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環保行政
試題代碼 環保行政學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政府提出「循環經濟」為 5+25+2 創新產業中之一環,試說明此議題於我國環境保護政策演變之歷程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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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國家環境治理典範的轉移,評量考生對「循環經濟(Circular Economy)」戰略定位的理解,以及貫穿政策演進與法規制度的整合分析能力。

  1. 循環經濟意涵:跳脫傳統線性經濟「開採-製造-使用-拋棄(Take-Make-Dispose)」模式,轉向「搖籃到搖籃(Cradle to Cradle, C2C)」的封閉式迴路(Closed-loop System),將廢棄物視為錯置的資源,透過源頭設計、物質循環與能資源整合達成零廢棄。政府於民國 105 年將其納入「5+25+2 產業創新計畫」,凸顯其兼具環境永續與經濟創新的雙重政策屬性。
  2. 法制核心: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為準。該法第 1 條揭櫫「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宗旨;同法第 3 條明定國家、事業及民眾之責任分工;第 13 條至第 15 條建立源頭減量、再生資源規格標準與限制產品包裝規範;第 22 條規範機關優先採購綠色產品。
  3. 法制銜接瓶頸:我國環境法制長期處於《廢棄物清理法》(著重末端防杜污染與流向管制)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著重前端資源再生推廣)之雙軌運作,界定「廢棄物」與「再生資源」之管轄重疊與法制斷層,為政策推動循環經濟時亟待突破的核心議題。

解題方法

本題屬政策與法制綜合型申論題,採「雙核心脈絡鋪陳法」答題,分為兩大軸線展開:

  1. 第一軸線(歷程演變):依時間軸劃分我國環境保護政策由「管末處理 →\rightarrow 源頭減量與再利用 →\rightarrow 全生命週期循環經濟」之三階段典範轉移,點出各階段政策工具與目標差異。
  2. 第二軸線(資回法相關性):從「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制度管制工具之對接(源頭設計、限制包裝、綠色採購)」以及「法制二元性之侷限與整併趨勢」三維度深入論述,建立法規與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間的系統性連結。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之申論題型,無選擇題個別選項。評分採構面檢核,答題得分關鍵構面如下:

  • 構面一:政策演進歷程論述之完整度:能否精準區分「末端清理管制時期(民國 60 至 80 年代)」、「資源回收與減量時期(民國 80 年代末至 90 年代)」及「循環經濟與全生命週期管理時期(民國 100 年代後)」,並帶出「四合一資源回收制度」與「零廢棄政策」等關鍵政策里程碑。
  • 構面二: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法制扣合度:能否具體援引資回法法定機制(如源頭減量、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再生資源標準、公共工程綠色採購),並進一步點出該法與《廢棄物清理法》之間因定位扞格而產生的制度瓶頸,此為拿取高分之關鍵鑑別點。

解題技巧

  1. 破題精準度:開篇第一段務必界定「5+25+2 產業創新之循環經濟」不僅是環保政策,更是產業結構轉型戰略,使答案格局高於單純的「垃圾分類與廢棄物回收」。
  2. 法制對比深化:申論資回法時,主動對比《廢棄物清理法》(管制導向、防杜污染)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誘導促進導向、資源再利用)的制度張力,展現政策分析與立法技術的批判思考。
  3. 法規時效註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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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現行「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法規之規定,就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實際狀況,可採行減輕或避免污染危害之應變措施為何?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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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制體系中的「危害預防與緊急應變機制」,其核心法源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5 條之「應變必要措施」。

本題涉及之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5 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得依場址實際狀況採行之 7 款應變必要措施,以及命相關責任人採取措施之法律授權。
  2. 環境風險暴露阻斷理論(Source-Pathway-Receptor Framework):應變措施的核心邏輯在於「移除或抑制污染源(Source)」、「阻斷傳播暴露途徑(Pathway)」及「保護人體健康受體(Receptor)」,屬於行政上具即時性、預防性的危險防阻作為,與後續長期的實質整治(控制計畫、整治計畫)在行政目的與時效上有明確區隔。

(註:本條規範自民國 99 年修正公布後架構維持一致;中央主管機關於民國 112 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實定法規記憶與公害行政管制申論題。解題時應採取「行政法規演繹架構」,從發動目的、主管機關法定作為、具體措施內容,延伸至義務主體與代履行求償,避免單純條列條文而缺乏行政學深度:

  1. 點明發動主體與法定目的: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動,目的在於「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
  2. 條列並詮釋 7 款法定措施:依《土污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逐一羅列,並對各款措施之實務操作意涵簡要說明(展現公職人員實務理解)。
  3. 補充課予義務對象與裁量權限:引述同條第 2 項,說明行政機關除自行為之,亦得行政處分命責任關係人採取應變措施。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考生作答時應以條理分明的階層標題(一、二、三... (一)、(二)...)完整陳述法條內容與法理內涵。


解題技巧

  1. 分組記憶法(S-P-R 模式記憶口訣):
  • 針對受體(人身安全防護):提供替代飲用水(第 2 款)、疏散居民或管制人員進出(第 4 款)。
  • 針對途徑(暴露阻斷與環境監控):水質監測或封閉水井(第 1 款)、限制土地利用或使用(第 3 款)、立牌或設圍籬隔離(第 6 款)。
  • 針對源頭(污染源處置):移除或清理污染物(第 5 款)。
  • 概括條款(行政彈性):其他應變必要措施(第 7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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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0 分

現今民眾對環境噪音陳情之案件日益增加。請就我國噪音管制區劃分之原則說明之。又何種噪音之情形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為改善「營建工程」對環境品質造成噪音之影響,針對噪音管制標準進行修正之作為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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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我國《噪音管制法》體系、環境行政組織權責劃分及污染源管制標準演進之掌握程度。核心法規與概念包含:

  1. 管制區劃分原則:《噪音管制法》第 5 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四類分區定義、劃定依據(都市計畫與土地使用現況)及相鄰緩衝原則。
  2. 行政權責分工與行為噪音:《噪音管制法》第 6 條之「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噪音界定,以及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款之查處權限。
  3. 營建工程管制標準修正演進:《噪音管制標準》針對營建工程噪音特性(間歇性、衝擊性、低頻振動)所採取之管制指標修正、時段細分與標準加嚴作為。

解題方法

本題由三個獨立子題構成,作答時採「法條依據 →\rightarrow 實質要件 →\rightarrow 行政作為」的三段邏輯依序剖析:

  1. 子題一(分區原則):先點出主管機關與檢討年限,再完整列出四類管制區之核心功能(從亟需安寧至工業使用),最後補充劃分之技術原則(土地使用分區配合、相鄰緩衝、交通幹線調整)。
  2. 子題二(警察機關管轄):明確引用《噪音管制法》第 6 條之構成要件,點出實務上近鄰喧鬧之典型態樣,並指出警察機關執法所依據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款與法律效果。
  3. 子題三(營建工程標準修正):從營建噪音之物理與行為特徵(機具衝擊、低頻嗡鳴、夜間施工)切入,有條理地說明主管機關修正《噪音管制標準》之具體措施(導入低頻管制、時段加嚴、修正評定指標與檢測規範)。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各子題之評分關鍵指標剖析如下:

  • 子題一重點:切忌僅背出「第一類至第四類」名稱,必須精確寫出法規中的法定描述(如「亟需安寧」、「供住宅使用為主」)以及兩年至少檢討一次、相鄰分區緩衝等程序性原則。
  • 子題二重點:關鍵字為「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並務必指名《社會秩序維護法》(特別是第 72 條第 3 款),不可僅模糊回答「交由警察處理」。
  • 子題三重點:切入點必須聚焦於「管制標準修正」,而非工地現場工安管制;重點在於「時段區分加嚴」、「低頻噪音納管」與「音量測定指標(LeqL_{\text{eq}}、LmaxL_{\text{max}})」。

解題技巧

  1. 法規記憶口訣:
  • 噪音分區:一安、二住、三商、四工(一類極需安寧、二類住宅為主、三類住商混合、四類工業交通)。
  • 警察管轄:不持續、不易測、妨害安寧找警察。
  1. 常見陷阱:
  • 誤以為民眾陳情之所有生活噪音皆由環保局到場量測告發。實務上卡拉OK喧鬧、半夜打麻將、犬吠等屬行為噪音,環保機關無法以固定音量計準確量測者,依法應由警察機關排除。
  • 營建工程噪音常被誤認僅管制「總音量」,作答時若遺漏「低頻噪音(20 Hz∼200 Hz20\text{ Hz}\sim 200\text{ Hz})」之管制修正,將失去高分關鍵。
  1. 法規基準提醒:
  • 本題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架構為準。
  • 現行法已修正提醒: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 112 年改制為「環境部」;營建工程噪音防制作為後續亦進一步導入智慧化連續監測設備管理,惟基本管制體系與法條分工仍維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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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一) 不透光率

(二) 事業廢棄物

(三) 海洋棄置

(四) 底泥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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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環保法規體系中「空、廢、海、土」四大管制領域基礎法定名詞與技術指標之定義理解。各小題依據之法規與核心觀念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不透光率:空氣污染防制實務中評估粒狀污染物排放程度之光學物理量,涉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48 條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 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管理體系之核心客體,規範於《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
  3. 海洋棄置:海洋環境保護中之源頭管制行為,規範於《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現行法已修正主管機關與罰則架構)。
  4. 底泥污染:水體沉積物環境品質管理,規範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 條及《底泥品質指標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解題方法

本題為名詞解釋題,每小題配分 5 分,作答切忌僅以口語簡短帶過。標準得分架構採「三段式鋪陳」:

  1. 法定定義/科學原理:直接寫出法規明定之定義或物理量意涵,確立專有名詞精準度。
  2. 法定分類/量化指標:條列其法規分類(如有害與一般、許可等級)或量化計算方式。
  3. 行政管制手段:點出主管機關在環保行政實務上的管制配套(如連線監控、聯單申報、許可制、公告水體改善),體現環保行政學之專業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名詞解釋),無選擇題選項;評分重點在於是否精確掌握該名詞於法律及技術實務上的關鍵字,而非自由發揮的白話描述。


解題技巧

  1. 抓緊專屬關鍵字:如事業廢棄物的「事業」涵蓋範圍、海洋棄置排除「正常運作所產生者」、底泥污染限於「水面下泥質沉積物」等法規除外或要件規定,漏寫即失分。
  2. 理論與法規結合:不透光率屬於技術性名詞,應補充光學原理(I/I0I/I_0)與監測工具(林格曼煙度、CEMS),更能突顯專業答題層次。

【答案】

(一) 不透光率(Opacity)

  1. 意涵與物理定義:指排氣煙流阻擋、吸收或散射光線,導致背景光線透射受阻的百分比。當入射光強度為 I0I_0、穿透光強度為 II 時,透光率為 T=II0T = \frac{I}{I_0},則不透光率以百分率表示為: Opacity (%)=(1−T)×100%=(1−II0)×100%\text{Opacity (\%)} = (1 - T) \times 100\% = \left(1 - \frac{I}{I_0}\right) \times 100\% 0%0\% 代表完全透光(煙流完全透明),100%100\% 代表光線完全無法穿透。
  2. 管制與量測方式:
  • 目測判煙:由經合格訓練之稽查人員利用「林格曼黑度計(Ringelmann Smoke Chart)」或目測判定排氣煙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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