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環保技術
試題代碼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一 題20 分

【題組共用題幹】

桃園市政府為妥善處理桃園市具生質能廢棄物,達成資源再生之目標,規劃「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計畫,期引進民間專業技術、人力及資金投資生質能源開發,藉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及提升公共服務品質,達成兼具廢棄物處理及回收能源等雙重效益,使本計畫以資源循環轉化作為正面積極的產業,創造經濟、社會、環境保護與綠色能源等之實質效益,有效落實「循環經濟」理念,廢棄物導向減量(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cle),成為生質能產業與資源循環示範園區推動指標,故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 BOT 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歸還營運權並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主辦機關,以達成資源再生與永續經營之目的。

「桃園市生質能中心」包括:

  1. 熱處理單元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2. 厭氧消化單元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3. 固化掩埋單元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試說明「桃園市生質能中心」以 BOT 方式興建及營運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其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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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改制升格為「環境部」,原環保署主管之環評法規管轄權限配合移撥,實質認定標準與規範架構維持一致)。


一、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體系之掌握,特別是大型複合性公共廢棄物資源化設施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BOT)案件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中的法條涵攝與適用:

  1. 母法授權與開發行為範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公害防治設備、水利之開發、廢棄物清理處理設施之開發,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細目及範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標準》。
  2. 廢棄物處理設施認定標準:
  • 《認定標準》第 28 條:規範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含熱處理設施)之興建或擴建之應實施環評要件。
  • 《認定標準》第 29 條:規範廢棄物轉運站或廢棄物處理廠(場)(含生物處理、堆肥、物理化學處理等)之興建或擴建要件。
  1. 複合性開發行為之從嚴原則:依《認定標準》第 47 條,開發行為包含二種以上之開發項目時,各項目應分別依本標準認定;其任一項目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者,該開發行為即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 促參 BOT 模式之法律性質: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BOT 為民間投資興建營運後移轉所有權。環境影響評估著眼於「開發行為對環境受體之實質影響」,開發主體採政府自建或委由民間 BOT 辦理,均不免除其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公法義務。

二、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申論型的法規涵攝題,解題切入點須採「三段論法」依序推展:

  1. 大前提(法規依據): 引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認定標準》第 28 條、第 29 條與第 47 條之規定要件。
  2. 小前提(事實涵攝): 將「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規劃之三大單元(熱處理、厭氧消化、固化掩埋)及 BOT 運作模式,逐一與認定標準之各款門檻進行比對涵攝。
  3. 結論(法律效果): 根據個別單元之檢視結果,搭配複合開發行為之認定條款,得出全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必然結論。

三、各項設施單元及 BOT 模式法規分析

(一)熱處理單元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1. 設施性質:本單元主要利用焚化、氣化或熱裂解等熱處理技術,將生質能廢棄物轉換為電能與熱能,產能兼具去化廢棄物之功能。
  2. 法令依據:《認定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
  3. 適用分析:
  • 依該款規定,廢棄物焚化廠之興建,除公私場所設置於廠區內自用且容量每日未達特定規模者外,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桃園市生質能中心」為處理桃園市全區具生質能廢棄物之公設民營大型市政設施,非屬工廠廠區內自用焚化設施,故熱處理單元之興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厭氧消化單元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1. 設施性質:本單元利用生物厭氧發酵菌群分解有機廢棄物(如廚餘、水肥),收集產生之沼氣發電,屬於生物處理法之資源化設施。
  2. 法令依據:《認定標準》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
  3. 適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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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60 分

【題組共用題幹】

桃園市政府為妥善處理桃園市具生質能廢棄物,達成資源再生之目標,規劃「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計畫,期引進民間專業技術、人力及資金投資生質能源開發,藉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及提升公共服務品質,達成兼具廢棄物處理及回收能源等雙重效益,使本計畫以資源循環轉化作為正面積極的產業,創造經濟、社會、環境保護與綠色能源等之實質效益,有效落實「循環經濟」理念,廢棄物導向減量(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cle),成為生質能產業與資源循環示範園區推動指標,故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 BOT 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歸還營運權並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主辦機關,以達成資源再生與永續經營之目的。

「桃園市生質能中心」包括:

  1. 熱處理單元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2. 厭氧消化單元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3. 固化掩埋單元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所稱不良影響,係指開發行為有何種情形?

(三)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請說明範疇界定之事項。

(四)何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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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為準(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改制升格為環境部,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相應變更,法規實體要件均維持一致)。

本題考核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與法制體系之四大核心實體要件:

  1. 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法定應記載事項(本法第 6 條第 2 項)。
  2. 「不良影響」之法規定義(細則第 4 條)。
  3.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範疇界定」法定事項(本法第 10 條、細則第 23 條)。
  4. 進入二階環評門檻之「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實體判定要件(本法第 8 條、細則第 19 條)。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雖鋪陳「桃園市生質能中心」促參 BOT 案之背景(包含熱處理、厭氧消化、固化掩埋單元),但實質子題皆為標準之「法條條文結構化申論題」。

答題切入策略應採取「法源條號破題 →\rightarrow 逐款分點詳列法定要件 →\rightarrow 關鍵字精準標示」之標準法學申論架構:

  1. 第(一)子題:直接切入本法第 6 條第 2 項,按法定 10 款依序寫出,切忌與二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初稿」(本法第 11 條第 2 項)混淆。
  2. 第(二)子題:援引細則第 4 條,完整條列 7 款法定情事。
  3. 第(三)子題:援引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及細則第 23 條,闡明範疇界定之 4 大法定核心確認項目(特別不可漏掉「不開發之替代方案」)。
  4. 第(四)子題:以本法第 8 條為基礎,詳細論述細則第 19 條所列之 7 種「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具體情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純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評分核心完全取決於考生引述條號之正確性、法定款項列舉之完整度,以及專有名詞(如「涵容能力」、「替代方案」、「環境敏感區位」)之精準度。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心智分組:
  • 環說書應記載事項(10 款):可化約為「人事地、目現預、策費摘、指定」——
  • 主體與客體:開發單位、負責人、名稱及場所。
  • 實質內容:目的及內容、環境現況、影響預測。
  • 減輕對策:保護對策與替代方案、經費、綜合評估摘要、其他指定。
  • 不良影響(7 款):可記憶「公害生態、景觀文資、資源妨礙、健康」。
  • 範疇界定(4 款):確認「替、項、方、他」(替代方案、評估項目、調查評定方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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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題組共用題幹】

桃園市政府為妥善處理桃園市具生質能廢棄物,達成資源再生之目標,規劃「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計畫,期引進民間專業技術、人力及資金投資生質能源開發,藉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及提升公共服務品質,達成兼具廢棄物處理及回收能源等雙重效益,使本計畫以資源循環轉化作為正面積極的產業,創造經濟、社會、環境保護與綠色能源等之實質效益,有效落實「循環經濟」理念,廢棄物導向減量(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cle),成為生質能產業與資源循環示範園區推動指標,故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 BOT 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歸還營運權並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主辦機關,以達成資源再生與永續經營之目的。

「桃園市生質能中心」包括:

  1. 熱處理單元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2. 厭氧消化單元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3. 固化掩埋單元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請說明「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工程案環境影響地下水預測及評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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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大型廢棄物處理設施於環境影響評估(EIA)作業中,針對地下水環境因子之調查、預測、模擬及評估技術之整合掌握度。相關法令、規範與理論依據如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1. 法規與技術依據: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版為準)第 33 條及附表有關地下水環境之規定。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環境部)訂定之《地下水模式模擬應用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規範》。
  •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地下水水質監測標準》(以第二類地下水水質為常態比對依據)。
  1. 核心理論與方程式:
  • 水文地質特性與達西定律(Darcy's Law):推估地下水實質流速(Seepage Velocity, vsv_s): vs=Kθe⋅I=Kθe⋅(−dhdl)v_s = \frac{K}{\theta_e} \cdot I = \frac{K}{\theta_e} \cdot \left(-\frac{dh}{dl}\right) 其中 KK 為水力傳導係數(Hydraulic Conductivity),θe\theta_e 為有效孔隙率(Effective Porosity),II 為水力坡降(Hydraulic Gradient)。
  • 溶質傳輸方程式(Advection-Dispersion Equation, ADE):評估重金屬或有機溶質在飽和含水層中之平流、擴散與延遲行為: ∂C∂t=Dx∂2C∂x2+Dy∂2C∂y2−vx∂C∂x−ρbθ∂S∂t\frac{\partial C}{\partial t} = D_x \frac{\partial^2 C}{\partial x^2} + D_y \frac{\partial^2 C}{\partial y^2} - v_x \frac{\partial C}{\partial x} - \frac{\rho_b}{\theta} \frac{\partial S}{\partial t} 式中 CC 為水中溶質濃度,Dx,DyD_x, D_y 為延散係數(Dispersion Coefficients),vxv_x 為水流速度,ρb\rho_b 為土壤乾體密度,θ\theta 為孔隙率,SS 為固相吸附量。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緊扣題幹所列之三項核心單元(熱處理單元、厭氧消化單元、固化掩埋單元)之工程特質,依循標準環評作業邏輯開展切入:

  1. 潛在地下水衝擊來源辨識(Source Identification):
  • 施工期:深開挖基地抽降水對周遭水層水位之影響、工區油品與化學品洩漏。
  • 營運期:
  • 固化掩埋單元:飛灰固化物受雨水入滲溶出高濃度重金屬(鉛、鎘等)及高鹽份之滲出水,防滲襯墊破損破裂之滲漏風險。
  • 厭氧消化單元:廚餘與有機廢棄物之高濃度有機廢水、沼液、沼渣儲槽及管線破裂洩漏。
  • 熱處理單元:洗煙塔廢水儲槽、沉澱池及貯存坑之防滲破裂。
  1. 五階段預測及評估程序(Methodological Framework):
  • 第一階段:界定評估範疇與現況水文地質調查。
  • 第二階段:建立水文地質概念模型(Conceptual Model)。
  • 第三階段:模擬工具選用與洩漏情境設定(Scenario Analysis)。
  • 第四階段:數值模擬計算(流場與傳輸)。
  • 第五階段:環境受體影響評估與標準比對。

解題技巧

  1. 扣緊三大單元之污染特性,切忌泛泛空談:答題時不可僅列出一般 EIA 流程,必須具體點出「固化掩埋之重金屬滲出水」與「厭氧消化單元之高濃有機廢液/氨氮」作為主要模擬指標污染物(Tracer/Constituent of Concern)。
  2. 數值模式明確化:提及模式時寫出具體代表性軟體(水力平衡用 HELP、地下水流場用 MODFLOW、溶質傳輸用 MT3DMS),能顯著展現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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