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環保技術
試題代碼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一 題25 分

開發單位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時,國內已針對其量化評估方法訂定相關規範,並應就營運階段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之危害性化學物質,辦理開發行為影響範圍內居民健康之增量風險評估。

請說明開發單位於辦理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時,針對進行「風險特徵描述(Risk Characterization)」攸關量化風險度數值之表示或估計方式,以及其適用條件或時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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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法規為準,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核心法源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授權訂定之《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現行法仍維持該規範核心架構)。

健康風險評估包含四個核心步驟:危害鑑定、劑量效應評估、暴露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其中「風險特徵描述(Risk Characterization)」係整合作業,其核心考點包含:

  1. 毒理效應數值之量化表示:區分「致癌風險(Carcinogenic Risk)」與「非致癌危害商數/危害指數(Hazard Quotient / Hazard Index)」,並根據暴露劑量高低選用相應模式。
  2. 統計估計之呈現方式:包含「確定性點估計(Point Estimation)」與「機率式風險評估(Probabilistic Risk Assessment)」。
  3. 適用條件與時機:包含低劑量線性外推適用區間、高劑量修正時機、標的器官分類時機,以及由點估計進階至機率式評估之法規與技術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為環評技術標準申論題,答題時不可單純條列公式,應採用「分類拆解、雙軸鋪陳」的切入點:

  1. 橫向依毒理端點切入:區分「致癌物質」與「非致癌物質」,寫出確切的數學量化表示式(包含攝入與吸入途徑),並闡述其數值背後的適用前提與極限。
  2. 縱向依統計估計切入:區分「點估計(保守估計)」與「機率式估計(蒙地卡羅模擬)」,說明數值之展現形式(單一數值 vs. 機率分布曲線)及其啟動時機。
  3. 銜接環評決策時機:扣緊題目「開發行為增量風險」的要求,說明量化數值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判定(如 10−610^{-6} 及 10−410^{-4},以及危害指數 1)之實務定位。

選項分析(命題子題與評分重點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題幹由兩個核心命題面向構成,閱卷評分重點拆解如下:

  • 面向一:量化風險度數值之表示或估計方式
  • 考生常見失分點:多數考生僅寫出 Risk=CDI×SFRisk = CDI \times SF 與 HQ=CDI/RfDHQ = CDI / RfD,忽略了高劑量下的非線性一擊模型修正,以及吸入途徑專用的單位風險(IURIUR、RfCRfC)表達式。此外,漏未提及機率式估計(蒙地卡羅法)之百分位數表示,導致評分無法進入前標。
  • 面向二:適用條件或時機
  • 考生常見失分點:只寫出「致癌物用致癌公式、非致癌物用非致癌公式」,過於空泛。滿分關鍵在於寫出具體的「界限條件」:如線性公式適用於風險值小於 10−210^{-2}、非致癌危害指數大於 1 時須依標的器官細分、以及點估計超過或逼近法規關注門檻(如 10−610^{-6})時啟動機率式評估的時機。

解題技巧

  1. 答題架構黃金三角:每一項評估方式均依「指標名稱 →\rightarrow 數學表示式 →\rightarrow 適用條件與時機」三段式鋪陳,層次清晰,利於閱卷委員快速給分。
  2. 公式符號務必定義:寫出公式後,必須簡要定義各變數(如 CDICDI、SFSF、RfDRfD、ECEC),展現專業嚴謹度。
  3. 關鍵數字防漏陷阱:
  • 致癌高劑量分界:CDI×SF>0.01CDI \times SF > 0.01(或風險大於 10−210^{-2})。
  • 非致癌毒性安全分界:HI≤1HI \le 1。
  • 環評增量風險決策分界:10−610^{-6}(普遍可接受)至 10−410^{-4}(不可接受風險界限)。

【答案】

依據民國 111 年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範(《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開發單位於辦理健康風險評估之「風險特徵描述」階段時,量化風險度之表示、估計方式及其適用條件與時機詳述如下:

一、 依毒理效應區分之量化數值表示方式與適用條件

(一) 致癌風險(Carcinogenic Risk, CRCR)之表示方式
  1. 低劑量線性多階段模式(一般常用表示法)
  • 公式表示:
  • 攝入或皮下暴露: CR=CDI×SFCR = CDI \times SF
  • 吸入暴露: CR=EC×IURCR = EC \times IUR 其中,CDICDI 為慢性每日攝取量(mg/kg-day\text{mg/kg-day});SFSF 為致癌斜率因子((mg/kg-day)−1(\text{mg/kg-day})^{-1});ECEC 為暴露濃度(μg/m3\mu\text{g/m}^3);IURIUR 為吸入單位風險((μg/m3)−1(\mu\text{g/m}^3)^{-1})。
  • 適用條件與時機: 適用於化學物質被歸類為人類已知、可能或疑似致癌物(如 IARC 分類 Group 1、2A、2B),且估算所得風險值極低之情境。其適用上限條件為當估計風險值 CR<0.01CR < 0.01(即 10−210^{-2})時,方可視為線性關係。
  1. 高暴露劑量非線性修正模式(一擊模型,One-hit Model)
  • 公式表示: CR=1−exp⁡(−CDI×SF)CR = 1 - \exp(-CDI \times SF)
  • 適用條件與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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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開發行為經由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估後,應就其對環境有不利影響之部分提出環境保護對策與替代方案。

請依據系統分析原則或思維,說明前述環境保護對策與替代方案之整體考量或擬訂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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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環境影響評估(EIA)中「減輕機制」與「決策分析架構」之整合應用能力。相關核心法規與理論基礎如下: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第 11 條: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中,必須載明「環境保護對策」與「替代方案」。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範替代方案應涵蓋不進行開發之方案(零方案)及其他替代可行方案;對策擬訂應依減輕層級妥善規劃。

法規提醒:相關環評法規於後續雖有例行行政命令文字微調,然「替代方案」與「環保對策」之本質法定要件及技術準則架構維持不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1. 系統分析思維(Systems Analysis Approach): 系統分析係將開發行為與環境生態視為一個包含「輸入(資源/能源)、程序(製程/運作)、輸出(污染/產能)與反饋(監測/調適)」的動態複雜系統。其思維核心在於:目標確立 →\rightarrow 限制條件界定 →\rightarrow 方案發展 →\rightarrow 影響預測與多準則評估 →\rightarrow 最佳化選擇 →\rightarrow 回饋控制。
  2. 減輕層級原理(Mitigation Hierarchy): 環境保護對策之優先順序依序為:迴避(Avoidance) →\to 減輕(Minimization) →\to 復原(Restoration) →\to 補償(Compensation)。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型,答題切入點應避免單純條列「防制設備(如洗滌塔、活性污泥法)」等零散技術,而應將「系統分析架構」作為主軸,分別貫串「替代方案擬訂」與「環境保護對策整體考量」:

  1. 以系統結構切入「替代方案」:將其視為整體系統在「架構設計階段」的輸入與限制最佳化,包含目標機能滿足、邊界條件考量、多屬性決策(MADM)評選。
  2. 以系統動態切入「環保對策」:將其視為系統在「製程與輸出階段」的阻斷、吸納與控制機制,涵蓋減輕階層、全生命週期、安全餘裕與後續回饋循環。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


解題技巧

  1. 名詞扣緊,避免失焦:閱卷老師最重視「系統分析原則」有無真正體現。切忌只寫環境工法,必須寫出系統分析特徵(如整體性、層級性、動態反饋、多目標權衡、生命週期)。
  2. 層級層次要分明:說明對策時務必呈現「替代方案優先於管末對策」及「迴避優先於補償」之階層觀念。
  3. 常見陷阱:
  • 漏提「零方案(No-action alternative)」:在系統分析中,零方案是全系統評估的基線(Baseline),若未納入比較即失去系統客觀性。
  • 忽略「動態監測與回饋」:系統分析最關鍵的步驟是反饋迴路(Feedback Loop)。對策若缺乏追蹤監測與調適管理機制,在系統論中即屬開放式無控制系統,會大幅失分。

【答案】

依系統分析(Systems Analysis)之核心思維,環境保護對策與替代方案之擬訂,係將「開發行為」與「受體環境」置於同一動態巨型系統內,進行多目標、多準則之最佳化求解與回饋控制。其整體考量與擬訂內涵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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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某港區因進行海域築堤排水填土工程,提出開發行為環評案。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會議之審查結論為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程序,請說明依據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該項環評案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可能客觀法理要件為何?

此外,請舉例說明該項環評案可能造成之重大環境影響,以及建議開發單位應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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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環境影響評估二階審查之法定要件」以及「重大海域工程之環境衝擊評估與因應對策」。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原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2 年改制為環境部,相關法條條號與重大影響要件實質架構維持相同):

  1. 二階環評之客觀法理依據: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第一階段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明列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客觀法定要件(共 6 款實質要件與 1 款概括條款)。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8 條等相關規定(海域築堤排水填土工程達一定規模或位於特定敏感區位)。
  1. 海域築堤排水填土工程特性:海域填海造地具備不可逆之地形地貌改變、水文流場擾動、底棲生物棲地滅失、海洋水質擾動及漁業資源衝擊等高度生態敏感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三段式申論綜合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法理要件層面:緊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精準寫出審查委員會裁量「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所依憑的客觀法理要件,並結合海域填土行為的特定屬性加以論述。
  2. 環境影響層面:從「物理環境(水文海象、海岸漂沙、水質)」、「生態環境(底棲、浮游、海洋哺乳類、漁業資源)」及「社會環境(漁民生計、景觀、陸上交通揚塵)」三個構面,具體舉例說明工程造成的顯著衝擊。
  3. 注意事項建議層面:依據二階環評法定程序(範疇界定、替代方案)及最佳可行技術(工法調整、污染防治、生態補償、長效監測計畫),提出具操作性的因應建議。

選項分析(法條要件適用性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評估委員會作成「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結論時,在法理上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各款情事進行客觀認定,各要件於本工程案之對應分析如下:

  • 第一款(周遭計畫衝突性):與周遭之相關計畫(如相鄰海岸防護計畫、國土功能分區、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
  • 第二款(環境資源特性影響):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如填築海域屬於重要水產動植物產卵育苗場、珊瑚礁區、重要濕地、白海豚等保育類野生動物棲息海域)。
  • 第三款(涵容能力與品質超標):對受影響範圍之生活環境、自然環境或社會環境,有逾越環境品質標準(如海域水體水質標準之懸浮固體 SS 嚴重超標)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 第四款(住民遷移與權益衝擊):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影響(如剝奪傳統近海漁民之作業漁場、造成專用漁業權或養殖權之重大損失引發抗爭)。
  • 第五款(國民健康或安全):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如造地填料來源具毒性污染風險,或阻斷防汛排洪引發迴水致災)。
  • 第六款(國際環境危害):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重大危害之虞(本案港區若屬近岸內水,通常較少觸發此款,但若涉及越界污染則屬之)。
  • 第七款(概括條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影響情事。

解題技巧

  1. 精準引述法條口訣:施行細則第 19 條判定基準可記誦口訣「衝、特、容、民、健、國、公」(相衝突、環境特性、環境涵容、居民權益、健康安全(健)、國際危害、主管公告)。
  2. 避免泛泛而談:論述環境影響時,務必使用「突堤效應」、「底棲生物棲地覆蓋」、「水下噪音」、「防濁幕」等專業環評術語,強化專業度。
  3. 條理分明、階層編號:善用大標題、中標題與條列編號,讓閱卷老師能迅速對照評分標準給分。

【答案】

一、該環評案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客觀法理要件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若認為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審查結論公告並命開發單位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其具體客觀法理要件,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規定,係指該海域築堤排水填土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評委員會客觀專業審查認定者:

  1. 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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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推行以來,雖然各國進行的程序不盡相同,但幾乎都有共同執行架構。

請說明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過程,針對「篩選(Screening)」與「範疇界定(Scoping)」兩個部分之功能性意義分別為何?

此外,目前政府針對環評案之資訊公開機制或管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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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環境影響評估(EIA)程序之國際標準架構與台灣現行實務法制,核心涉及以下觀念與法源:

  1. 環評程序核心架構:國際標準 EIA 流程涵蓋篩選(Screening)、範疇界定(Scoping)、現況調查與衝擊預測(Baseline & Impact Assessment)、減輕對策(Mitigation)、報告審查(Review)、決策(Decision-making)及事後監督(Follow-up & Monitoring)。
  2. 篩選(Screening):決定開發行為「是否需要實施環評」或「實施何種層級環評(一階或二階)」的門檻判定機制。法源體現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及其授權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3. 範疇界定(Scoping):在確認實施環評後,決定「評估哪些重大環境因子、評估範圍、調查方法及替代方案」的聚焦機制。法源體現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4. 資訊公開機制:落實民眾參與及行政透明之法治原則,規範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8、10、12、13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

[!NOTE]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組織改造升格為環境部,解題論述依命題時空背景與實質制度本質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為高普考典型之申論綜合題,切入點應採「定義 →\to 功能性核心意義 →\to 制度對應」三層次,分點論述:

  1. 篩選(Screening)之解析:先定義其目的為「界定進入門檻」,再自「行政資源配置效率」、「預防重大危害」及「法規預測性」說明其功能意義。
  2. 範疇界定(Scoping)之解析:先定義其目的為「界定評估深度與廣度」,再自「避免百科全書式報告(聚焦實質衝擊)」、「早期利害關係人溝通」及「研擬可行替代方案」說明其功能意義。
  3. 資訊公開機制與管道之解析:跳脫零散列舉,從「數位資訊平台(線上)」、「實體陳覽公告(線下)」、「實質程序參與(會議與公聽會)」及「意見參採回饋」四大維度進行系統化整合。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各子題評分重點與得分關鍵如下:

  • 第一部分(篩選的功能性意義):不得僅寫「判斷要不要做環評」,必須點出「避免資源浪費、集中審查能量於高環境敏感行為」之行政與資源配置效益。
  • 第二部分(範疇界定之功能性意義):不得僅寫「劃定範圍」,必須點出「防止報告書冗贅(encyclopedic report)、指認關鍵重大議題(key issues)、促進早期公眾參與以降低後續爭端」。
  • 第三部分(政府資訊公開機制或管道):必須兼顧「法定書件公開」與「會議動態公開(如線上直播、審查旁聽)」,展現對台灣環評實務運作之熟悉度。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對比:
  • 篩選(Screening):解決「要做或不做?(Whether)」的問題。
  • 範疇界定(Scoping):解決「做什麼與怎麼做?(What & How)」的問題。
  1. 扣合台灣法制實務:提及篩選時帶出《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正面表列與門檻法);提及範疇界定時帶出《範疇界定指引》與指認「替代方案」之法定功能。
  2. 實務關鍵字加分:在資訊公開段落提及「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查詢系統」、「環評會議線上直播」、「專案小組初審旁聽」,能明確展現專業度。

【答案】

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中「篩選(Screening)」之功能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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