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中,河川水質評估模式使用時應注意之因素有哪些?其中質量平衡公式適用之條件為何?評估模式中承受水體及放流水之設計流量如何決定?非點源污染量推估使用之降雨量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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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規體系中「水質評估作業規範」之熟悉度,核心依據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環境部)訂定之**《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之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本題考核的關鍵法律與學理定義如下:
- 模式選用之評估原則:技術規範第 3 點所定使用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時應考量之三大環境與工程特性。
- 質量平衡公式(Mass Balance Equation):基於質量守恆定律之零維(0-D)完全混合稀釋模式,其基本控制方程式為: 式中: 為廢水完全混合後之河川水質濃度; 為河川設計流量, 為河川背景水質濃度; 為放流水設計流量, 為放流水水質濃度。 技術規範第 5 點明定該簡易公式僅限於特定受體及污染量占比極低之情境。
- 保守情境水理條件(設計流量):技術規範第 5 點要求評估河川自淨與稀釋能力時,必須以枯水期偏低流量( 或枯水期實測值)搭配最大放流水量,以體現「最劣情境(Worst-Case Scenario)」之環評保守評估原則。
- 非點源污染水文負荷:技術規範第 5 點規定推估地表逕流沖刷污染量所依據之降雨量準則(實測值或 25 年重現期距降雨強度 )。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規範型之標準申論題,作答策略應採**「對號入座、條列分明、關鍵字凸顯」**的寫法,精準對應技術規範條文,依序回答題目所要求的四個核心子題:
- 切入點一(使用注意事項):引述規範第 3 點,從「水文與流域」、「開發行為與環境」、「模式限制」三大構面切入,層次分明。
- 切入點二(質量平衡適用條件):引述規範第 5 點認可模式表格,將適用條件拆解為「承受水體特性」與「放流水量規模比例」雙重門檻,並指出適用的污染源屬性。
- 切入點三(設計流量之決定):嚴格區分「承受水體」與「放流水」兩部分回答。承受水體依「有水文紀錄」與「無水文紀錄」兩種情境列出;放流水則明確指出採用法定的許可最大值。
- 切入點四(非點源降雨量之決定):依規範第 5 點,精確寫出法定的二擇一降雨條件(實際降雨資料或 )。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國家考試之專業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閱卷審查的核心子題與評分重點進行評析:
- 子題一(模式選用應注意之因素):
- 考查焦點:能否準確列出法規第 3 點的三大面向。
- 評析:考生若僅抽象回答「注意水質與流量」,未寫出「模擬區域其水文及流域特性」、「開發行為及區域環境之特性」、「模式之限制條件」等專用法定文字,將難以獲取完整分數。
- 子題二(質量平衡公式之適用條件):
- 考查焦點:是否清楚質量平衡公式的簡化邊界與容受限制。
- 評析:若只寫「適用於小型河川」屬於不完整作答,必須同時點出承受水體為「排水路、缺乏水理資料的小型河川」,且放流水水量必須「小於承受水體設計流量的百分之十()」。
- 子題三(承受水體及放流水設計流量之決定):
- 考查焦點:統計水文學在環評水質模擬上的特定設計標準。
第 二 題25 分
依現行之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中規定,政府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該辦法所列之政府政策有哪些?法規中所謂有影響環境之虞係指政府政策可能造成哪些環境影響?試請評述目前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實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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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我國戰略環境評估(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法制體系之規範與實務運作,核心涵蓋:
- 法源基礎與制度定位: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9 條為母法授權,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旨在由上而下(Top-down)於政策擘劃初期即納入環境考量,彌補個別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Project EIA)過於零碎、缺乏整體累積衝擊評估之缺失。(註:現行法規內容實質相同,惟主管機關已於民國 112 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
- 列管政策範疇與環境顧慮門檻:作業辦法第 3 條列舉之政府政策類別,以及第 4 條對「有影響環境之虞」之具體法定認定要件。
- 實務困境與政策成效之批判性思維:結合理論與行政實務,探討我國政策環評長年面臨「諮詢性質強、法律拘束力弱、案量偏低、與個案環評脫節」等結構性瓶頸。
解題方法
本題為高普考典型之「法條記憶+實務評述」綜合申論題型,切入架構如下:
- 第一子題(法定政策類別):嚴格按《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3 條條文逐款列出,精確呈現八大特定政策及概括授權條款。
- 第二子題(有影響環境之虞之定義):按同辦法第 4 條條文,將「八大環境影響情事」完整呈現,涵蓋環境涵容能力、生態平衡、保育物種、文化景觀、公衛健康、天然資源、氣候變遷等面向。
- 第三子題(實施現況評述):採「成效貢獻 實務弊端 精進策略」三層次切入:
- 制度優點:上位指導效用(如離岸風力發電政策環評確立先示範、次潛力之開發秩序)。
- 核心困境:提送件數偏少、缺乏實質否決權(性質偏行政諮詢)、缺乏事後追蹤監督考核機制、與下位個案環評之階層化(Tiering)銜接不足。
- 對策建議:提升法律效力、建立退場與回饋機制、強化民眾參與。
選項分析
本題為純申論題(非選擇題)。答題時若將法條條號寫出,並以條列式精準背出法定要件,即可鎖定基本分數;「實施情形評述」則是拉開分數差距之關鍵,應避免單純抒發個人情緒,須從行政程序法理、環境治理機制與實務案例切入。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分群法:
- 政策 9 大類:採「基建能源資源類(工、礦、水、能、核)」+「交通廢棄農(交、廢、農)」+「概括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 影響環境之虞 8 大項:環境品質(涵容能力) 生物面向(生態系統、保育物種) 人文景觀(景觀與歷史文化) 社會健康(國民健康或安全) 總體資源(消耗破壞自然資源、加劇氣候變遷/溫室效應) 概括款。
- 常見答題陷阱:
- 誤將《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的專案環評審查條件填入政策環評。
- 評述部分過度偏向個案環評之抗爭(如國道六號、台塑六輕),偏離「政策環評」之戰略層次。答題時務必扣住「政策(Policy)/計畫(Program)」與「專案(Project)」之階層差異。
【答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各子題標準解答如下:
第 三 題25 分
工業區開發是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中常見之開發案件之一,依據「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之規定,請說明工業區之申請開發,針對溫室氣體排放、空氣污染排放、用水回收、污水處理及廢棄物處理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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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子法「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對於工業區開發案件之實體審查標準。工業區因引進多元產業,具備高能耗、高用水、高排放與大量廢棄物產出等環境負荷特徵,審議規範針對污染防制、資源循環與總量管制作出高度具體之明文限制。
本題主要引用的法源、技術規範與核心原則如下:
-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 112 年改制為「環境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亦於民國 112 年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發布新版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機制,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 審查管制核心架構:
- 溫室氣體:排放量推估、能源使用效率提高、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與增量抵換機制。
- 空氣污染:大氣擴散模式模擬、分攤空氣品質涵容能力、採行 BACT/LAER(最低可達成排放率)、全區排放總量核配上限及空污增量抵換。
- 用水回收:製程用水回收率標準(全區製程用水回收率 )、優先使用再生水與雨水貯留。
- 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與污水處理廠、廠商預處理納管標準、敏感水體排放限制(加嚴標準或專管外排/全回收零排放)與連續自動監測。
- 廢棄物處理:源頭減量、能資源整合、區內規劃設置處理/處置設施之「自主處理(自給自足)原則」、有害廢棄物嚴格管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與審議規範實體標準」之申論題型,答題切入點應把握「源頭減量 管末處理技術 總量管制與抵換 監控管理」之邏輯層次,將題目指定的五大面向分別開立獨立標題作答:
- 溫室氣體:從排放量推估切入,結合節能措施、潔淨能源設置,並落實「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 空氣污染:從模式模擬評估環境涵容能力切入,依防制區等級要求採用 BACT/LAER,並明訂全區總量管制上限與抵換方案。
- 用水回收:精確列出法規要求的「製程用水回收率」量化門檻,並鋪陳再生水與替代水源利用。
- 污水處理:依下水道系統架構展開,涵蓋進水納管標準、污水廠處理等級、敏感受納水體保護對策及水質連續自動監測(CWMS)。
- 廢棄物處理:扣緊法規最嚴格之「工業區應於區內規劃設置處理或處置設施」之自給自足原則,搭配資源循環及有害廢棄物專管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高等考試之「申論題」,卷面無客觀選項設計。針對題目所指定之五大命題面向,審查技術重點與常見概念辨析如下:
- 溫室氣體排放:非僅要求定性宣示節能,須提出定量推估、範疇盤查與具法律約束力之增量抵換計畫(如分年抵換比例與具體抵換途徑)。
- 空氣污染排放:非僅要求符合常態放標準,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防制區劃定(一級、二級、三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界定是否強制採行 BACT 或 LAER,並訂定園區排放量核配上限。
- 用水回收:不可將「全區用水回收率」與「製程用水回收率」混為一談,審議規範重點考核指標為「製程用水回收率」,並要求評估枯水期應變及再生水利用。
- 污水處理:不能僅答「設廠處理達標排放」,關鍵在於「雨污分流」、「廠商預處理符合納管限值」、「受納水體涵容能力評估」及排入農業灌溉水體之嚴格禁止或專管導流。
- 廢棄物處理:不能單純回答「委託合法公民營機構清除處理」,審議規範嚴格要求工業區應於區內規劃環保設施用地並自行設置廢棄物處理/處置設施(焚化或掩埋),避免轉嫁地方公有設施負擔。
解題技巧
- 架構記誦口訣:「氣(溫室氣體)、空(空氣污染)、水(用水回收)、污(污水處理)、廢(廢棄物處理)」。
- 作答「三步展開法」:
- 第一步:推估與總量門檻(算得出量、訂得出總量上限)。
- 第二步:技術與比率標準(寫得出 BACT、回收率數字、區內自設設施)。
- 第三步:抵換補償與監測連線(寫得出抵換機制、CEMS/CWMS 即時連線)。
- 高分得分關鍵數字與專有名詞:
- 製程用水回收率:(一般產業)至 (高耗水或半導體科技產業)。
- 空污防制: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最低可達成排放率(LAER)。
- 廢棄物:區內規劃設置處理設施(自給自足原則)。
- 連續監測:設置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
【答案】
依據民國 109 年適用之「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工業區申請開發針對溫室氣體、空氣污染、用水回收、污水處理及廢棄物處理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相關規定
- 排放量推估與盤查: 開發單位應依引進產業類別、能源使用種類與製程設備,推估營運期間溫室氣體之直接排放量(範疇一)與能源間接排放量(範疇二),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 採行最佳可行技術與能源效率提升: 進駐產業之用能設備應符合國家能源效率標準,並採用溫室氣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優先引進低碳製程、高效率馬達及餘熱回收系統。
- 綠能與潔淨能源規劃: 園區規劃應評估使用天然氣等潔淨能源取代高碳排燃料;廠房屋頂及公共設施應規劃設置一定比例之太陽光電或再生能源發電系統。
-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計畫:
第 四 題25 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6 年 12 月 8 日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此次修正之目的為簡化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及強化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功能,請說明本次修正於環境品質調查之資料引用、強化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落實範疇界定等三項之修正重點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相關法規現行法已修正)。本題核心在於考驗考生對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改革重點之掌握,特別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6 年 12 月 8 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以下簡稱《作業準則》)時,確立「一階簡化求效率、二階深化重實質」之精神。
本題主要測驗之法規依據與核心定義如下: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第 8 條、第 10 條及《作業準則》相關修正條文。
- 環境現況調查引用原則:改變過往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一階環評)全面耗時進行四季現地調查的慣例,改以既有政府資料為主要依據。
- 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民眾參與程序「前置化」,要求開發單位於書件送審前即公開資訊並實質回應。
- 範疇界定(Scoping):界定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二階環評)之關鍵重大議題,避免審查漫無邊際,達到「抓大放小」之功能。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法規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分為兩大層次:
- 破題引導:簡述 106 年修正《作業準則》之政策目標,即落實審查分流,釐清一階為「快速篩選確認是否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二階方為「深入進行全面性之實質評估」。
- 分項核心闡述:嚴格依題目要求的「環境品質調查之資料引用」、「強化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落實範疇界定」等三項次,採取列點對比方式,精確寫出新制所增訂之制度要點、適用條件與實質效益。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公職專技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不適用逐一選項分析。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對稱架構:
- 資料引用:「以引代調、代表優先、不足始查」。
- 民眾參與:「送審前公開、實質參採說明、多元陳述管道」。
- 範疇界定:「聚焦重大衝擊、議定調查規範、納入替代方案」。
- 作答得分關鍵詞:答題時務必寫出「政府既有監測資料」、「送審前公開」、「參採情形說明」、「範疇界定指引」、「重大環境影響項目」等專業規範字彙。
- 陷阱提示:切勿泛談《環境影響評估法》母法條文,必須緊扣「106 年 12 月 8 日發布之作業準則修正重點」,展現對法規演進細節的熟悉度。
【答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6 年 12 月 8 日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其核心宗旨係落實「一階篩選分流、二階深化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