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平交易管理
試題代碼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一 題25 分

某國 A、B 和 C 三公司生產、販賣「自駕單車晶片」,交易對象為 10 家自駕單車製造商。該國 60% 的自駕單車晶片由 A 生產、販賣,B 和 C 各生產、販賣約 20% 的自駕單車晶片。

A 每片自駕單車晶片的成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0 元。2023 年 1 月至 5 月,A 將晶片售予 10 家自駕單車製造商時,售價為每片 20,000 元。A 為提高市占率,於 6 月初告知自駕單車製造商,自 7 月初起至年底,將以原售價的 6 折銷售晶片,亦即將價格調整為每片 12,000 元。

B 和 C 對 A 爭奪市占率的手段怒不可遏,但 A 對外表示,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提高交易對象的採購誘因,乃是再正常不過的商業手段。

若此案發生於我國,請分析 A 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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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平交易法上兩種容易混淆的低價競爭規範:

  1. 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公平交易法第 9 條第 1 款禁止獨占事業以不公平方法阻礙其他事業參與競爭;同條第 2 款禁止其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商品價格。掠奪性定價是可能涉及的行為態樣。
  2. 低價利誘阻礙競爭: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3 款禁止事業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而有限制競爭之虞。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低價利誘是以低於成本或顯不相當的價格阻礙競爭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以下依題示市場占有率及成本資料分析。

解題方法

先判斷 A 是否屬獨占事業,再分別檢視其降價是否符合掠奪性定價或低價利誘的構成要件。不能只因 A 市占率高、降價幅度大,或競爭者不滿,就直接認定違法;關鍵是價格是否低於成本或顯不相當,以及是否有阻礙競爭的效果。

涵攝

一、A 原則上符合獨占事業的市占率門檻

公平交易法第 7 條以相關市場中有無競爭、是否具有可排除競爭的壓倒性地位,界定獨占。第 8 條並規定,一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達二分之一,即落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的門檻之一。

題目以自駕單車晶片作為相關商品市場,A 市占率為 60%,超過二分之一;依題目提供的資料,A 原則上符合獨占事業的市占率門檻。惟市占率門檻是認定的起點,仍應以相關市場界定及其他法定因素為前提。

二、A 的定價不符合掠奪性定價的價格要件

掠奪性定價的典型判斷,是事業犧牲短期利潤,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排除或阻礙競爭者,並在競爭壓力減弱後回收損失、提高價格。公平會相關規範說明亦以低於平均變動成本或平均增支成本作為重要價格指標。

本題數字如下:

降價後價格=20,000×60%=12,000 元\text{降價後價格}=20{,}000\times 60\%=12{,}000\text{ 元} 每片價差=12,000−10,000=2,000 元\text{每片價差}=12{,}000-10{,}000=2{,}0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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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某國唯一的商港附近,共有 8 家存放貨櫃的倉儲物流公司,提供有進口或出口商品需求的貨主,將裝有商品的貨櫃放置於此 8 家公司的貨櫃場。

此 8 家公司於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31 日,分別通知所有貨主,自同年 6 月 1 日起,在原先約定的倉儲物流服務費之外,將對貨櫃中的商品增收每公斤 5 美元的「優質物流費」,進而引起貨主的不滿。

該國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調查後發現,8 家公司近 2 年並未召開會議,亦即無法確定 8 家公司是否決議收取上述「優質物流費」,但發現昔日鮮少往來的 8 家公司主管,於同年 4 月已進行 5 次餐敘。

試問:若相關事實發生於我國,8 家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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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的構成要件,以及主管機關如何從間接證據判斷事業間是否存在合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聯合行為是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階段事業,透過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的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交易對象或交易地區等,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依同條第 2 項,「其他方式之合意」包括契約、協議以外的意思聯絡,不以有法律拘束力為必要;第 3 項則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與利潤考量、事業行為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推定事業間有合意。

聯合行為的核心是事業間有意思聯絡,且外部行為呈現一致性。同業各自判斷後恰好採取相似行動的「平行行為」,本身不當然構成聯合行為。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業者是否具競爭關係、是否有共同決定市場競爭要素的外部行為,以及是否有合意或足以推認合意的證據。

  1. **競爭關係:**8 家公司都在同一商港附近提供貨櫃倉儲物流服務,爭取相同類型貨主,屬同一產銷階段的競爭事業。
  2. **外部行為一致性:**8 家公司均通知貨主,自同一日期起在原服務費外加收每公斤 5 美元的費用。這是對服務交易價格的共同調整,足以影響市場競爭。
  3. **合意及其證據:**題目未發現會議或決議紀錄,因此不能單憑欠缺書面紀錄就認定沒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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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回答以下 2 個問題:

(一)甲於 6 月 1 日簽約成為 A 公司的傳銷商,並繳交新臺幣(下同)3,000 元的入會費,之後購買 50,000 元的寵物玩具,並曾領取 5,000 元的獎金。甲於 6 月 20 日解除契約並提出退貨申請。

試問:A 公司應於何日之前受領甲退貨?甲得領回的金額為何?(10 分)

(二)乙於 6 月 1 日簽約成為 B 公司的傳銷商,並繳交 3,000 元的入會費,之後購買 50,000 元的寵物玩具,並曾領取 5,000 元的獎金。乙於 9 月 5 日終止契約並提出退貨申請。

試問:B 公司應於何日之前以何種條件買回商品?乙得領回的金額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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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關鍵在於分辨傳銷商是在訂約日起30日內解除契約,或是在30日經過後終止契約:

  • 第20條:30日內解除或終止。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受理退貨、受領商品,並返還退貨商品價金及其他已給付事業的款項;但可扣除商品毀損滅失價值、因該進貨給付的獎金或報酬,以及事業取回商品所需運費。
  • 第21條:30日後終止。傳銷商仍可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但商品須自可提領日起算未逾6個月。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以原購價格的90%買回商品;並可扣除因該交易給付的獎金或報酬、商品價值減損,以及事業取回商品所需運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後續修法未變動本題所涉第20、21條的退貨規則。

解題方法

先比較通知日期與訂約日,判斷適用第20條或第21條;再分別計算公司受理退貨期限與應返還或買回的金額。題目未明示商品可提領日,以下依題意以購買日6月1日作為可提領日起算日。

(一)甲:6月20日解除契約

甲於6月1日訂約,6月20日解除契約,仍在訂約日起算30日內,適用第20條。

A公司須於解除契約生效後30日內受理退貨並受領商品。以6月20日為解除生效日,期間自次日起算,期限為7月20日。

甲可取回的款項包括商品價金及入會費等其他已給付事業的款項,再扣除因該進貨所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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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然而,著作權人、商標權人、專利權人常為向侵權人主張權利而發送警告函,可能因此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請說明依公平交易實務,事業應踐行哪些確認權利受侵害的程序,而發警告函者,始符合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所定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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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平交易法》第45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警告函可能影響收件者與被指控事業間的交易關係。事業若未先確認權利遭侵害,便向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發布侵權指控,可能構成不當競爭。因此,公平交易實務以特定的先行確認程序,作為判斷是否屬智慧財產權正當行使的重要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處理原則為準。該處理原則於民國113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112年版本作答。

解題方法

依112年處理原則的架構,先區分兩條可以符合正當行使的程序路徑:

  1. 先經司法或法定程序確認侵權,或專利權人完成專業鑑定及排除侵害通知。
  2. 尚未經前述程序確認時,須先通知可能侵權者,並在警告函中具體說明權利內容與侵權事實;涉及新型專利者另須提示技術報告。

作答時應逐項交代程序的內容與先後,再補充排除侵害通知的例外情形。

確認權利受侵害的程序

一、經司法或法定程序確認

事業踐行下列任一程序後,始發警告函,屬依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

  1. 經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權利受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均適用。
  2. 著作權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再送請法院核定,確認屬著作權受侵害。

二、專利權的專業鑑定程序

可能侵害專利權時,事業可採取以下程序:

  1.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的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並取得鑑定報告。
  2. 若屬新型專利,除鑑定報告外,並須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3. 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權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以上程序完成後,始發警告函,屬正當行使權利的程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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