本條(未報先做)之處罰(《建築法》第 87 條),使整個施工勘驗制度的規範閉環完整呈現。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高考三級之「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應將《建築法》第 56 條拆解為四大法規範要素進行結構化剖析:

  1. 審定要件(第 1 項):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時」,將必須勘驗部分審定於「建築工程計畫中」,此屬行政機關事前預告管制項目之處分行為。
  2. 申報義務與停止條件(第 2 項前段):法定申報人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必須「按時申報」始得「繼續施工」,此規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施工進程之法定限制(停止條件)。
  3. 容許偏差規範(第 2 項後段):施工中難免存在公差,明定「偏差在許可範圍以內者,得繼續施工」,兼顧施工實務彈性與法規嚴謹度。
  4. 授權條款(第 3 項):明定勘驗項目由「內政部」定之,屬法規命令之明確授權,避免地方行政權限過度分歧。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記住「審、報、偏、授、罰」五字訣:
  • 審:核發建照時審定。
  • 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
  • 偏:偏差在許可範圍內得續行施工。
  • 授:項目由內政部定之。
  • 罰:違者依第 87 條處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或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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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1 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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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中「投資契約」法定應記載事項的掌握程度。促參案屬於長期的公私協力(PPP)夥伴關係,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資產歸屬、風險分配與履約管理,均仰賴投資契約具體約定。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適用當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1 條規定。(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底大幅修正,增列「履約管理機制」與「營運績效評定」等規定,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版本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考試《營建法規》科目中標準的「法條記憶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把握促參公共建設之「生命週期」(規劃、興建、營運、移轉)與「契約風險控制」兩大軸線:

  1. 法條原意呈現:法規條文要求「應依個案特性」記載,答題時應完整條列法定 9 款應記載事項,用字務求精確。
  2. 體系化陳述:按法條款次循序作答,由前期工程(興建)、中期營運與財務機制(費率、權利金)、後期維護移轉,延伸至異常狀況(風險、違約、爭議)及概括條款,展現法學架構的嚴謹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分析。考生作答時應以條列式完整寫出法規內容,避免以口語或自行創設之名詞取代法條法定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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