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太陽光電板設置於山坡地、魚塭及農地等區域普遍受到國內各界關注,尤其是在天然災害發生後,所衍生大量損害之太陽光電板,可能造成環境議題。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加嚴規範太陽光電設施之設置。請依據環評法相關內容回答以下問題:
(一)依法規相關條文說明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符合哪些規定,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10 分)
(二)針對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於山坡地、魚塭及農地等區域,可能造成之環境衝擊或影響,請依下列面向,說明環境影響評估應注意之事項:
- 土地利用與地形地貌。
- 水文水質與水環境。
- 生態系與生物多樣性。
- 氣候與微氣象。
- 施工噪音與擾動。
- 退役回收與長期監測。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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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新增的太陽光電專章規定,以及環境影響評估對土地、水文、生態、氣候、施工與退役階段的整體評估。作答時先判斷場址位置與開發規模是否達到法定門檻,再依開發生命週期說明應調查、預測及提出的保護措施。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公布,並增訂太陽光電系統的應環評情形及排除項目。
解題方法
(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4 項,將法定應環評情形分成「敏感區位」、「特定土地使用」、「山坡地或水面型規模」、「一般規模」及「鄰近案件合併計算」五類檢核;最後補充法定排除項目。
(二)環境衝擊依開發生命週期作答:先看選址、整地與土地變更,再看施工及營運期間的水、生態、氣候和噪音,最後處理災害應變、設備退役、回收及長期監測。每一面向均應交代「基線調查、衝擊預測、減輕對策、追蹤監測」。
(一)太陽光電系統應實施環評的情形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第 3 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位於特定敏感區位:
- 國家風景區。
- 經劃定的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或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 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重要濕地。
- 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的自然保護區。
-
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
**位於特定造林土地:**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的土地,且土地屬國有、公有、國營事業或公營事業者。
-
**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達 1 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達 5 公頃以上。
-
**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達 1 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達 5 公頃以上。
-
**達一般規模門檻:**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達 4 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達 40 公頃以上。
-
**鄰近或相關案件合併計算:**前述山坡地、水面型及一般規模案件,如有下列情形,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應合併計算;合併後達相應門檻即應環評:
- 位於同一筆地號。
- 地號互相連接,或僅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設施。
- 用地邊界水平距離在 20 公尺範圍內。
依法不納入前述規定的情形,包括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屬其他開發行為附屬設施的系統,以及設置面積 100 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的系統。
(二)環境影響評估應注意事項
1. 土地利用與地形地貌
- **基線調查:**確認土地使用分區、地籍、現況利用、地形坡度、地質與土壤條件,並盤點農地、林地、養殖池、文化資產及聚落等敏感資源。山坡地另應調查邊坡穩定、崩塌潛勢及地質敏感區。
- **衝擊預測:**評估土地使用變更、農漁業生產空間縮減、植被移除、土方挖填及道路開闢對地貌的改變;山坡地須分析開挖、填方、基礎設施對邊坡穩定及土壤沖蝕的影響。
- **減輕對策:**優先避開陡坡、崩塌潛勢區、優良農地及重要地景;採分區配置、減少整地與開挖、保留原生植被及既有排水地形,並妥善處理土方與裸露地表。
- **監測管理:**施工期間監測坡面位移、裂縫、沖蝕及沉砂狀況,設定異常通報、停工與緊急處置機制。
2. 水文水質與水環境
- **基線調查:**調查集水區、地表排水、河川與灌排水路、水位及洪水歷線;依場址用途調查灌溉水、養殖水體及地下水的水質、水量與利用情形。
- **衝擊預測:**分析鋪設面板及道路後逕流量、流速與洪峰變化,評估排水受阻、淹水、沖刷、泥砂輸送及下游排水負荷。魚塭水面型設施應評估遮蔭、換水條件、溶氧、水溫及養殖水質變化。
- **減輕對策:**設置足夠容量的滯洪、截排水及沉砂設施,維持既有灌排路線與通水斷面;避免施工泥水、油品或清洗廢水進入水體,並提出暴雨及颱風期間的排水維護計畫。
第 二 題25 分
近期某縣市為興建都市垃圾焚化廠,進行相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多有民眾抗爭與審查程序爭議,請依據環評法相關內容回答以下問題:
(一)說明範疇界定之舉行時機與方式。(10 分)
(二)說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程序中:
- 公民參與的重要性。
- 辦理與公民參與有關之程序及其主要內容。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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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中的「範疇界定」,以及環評審查程序如何讓民眾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範疇界定是在實際調查與評估前,先確認要比較哪些可行替代方案、要評估哪些環境項目,以及採用什麼調查、預測、分析與評定方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至 12 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1 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7 條作答。
(一)範疇界定之舉行時機與方式(10 分)
1. 舉行時機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0 條,主管機關應在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本法所定公開說明會,是開發單位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程序後,於環境影響說明書在開發場所附近陳列或揭示期滿後所舉行。當地居民或相關機關如有意見,得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範疇界定接續於公開說明會及意見提出程序之後,作為第二階段調查與評估的工作依據。
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37 條,開發單位在範疇界定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篩選環境關鍵項目與因子、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並視需要提出不同可行替代方案的評估範疇,送主管機關召開會議討論確認。
2. 舉行方式與界定事項
- **會前公開範疇界定資料:**主管機關應將開發單位提出的範疇界定資料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十四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以書面表達意見,並轉交開發單位處理。
- **召開範疇界定會議:**主管機關應於會議七日前在指定網站公告,邀集環評委員會委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參與,並由主管機關指定環評委員會委員擔任主席。
- **會中確認範疇:**依法確認可行替代方案、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項目,以及調查、預測、分析與評定的方法;其他執行環評作業所需事項,也可納入討論。
- **會後公布結果:**主管機關完成範疇界定後三十日內,應將確認事項公布於指定網站。開發單位則應參酌會議意見,於評估書初稿說明辦理情形。
(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程序中的公民參與(15 分)
1. 公民參與的重要性
- **保障資訊取得與表達意見的機會:**開發案可能影響居民的健康、生活環境、財產及地方資源。公開資訊並提供表達管道,能讓受影響者及早掌握計畫內容,並陳述在地疑慮。
- **補充環境調查與評估資料:**居民熟悉地方的交通、氣味、噪音、災害、生活使用情形與季節變化,可補足短期調查或既有資料未能呈現的在地資訊。
- **改善評估範圍與替代方案:**民眾與團體提出的意見,可協助辨識應納入的環境因子、敏感受體、影響範圍及可行替代方案,使後續評估更周延。
- **提升程序透明與審查品質:**意見公開、紀錄及回應,使主管機關能檢視開發單位是否妥善處理爭點,提升審查決定的可受檢驗性。
第 三 題25 分
某科學園區開發將引進相關半導體產業,如晶圓代工、封裝測試、記憶體製造等類別產業進駐,請就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之專業規劃及其可能衍生污染物之種類與特性,說明半導體產業之科學園區開發案件,主要之環境影響項目、評估之重點與可行減輕措施與環境保護對策。(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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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科學園區開發環評的整體規劃能力:先依環評程序界定開發範圍與環境敏感議題,再把園區公共設施、進駐半導體製程及其污染物納入同一套負荷評估,最後提出可執行的預防、減輕、補償及監測措施。
半導體產業包含晶圓製造、封裝測試及記憶體製造等不同製程,化學品種類、污染物排放特性與廢水組成各異。評估不可只採「每公頃」或「單一工廠」的概略值,應依產業類別、製程、產能、原物料用量、污染防制設備與操作條件估算污染量,並評估園區內各廠及園區外既有污染源的累積影響。
法規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為準,主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科學園區開發是否應實施環評,須依開發規模、區位與認定標準判定;若須實施,應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及後續審查程序。環評評估應遵守環境保護法令,並依環境負荷、環境品質與開發特性提出具體防制承諾。
解題方法:以「程序規劃—污染來源—影響評估—減輕對策」作答
建議採下列順序組織答案:
- 界定開發內容與範圍:說明園區土地使用、分期開發、廠商類型與產能、公共設施、道路、供水供電、污水處理廠及排放口等。以最終全區開發及合理預測的產業組成作為評估基礎,納入施工期與營運期。
- 調查環境現況及敏感受體:調查基地及影響範圍內的空氣、水體、地下水、土壤、噪音、生態、景觀、交通、文化資產及人口分布;掌握鄰近學校、住宅、醫療機構、農地、河川、水庫、保護區及其他敏感區位。
- 辨識污染源與建立排放清冊:依各類製程、原物料、用水量、能源使用量及處理流程估算污染物,並納入園區公共設施、交通及施工機具排放。
- 預測並評估環境影響:以適當模式評估空氣擴散、水質與水量、噪音、交通、健康風險、溫室氣體等影響;檢視正常操作、異常事故、分期建設與全區累積影響。
- 比較替代方案並提出對策:比較零方案、基地或配置替代方案、產業配置及污染處理方案,優先採源頭減量與預防措施,再提出處理、排放管理、緊急應變及環境監測計畫。
核心評估邏輯可寫為:
再依污染物特性及環境條件進行擴散、水質、噪音或風險評估;園區開發須檢視多個廠區與其他污染源的累積影響,不能僅證明個別排放口符合排放標準。
半導體製程的污染物種類與特性
一、空氣污染物
- 酸性及鹼性氣體:蝕刻、清洗、擴散、化學氣相沉積等製程可能產生氫氟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等酸性氣體,以及氨等鹼性氣體。具腐蝕、刺激或危害健康特性,且不同製程所產生的氣體組成不盡相同。
- 揮發性有機物(VOCs):光阻塗佈、顯影、清洗及溶劑使用可能排放有機溶劑及其他揮發性有機物;部分物種具有毒性,亦可能參與光化學反應形成臭氧或二次污染物。
- 特殊氣體及有害空氣污染物:製程使用的特用氣體可能具毒性、腐蝕性、可燃性或高反應性;製程及其副產物須依實際化學品清冊辨識,不宜只以一般酸鹼廢氣概括。
- 燃燒與能源相關排放:鍋爐、緊急發電機及交通車輛排放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二氧化碳等;園區大型用電需求也會造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異味及逸散排放:化學品儲槽、卸料、管線接頭及廢水處理設施可能產生逸散或異味;事故洩漏亦可能造成短時間高濃度暴露。
二、廢水與水資源
- 高用水量:晶圓製程需大量超純水及清洗用水,園區也有生活、冷卻及其他公用設施用水;供水量、枯旱期調度及與民生、農業用水的競合是重要議題。
- 製程廢水:可能含酸鹼、氟化物、氨氮、含氮化合物、磷酸鹽、重金屬、溶劑、有機物、懸浮固體及高鹽分等。不同廢水的污染物濃度及可處理性不同。
- 污水處理與排放負荷:應評估各廠預處理、園區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容量、污染物總量、放流水水質、水量及排放口位置,並檢視受納水體枯水期流量與環境水質容受能力。
- 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風險:化學品儲槽、輸送管線、廢液暫存區及事故洩漏可能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應重視防漏設計與監測。
三、固體及有害廢棄物
包括廢酸鹼液、含溶劑廢液、廢光阻液、含氟污泥、含重金屬污泥、廢濾材、廢活性碳、廢包材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應按其成分與危害特性分類、貯存及清運,並確認再利用或處理去化能力,防止非法棄置及二次污染。
四、其他環境負荷
園區開發會造成土地變更、地表逕流增加與棲地破碎;施工及營運交通可能提高道路負荷、噪音與振動。大型用電、供水、污水處理及化學品運輸亦可能引發能源、氣候韌性、公共安全及周邊居民健康風險等議題。
主要環境影響項目、評估重點與減輕措施
一、空氣品質與健康風險
**評估重點:**建立各廠及公共設施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冊,檢核酸鹼氣體、VOCs、特殊有害氣體、粒狀污染物與氮氧化物排放;以適當擴散模式評估基地周界及敏感受體的濃度增量,納入既有污染源、交通與分期開發的累積影響。對具毒性或高危害性的化學物質,另評估正常操作及事故洩漏的暴露風險。
減輕措施: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據環評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內容,解釋並說明下列名詞之重要性與環評審查之應用規定:(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環境影響評估
(二)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三)環境監測
(四)風險評估
(五)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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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規定中的五個名詞,作答時應掌握「定義、重要性、審查應用」三個層次。環評是事前預防與管理工具;政策環評把環境考量提前到政策形成階段;環境監測用來追蹤環境狀態及檢驗預測;風險評估用來辨識危害、分析風險並規劃管理措施;替代方案則提供比較、修正或否決開發構想的依據。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於民國 115 年 2 月 5 日修正;就本題所涉五個名詞,依該年度法規內容說明。
(一)環境影響評估
**定義與核心觀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4 條,環境影響評估是對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可能影響環境的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的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評估範圍涵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以及經濟、文化、生態等面向;環評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評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重要性與審查應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 條揭示立法目的,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環評應於開發行為許可前辦理,藉由環境現況調查、影響預測與評估、減輕或避免不利影響的對策,以及環境管理計畫,供主管機關審查是否通過、附加條件、要求進入第二階段,或認定不應開發。依法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及相關認定標準判斷;依同法第 14 條,環評未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發許可。
**作答要點:**指出「事前、科學客觀綜合、公開審查、提出環境管理計畫、追蹤考核」五項,即能呈現環評的程序性與預防性。
(二)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定義與核心觀念:**政策環評是針對可能影響環境的政府政策,在政策核定前評估其環境影響。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6 條,有影響環境之虞的政府政策,其環評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其作業規定主要見於《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該辦法所稱政策,是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所列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事項。工業、礦業開發、水利開發、土地使用、能源、畜牧、交通、廢棄物處理及放射性核廢料處理等政策,如有影響環境之虞,應依規定辦理政策環評。
**重要性與審查應用:**政策會引導多項開發及資源配置,若等個別開發案環評才處理,政策方向與累積影響可能已經定型。政策環評可在較上位的決策階段比較不同政策選擇,評估環境涵容能力、生態、健康安全、土地與水資源等影響,並研擬因應對策。
政策研提機關應作成評估說明書,載明政策背景與內容、替代方案分析、可能環境影響、因應對策及結論建議;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後,於政策報請核定時檢附評估說明書。政策影響還須考量各項影響間的相互關係及加總結果,不能只逐項孤立判斷。
(三)環境監測
**定義與核心觀念:**環境監測是依一定的地點、頻率、方法及品質控制要求,持續或定期測量環境品質或污染狀況,以掌握環境現況及其變化。監測項目可依個案影響特性涵蓋空氣、水質、噪音、振動、土壤、生態等。
**重要性與審查應用:**監測資料可建立環境現況基線,供環境影響預測與評估使用;開發施工及營運後,則可檢驗實際環境變化是否符合環評預測、環境品質標準及審查結論要求,並及早發現異常,以便啟動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