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在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後,屬「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請舉一例說明施行細則「附表二: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並申論該類開發行為會對環境造成哪些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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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銜接,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與附表二的適用。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規定,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結論認為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列情形之一,是開發行為依同法第 5 條應實施環評,且屬附表二所列項目,並經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
因此,附表二列的是依法應納入第二階段判斷的開發類型;是否進入第二階段,仍須經委員會審查認定,並非僅憑開發類型就略過審查程序。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舉出一項附表二列明的開發行為,再依其施工及營運特性,分別說明對水、陸域生態、地形地質、居民生活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影響。民國 113 年附表二所列項目之一,是「水庫工程之新建」。
舉例及環境影響申論:新建水庫
新建水庫須興建壩體、溢洪道、取水設施及相關道路,並蓄水形成水庫。其影響範圍通常不只水庫淹沒區,也可能延伸至上、下游集水區與河段,主要影響如下:
- 土地淹沒與居民遷移:蓄水可能淹沒聚落、農地、森林及既有公共設施,造成居民搬遷、土地利用改變,並影響居民財產權、生活網絡及地方產業。
- 陸域棲地喪失與生態破碎化:淹沒會直接移除森林、農地或其他陸域棲地;施工道路、壩體等設施亦可能切割棲地,使野生動物移動、覓食及繁殖受阻,並影響保育類或珍稀物種。
- 河川生態與水文改變:水庫蓄水及調度會改變河川流量、水位及流況,阻隔魚類洄游,也可能使下游河段的棲地條件與生物組成改變。
- 泥砂輸送及河床變化:水庫攔截泥砂會改變下游輸砂量,可能造成河床沖淤失衡、河口或海岸地形變化;淤積也會逐步減少水庫有效容量。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之 1 之規定,請問開發單位在何種情形下,「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另請申論增訂第 16 條之 2:「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之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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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之 1 的「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規定,以及第 16 條之 2 增訂審查結論失效的理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環評審查通過後,若開發單位經過一段時間才開始開發,原環境資料可能已無法反映實際狀況。第 16 條之 1 因此要求符合特定條件的開發單位,重新分析環境現況與原評估的差異,檢討因應對策,並送主管機關審查。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6 條之 1 確認三個要件:
- 開發單位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
- 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
- 自取得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
三個要件具備時,開發單位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審查完成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這項義務並非單以環評審查通過日起算,而是以取得開發許可後逾三年仍未開始實施開發為判斷要件。
第 16 條之 2 增訂緣由
環評審查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屬於同一開發計畫中不同階段的行政程序。環評審查結論對開發計畫具有重要作用,但原法未明定:環評審查結論公告後,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環評審查結論是否仍有效。
增訂第 16 條之 2,是為了明確處理這項效力問題。開發許可遭廢止後,原環說書、評估書或環現差報告所依附的開發計畫已失去許可基礎,相關環評審查結論也應失其效力。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4 條規定,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
請申論相對於該條條文規定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辦法、應提出抵換計畫之開發行為及其抵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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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授權訂定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重點有三:哪些環評開發行為適用、何謂達一定規模、抵換比率與執行方式為何。作答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管理辦法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發布,113年考試時已施行。它將《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所稱「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具體化為開發行為類型、排放門檻及變更門檻。
解題方法
先由母法第24條找出授權事項,再依序整理子法規範:
- 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2條,列出適用的開發行為及一定規模門檻。
- 依第4條說明增量計算方式、抵換比率及期程。
- 依第5條至第11條,補充抵換來源、計畫申請與執行程序。
一、應提出抵換計畫之開發行為及規模
依管理辦法第2條,須符合「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評」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兩項前提,並屬下列開發行為:
- 工廠設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 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 園區興建或擴建。
- 火力發電廠或汽電共生廠興建、添加機組工程:以天然氣為燃料者,或新設每部機組裝置容量在 2.5萬瓩以下者,不適用此款。
- 高樓建築開發。
其中,工廠設立明定年排放量門檻;園區、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及高樓建築則依條文明列開發行為類型,仍須符合前述環評與增加排放量條件。
變更排放源方面,事業須在前述開發行為通過環評審查後,變更原申請內容或審查結論,且依法應重新辦理環評審查;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達原排放量(依規定計算基準)百分之十以上,即屬達一定規模。此規定也適用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通過環評審查的案件。
二、增量計算、抵換比率與來源
(一)增量計算
依管理辦法第4條,依開發行為範圍內每年使用的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以及外購電力或蒸汽量估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計算方法採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方法。
(二)抵換比率與期程
原則上,對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每年抵換 百分之十,連續執行十年。抵換比率每年超過百分之十者,得縮短執行期程,但仍須完成應抵換總量。
例如,若計算出的年度排放量增量為 ,依每年10%、連續十年的規定,應按該抵換計畫逐年執行抵換;若提高每年抵換比率,則可在較短期程內完成,但不可少抵總量。
(三)抵換來源
第 四 題25 分
環境部「為強化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效率,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品質,落實預防及減輕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爰訂定「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初審作業要點」。
請試申論其所定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事項檢核表」檢核議題,以及「二階段初審作業」之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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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部為離岸風電環評初審建立的「先檢核、再分階段審查」制度。第一階段著重確認開發計畫是否符合共同的環境審查事項,供後續選商參考;取得核配容量後,第二階段再依實際開發規模與配置進行個案環評實質審查。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主要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第 13 條,以及環境部 113 年 3 月 28 日訂定的《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初審作業要點》。本題應掌握:檢核表有 15 項議題、112 項檢核項目;初審分為兩階段。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兩部分:先按檢核表列出 15 項議題,再依作業要點第 3 點至第 6 點,說明書件受理、第一階段檢核與初審、第二階段送件及審查的先後關係。列議題時應涵蓋海域與陸域工程、施工與營運監測、生態保育及程序管理,避免只寫鯨豚或鳥類保育而漏掉其他面向。
一、檢核表檢核議題
檢核表 15 項議題如下:
- 風機及海上變電站基礎設置:檢視基礎型式與施工方式、地質及活動斷層調查、風機位置、防淘刷措施,以及浮動式基礎相關生態風險。
- 海域電纜路線規劃:檢視輸出海纜路線與上岸點、埋設深度、共同廊道、與通信電纜或輸氣管線的交錯,以及敏感區位和法規限制。
- 陸域設施工程:檢視陸上變電站、陸纜與道路交通、土石方處理、保安林及陸域生態保育等。
- 空氣污染防制:檢視施工及營運期間污染排放、油品與機具車輛管理,以及排放抵換措施。
- 施工期間鯨豚保育措施:檢視打樁噪音防制、觀察與監測、預警和停工應變等。
- 鯨豚保育及海域生態監測:檢視海域調查、鯨豚及海洋爬蟲類保育、救援通報與擱淺資料蒐集。
- 鳥類保育:檢視風機配置與鳥類廊道、鳥類調查、候鳥遷徙風險,以及潮間帶施工避讓和保育。
- 施工前環境監測計畫:檢視監測範圍、點位與項目,涵蓋海域水質、底質、生態、水下聲學及噪音、鳥類、蝙蝠與陸域生態等。
- 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檢視施工期監測點位、頻率及項目,並追蹤海域與陸域環境、生態及施工影響。
- 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計畫:檢視營運期水質、底質、生態、噪音、鳥類、蝙蝠及陸域生態監測,也包括非游離輻射與浮動式基礎纜線檢視等。
- 漁業經濟:調查漁業活動、漁場及養殖區與風場、海纜的相對位置,掌握漁業現況並研擬減輕措施、加強利害關係人溝通。
- 除役規劃:規劃除役程序與因應措施、風機材料回收再利用,以及葉片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